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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大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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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大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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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北京大学政治学论文

总之,现实生活提出了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要求给予科学回答。这些问题,包括理论方面和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也包括体制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它们大多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围,于是恢复政治研究的问题就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来了。1983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我并不认为政治方面已经没有问题需要研究,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这样,上下结合,中国政治学才得以恢复。中国恢复政治学研究,是从重建中国政治学会开始的。 前面已经提出,中国老一代政治学家早在1932年就在南京建立了中国政治学会,并于1935年、1936年和1942年分别召开过三届年会。1952年,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把政治学与法学合并在一起,因此,1953年4月22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而1932年参加建立中国政治学会后仍留在大陆的老一代政治学家如钱端升、张奚若、钱昌照、周鲠生、许德珩、王铁崖、楼邦彦等差不多都参加了这个中国政法学会。中国政法学会的第一任会长,是曾经在1945年4月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到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的董必武,副会长是沈钧儒、谢觉哉、王昆仑、柯柏年、钱端升。1980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政治学会成立(重建)大会,全国除一些边远省市外,有24个省市自治区的1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领导到会祝贺。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乔木在讲话中说:“政治学是一门重要的科学。建国后取消政治学研究是错误的,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损失”。他认为“政治学不仅要研究‘政治制度’,而且要研究国家、政党、人民和政治家及其相互关系”。他强调,“要研究人民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如何在一切基层单位,即社会组织的任何一个细胞里,实现民主的政治生活,使每一个公民作为主人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国著名老政治学家,当时已满80高龄的钱端升教授在会上的发言颇为引人注目。他认为,苏联社会科学的落后与其过分集中而又僵化的政治制度、压制民主有关。他强调研究政治学应提倡“首创精神”,要“采取一些新的想法,写出一些新的论著,使得我们的政治学能够满足在新的历史阶段所提出的要求,能够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对所出现的政治问题作出正确的解答,从而推动我们国家的繁荣昌盛”。他同时提出要发展政治学,创立新的政治学,还必须借鉴古今中外一些优良的制度和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他还举例说,西方某些国家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就值得中国借鉴。会议还通过了《中国政治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政治学会理事、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并任命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名誉会长为钱端升教授及当时已92高龄的邓初民教授。会长为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教授。中国政治学会的重建,是中国政治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全国性政治学会成立后,各省市相继成立了地区性的政治学会。此后,不断召开各种政治学专题研讨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接着,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若干地方社会科学院也相继建立了政治学研究所。中国政治学会重建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和吉林大学等近20个高等院校相继建立了政治学系,培养政治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政治学理论的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设立了政治学理论的博士点。 政治学恢复以后,有关各种译著纷纷问世,但报刊的数量不多。中国政治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自1980年起陆续编印《政治学参考资料》,介绍国外政治学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于1984年出版《国外政治学》杂志。198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编辑出版《政治学研究》杂志,《国外政治学》被认为是中国政治学者了解国外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窗口”,《政治学研究》则是中国出版的第一种政治学专业学术刊物。这两份刊物当时都很受学者欢迎,但是在1989年同时停刊。《政治学研究》后来恢复了出版。同样极受读者欢迎的上海《政治学信息报》,则早在1988年就停刊了。20年来,中国政治学著作的出版量很大。首先是政治学教材,在政治学基本理论方面的,如《政治学概论》、《政治学原理》、《政治学基础》等,至今已先后出版不下五、六十部。此外,如政治思想史、政治制度史、中国政府、外国政府,以及各种专题等等,也配合教学需要而相继出版。其次是各种专题,如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权力制衡问题、民主法治问题、政治发展问题、人权问题、决策问题、现代化问题、市民社会等等,种类及数量都很可观。这20年来,还大量翻译引进外国政治学领域的名著和新理论、新思潮,它们对于中国政治学的发展,也起了很有益的作用。1992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政治学卷》正式出版。这部书集全国老、中、青年政治学者,费时七、八年之久,撰写了1000多辞条,共约160万字。该书的出版,实为中国政治学界一大盛事。 下面仅就政治学研究工作方面,谈几点个人看法:首先,政治学研究要想得到社会认同,就必须能回答当前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提供解决当前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最佳方案。为此,就要求中国的政治学工作者,能够立足于中国现实,深入下去,脚踏实地做大量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做认真的社会抽样调查,要定性分析,更要定量分析。要熟悉中国国情,再研究问题,才能弄清问题的症结所在。其次,政治学研究要努力达到本身科学性的要求,不能使科学性的要求屈从于一时的需要。政治学研究只能靠坚持自身的科学性来为现实服务,如果只知唯上、唯书,不能摆脱干扰,或者甘做轻气球,随风转,则它本身就变成了伪科学,用伪科学来服务于现实政治,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大帮倒忙。会严重败坏政治学研究的声誉。最后一点,政治学研究同任何其他科学一样,不能固步自封,必须面向世界,敢于引进外国政治学的新理论、新方法,进行研究、验证,以便参考、借鉴。特别是在中国国内中断政治学研究的那30年中,正是西方政治学大发展的时期。根据国际政治科学协会(IPSA)的统计,二战以后30年内,世界各国政治学的研究机构增加了7倍;各国发表的政治学论文与报告增加了3倍;各国专业政治学者也增加了3倍。这30年中,西方政治学者都做出哪些成果,我们需要了解,我们要补这一课。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要敢于引进西方那些行之有效又能为我所用的东西。然而这个问题,多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还解不开的郁结,认识上曾经多次反复。前几年,社会科学各学科都为译介西方学术理论著作而做过努力,但是却遭到一次又一次的诟病。其实马克思主义从产生时起,它就是开放的,作为科学理论,它从来不是封闭的。人所共知,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吸取了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而产生的,它本身要发展,也就不可能拒绝从当代人类优秀的科学文化成果中汲取营养。那么,西方的学术著作,一切都是好的么?当然不是。它们之中也确实不乏牵强附会、甚至荒谬绝伦之作,但是不能因为伪劣制品的存在,就拒绝与优秀成果接触。同时,我们应该相信人民群众,相信专家学者在他们所熟悉的专业范围内,对是非、善恶、美丑,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中国政治学的百年征程,走过来的是坎坷、泥泞的道路。直至今天,也很难说它已步入坦途。但是中国政治学未来肯定会得到长足的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需要政治学。

哈喽,大家好呀,我今年考研成绩分别为:政治71分、英语一69分 专业课一(政治学概论)127分、专业课二(地方政府与政治)136分总分403分。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武汉某公立二本,本科是金融专业,英语六级擦边过,数学稀烂,所以决定进攻不考数学的文科专业,数学不好的妹子这个专业真的可充!下文的经验分享将分为政治、英语、专业课以及总结四个部分。

一、公共课政治

考研政治这里我主要是教训而不是经验。因为我过于迷信肖四,导致最后政治不仅没有加分,甚至成了拉分项,尤其是政管的考生都相对非常擅长答政治题。

政治还是要早背起来,等肖八出来再背大题就比较晚了,而且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背了忘忘了背是正常的,一定要稳住心态多背几遍。

1、所需资料①《核心考案》

②《腿姐背诵手册》

③《肖1000题》

④《腿姐4套卷》

⑤《徐涛6套卷》

⑥《肖4》

⑦《肖8》

2、时间安排

7月:开始看徐涛老师的网课,使用配套教材《核心考案》,强力推荐徐涛老师,在整个备考期间,他的网课真的就是我的精神支柱,不仅是课程内容,从他身上更能体会到人格升华的感觉!我太喜欢他了!

9月:看完网课开始做《肖1000题》,只做选择题,第一遍把答案写在本子上,对答案时把错题在资料上圈出来,后期复习 更清晰。第二遍答案写在资料上。后期着重看易错题。

10月-12月:看《腿姐背诵手册》,不需要背,眼熟即可,大概2-3遍。陆续做《腿姐4套卷》《徐涛6套卷》《肖8》以及《肖4》。所有试卷都只需做选择题,且只需一遍,但要做好错题笔记,笔记做在试卷上即可。大题只需背《肖4》,推荐公众号鸟山学长整理的大题答案,他会将《当4》的大题答案分点更方便背诵。注:考前一两天留出时间把所有选择题,尤其是易错题浏览一遍,遇到和考试知识点相同的题目几率很大!

二、公共课英语

英语阅读:由于本科期间辅修英语,我的英语基础尤其是词汇量还可以,但是试做了一套真题后发现阅读选择题错的还是比较多,我就从比较早的时候开始用学姐推荐的黄皮书和时文精析。这里我的感受是不要太依赖书里的解释,尤其是凯文那本,关键是要锻炼自己的阅读能力。

因为写解析的人毕竟不是文章作者也不是出题人,TA的思路未必是作者的思路也未必是出题人的思路,何况就算是作者本人也未必能理解出题人也的思路,不是之前还出过韩寒做自己文章的阅读理解题目,八个选择题只做对了三个的故事吗。

英语的基础是单词,单词一定要自己背,我比较习惯用百词斩,没事斩几个。在词汇量问题不大的基础上,我认为阅读能力的关键是把握主旨的能力。

不管是主旨题还是细节分析题,本质上都要紧扣核心思想,细节题在逻辑理顺的前提下大多指向每段的核心思想,每段的核心思想最终又都是指向整篇文章的核心思想的,千万不可揪着某段的某句话而偏离核心主题。

此外,真题一定要充分利用,每一道题都吃透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确实是有道理的,要在文章中找出选这个选项的依据,而不是凭自己的主观直觉。

英语作文:考研作文和四六级作文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平时一定要多练,因为大多数人考场上可能没有时间打草稿,又要注意书写,尽量不要涂抹太多,所以必须要平时熟能生巧。英语翻译遇到不认识又无法规避的词,要仔细去context里找信息,翻错词非常减分。

1、所需资料

①《张剑黄皮书真题》

②《红宝书》

③《王江涛考研英语高分写作》

④《田静句句真研》

2、时间安排

由于我的英语考得不是很好,所以我大致说一下英语的注意事项。

1)三月份开始使用《红宝书》记单词,一直滚动记忆至考试那天,我已经忘了记了多少遍,反正每天都要保证至少半小时记单词的时间,尤其注意熟词僻义。《红宝书》附赠的浓缩版可随身带着记,很方便。

②语法不太好的同学可以买一本《句句直研》,对应看田静老师的语法课,个人认为,如果过了六级,语感比较好的同学,也可以不看。

③到中期就可以看唐迟老师的阅读技巧课了,还挺有用的。

④看完唐迟技巧课可以做真题了,先只做阅读理解,后期再做三小门,阅读理解做两遍,做多了就会有题感的,一篇阅读理解5个题,一般至少有3个题原文中会有对应的句子,就看你能不能找到。

⑤新题型推荐宋逸轩的课。

⑥阅读《王江涛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前部分的讲解,了解作文的内容构成和基本行文思路。

根据书上和各公众号上的范文整理大小作文模板。小作文我一共整理了10种书信模板,包括邀请信,投诉信,祝贺信,请求信、感谢信、道歉信、求职信、答复信,推荐信以及告示。大作文按照是什么(描述图表内容),为什么(原因/意义/利整分析),怎么做(做法+呼吁)的思路进行模板的整理。另外。在考试前几天各个主流英语老师都会发布一些作文主题词的内容(我看的是何凯文的公众号),可看一看记一记。

⑦每天晚上看何凯文号上的每日一句,在熟悉长难句的同时,了解一些时事新闻,可以为阅读理解积累一些背景知识。

⑧到12月至少模考两次,按考试时间来,下午2点至5点,尤其对于做题较慢的同学,一定要把握时间,我就是血淋淋的教训,考试到最后没时间了,完形后面10个选择题全蒙的,翻译也瞎写的。

专业课

1.政治学原理(去年改为6道论述,每道25分,满分150)

参考书:马工程政治学概论(第二版)、政治学概要(蓝色那版)

这部分的复习我主要是依托真题和老师上课讲的东西,结合教材,前后大概背了五六轮的样子,考前可以看看老师最新的论文以及相关的时政,最后一道论述可能会涉及。

思想史(6道论述,中国和西方各3道,每道25 分,满分150)

①中政思

参考书:马工程中国政治思想史、曹德本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主要以人物为主,重点搞清楚每个人物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

②西政思

参考书:马工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

考察方式以人物题和主线题为主,人物题的话同中政思,搞清楚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主线题例如关于平等这一主题,那么就需要罗列西方思想家关于平等的主张,主要考察对知识的纵向把握能力。

注:以上参考书仅针对初试,复试的涉及面要更广一些。

两门专业课考试都分为三种题型,分别为名词解释 (4*10') 简答题(6*15’)以及论述题(2*25')。 5/8

3、所需资料

①专业课一名称虽为政治学概论,但考的是《政治学基础》这本书,不要纠结!我当初纠结了好久,怕用错书,毕竟名称不一,其实就是这本!建议使用最新版即第四版。

②也可以买一本圣才图书的《政治学基础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作参考。

③《地方政府与政治》第二版。

④自己整理的背诵资料。

⑤历年真题。

4、时间安排

3月:三月份开始,最好在一个月之内把两本书仔细看一遍,有个大致的印象和了解。《政治学基础》有网课,由于我高中是文科生,对于文科的内容理解起来相对容易些许,所以我没有看课,如果是理科生,觉得自己底子较薄弱,可选择性看一看网课。据说《地方政府与政治》在慕课上有网课,我没看,这本书简单易懂。

4月:两本书都浏览一遍后,就可以开始根据资料进行重点内容的勾画了,勾画最好使用铅笔,因为你前期认为重点的内容,可能在你后期无数次阅读与理解之后,发现有些内容不需要背诵,这时候就可进行删减与补充,书面也不会看起来很乱。对于不想单独整理文档直接拿书背诵的同学也更方便。

5月-6月中旬:我是在全部重点内容勾画之后,再自己整理成文档,以便于后期的背诵。当然,整理文档的过程很繁杂,耗 时较长,但对干不想拿着厚书背诵的我来说,这样做会在后期提高我背诵的效率(书上画得乱七八糟我看着会很烦)。我是按照考试的题型进行整理的,《政治学基础》整理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两个文档,《地方政府与政治》也是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两个文档。之所以没有整理论述题,是我认为论述题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自我理解并阐述观点的集合体,所以没有单独整理。

6月中旬-7月中旬:开始第一遍背诵,《政治学基础》分为7编,21章,《地方政府与政治》分为12章。每天背一章的内容,两本书总共33章,一个月左右背完一遍。

7月中旬-12月中旬:按以上计划至少可背完6遍专业课,后期随着内容越来越熟悉,滚动背诵次数可依自身情况调整。

12月中旬-考试:查漏补缺。有时间可模考一下,尤其是做题较慢的同学,考试三个小时要写的东西很多,手和笔一定要跟上你思考的速度。

复试准备经验

今年不论是现场复试还是网络复试都要稳住心态,其实网络复试除了要尽量保证网络顺畅、环境安静,也有一个很明显的好处是对社恐友好,不需要轮流看每个老师的眼睛。

如果听不清一定要大胆礼貌地请求再说一遍。自我介绍和提问都可以和研友甚至家人模拟几遍,让他们(按你准备的问题)给你提问,把自己的回答录下来回看、总结。

要准备好自我介绍,虽然概率很小但我当时还是准备了一份英文的。准备复试的时候也不能放松英语,可以找一些英语权威专著、论文练习口头翻译。如果有科研经验最好准备好好展示自己在其中的贡献,实在没有可以发掘一下自己优秀的课程论文。

这里提醒大家不论是招生计划变化,还是题型变化,出题范围变化,都不能慌,要牢记坐到考场上就赢过很多很多人了,真实的北大考场上很多空位弃考的,考验是信息战也是心理战。在尽力的同时不要把对手想得太恐怖,痛并快乐着的研究生生活在等你!

四、总结总的来说,这个专业性价比还是很高的,双一流专业,今年统考招生人数是84人(不含推免),相比之下,算是很多了。考试难度不大,基本都是书本上的知识,只要把两本书吃透背熟,平时多关注乡村振兴、三农问题、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时事新闻和中央文件,专业课考试没问题的。公共课政治和英语按部就班,每个脚印踏实走,不要假勤奋,重在效率,劳逸结合,每周放松一天,回来马上收心投入学习,其实不难的。尤其不要怀疑自己,你要相信,你的付出都会有回报,你值得更好,加油!

最后想说的话

不必去看太多网上的作息时间表,也不用和任何人比较学习时长或者学习进度,按照自己的节奏来,觉得多少遍之后自己可以很灵活地运用了就足够了。焦虑很正常,但一定把握好度,不要影响自己的复习节奏和效率。

考研是一场持久战,坚持到最后就是胜利,我们当时考研自习室里凡是坚持到最后的,结果都很不错!所以,保持好心态,这既包括考前也包括考试过程中愿所有考研人所得皆所愿,成功上岸理想院校!

一、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介绍 1、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简介 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为2010年新增专业,本专业是 北京大学 元培学院牵手政府管理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哲学系联合设立的新型复合专业。学制四年,授予法学或经济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2、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主要课程 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统计、社会调查的理论与方法、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政治学原理、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导论、比较政治学概论、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史、经济学原理、中级微观经济学、中国经济专题、中国哲学史、西方哲学史、宗教学导论、全球化问题研究。 3、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 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要求使学生获得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修养和身心素质教育,掌握基本的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知识,打好认识和研究方法论基础,为今后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支撑,帮助学生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为政府机关、社会管理部门、财富创造部门和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输送优秀人才。 4、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 北京大学 的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是北大为满足中国高层次领导型人才的需要而设置的招生新专业,专业不对高考学生招生,只在北大元培学院内设立。据悉,这种集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于一身的专业在英国牛津大学等国外高校已设立了多年。 该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机关、社会管理部门、财富创造部门和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从事相关学术研究、教学、销售经营、管理、咨询策划服务等工作。 二、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大学排名 1. 北京大学 A+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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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你可以在网上找到的。

因为中西方两者的观念不一样,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成功的效果,那时候的中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国家,这个主义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在变法的时候损害了封建官僚阶级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严厉得反对。而那时的人民都是被这些封建官僚主义而愚弄,不知道西方法的精髓,反而认为西方法“大逆不道”、“妖魔鬼怪”。等等,所以西方法得不到支持,失败是必然的事情。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已经没有一本二本的概念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并非本科学院。建校1982年。

学校简介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和北京市教委双重领导的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于1982建校,2000年试办高等职业教育专业,2003年与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2008年9月,被北京市教委确定为首批“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据2021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有大兴、杨闸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杨闸校区占地面积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大兴校区占地面积3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有固定资产总值10多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图书馆藏有纸质图书50余万册;开设5系1部、21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4100余人。

专业设置

据2021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开设5系1部、21个专业。

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建设项目:法律文秘。

北京市重点支持和建设专业:法律文秘、安全保卫。

市级特色专业:法律文秘专业。

科研成果

截至2016年4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各类科研成果千余项,其中论文1222篇,有71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师资力量 学校建筑 据2021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有教职工近400人,其中北京市专业带头人3人,创新团队2个,北京市教学名师4人,职教名师1人,北京市优秀教师3人,青年英才5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4人,北京市师德先锋5人。学院有专任教师17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比超过40%;具有硕士博士以上学历占比超过90%,绝大多数教师是北大、人大、北师大、政法大等名校毕业;具有留学背景或海外培训经历的教师超过60%;“双师型”教师占比为70%。

学术期刊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是以应用法学研究为主的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季刊),主要栏目有学者专论、理论与实践、外国法制、比较法学、法学教学研究、案例评析、政治学研究、哲学研究等,该刊已被维普、万方、 知网收录。

学术交流

2016年,学院作为主发起单位成立的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持召开了“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第二届京台法律实务论坛”、“WIPO仲裁与调解专题交流研讨会”,举办由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主持的“基层人民调解培训与服务”项目报告与专家论证会,由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学院共同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文化教育中心协办的“新形势下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应对研讨会”,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合作开展“在押服刑人员民商事权益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研究等一系列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毕业论文要求

北理工工程硕士毕业论文要求非常高,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一般来说,论文必须体现出比同学们成绩优越的学习成果,强调原创性和可操作性。

研函[2022]085号各培养单位:      为保障2022年秋季学位授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等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1、申请秋季学位的博士答辩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2、答辩时间晚于截止时间者可下一批申请学位。二、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答辩及申请学位1、校内盲审:所有申请授位的硕士(全部类型)学位论文,均须参加校内盲审(二份)。(1) 硕士生必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学位管理”完成“论文评阅”之前的各项环节后方能提交论文进行校内盲审。(2)各学院于9月8日前(含当天)提交《2022年秋季预毕业硕士生学科方向信息表》,见附件1),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统一将论文上传到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系统。(注:已提交校内盲审论文者不用再交)(3)学术型硕士校内盲审成绩由学位办统一录入。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须按规定另送一份校外明评,成绩由导师和学生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校内盲审成绩通过(B及以上)后由学位办从二份中择优录入系统;评阅成绩齐全后,导师对评阅成绩录入和论文修改情况统一审核。2、校外抽盲:(1)未在申请夏季授位硕士抽盲范围名单中的学生均须参加校外盲审,往期抽盲未交者仍须提交盲审论文。(2)各学院于9月8日前(含当天)将填写好的《硕士论文校外盲审信息采集表》(命名:论文盲审信息采集表_学号,见附件2)、硕士盲审论文(PDF格式)和论文摘要(TXT格式)压缩包,发邮件至。(注:已提交校外盲审论文者不用再交)(3)盲审论文电子版内容不得出现任何透露本文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内容。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作者+论文题目+发表论文出处的方式体现,“*”代表“一、二、三”等,并将致谢略去。提交的论文电子版要求为PDF格式,命名:10007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摘要为TXT格式,命名:10007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ZY。(4)申请秋季授学位的硕士集体答辩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硕士论文由导师、学科、学院严格审核,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集体答辩。(5)实行预授位制度,答辩前校外抽盲结果未出者,可先行答辩。学位证书发放前抽盲结果须合格,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校学位[2017]07号)。三、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及学位会安排1. 各学院于2022年9月20日下班前将申请学位材料报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 秋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会预计于2022年9月23-29日召开。四、硕士论文审核工作要求1. 请所有单位高度重视硕士学位论文审核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评阅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2. 请各单位对硕士学位论文严格执行100%查重,重点关注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院将对申请学位的论文开展查重的核查工作。3. 请各单位对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进行严格审核,把好最后质量控制关,确保不出现不合格论文。4.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北京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的,将停止导师招生2年,减少学院招生计划,并对学院年终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如有问题,请与学位与学部办公室(研究生楼219/220)联系,联系方式如下:学位论文盲审:程璐,, 1207;机械与运载分会:赵宁,,8580;信息与电子分会:王鹏,,1644;理学与材料分会:杨正光,,1990;人文与社科分会:曹珊珊,, 8522;校学位办公室:杨婷婷,, 3873。研究生院学位与学部办公室2022年9月6日

百分之30以下。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我晕,这么快就上百度了!真有恨人

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论文抄袭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许多东北财经大学的学生和毕业生在该校BBS白果社区上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人在帖子中写道:“他的抄袭是对东财硕士教育的亵渎,是对所有认真写毕业论文东财学子的亵渎,在这样艰难的时刻,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有积极地面对,考验我们学校危机公关的时候到了,希望校方不要讳疾忌医,刻意回避!”也有人感叹:“看来今年我们的论文注定要从严了。 大家赶快加油写吧。” 还有取名为“天涯的代价”的网友提出了“建议东财图书馆引进硕士博士论文类比数据库”的建议。他在帖子中提到,“每一个硕士博士提交论文之后,应首先在这个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专业已有论文的比较,若相似度超过一定水平,则被认定为不合格,要求其重新修改之后再提交。这一方面把问题解决于事前,另一方面实现我校学术研究与国内外先进科研惯例的接轨。”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的发帖人小萧曾提到他发帖的初衷:主要是因为现在正值各高校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的时期,想提醒那些抄袭的人,抄袭真的很容易被发现,所以最好不要抄袭。 他告诉笔者,他所在专业的老师基本上全看过了此次关于论文抄袭事件的报道,有的老师还特意提醒他们指导的学生要注意学术规范。而在他参加的论文答辩会上,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也提到了现在对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抓得很严格。其中一位参加答辩的同学引用的太多了,被答辩委员会要求明确标示引用出处,并建议他进一步修改论文。 小萧也告诉笔者:“发这个帖子也想表示一下对现在硕士教育质量下降的不满。”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发帖人小萧是“一名正在撰写论文的大学生”,有网友据此质疑小萧的发帖动机,“感觉整件事情是一个阴谋”。对此,小萧向笔者表示,他只是广西一所高校研三的学生,不是统计学专业的。他目前已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即将毕业。 专家: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 著名教育家,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在今年年初发表的《彻底整顿高等教育十意见书》一文中就将“研究生泡沫化”列为目前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文章还指出,“虽然公开学术造假是个别的,但学风浮躁和浮夸却很普遍,至于‘假项目’、‘假论证’、‘造假论文’、答辩走过场更常见了。”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来说,核心的保障措施,不是形式上的各种规定,而是导师负责制,即导师对学生的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质量真正负责。目前,从研究生招生,到课程设置、论文答辩,导师只有很少的发言权,最后变为虽有导师负责制,导师却不负责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也指出,防治学生论文抄袭,导师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认为,导师不仅要在知识传授和方法训练上指导学生,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引导,帮助学生提高诚信素质、学术品德。 谈到导师对自己的影响,正在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深有感触。他告诉笔者,他的博士生导师在给学生上第一次课时,专门细致地讲了研究规范的问题。他每次把论文发给导师看时,总被批改得密密麻麻。 他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硕士时,尽管自认为算是个勤奋认真的学生,但每次去见导师,心里也还七上八下,害怕受到批评。他认为,自己后来能发表很多论文,并获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硕士论文,与导师的严格要求和提携是分不开的。 现在,褚宸舸成了一名老师,他这学期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授课时,发现有一半学生提交的论文不规范,就进行了严厉批评,还专门拿出4个小时教他们如何做规范性的研究和注释,对学生习作逐文点评。对此,学生们反映收获很大。在褚宸舸看来,治理抄袭之风的根本是学生和导师一起努力,建立一种良好向上的学风。 校方事前事后都要抓 在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杨东平教授看来,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他认为,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他介绍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学生在入学时要接受关于学术规范的教育,通过相关培训让学生意识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一些高校的学生手册上有关于学术规范的明确规定,学生还要在学生手册上签字表示接受相关规范的约束。这样,学生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学校通过契约明确告知学生应负遵守基本学术准则的义务,而学生的签名代表一种承诺,今后在开展学术研究、获得学分和学位时,就必须遵守契约的相关规定。 笔者从正在剑桥大学求学的中国留学生王宏伟处了解到,在英国,导师对学生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的把关十分严格,此外也有一些其他教育方式。如他在入学时收到过校方的邮件,其中包含一些关于学术规范的内容;而在平时听课和做实验时,学生会在事前收到一份告示,被告诫可以相互讨论,但不能抄袭。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曾在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留学的施鹏鹏博士告诉笔者,法国处理高校学术不端的做法相当简捷:经校学术委员会认为某作品存在学术不端情况时,该教授(科研人员)就会受到最严厉的处分,即开除。一般而言,该教授(或科研人员)也不会再被学术界所接纳。但他同时表示,这种情况在法国极少。在他看来,这与法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学术传统及学术积淀有关,并且法国的学术行业自律性强,学术职业共同体成熟、规范。此外,法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机制相对严厉,一旦被发现,绝无幸免。 朱勇教授介绍说,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确定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处理的标准,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10%以下,修改论文,一周后、半年内答辩;占到10%~25%,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如果占到25%以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008年,将标准调整为3%以下,3%~10%,10%以上三个阶段处理,相应数据段的处理结果同前。在2006年到2008年三年中,共检查了3836篇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查出有抄袭行为的240篇。其中,抄袭论文占检查论文总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降到了2008年上半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他同时指出,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可能彻底消除论文抄袭现象。因此,我们既需要通过诚信教育和道德引导,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该正视这一现象,确定合法、合理的解决措施。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学位论文抄袭行为,必须严格查验,严肃处理。查验的关键在于全面,不能有疏漏;处理的关键在于严肃、合法,而且行为与结果有对应性,可预期性。第二,无论是查验过程,还是处理结论,都需要为当事人从制度上设计合适的救济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规则体系内拥有陈述、解释、申诉、要求复查等权利和机会,确保事件的处理公开、透明、相对公正。第三,准确理解与论文相关的学生培养过程,严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因论文抄袭处理结果对于学生的连带负面影响。 “对于学位论文抄袭,既要实施严厉的打假,也要给予宽容的救济。”朱勇教授说。

郁老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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