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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概念分析

2015-07-25 09: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权力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但困扰了许多哲学家、思想家,也广受人们的关注,正如福柯所说:“在西方工业化社会里,人们最迫切而强烈地关心像‘谁实施权力?如何实施?对谁实施?’这样的问题。”[1]
一.“权力”概念综述
权力在词源上对应的拉丁语或英语词汇大致上有两种取向,一种认为是拉丁语中的“Potere”,原意为“能够”,或具有作某事能力,后派生出英文“Power”。另一种认为“权力”一词出于拉丁语“Autorias”,一是指意识和法令,二是指权威,由此派生出“Authority”这个英语单词。在本文中,取的更多的是前者“Power”的含义,特别在后文中会论述到韦伯对权力和权威的详细区别时,我们会发现在汉语中,权力这个词对两个含义是兼而有之的。
在汉语中“权”原指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后引申为动词,衡量、揣度之意。现在把权力引申为“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还是《社会学词典》都将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来看待。但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却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是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这些辞书上对“权力”似是而非的解释并不能令我们满意,历代学者大家对此都有自己的看法。
1.从亚里士多德到罗素
对权力最早的论述,不得不追述到亚里士多德那里。亚里士多德曾说,主人只是这个奴隶的主人,他并不属于这个奴隶;奴隶则不仅使其主人的奴隶,还完全属于其主人。这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其基础是奴隶根本不能获得实现其自身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因而依附于主人对一切暴力手段的垄断。这种依赖关系的建立,就是权力关系的形成了。
而对权力最先下了明确定义的,应该是哲学家罗伯特·罗素,他认为权力是故意作用的产物,当甲能够故意对乙的行为产生作用时,甲便具有对乙的权力。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或预见效果的能力。这个定义明确了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的方向性和有意性,说明权力是一方指向另一方,并且故意为之的结果,这两者正确与否我们姑且不论,但它确实阐明了权力的一部分含义,只是过于表面化。
罗素又进一步将权力分为“对人的权力和对事物或非人类生活方式的权力”。对人的权力是我们通常所能感受的,但对物是否也存在权力呢?我们应先明确,罗素这里所指的事物应该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实体的物,比如动物、植物或者无生命的桌子等,人和这些东西之间应不存在所谓的权力关系,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就意味着人类拥有了对动物无限的权力,只要技术手段允许,对地球上的所有生物植物矿物,人都有了不可节制的生杀夺予的权力,这与其称之为“权力”,不如称为“强力”,因为它和老虎吃野兔的弱肉强食并没有什么分别。将权力概念称为影响力术语的达尔曾说,“在政治分析中,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罗素定义中“物”的另外一个应有的含义,即由人组成的各类组织之间,权力是存在的,并且这将成为后文分析的重点。所以本文中权力的定义出发点是以人或以人作为核心的组织为主客体的。
在治人之权中,罗素又把它分为影响个人的权力和有关组织的权力。影响个人的权力有三种,一是对他身体的直接的物质的权力,二是以奖赏和惩罚引诱得来的权力,三是舆论的力量。组织形式权力的种类有三,一是军队、警察形式对身体强制性的权力,二是经济团体利用奖赏和惩罚的鼓励或威慑,三是学校、教会、政党的舆论。
提到权力,还必须说到一个鼎鼎大名的意大利人——马基雅维里。这个被莎士比亚称为“凶残的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思想家,将人类看的愚不可及,总有填不满的欲望、膨胀的野心,总是受利害关系的左右,自私自利。人民有屈从权力的天性,君主需要的是残酷,而不是爱。人应当在野兽中选择狮子和狐狸,象狮子那样残忍,象狐狸那样狡诈。马基雅维里有句名言:“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这种将权力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的“马基雅维里主义”与中国古代的韩非子的“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统治者要掌握绝对的权力”的言论倒有几分相似。
2.韦伯的定义
到了近现代,权力的相关研究蜂拥而起,有学者从马克思的观点出发,把权力看作是阶级的产物;有学者认为韦伯提出的定义更具实践意义,权力是意向性的;也有学者在权力中看到冲突和矛盾。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就是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的能力。简言之,就是一种A迫使B实施B不受强迫本不会去实施的行动的能力。韦伯的定义强调了权力关系中的压迫性和反抗性,强调个人意愿对他人行为的影响是权力的核心。罗伯特·舒茨也同意韦伯所下的定义似乎更有道理,“权力将表明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的能力或潜力,即在某种社会制度内对于其他人存亡所系的问题规定条件、做出决定,即采取行动的能力或潜力”。也有学者持相近的观点,认为权力就是个体促使他人执行其个人指示和命令的能力。
但也有学者对韦伯关于权力总带有强制性的说法持怀疑和保留态度。罗伯特·比尔施达特认为,威胁本身就是权力。权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真正使用;是实施制裁的能力,而不是真正实施。其实,这也是权力定义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焦点,即权力到底是一种威慑力,还是一种经现实验证了的能力。甲方拥有了能迫使乙方去作本不愿不做的事的能力,但这种权力没有在现实中使用过,这算不算权力?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甲方拥有的这种能力在没有显现出来之前,是不为人所知,即无法进行测量的,只有当甲乙双方中的某一方受到这种能力的感知,运用了权力,权力才得以显现,比如甲利用自己作为上级的地位来向乙传递了某种信号,迫使乙向他送礼。但也会有另外一种情况,甲方没有进行任何的暗示,而乙方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去向他的上级甲送礼,这是不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呢?当然,这并不符合韦伯定义中权力的强制性的一面,这是韦伯定义的缺陷,但这确实也是一种权力,这是由甲方的自身潜在的资源(包括地位、身份、财富等)引起的。
3.帕森斯的定义
帕森斯在对韦伯的定义进行研究后,指出韦伯的权力定义有两个明显的漏洞,第一是这个定义中已包含了冲突和对抗的假设,A克服了B的反对,就意味着B为了A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但这忽略了权力关系可以是一种互惠关系的可能性,权力可能是一种有助于AB双方都实现其各自目标的手段。第二是把权力中相互作用的特性转变为权力主体的属性,只将权力作为一种人的能力进行考察,这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作为结构功能论的创始人,帕森斯认为系统是在经验现象的复合体中存在相互依存的确定关系,社会系统为满足社会功能的需求,形成了四个重要的子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而政治系统生产一种资源,即权力或职权,它以此来交换经济系统生产的资源。因此,帕森斯把权力视为一种系统资源。“当根据各种义务与集体目标的关系而使这些义务合法化时,在如果遇到顽抗就理所当然会有靠消极情境之采取强制实行的地方,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个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10]可见,在帕森斯那里,权力是一种约束能力,这种能力的体现就在于当权力的实施遇到阻力时,它能够用消极制裁来使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有学者将帕森斯的定义简化为“权力是坚持其某些职责以造福于整个社会制度的能力”[11],这无疑放大了帕森斯结构功能论的一面,体现了帕氏定义的部分精华。但我们也应看到,帕森斯在论证了韦伯的疏漏之处后,自己的定义似乎也只是部分的解决了第一个漏洞,对于第二个,帕氏定义也没能给出一份满意的答案,仍将权力作为一种行动主体的能力来处理。
4.达尔的定义
在如何为权力这种“使他人产生预期的行为”的能力下一个较完善的定义上,多数权力理论是从行为学的角度出发的,他们所关注的是某人或某一群体的行为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许多组织行为理论家的定义或多或少都受到达尔的影响,在权力的相关文献中,达尔的定义也是被引用最多的。
达尔首先批判了以往权力分析中的三个谬误,一是权力硬块理论,将权力视为单一的、坚硬的、打不碎的硬块,要么有权,要么没权;二是权力同资源混淆,用金钱代替权力;三是权力与报酬和剥夺混淆,将权力定义为其结果的报酬和剥夺的分配。[12]
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中将权力等一系列相关概念,糅合成一个综合性概念:影响力术语,用于表述权力的概念。达尔受到韦伯的极大影响,提出权力并不是个人所拥有的什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并进而提出了权力的定义:“甲对乙拥有权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来不一定去做的事。”[13]权力是使行为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没有权力的存在,这种行为本不会发生。如果将社会中的各个组织作为各个单位关系子集,在这些单位中,“一个以上的单位的行为在某些条件下依赖于另一些单位的行为”[14],这种依赖关系就是权力在起着作用。达尔举例说,如果某人站在马路上命令车辆都左拐或右拐,车辆都不会执行他的命令,而警察就有这种权力。H·西蒙将达尔的定义归为:A的行为引起B的行为。这个简单明了的定义淡化了原先韦伯和帕森斯定义中强制性的一面,强调了权力作为两者间关系的一面,这为后来组织理论对权力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影响。
5.组织社会学的定义
在达尔之后的诸多组织社会家在其基础上,纷纷对权力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法国着名的组织理论大师克罗齐耶对达尔关于权力研究进行了概括:A对于B的权力,是A在与B的协商中使交换期限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能力。权力是一方在与另一方的关系中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交换条件的能力,权力关系就可以被认为是双方参与的一种交换关系和协商关系。[15]
克罗齐耶认为达尔的定义中存在三方面的矛盾:一,双方自觉自愿的、而且蕴含着互相矛盾的权力关系与那种在一方或另一方,或在双方同时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施加的不自觉的权力之间存在着何种不同。二,A对于B行使权力的能力,会随着行动的变化而变化,而且经验也告诉人们,对措施进行统一标准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种权力都是具体的。三,权力关系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相互的。[16]这三方面的矛盾,归结起来就是对权力定义中传统的重视冲突性以及方向性的一种反思。权力关系中不仅仅可以有冲突,也可以有妥协和协商,“A与B的权力关系中蕴含着一种重要因素,即协商的因素,使得双方的每一次关系都要求互相的交互和适应”。[17]但这种在协商的因素调节下,权力呈现出双向性,而非韦伯和帕氏定义中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单向强制性,即A对B有权力,B对A也可以有权力。不过,既然要构成权力关系,权力双方的关系仍是不平衡的,虽然双方都能在权力实施中找到自己的利益,“B同意去做A要求他做的这件事,B必须要在这件事中找到他的利益”,但如果两者拥有获取利益的相同手段的话,权力也就无从存在于这两者之间了。
克罗齐耶进一步深入了权力概念的研究,在回答“权力何以产生”这个问题上,他的回答并没有超越前人许多,他说:“具有势力的人必须具有行使势力的能力和愿望。”在克罗齐耶看来,权力之所以能产生,首先是权力关系的一方有“势力”,这里的势力我们不妨理解为自身的权力符号资源,但有了这种资源还不够,还要有行使它的能力和愿望。这个问题我们在讲述韦伯的定义时,已经说到有学者曾经批判过韦伯定义中将权力仅仅定义为能力的缺陷性,权力也可以是一种威慑力,即使自己并没有主观的意愿和希望,但自身符号资源本身就在告示其他人一些信息,起到了自己本没有或不愿意看到的作用。换言之,在这里,权力关系的构成不是权力主体的主观行为,而是权力客体的刻意迎奉造成的。
同时,其他的组织理论学者也对组织中权力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巴卡拉克和巴拉兹认为达尔的定义中所犯的正是他指责的精英们犯过的同样的错误:他们关于权力的假设(即只有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才能观察到权力的存在)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发现和结论。[18]
在此之后,又有学者指出,个人在行使权力时可能并未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决策。这种非有意的行为的后果意味着,个体可以单凭他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而对他人行使权力,而未必需要有意识的决策过程。而权力的行使可通过培养他人的需求来达到。换言之,甲不单单是要乙去做她本不一定会做的事,而是通过让乙产生某种愿望并积极地追求这一目的来为甲的利益服务,但这种服务未必有利于乙。这种观点较之克罗齐耶的权力中存在协商因素的观点,有相似的地方,即对先前的认为存在冲突是使用和考察权力的前提条件和假设的简单论断进行了反驳,对权力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哈贝马斯也曾说,虚假的一致意见必定是使用权力的结果。这句话需要反过来讲,即权力的后果可以导致意见的一致和双方的互利。权力产生时,未必会伴随着不满和压制,使用权力者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方法来使事实上的权力接受者对现状表示理解,对权力的实施过程表示接受,而不发生或尽量较少不满情绪,尽管这里的手段和方法有时可能是一种欺骗和瞒哄,但正是这种不对称信息交流过程成为了权力关系得以产生的前奏。
此时的权力研究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权力中未必会有强制的成分,有人提出“权力是驱使他人,怂恿他人,说服和鼓动他人从事某种行为以达到某个目标的能力”。[19]在权力关系中,领导者可以通过人际影响使下属完成其个人和组织目标,这种能力就是权利的表征。领导者在一定的情境中影响群体和个体的活动,以实现组织目标。权力实施一方运用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制的、压迫手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权力关系很少是建立在强制基础之上的。“下层人员要想得到生活资料,必须依赖于上层人员,但下层人员可以根据上层人员占有资源的不同,有选择地依赖上级。”[20]M·福柯认为,权力在本质上不是压迫性的,而是通过社会规范、政治措施来规劝和改造人的一种手段。而拉斯韦尔把权力当作参与决策这个事实,决策是涉及严厉制裁的某些政策。
更有学者普费弗提出,权力是组织的有系统的财产。要在组织中行使权力,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组织成员的行为必须彼此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从而使各个成员的需求必须通过与其他成员的相互作用方能实现。这一条件事实上为潜在的冲突埋下了伏笔。其次,必须存在性质不同或彼此互不相容的目标,从而产生不同旨趣的竞争。最后,资源的匮乏迫使怀有不同目标的组织成员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彼此展开竞争。
此时的权力研究已经开始关注组织中资源问题与权力之间的复杂联系,“权力取决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资源的相互依存情况”。伯恩斯在《领袖论》中就提出“权力=动机+资源”的公式,“无论从任何方面和内容来讲,权力的基本作用都是一样的。当权者用他们的权力基础内的资源来实现他们的动机,其他人的动机和资源依靠他们行使的权力来实现。”[21]运用权力就是运用自身资源达到某种目的的过程,有学者就从这点出发,认为权力是“某一主体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能够对客体实行价值控制致使客体改变行为服从自己,以实现主体意志、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影响力”。[22]而这个目的又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但绝非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取资源,个人自身的资源决定他的权力大小,反过来又决定了他获得进一步获取资源的能力大小,对资源的控制是权力的内在实质,“权力关系产生于相互依赖,它改变资源的占有关系”[23],这种类似于马太效应的权力生成过程,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我们也应看到,仅仅从资源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权力,必然要犯和前人相同的毛病,对管理中权力分配的任何实际分析都需要对各个成员的目标进行多方面的理解和思考。
6.马克思主义:权力是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这个权力研究的流派中显得有些独树一帜,和其他学者的论点大不相同,所以只好把他单列出来。正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每当马克思或者恩格斯在提到权力或权威的概念时,他们总是在阶级关系领域内探讨这些概念”[24]。阶级,已经成为了讨论马克思的话语语境的基础。马克思认为,阶级关系就是权力关系。权力表示结构对处于“斗争”中的各个阶级的时间之间的冲突关系的影响,“权力标志着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25]。
权力又是如何成为阶级斗争中的产物的呢?在一本自称运用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来探讨权力的《权力社会学》中,作者罗德里克·马丁论证道,无论何种权力关系都产生于相互依赖,这些关系会改变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所需要的、以及自己只能通过非利己性活动而获得的资源。而技术和短缺会导致“急需性”,急需性和财产继承会导致对所需资源的控制;对各种资源和目标的控制会导致依赖;依赖和有限的潜力会导致权力关系。这个推论的过程的起点是技术,正好符合了马克思说过的“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的论调。当然,作者自己也辩解说,技术不是决定权力关系的基础,技术和权力是互为影响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阶级社会中的公共权力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中的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而正是公共权力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才有了法定权力和法定权利。关于权力和权利的辨析,后文会有详细的讨论。“任何阶级唯有夺得了自己的法定权力,才有可能在法律上确立本阶级的广泛的权利。”[26]
7.其他学者的定义
关于权力的研究着作和文献实在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其中不乏理论大家的身影,而人文科学又不同于自然科学重积累传递,虽然也会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研究,如前面所述的从韦伯到帕森斯,再到达尔等等,但更多的往往是各家说各家的道理,形成了不同的流派,比如丹尼斯·朗在《权力论》提出的较为有名的观点:权力是把它视为对外部世界产生效果的事件或动原。作为产生效果的能力,权利可以赋予该动原以意向性,即使在行动中并不显露这种能力。[27]托马斯·戴伊认为,权力是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在作决定时具有的能力或潜力,而这种决定却能影响这个社会制度中的其他一些人。
社会交换理论的倡导者布劳提出了,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而把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这种威慑或采取扣押应定期付给的报酬的形式,或采取惩罚的形式,因这两种形式实际上就是消极制裁”。[28]这个定义实际上与韦伯的定义十分相似,仍没有逃出权力具有强制性的桎梏。不过他运用交换理论论证权力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力”:一是交换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的依赖程度;二是在何种程度上甲方认定乙方服务的价值比乙方认定甲方所能提供的任何东西的价值更多一些。这两种力的大小决定了甲乙双方之间权力的大小。[29]这个观点已部分的触及到权力是存在于权力双方之间的某种关系,只不过布劳还没有认识到权力也可以呈现出某种双向性的特征。
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中提出,个人或群体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独立型:互换;一种必要的服务可从替代来源获得;运用强制力量迫使别人拿出必要的利益或服务的能力;抑制对这些利益的需要。如果人们不能满足这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某一个能提供他们需要的人就获得了支配他们的权力。权力源于单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从而交换不平衡,即如果某人有规律地提供给他人在别处不能随时获得的必需的服务,而其他人单方面的依赖则迫使他们服从这个人的要求,一旦它停止继续满足其需要,权力关系就产生了。[30]
与布劳观点相近的学者颇多,如法国管理学家法约尔认为,权力是下达命令和强使别人服从的力量。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克特·W·巴克说,“权力是在个人或集团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31]。持这种权力即控制力的论点的学者不少,如汉斯·摩根索就说,权力是人对其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控制。
但也有部分奇异新颖的解释,W·J·巴克利把权力看作一种信息流,认为在最抽象的层次上是一种对接收者代表着非利己活动的信息流。也有学者运用沟通理论,称权力是“在其他地方有限的正熵中保持负熵的能力”[32]。这种标新立异的概念不过是用一个新壳,借用几个新鲜的名词而已,并没有对权力作出更新更好的理论解释。现代学者,如安东尼·吉登斯和米歇尔·福柯则把权力视为产生效果或结果的高度一般化的能力。这个解释虽有新意,却也不能令人满意。

二.与权力相关的一些概念
1.权力和权利
与权力意思最接近,且很容易混淆的一个词就是“权利”。这两个词读音完全一样,许多人搞不清他们的区别,甚至不少学者的文章里也出现“权利”“全力”不分的现象。《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权利解释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这个解释偏重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含义,法学中权利主要指人们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利益、权能;其次,这个解释用“权力”这个本就争议很大的词语来解释“权利”,只会使我们更加难以理解两者间的差别。
正因为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不少相同点,所以一直以来人们才会两两不分,在汉语中,当我们说“我有什么什么权力/权利”的时候,从来不会仔细去想一想我说的这个“权力/权利”所对应的语境合不合理。同样的一句话“我有权利/权力知道这件事”,如果是发生在上级对下级说话时,这就是由于上级的身份地位引起的“权力”关系,而如果是某个顾客就产品问题对营业员说的话,那么就应当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就在于:首先,权利的享有者是自然人,是生而有之的。只要是公民,就能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自然人享有的权力是依靠自身的知识、能力、技术等素质获取的,并具有支配他人或物的能力。其次,权利的实现方式是内向的,直接用于保护自己。权力的实现方式外向的,主要是支配他人。最后,二者的制裁措施不同。权利被侵犯后,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因为它的源头是法律。权力虽然也受法律保护,但绝大多数侵犯权力的行为马上就受到权力的制裁,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本身具有制裁措施。[33]
同时,权力和权利间的相互易转化性也使得人们难以分辨它们,这二者相互渗透,权利能够权力化,即私权利转化为公权力,比如公民选举代表,行使他们的权利,而这些代表就有了行使他****利的“权力”;此外,权力也可以权利化,化公为私,以权易利,放弃公权,谋取私利就属于典型的案例。权力和权利的属性有本质区别,有学者认为,权利存在于市民社会,权力存在于政治国家,与此对应,权力是保障政治社会(国家)独立性的规范标志,权利是保障市民社会独立性的规范标志。[34]
2.权力和权威
前文已提到过,韦伯在对权力给出定义的同时,也提出了另一个重要概念,即权威。韦伯对权力和权威作了区分,认为“权力是不管人们是否反对强使人们服从的能力,而权威意味着人们在接受命令时是出于自愿的。权力属于个人品格,而权威则和等级制度中的社会作用或地位有关”。[35]权力体现了强制的一面,而权威就呈现出协调的一面。韦伯在权力定义上的不足,在权威上得到了补充。从现代对权力的研究来看,现在权力的定义已经吸取了韦伯“权威”所涵盖的内容。有人认为,权威是权力制度的影响作用,是法律表述的道德内容,是使人信服的力量或自愿的服从。[36]
达伦多夫作为社会冲突论的代表人物,对权力和权威也有相似的看法,他说:权力是一种实际影响他人的能力,尽管它不一定合法。权威则是有一种合法的上下从属关系所赋予的要求他人服从的可能性。权力与个人的实际人格相联系,权威则永远与社会地位或角色联系在一起。权威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使某个人的具有一定内容的命令将被既定个人执行的可能性。[37]他将权力看作人的为所欲为的欲望指引下可以达到的能力,而权威则是在合法的制度框架内运用自身力量来达到目的的某种可能性。达伦多夫进而提出,权威必须包含上下级关系,又命令或禁止的形式存在,而命令一方有权做出规定,但对权威又有着明确的规定,合乎法律或风俗习惯体系的约束。达伦多夫一再提到,权威不同于权力,不是随意而为的。那么反过来说,权力就可以随意而为了?
将权力与权威进行区分,自然有他们的好处,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运用不同的概念。但从目前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上来看,做这样的区分,实际意义不大,人们在使用权力时,实际要想说的很可能就是韦伯权威定义中的涵义。不如对权力概念在做一次更为清晰的界定,帮助我们理解到底什么才是“权力”。
3.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
权力关系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权力的两极,虽然权力研究发展到现在,已经有学者提出权力可以是双向的,但双方的关系仍是不平衡的,如果都具有相同的能力,也就不成其为权力了。不平衡的结果就是权力关系中存在主体和客体,主体是权力的施行者,客体是权力的接受者,权力是非对称的,“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起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统治者服从后者。”(迪韦尔热)[38]
随之而来的是权力主体和客体的认定问题,什么才能称得上是权力主体?这个问题前文稍有提及,但未展开,首先权力主体不应该是非人类的动物植物矿物等物体,达尔就说过应该把权力研究限于人类之间的话,权力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是一种人对人的关系,而非人对物。但同时,又有一种不是人,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物”的存在,就是通常讲的“组织”,即行使某种权力的机构、集团或者公民团体。组织可以视为权力的载体,但人在组织中通过职位和身份这些资源来掌握和行使权力,所以离开人的主动行为,权力还是会落空。因此,权力主体是指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或组织。
权力客体又是什么?权力客体的作用就在于,它的存在使得权利得以实施,如果没有客体,权力主体的权利就无从落实,而被架空了。权力客体具有客观特性,是以实体形式存在的,这就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即精神活动是否是权力客体。从客观性的角度看,它不能成为权力客体,因为它是无形不可见的。“如果要对精神活动行使权力,也必须以精神活动的外在表现的客观行为为标准。”[39]所以,权力客体是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所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包括人、由人构成的组织形式以及人的行为。
4.权力主体和权力来源
权力主体和权力来源不一定会完全吻合。在很多情况下,权力主体与权力来源是不同的,权力主体只是作为权力源体的代表者来行使权力。
权力可以来源于个人、组织、人民。[40]来源于个人的权力可能是出自于此人的身份、地位、掌握的资源等,当然也包括这个人的人格和思想,韦伯就曾说“超凡魅力并不简单的是领袖人格的一种属性,它是一种社会关系”,人格魅力可以成为个人的资本,即使自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它也会对他人发挥某些意想不到的作用。所以当权力来源于个人且此人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时,权力主体和权力来源重叠。但需要说明的是,也有人将暴力手段作为个****力的来源看待。“在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出现许多支配性或冲突性权力关系格局。”[41]当某人手上握着把刀,逼我拿出钱包的时候,他拥有权力吗?这可以说是权力,充其量可以称为暴力,权力的低级形态。权力作为人与人的某种关系的本质,暴力只能给智慧的人类带来更多的毁灭,如果权力就仅仅是简单的暴力行为的话,人类将倒退到最原始的蛮荒时代。
权力的第二个来源是组织,组织是许多个人的结合,他们结合在一起希望通过共同的活动来争取利益或达到目标。权力来源是组织,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比如组织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组织本身。权力的第三个来源是人民,具体来讲是来自人民的权利,但权力主体往往不是人民,因为人民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太过庞大,比如我国的人大代表,以及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来源都是来自于人民。

三.总结:权力是什么?
1.权力的历史根源
人类在原始社会阶段,就已经存在权力关系形式,原始人食物的获取和资源的处置,对部落的迁移和统一行动、内部冲突的调整以及仇杀,都需要有公认的权威来作出决定和采取协调行动。权力在部落中逐渐生成。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讨论的那样,权力中的不平等性最先在家庭中得到体现,母系社会中,妇女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达到统治的程度。到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庭出现,就又出现了丈夫奴役妻子的现象。因此,原始社会的权力是沿着血缘关系的两种基本形式——家庭关系和氏族关系发展而来,由母权制度转化为父权制度,而氏族的管理者就转变为国家权力机构。
但这仅仅是原始社会的权力雏形,仍没有触及到权力的根源,即现代社会中常见的权力关系因何而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给出了一种答案,人们通过未经事先商定的某种契约形式来形成一种结合形式,“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这就产生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即国家或主权者”[42]。每个人都让出一部分权利,由某人或某些人组成的机构来管理这些权利,这部分人就拥有了权力。为什么每个人要让出权利?因为个****利的最大化就将意味着全体权利的最小化,好比在没有规则的动物世界(部分智商稍高些的灵长类中,人类学家也发现了规则的存在)里,没有法律风俗的约束和头领的管理,那么在最原始的情况下,就是最强壮最勇猛的动物能够获得稍微长久些,但也无法保证不被其他同类打败,而且这是必然的,这就好像一个“狼群社会”,弱肉强食就是生存规则,生活在这样社会中的人类自然感到朝不保夕的威胁和恐惧,并且结果往往是任何个体都得不到好处。于是,一种试图使每个个体都能相对和平相处,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规则逐渐产生了。人们订立规则,就是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出让给了法律或者准法律(如风俗习惯等)。而人们推举首领,选出管理者,来管理他们,是出让自己的权利给这个集体中大多数人都信任的人。这些出让权利的人都说好了么?没有。但有一种无形的力量让他们缔结了这种关系,就好比签署了一份契约。“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是约定,全体人民转让自己的自由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43]而这份契约就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人们订立契约是为了“自存”,虽然契约使得个人失去了所谓的自然权利,但放弃自然权利给他们带来的不是自由的束缚,而是更多的自由和平等,“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44]。并且,人们是以法律和道德习俗的平等来代替了自然造成的不平等(比如上帝并没有给每个人同样强健的体魄)。由此而产生了权力,但由于权力正是产生于人们订立契约的基础上,所以只有合法或合乎社会规范的权力,人们才应该去服从。
权力在原始社会就出现了雏形,而后到了奴隶社会,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依赖关系,是权力的一种极端形式,“奴隶为了自己的生存,要依赖于奴隶主,奴隶确确实实是奴隶主的工具”[45]。这种关系主要呈现出强制性的一面,奴隶主垄断了他的权力所依附的暴力手段,所以奴隶不得不受到控制。而到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强制仍然没有消失,但有了明显的减弱,在封建社会地主垄断了土体资源,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成为新的垄断资源。并且此时,权威得以补充进来,我们在前文已经介绍过韦伯和达伦多夫对权威的详细论述,这使得下级在权力关系中,逐渐能够认可其自身地位,并使权力关系合法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服从绝不仅是以宿命的态度接受不可抗拒的统治的结果,它至少有一部分是出于同意的。”[46]
2.权力是什么?
根据上文对权力概念的梳理,我想尝试着对权力提出自己的一些粗陋的观点。
首先,权力的主体是人或组织,客体是人、组织或行为,这在上文已经谈到过,这里就不赘述了。
其次,权力需要依赖资源。这个资源是权力得以产生的土壤,是获取权力的最原初的资本,可以是有形的,比如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比如知识。“自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要有这种资源,而自我只有靠非利己活动才能获得这种资源。”[47]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谈论权力所依赖的资源的时候,需要对资源作一个界定。正像前面说过的那样,暴徒手中的匕首就不是资源,它带来的是一种低级形态的权力——暴力。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说,权力是用暴力、财富、知识,使人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他将分为:暴力形式的低质权力、财富形式的中质权力、知识形式的高质权力。
虽然卢梭认为只有合法的权力人们才应该服从,但并非所有的权力都是合法,大多数情境下运用的资源在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合法的,这个法可以是明文法律,也可以是所谓的准法律,即现实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规则。此处,情境对资源的影响很大,匕首在切肉的时候,是一把切肉的刀,在杀人的时候,就成为凶器。不合法的资源导致了不合法的权力,这些非法的权力中也不都是些低级的暴力,比如上级运用职位身份这个资源向下级讨要财物,这就是我们常见的利用职务权力受贿,显然是非法的。因此,大部分的权力是制度化的,即在制度允许范围内的。在任何社会中,特别是现代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必然既有制度化的权力,也有尚未制度化的权力。
再次,权力关系的形成可以是权力主体强制客体的后果,也可以是客体对主体主动回应的结果。有人提出,权力有三个不同的基础:强制、权威和权势。[48]强制是客体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接受主体要求的形式。而权威则是一种合法化的权力形式,客体心甘情愿的接受这种权力关系。权势就是因主体自身资源的影响,在主体自己没有意识到或错误的传递出信息后,造成了客体主动建立起这种权力关系。强制是严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权威和权势则是依从的主要基础,并且依赖关系相对平衡。
最后,权力关系的双方是互为的,权力不是简单由一方单向地流向另一方。正像有人将权力说成信息流一样,这种权力流也可以在权力关系双方间互相流动。但在具体的某个权力实施过程中,必然因两者的资源分布不平均,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权力。
权力既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关系,这是由它本身的丰富内容造就的。当权力是某人或某组织的一种能力时,我们会说“他有什么样的权力”,但这种能力可能并没有显现出来,这是由我们对这个人或组织拥有的资源,进行推测的后果。而当我们说“他对某人实施了什么样的权力”时,这时权力就成了一种关系,一种使权力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关系。
因此,我认为,当甲方因其自身资源因素,导致乙方去做了在其他情景下本不会去做的事时,甲乙双方构成的关系即为权力。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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