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国家的起源、演变、本质和职能所进行的系统分析,对国家的相关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国家 职能 分权制衡 权力回归
一、国家的起源
关于国家的来源和性质,人们提出了许许多多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必然。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技术非常落后,人们只有通过集体劳动才能产生出必要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与这种经济生活方式相适应,从而产生了原始公有制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者除了能生产出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外还出现了劳动剩余,从而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开始出现贫富不均的现象,原来的氏族首领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定期的族长选举也逐步为世袭所代替,社会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从而“整个氏族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二、国家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本质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也指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
经典作家上述论断清楚地表明,国家具有阶级性,阶级性是国家最深层次的本质。所谓国家的阶级性,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国家中,国家总是由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所掌握,是对被剥削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掌握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手中。这两类国家的阶级内容不同,但无论是剥削阶级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社会性是国家的另一个重要属性。国家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马克思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即包括执行一切由社会的属性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国家的社会职能不是直接解决“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阶级斗争,而是解决“由一切社会的属性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如组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等。这些活动虽然客观上对被统治阶级和广大劳动民也有利,但归根结底是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立场出发的。因此,国家的社会性从属于国家的阶级性。
三、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制约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中,我们必须对国家权力的性质、配置及其制约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中也应包括怎样管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由于历史任务的原因,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探索的主要是无产阶级如何夺取政权;巩固政权也主要是从如何抵御敌对阶级从外部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颠覆等方面进行探索。而通过对无产阶级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管理,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来巩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控索,无论在理论上或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是很不够的。因此,作为吸收前人理论成果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观,也理应合理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理论和经验,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国家(政府)存在是必要的“恶”,为了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尤其是市民社会的秩序化,这种“恶”是必需的,即对维持社会的发展所需的必要秩序是不可或缺的。权力多大程度上为公共服务或为私人服务,取决于权力受制约的程度。
而要理解这点必须结合一国的宪政理论及宪政制度,因为一国的国家权力总是会表现在该国的宪法或宪政制度安排的框架体系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宪政指得是用法律来约束与公民有关的政府正当权力,它的基本涵义是:在宪法的框架内,政府对人民或人民的合法代表负有责任,以更好地确保公民的权力.即宪政是在宪法基础上的法治过程.“只有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重视和实施,惟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惟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实际的制约和监控,惟有在宪法的作用下整体上实现了自由、效率、平等、公正、稳定和发展,才能说到宪政.所以说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宪政是依宪治国所达到的理想状态.”
在洛克眼中,国家权力的结构被分解为三大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则发展了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他从人性本恶出发,不相信权力行使者本性上会合法、合理、有限地行使权力,他认为,“民主制的和贵族制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会在温和的政府里存在.即使在这些政府里也不是经常地存在.它只在权力不被滥用之时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并把它的权威运用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显然孟德斯鸠在关注权力分离的同时,更注重的是分权后对彼此权力的限制.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在美国的宪法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美国是世界上分权最为典型的一个国家,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一个突出主题就是:国家(政府)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机构,为了人民的福祉,它必须拥有更大的权力,但如果不对这一权力不加以控制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
社会主义国家也宣称“人民主权”,但是不同于资本主义所宣称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人民普遍享有权力,是社会真正的主人,人民通过革命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手中的权力;而资本主义的“人民主权”只不过是在反对封建势力过程中提出的一个口号而已,实际上人民中的大多数是享受不到国家主人的待遇的,真正享有此项权利的还是掌握着生产资料的少数资产阶级及其代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的宪法当中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使得,我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对各种国家权力没有监督和约束,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由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它们各有分工、互相合作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形成了独特的制度体系。所以我国形成了在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之下的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共同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架构,这样既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也可以避免国家权力之间在相互制衡过程中损耗不必要的精力。
四、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
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分裂出国家,由国家来管理社会,这是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由国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当社会处在落后的幼稚状态中时,国家有可能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但是,国家把全部社会权力都占为己有时,并不有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和国家政治活动根本不同的运行规律。政治对经济的无限制干预只能导致经济的萎缩。因此,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问题是马克思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封建的中世纪,市民社会多元的利益集团不可能自由地形成,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实际上已经预示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因为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经济权力重新还给了社会。在任何社会,社会公共体都是必要的,因为人们需要公共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公共体”并不等于政府,政府不是惟一的公共体,除了政府之外,一些社会自治团体也可以提供人们所需的一部分“公共物品”。潘恩认为:“凡是交给政府去做的事,社会几乎都可以自己来做”;“政府的必要性,最多在于解决社会和文明所不便解决的少量事务,众多的事例表明,凡是政府行之有效的事,社会都已无需政府的参与而一致同意地做到了”;“政府不过是按社会的原则办事的全国性社团”这样做可以避免或减少国家异化地许多弊端,增强人民的自治能力,实现行政权力从社会中来再回到社会中去。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更接近公民,公民可更直接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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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修宪》.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
〖法〗孟德斯鸠着:《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同上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3卷,第20页.
[10] 《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版.第229-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