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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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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毕业论文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规矩是怎样形成的呢?通过材料,也许我们得到了一些启示。五只猴子,都想得到可口的香蕉,然而获取香蕉并不顺利,几个回合之后,它们明白了是主人并不愿让它们吃到香蕉,因此个个老老实实地待着,无谁再敢尝试。等实验者换了一只进去时,因为新的这只并没有经历高压水枪的阻挠,一看到香蕉便上前去取。这时因为其它几只得到了教训,明白如果它去取自己也会受连累。于是马上阻拦住它。一次次调换一次次被阻拦,于是笼中的猴子因为别的猴子的阻拦,明白了香蕉不敢碰的规矩,成了“自律”一群。“自律”一群的产生,其实是通过无数次“他律”而实现的。没有别人的阻挡,恐怕不但自己不懂规矩,还牵连别人。因此,我们应该明白,“自律”与“他律”是密不可分的,在一个集中体。要通过自律来形成他律,通过他律来形成“自律”的群体。因此规矩就形成了。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封建等级观念比较强的国家,古代君王与大臣的地位也是有鲜明的悬殊,因此无形中就形成了从属关系。随之,规矩也就越来越多。大臣要听随君主的命令,君主会制定一些律令管理百姓与官员。一代代的官员,都明白了这种从属关系,这种君主制定的律令也便传承下来。一个大臣犯了罪,其他官员会按罪惩治。因此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会受到约束,国家政局会因这些律令而稳定,社会也会随之安定。慢慢也似乎人们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正当的行为,会受到别人的局限甚至受到惩罚,因此以后的人就会规规矩矩的。那(在)他律的条件下,形成了“自律”,通过自律来形成“自律”的群体,使人们都生活在有规矩的环境中。生活有了秩序,社会得到稳定。试想,如果没有了“他律”,没有了“自律”,那么何谈规矩,何谈方圆。如果社会上的贪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受到舆论的谴责,那么贪官岂不更加无法无天。试想今天如果你在街上遇见了一个小偷,对于他的偷窃行为,你视而不见,那么明天被偷的,也许就是你。这种行为如果没人制止,那么社会的安定何谈。本来小偷自己就缺乏“自律”又没有“他律”来制止偷盗行为,那么就无规矩可言。通过“他律”来形成“自律”的集体十分必要。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自律与他律不成规矩。所以,维护规矩,人人有责。让他律来创造自律,用自律与他律来构成“自律”的群众,让我们都生活在有规矩、守规矩的群体中。

首先,就题目来看,这是关系型题目,自律、他律都要些,而且要写两者的关系。自律是指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他律是指外界对自己的约束,如法律,舆论,旁人等分论点一:人与人之间相处,要严于自律,宽以待人,对他律要求不要苛刻。可以举管仲与包叔牙的友谊中,包叔牙严于律己,宽于待人,最终使他们友谊维持下去,自己也留下举贤美谈分论点二:他律和自律相互促进,因为人影响着环境,环境也在影响着人可以举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如果你我都。。。。也可举反例,如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许多国家推御责任,不严于律己,影响大会气氛,致使谈判失败分论点三:对整个社会而言,自律和他律的目的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人生的路标,指引我们走正确路,防止误入迷途,可以排比假设,如果我们人人都严于律己去做好某事,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不再有。。。。。这个开头要写的很华丽是很有难度的,我只能给建议,不能写出完整的,比如:古代先贤说“吾日三省自身。”严于自律历来被推为君子的优秀品质。自律固然可贵,但对于正个社会,他律也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因此,要正确对待自律和他律。只有同时拥有很好的自律能力和外界完善的他律,一个人才能取得成功,一个社会才能健康发展。文笔不好,请见谅。以上仅供你参考吧。

自律,是指自我约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约束,今人又常称“监督”。因此,自律,也可以说就是同体即自我的检查监督;他律,就是异体,即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我看见某报登载着一篇《惊人之自律》的文章,文中盛赞一位“世界最诚实警察”的“惊人之自律”。事情是这 样的:服务于英国警界30多年的尼格尔·柏加,他有这么一件称道的诚实之举:一次,他到英格兰风景如画的湖泊区度假,发现自己在时速30公里的限速区域以时速33公里驾驶之后,便给自己开了一张违例驾驶传票。驶抵市区后,他立即把此事报告交通当局。主管违例驾车案件的法官大感意外,他说:“我当了这么多年法官,还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案件”。结果,这位荣获“世界最诚实警察”美誉的英警被判罚25英镑罚款。 愚以为,那位英警尼格尔“惊人自律”,确实是可敬可佩的,但无奈尼格尔之所以被称为“世界最诚实的警察”,以及他的“自律”之举之被冠以“惊人”的修饰定语,不正由此可见这种“诚实”和“自律”确实甚为罕见么!不是连那位主管违例驾车案件,接受尼格尔自查自罚报告的法官,也为之大惑意外,声称他是“大姑娘坐轿——头一回”遇到这样的奇事儿么!因此,我以为,尼格尔的“自律”固然可敬可佩,但倘若主管违例驾车的有关交通当局,只依靠这种“自律”来工作的话,怕是“千年等一回”,百年难逢一闰,只有每日去喝西北风了。不是么?!而查禁违例驾车案的工作,怕是也只有形同虚设,“有”亦等于“无”了。 于是,我因此想到了“自律”和“他律”的相互联系问题。 我们的社会当然应该提倡“自律”,应该赞美“自律”精神,这是毫无疑义的。“自律”是属于道德修养和思想教育范畴的东西。忽视思想品德的教育是不对的。但我们的社会决不能仅仅依靠“自律”。我们工作的着眼点,也决不能仅仅依靠“自律”。人类的全部历史证明,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有纪律和法律来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纪律和法律是建筑在古代哲学家“人性恶”理论基础上的。纪律和法律就是“他律”,或者说主要是“他律”。“他律”是属于法制范畴的东西。我们要建设一个健全稳定的法制社会,缺少了“他律”是绝对不行的。缺少了“他律”,“自律”也决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忽视或者排斥“他律”即异体监督,就是“人治”。“人治”则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这也是无疑的。 我由此想到几乎每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还有我们所进行的反贪污腐败的神圣斗争,等等——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是不是把“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关系都处理好了呢?这是不能不发人深思的。自律是德治,他律是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最近,众多媒体刊登了吉林、甘肃、山东、河北、宁夏、海南、江西、江苏等省委就“红包礼金”、“买官卖官”、“打旗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公开“承诺”,网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争论非常激烈。 愚以为,再动听的自律宣言,公示个人家底,在巨大利益面前,也是空话。 政府官员本身就应老老实实为人民服务,现在却要多一道承诺手续,请问,莫非到了不承诺就干不好工作的地步了?这种承诺我们已经听过千百万遍了。 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胜似做秀:花架子骗不了人! 誓言何用?河南那个交通厅长还写血书呢?公示家庭何用?谁不会造假? 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这种“誓言”,公示,一钱不值! 关键是健全稳定的法制监督,“他律”即异体监督,人民监督。 最后,忽然想到了一桩某杂文家讲的“宫帏秘事”。中国历代皇帝短命的多,除了死于非命之外,贪恋女色是个致命之因。此事不仅关系圣躬,而且事关“国祚”,于是当时爱国即爱朝廷的大臣们费尽心机想了一个办法:每当太监跪在龙床外边,听见内里大动时,即连声叩首,提醒其自律:“万岁爷龙体保重”!但无奈此时此刻,皇帝爷快活第一,自家的寿命长短连同政治影响早已不在考虑范围了,遑论其他?我理解,杂文家当然不仅讲讲笑话而已,呜呼!“自律”!“自律”!所谓自律之论的软弱无力,原来如此。自律他律,德治法治,法德并行,方能天下大治。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与答辩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如何答辩?

首先由自考毕业生简单介绍自己的论文观点并做简要陈述。

然后由答辩小组就论文提问,问题多少因人而异。之后会给自考毕业生留出准备时间。准备完毕,然后一一回答老师的提问。

答辩考生退场后,答辩小组对每位自考毕业生的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并写出答辩小组意见,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每位自考生的答辩成绩,导师不参与论文的投票。投票结果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

答辩委员会给出的论文成绩还要通过系学位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评审。如果自考毕业生最终成绩为优或良,还可以申请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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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作为现在热门的继续教育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考来提升自身的学历,但是对于初次参加自考的考生来说,不清楚自考过程中的事项。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1.要重视选题指南(目录)或者示范选题目录启发作用,但千万不要搞命题作文。因为论题指南一般只是指出了可开展选题研究的领域,即使是可行性强的论题,也要因人而宜地作适当调整。

2.先确定方向,作一定的资料探寻。

3.在掌握相当资料的、对将要开展研究的主题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确定比较具体的论题。

自考论文的意义?

论文是自考本科毕业的最后一个关卡,自然不是随便一篇文章就可以糊弄的,尤其是想要拿到学位证的考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更为重要。

1、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导师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越接近定稿的阶段,与导师的沟通也该更为频繁。在此过程中,考生要遵从导师意见,及时修改论文。“论文指导教师大多经验丰富。遇到拿不准的问题,考生要及时向导师请教,不要自作聪明,以免耽误答辩。从论文的格式、引用的规范到句式逻辑以至于字体,都可以按导师意见修改。

2、指导考生论文答辩的导师一般都有参与论文答辩的经验。听从导师的意见,与导师多沟通,写出来的论文一般都会符合答辩教师的“口味”。如果不做准备就拿着自己的初稿去参加答辩,且不说论文能否通过,恐怕连导师的问题也答不上来。而在和导师沟通修改论文的

过程中,自己对论题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使论文逻辑更清晰,回答答辩教师问题时也能有的放松自如。

3、考生参加论文答辩,不是要照本宣科地把自己的论文读一遍,而是根据自己的论文进行简练的阐述,这就需要考生在答辩时将自己的论文凝练为一篇论文简介。有些专业还要求考生将论文简介做成ppt形式。无论形式如何,考生对论文的阐述都要做到简练、准确、规范。

法律自考本科论文答辩有技巧吗? 1、对论文要非常熟悉 有的自考生论文不是自己写的,有的是花钱找人写的,有的是别人的,当老师问论文里的相关内容时候,连自己都搞不清楚,这是个大忌讳。还有就是千万不要在论文里写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如果答辩的老师随便在论文里拿出几个名词来提问,而自己答不上来会比较尴尬。 2、把握好论文答辩时间 论文答辩的时间只有短短10分钟,因此,不能在答辩的时候“宣读”论文,而是需要进行整理,抽出最主要的假设、最重要的结果,并解释这些结果。有时,答辩委员会的老师更关心考生的具体研究方法,如: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怎样收集的资料?如何利用这10分钟是自考生应该琢磨的问题,原则是扬长避短,多讲一点自己有把握、较擅长的内容。 3、保持好的态度 老师在拿到你的论文时,肯定就是要找问题的,无论谁的论文答辩,老师都会点出问题。这个时候,要点头微笑,多谢老师提出的意见等等。 4、多注意细节 许多时候,由于自考生赶着写论文,所以忽略了许多重要的细节,例如,在论文的语法上,错别字上,引用符号上,引用内容上,都要得当,不允许有错误。所以,在提交或者是定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千万不要让导师去纠正这些小错误。 自学考试本科论文答辩的流程 1、参加答辩的学生需要提前一周将最终定稿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交给答辩委员会,一式两份,然后由答辩组长拟出问题。 2、参加自考本科答辩时尽穿的正式一点,然后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 3、答辩会上,考生可以先概述自己的论文主题和选择该论题的原因,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然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主要论点、论据及写作的感悟等。 4、老师会根据你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提几个相关的问题,你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实作答即可。 5、老师问完问题后,会根据学生的论文情况、答辩表现给学生打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律自控毕业论文

【篇一】高中自律议论文800字

慎独是自律的境界。唐代张九龄在《贬韩朝宗洪州刺史制》曾说到:“不能自律,何以正人?”明代的大学士徐溥就是自律的典范。他效仿古人,不断地检点自己的言行,在书桌上放了两个瓶子,分别贮藏黑豆和黄豆。每当心中产生一个善念,或是说出一句善言,做了一件善事,便往瓶中投一粒黄豆;相反,若是言行有什么过失,便投一粒黑豆。开始时,黑豆多,黄豆少,他就深刻反省并激励自己;渐渐地,黄豆和黑豆数量持平,他再接再厉,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久而久之,瓶中黄豆越积越多,相较之下黑豆渐渐显得微不足道。直到后来为官,他还一直保留着这一习惯。徐溥对自己行为的高标准约束显示了他强烈的自律意识,正是因为他不断地修炼自我,完善品德,最终才成为了德高望重的一代名臣。

拥有了自律,我们就可以取得长足进步,走向成功,古今皆如此。大家都应该知道鲁迅刻“早”的故事吧。鲁迅自幼勤奋好学,但家庭突遭变故,祖父入狱,父亲患病,他为了生计经常奔走于当铺、药铺之间。一天,他上学迟到了,先生严厉地对他说:“以后可不许迟到!”他没有为自己辩解,而是默默地回到书桌前,刻了个“早”字。后来,父亲的病更重了,他更是频繁地到当铺典当物品,再到药铺买药。在那些艰难的日子里,每当他气喘吁吁按时到达私塾,看到书桌上的“早”字,非常欣慰。正是凭着自律,长大后他也愈发优秀,在文坛上留下了不朽的杰作,成为时代领袖、民族之魂!

虽然我们还只是中学生,但同样需要自律。老师不在班时,我们要有条不紊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写作业遇到难题时,不是想着搜答案,而是深入思考,独立解决;课堂讲解再无趣,也不会走神,而是坚持听下去。学习上如此,生活中也如此:无论多紧急,也会遵守交通秩序;时间再匆忙,也要坚持阅读;即使不喜欢,也不肆意评论他人……

自律能让我们抵制不良诱惑,不仅对我们现在的生活有益,对于我们今后走上社会也有很大的影响。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一如既往地保持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让自律成为我们隐形的翅膀,带领我们飞向更广阔的天空。

【篇二】高中自律议论文800字

风筝的不行,是对自由的真正意义吥了解,而自律与自由有着紧密的关系。真正的自由是什么样的呢?让我来说一说吧!

真正的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没有任何限制、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是自律中的一个重要的只是。所以,自律,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

学会自律,对人们有很大的好处,它使人自知,能使人学会战胜自己,能使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能使人高尚起来等。

既然自律对我们有这么多的益处,我们不是应该为自己增强自律能力吗?对于增强自律能力这方面,我有些小见解。

针对自己的十几情况,选择相关的名言警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用以勉励自己,使自己有一个榜样,来提醒自己,警惕自己。一旦有了自己的座右铭,就要认真地用它来知道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真正地石像,要说到做到。

自律表现在懂得自爱,勇于自省,善于自控。一个人在没有人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是最难严格要求自己的,做到自律,必须要做到善于自控,这是自律中最难做到的事。

养成自律习惯,提高自律能力,加强品质修养,归根到底,在于有理想,一个人有了高尚、远大的理想,就会把自己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之奋斗的。

【篇三】高中自律议论文800字

虽说难,但是,我们班的王媛鹭同学,她却凭着耐力与坚守,做到了这一点。可想而知,她在这个过程中,花费了多少精力与汗水呀!王媛鹭每天早晨六点钟就起床,起床后,她便以最快的速度穿好衣服,去刷牙洗脸。做好这些事后,她妈妈已做好了早餐,王媛鹭吃好早餐后,就可以去上学了。到了学校,她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读书、温习课文,无论别人这样叫她,她都装作没听见,继续温习她的课文,因此也经常弄得同学们哭笑不得。而且王媛鹭每个星期五都会在家长规定的时间内把所有作业统统完成,只剩下一篇作文。

我不禁被她那坚持不懈、自律自强的品格所感动。她也是一个小学生,她就可以做到自律自强,为什么我就不可以呢?我在内心深处发誓,我一定能做到她那样的!因为只有这样,我写作业的速度才会变快,也不用担心会被老师骂了,爸爸妈妈也不用担心我的作业有没有写完了。而且,我在星期五完成了作业,星期六星期天就可以尽情地和妹妹嬉戏了!我还要在家里制定一个生活表:每天六点起床,用十分钟刷牙洗脸,用十分钟吃早餐,七点半之前到达学校,每晚八点前完成作业,周末在家不许睡懒觉等等。我只要改掉坏毛病,养成好习惯,我的苦恼就会减轻一大堆,写起作业来也会感到无比得轻松,这该多好呀!

从此以后,我一定要做到自律自强;我一定会与时间在同一条赛道上奔跑!自律自强,我将向你冲刺!

【篇一】高中关于自律的议论文

但如果,我们轻视了自律,那么我们就极有可能偏离目标,由此,我们可以明白自律对于成功的重要性。

有一位演员因为长相不够英俊,而不被重用,后来,他不断努力后终于被公司选为男主角,就这电影拍了一半时,有人找他,说愿意给他100万,让他跳槽并支付违约金,他再三犹豫,觉得如果他这么做,他的公司将承受巨大的损失,于是,他拒绝了,公司知道后很感动,买下了那个剧本交给他自导自演,而那之后,他也一举成名,他就是在好莱坞留下手脚印的中国着名影星——成龙。

成龙的成功不仅归功与他的演技,更要归功与他的自律精神,试问,有多少人可以在100万的面前不心动呢?谁又不想要100万呢?但是成龙最终控制了自己,坚守诚信道义,使得他在今后的表演生涯中次次做出正确的选择,最终获取了成功。

但是,也有人受不住诱惑,走上歪门邪路的事例。

前些日子,一位副司长“落马”,搜查人员从他的家中搜出了一亿多元的现金,重达吨!16台点钞机烧坏了4台。这才清完这些现金,其数量令人瞠目结舌,使人难以想象,也不禁让人感到担忧,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多少这样的人。

这些贪官没有自律精神,在金钱的诱惑下越走越远,也许,他们中也有本想为人民做贡献的人,但他们不能自律,刚开始可能只收几百,几千,最后彻底堕落,一次收下几十甚至几百万,也正是如此,这些贪官最终的去处不是什么豪宅别墅,而是冷酷无情的监狱,等着他们的,也是法律的严惩。

自律非常重要,在通向成功的路上,只有自律才能保住本心,一路平安的走到终点,如果不能自律,那么不仅离成功越来越远,更有可能堕落罪恶的深渊。所以,成功与自律是密不可分,让我们不断鞭策自己,一步一步为理想,为成功而努力!

【篇二】高中关于自律的议论文

风筝的不行,是对自由的真正意义吥了解,而自律与自由有着紧密的关系。真正的自由是什么样的呢?让我来说一说吧!

真正的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没有任何限制、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是自律中的一个重要的只是。所以,自律,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

学会自律,对人们有很大的好处,它使人自知,能使人学会战胜自己,能使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能使人高尚起来等。既然自律对我们有这么多的益处,我们不是应该为自己增强自律能力吗?对于增强自律能力这方面,我有些小见解。

针对自己的十几情况,选择相关的名言警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用以勉励自己,使自己有一个榜样,来提醒自己,警惕自己。一旦有了自己的座右铭,就要认真地用它来知道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真正地石像,要说到做到。

自律表现在懂得自爱,勇于自省,善于自控。一个人在没有人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是最难严格要求自己的,做到自律,必须要做到善于自控,这是自律中最难做到的事。

养成自律习惯,提高自律能力,加强品质修养,归根到底,在于有理想,一个人有了高尚、远大的理想,就会把自己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之奋斗的。

【篇三】高中关于自律的议论文

我并不是一个自觉的人,有时注意力也会分散。比如有时想趁着家长不在的时候偷偷看会电视、做作业时如果外面有什么动静就会跑出去看发生了什么。每次都需要别人的提醒,而我也因为这个坏毛病跌过好几次跟头。但真正让我改变的,是xx下学期的期末考。

那是一个寒冷的冬天,快要放寒假了。我领完成绩单走在回家的路上。路的两旁的枝丫被寒风吹得沙沙作响,在我听来也是格外刺耳。是的,我考砸了,是个让我感到惊讶无比的成绩。这对一直自我感觉良好的我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回到家,妈妈看完了成绩单后,严肃地对我说:“你现在应该学会管理好自己的事情了,要合理安排好每一件事,不能再像以前一样了。回想起自己之前的学习状态。唉,真是应了那句话“上帝想让谁灭亡,先让他疯狂”。我下定决心,对自己说:一定要自律。

但这坏毛病不是一时半会儿能改的掉的。刚开始也总是心痒痒的。一次,只有我一个人在家里练琴时。想着自己下的决心,倒也坚持了不短的时间。可心里总想着放假了,玩一会应该不成问题吧。可刚离开椅子,不禁又觉得有些惭愧,既然都已经下定了决心要改掉这个坏毛病,就这样向诱惑妥协,那也太差劲了吧!想着想着,又坐回了位子上。练着练着,又感觉有些枯燥无味,眼睛也忍不住往手机的方向瞄去。可又想起了期末考成绩中那惨不忍睹的数字――这又给了我当头一棒。“罢了,罢了,我可是要努力成为一个自律的人,总要有点定力才行!”我对自己说着,又继续练琴。就这样,一个下午的时间就在煎熬与挣扎中度过了。还好,我坚持住了。

后面的日子好像越来越顺利。渐渐地,我已经习惯了自我约束的方式。也不再觉得日子难熬了。一个月后,开学了。也许这就是老师说的“二十一天养成一个好习惯吧”,我已经改掉以前散漫的换毛病。看着一次又一次小考成绩,我心里不禁美滋滋的。但我知道,这并不是我的重点,我还有需要更加努力,去创造一个更好的自己。

我常对自己说:自律。这个词也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中,就像檀香,久久回味。

【篇四】高中关于自律的议论文

自律和他律是相辅相成的。光靠他律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自律的自我约束,就很难实现守纪的局面。同时光靠自律也不容易做到,这天做到了,明天又违纪,不能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那就务必靠他律。

在工作中,过分的强调自律意识的作用,而忽视他律作用的发挥,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意志薄弱者,个性是青年人往往就经受不住各种诱惑的不断冲击,成为不守纪律的人。很重要的一点是自律更需要他律来完成。因为,不同形式的教育和各种严厉的惩罚措施是使人分清正邪、明辩是非、吸取教训、增强自律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自律属于柔软性的约束形式,他律则是强制性守纪保证。

他律包括批评教育和惩治措施是使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迷途知返,在歧路上猛醒,在悬崖前勒马不可或缺的良药。监督则是透过对行为对象进行的外部约束。其中制度、规章、法律等约束属于刚性约束,就象道路上的红灯,越线就要受到惩罚。他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约束形式,是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的根本保证加强和倡导自律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只有加强自律,始终不渝地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人生品位,提高各种潜力,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强调自律,就是要求人们要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经常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就像革命老人谢觉哉那样,勇于“跟自己打官司”,和自我放纵的行为作斗争。

自律贵在持之以恒、防微杜渐、“慎始”又要“慎终”,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决不让违纪在头脑中占了上风。

自律和他律二者不可偏废。他律越规范,自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自律的人越多,社会就会越礼貌,越和谐,越进步,反之亦然。自律意识和他律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一个人,一个团体,乃至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事业的兴衰与成败。

任何人无论位置多么特殊,都应当加强自律,并置身于有效的他律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气好,使人不忍为恶;制度好,使人不能为恶;惩戒严,使人不敢为恶”的良好氛围。

自律这个词,相信大家很熟悉。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在生活中,规则与纪律是不可或缺的。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欢迎阅读。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一

自律,换而言之,就是严于律己。它是与监督想对立,更强调自我约束和自觉规范的一种意识。自律,就是要在思想,品德,行为上从严要求自己。古人云;君子责己,小人责人。从古至今都把能否严于律己当作衡量一个人道德修养高下的标准。因此,我们应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时候情况下都做到自律。

要想做到自律,首先要理解监督和自律的关系。监督意指被动地接受来自外界施加于自身的规责和看管。而自律则是主观的,能动的适应。它们均能达到约束行为的目的,自然都是必要的。但想较之下,自律显得更为重要和积极。就作用而言,监督也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自律。

要真正做到自律,并不容易,它是自己与自己的约定和承诺。还需要做到很多。

先之,要从自身严格要求。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现在我们所身处的世界真得很复杂。有无数的新奇和诱惑,如何正确的对待关系到我们的一生。来自网络的纷繁复杂的虚拟,来自现实无花八门的骗人把戏,我们的确很难应对。所以,自律就非常的重要。保正不做第一次就是一种拒绝,就是一种自我保护。

再之,要经常自省,自察,自我批评和自我约束。德过哲学家海涅说,反省是一面镜子,它能够将我们的错误清清楚楚地照出来,使我们有机会改正。一个人的愚笨不在他的无知,而在他不知自己的无知。一个学会审视自己的人才有可能认清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有自知之明。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醒砸己,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坚决不为。我们要问自己,你在做什么,你该做什么,对你最重要的是什么?我们所做的一切的前提是没有妨碍到别人,而不是只为了自身。

次之,不怕丑,不怕痛,不护短,有过必改,有错必究。一个多么高尚的人,也不免会犯错误,而勇于改正会让他更加高尚。斯威夫特说,公开认过有益于灵魂。是的,一个人不羞于承认自己犯了过错,说明他变得更加豁达。中国自古就有谚语:闻过则喜,知过不讳,改过不惮。勇于认错不但是自律的态度,更是做人的气度!

作为学生,我们更应该学会自律,学会做更好的自己,只有自律,我们才可以自尊自爱,只有自律,我们才可以自省自知,只有自律,我们才可以自立自强!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二

有这样一则寓言:一天,风筝和线手牵手在天空中飞翔,过了一会儿,风筝不耐烦的对线说:“老兄,请放开我,不要限制我自由活动的空间。”线劝道说:“老弟,不行啊!我的责任就要限制你。否则,你就会失去飞翔的自由。”,风筝不听劝告,拼命的摆脱线的束缚,然而就在它将线挣断后不久,便一头栽进了无底的深渊。

风筝的不幸,是对自由的真正意义不了解,而自律对于自由有着紧密的关系。真正的自由是怎么样的呢。让我来说一说吧!

真正的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没有任何限制,不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是自律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所以,自律,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

学会自律,对人们有很大的好处,它使人自知,能使人学会战胜自己,能使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能使人高尚起来等。

既然自律对我们有这么多的益处,我们不是应该为自己增强自律能力吗?对于增强自律能力这方面,我有些小见解。

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的名言警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用以勉励自己,使自己有一个榜样,来提醒自己,警惕自己。一旦有了自己的座右铭,就要认真的用来提导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真正地去实行,要说到做到。

古人提导:吾日三醒吾身。这是要求人们要经常地自我回顾、检查,对自己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表现进行总结,肯定自己优点、长处,找出缺点、不足,明确前进目标,所以,我们也要吾日三醒吾身呀!

自律表现在懂得自爱、勇于自省,善于自控。一个人在没有人在场和监督下是最难严格要求自己的,做到自律,必须要做到善于自控,这是自律中最难做到的事。

养成自律习惯,提高自律能力,加强品质修养,归根到底,在于有理想,一个人有了高尚,远大的理想,就会把自己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之奋斗。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三

自律是一种克制,是一种反省;它更是一种风度,一份超越。会自律的人,一定会进步,会自律的人就会驶向成功的彼岸。

人生是舟,自律是水,以水推舟,方能扬帆万里,驶向自己人生价值的彼岸。

富兰克林用他的小黑点牢记住了各种做人处事的道理,他每日不忘反省,随时也不忘自律,他将缺点视为敌人并去积极克服它,他随时随地都在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得体,这种做法是否礼貌,于是,他便很能克制和约束自己了,并且在自律的同时他还养成了很好的习惯,那就是无论在做什么之前总会顾及后果不会盲目。自律使他成熟,自律也使他自己更加完善。自律如一个茧,让他在里面慢慢修炼,最后羽化成蝶。自律也是他备受人敬佩,自律使他稳重,大方,行为得体,自律是一列强劲的列车,让他极速进步,直达成功。

人生是树,自律是土,树滋长于土,方能枝繁叶茂,结出人生的果实。

周恩来自制纸镜子,让自己每日记住行必端,言必正,颜色宜和宜静宜庄。周对自己的高要求使人望尘莫及而周这种自律的精神则是更加令人敬佩,自律就如一面镜子,时刻让自己清醒,时刻让自己注意自己的行为,它反映出自己的不足并配合改正,它有如土壤一般,滋养自己,使人生这棵大树枝繁叶茂,也是自己迅速进步,直奔成功的终点。

人生是茶,自律是沸水,茶用沸水冲泡,方能芳香四溢,凸显人格的高洁。

《简爱》作者夏洛蒂的弟弟布朗威尔因为无法克制自己,经不起花花世界的诱惑,一度荒废学业,他的失败是因为不会自律,自律是一种对欲望的控制,是对诱惑的拒绝,自律是一种理智而冷静的思考,多一些这种思考便会使自己更明确目标,让自己展现出全部的价值,让自己少走许多弯路,使自己能更快进步。

自律是金光灿烂的马缰,它让人受到理智的束缚,不偏离轨道。

自律是一把心灵的扫帚,它让人深知不足并扫除精神污秽。

自律是一个大头钉,它让你的生命之纸时刻坚守自己的本真。

自律是一种改造,是最严厉的自我提纯,人格的冶炼。它如同兴奋剂一般使你勇往直前,不受一切阻拦,它使你飞速进步,不浪费一点时间。

让我们铭记于心吧——就如塞尼卡所说的:“能自律的人,就是最强有力的人。”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四

自律是一种克制,是一种反省;它更是一种风度,一份超越。会自律的人,一定会进步,会自律的人就会驶向成功的彼岸。

人生是舟,自律是水,以水推舟,方能扬帆万里,驶向自己人生价值的彼岸。

富兰克林用他的小黑点牢记住了各种做人处事的道理,他每日不忘反省,随时也不忘自律,他将缺点视为敌人并去积极克服它,他随时随地都在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得体,这种做法是否礼貌,于是,他便很能克制和约束自己了,并且在自律的同时他还养成了很好的习惯,那就是无论在做什么之前总会顾及后果不会盲目。自律使他成熟,自律也使他自己更加完善。自律如一个茧,让他在里面慢慢修炼,最后羽化成蝶。自律也是他备受人敬佩,自律使他稳重,大方,行为得体,自律是一列强劲的列车,让他极速进步,直达成功。

人生是树,自律是土,树滋长于土,方能枝繁叶茂,结出人生的果实。

周恩来自制纸镜子,让自己每日记住行必端,言必正,颜色宜和宜静宜庄。周对自己的高要求使人望尘莫及而周这种自律的精神则是更加令人敬佩,自律就如一面镜子,时刻让自己清醒,时刻让自己注意自己的行为,它反映出自己的不足并配合改正,它有如土壤一般,滋养自己,使人生这棵大树枝繁叶茂,也是自己迅速进步,直奔成功的终点。

人生是茶,自律是沸水,茶用沸水冲泡,方能芳香四溢,凸显人格的高洁。

《简爱》作者夏洛蒂的弟弟布朗威尔因为无法克制自己,经不起花花世界的诱惑,一度荒废学业,他的失败是因为不会自律,自律是一种对欲望的控制,是对诱惑的拒绝,自律是一种理智而冷静的思考,多一些这种思考便会使自己更明确目标,让自己展现出全部的价值,让自己少走许多弯路,使自己能更快进步。

自律是金光灿烂的马缰,它让人受到理智的束缚,不偏离轨道。

自律是一把心灵的扫帚,它让人深知不足并扫除精神污秽。

自律是一个大头钉,它让你的生命之纸时刻坚守自己的本真。

自律是一种改造,是最严厉的自我提纯,人格的冶炼。它如同兴奋剂一般使你勇往直前,不受一切阻拦,它使你飞速进步,不浪费一点时间。

让我们铭记于心吧——就如塞尼卡所说的:“能自律的人,就是最强有力的人。”

法律与文学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并创设一套符合其特点的特殊法律保护机制,而面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中国家只有合理应对,才能早有进展。传统知识是指特定地区的居民,为生存和发展,依其生活地域、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而获得并传承的与该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知识。发达国家以现代手段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转变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享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依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传统知识却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使得作为传统知识“发源地”的国家或民族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间接剥夺,实为不公。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的传统知识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使发达国家能依合法途径对传统知识加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亦可从发达国家对其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分享所得利益,实为必要。一、传统知识的内涵及特点传统知识,是相对现代知识而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界定为: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基于传统”是指其知识体系、创造、改良及文化表达,乃一个民族或地区固有的,世代相传的,且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较之现代知识其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传统知识虽是千百年来,人们基于自身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探索和积累的关于利用自然环境、动植物资源和其他维系环境和生存所必须的知识,是对社会生活或生存经验的一种积累,但其却并非是古老的、落后的、一成不变的,其通常都随客观环境等的改变而改变,更衍生出新的知识。二是主体具有群体性,传统知识的形成与发展通常并非个人所能为之,而是当地民族共同的智慧结晶,由民族全体所共有,或原本由个人创造,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之中逐渐成为全民族的财富。三是具有特定的区域性,传统知识产生和发展于特定民族或地区,与当地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相连,离开特定环境,则难以存在和发展。二、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南北之争当前,就传统知识是否应受保护,国际社会并无异议,但就如何保护,南北国家出现严重分歧。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WTO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希望能在TRIPS框架内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他们要求修改TRIPS协定,明确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相反,WTO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则对这一主张强烈反对。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或有限的多边谈判框架内,企图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单独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有限的多边协定的方式,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签订条约,以条约义务的方式放弃其一直坚持的传统知识保护主张。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问题的分析尽管国际社会对于如何保护传统知识颇有争议,但争议焦点落在:应在多边协商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还是应由各国在双边或者是有限的多边环境下,就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自行协商签约,制定各自满意的保护规则。笔者认为在广泛的多边环境下保护,即将其纳入TRIPS框架内并创建一套特有的保护制度为佳。(一)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具有正当性1.传统知识应属于TRIPS保护的客体如前所述,传统知识不同于TRIPS所保护的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主体的群体性和特定的区域性。反对将传统知识列入TRIPS框架的国家认为,TRIPS规定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应该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如此,传统知识主体的群体性特征就使得其成为公共知识而被排除在TRIPS保护范围之外。当然,这种观点既与理论不符,也有悖TRIPS规则。理论上,“私权”并非是个人权利,而是相对于公法意义上的“公权”而言的,是私法意义的一个概念,即为私法上的权利。因此,界定“私权”、“公权”并非单纯的看权利的归属,而是看权利的背景。罗马法将法律按照其主体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调整命令服从关系的公法和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沿用至今。照此划分,公法以国家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强调公共秩序上下有序,凸显国家介入和干预的强制性;而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国家等公权力主体并无特权,而与其他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私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独立,强调自由意志下的支配和处分,只要在自由、平等的法律关系之中,私权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因此,私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而私权既可是个人权利,也可是集体权利。TRIPS协定承认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但并未界定私权乃“个人化权利”。而在受TRIPS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集体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不罕见,如在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享有者并不一定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的保护中的集体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其权利的享有者也并非个人;再如专利权保护中的“职务发明”和“雇佣发明”,其保护的权利主体也都是集体而非个人。2.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能保证公正公正是法的价值要求,是法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没有社会对公正的需要,法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框架内,更有利于保证公正。首先,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按照CBD的界定,传统知识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其与现代知识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TRIPS将利用传统知识产生的现代知识列入保护范围,却把原创性的传统知识却被排除在外,这恰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体现。虽然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仍然是知识产权,其应该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南北国家间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平衡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

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作者:连会有时间:2012-11-26浏览量 1评论 0 00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投保绝对数量的增大,机动车保险占保险市场份额比较大,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机动车发生赔偿事故增多,加之多种因素的影响及保险赔偿和保险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险企业出现亏损,保险人为防止亏损,规避高额的索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因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也增多,特别是2003年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但各保险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自己另外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增加附加险铁路道口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火车发生碰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一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单方决定的,而且长期和重复,并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第 1 页 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免责条款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范,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格式条款必须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第 2 页 二、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思。 第 3 页 三、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一般以打印在保险单正面上的特别约定栏内的“免责条款”和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 ,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

法律与口才毕业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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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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