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扞卫者。其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Economicsand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
提出“知识分工”的理念非常重要,然而它仅仅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出发点,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完整建立及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理念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对后者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宽泛,远非某一门学科如经济学所能及的。它必须把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学等等学科作一大的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尚能洞见到“自由自发秩序”的若干真理性的原则。哈耶克也因此从专业的经济学转到了研究法学、政治哲学、心理学等学科。在“理性主义的类型”一文中,哈耶克对自己研究领域的这一转变作了解释:“……回顾起来,这大概始于30年前一篇题为“经济学与知识”的文章,我在文中考察了我们视为纯经济理论中的主要难题。我的结论是,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解释经济活动的整个秩序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一秩序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它们并不是集中在任何一个人的头脑中,而是作为分散的知识,存在于千千万万个不同的个人中间。不过这同以下正确的见解还相去甚远:在个人行为所遵守的抽象规则与整个抽象秩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个人在对当前的具体情况作出反应时,受到这些抽象规则施于他的限制,才使这种秩序得以形成。在对法治之下的自由观、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由此产生的法哲学问题作了反复探索之后,我才为自由派经济学家长期讨论的自发秩序的性质,绘制出了一幅差强人意的清晰图画”(哈耶克,2000c,P602-603)。哈耶克在引文中后面部分的贡献主要集中在1960年发表的《自由秩序原理》(《theConstitutionofLiberty》)和分别于1973年、1976年、1979年发表的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andLiberty》)中。
一、自由的含义和意义
虽然人人都知道自由重要,但在讨论自由的时候,往往出现很多混乱,甚至完全相反的事物都同时被赋予了自由的称谓。哈耶克从最原始的意义上来定义自由“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哈耶克,2003b,P3)。这里的自由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若自然环境或条件使人们处于某种“困境”中,只要没有人对其实施强制,则在这种处境中的人们仍在哈耶克意义上是“自由的”。所谓强制,在哈耶克这里是“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哈耶克2003b,P16-17)。显然,哈耶克认为的真正的自由乃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即强制不存在的。人们都试图能拥有完全的自由。甚至不同政治派别的人在为自己的政治主张辩护时,都宣称自己推崇自由,道德哲学家、政治哲学家、诗人、经济学家都极力称赞自由,即自由是“美好”的事物。故作为与自由相反的强制为不好的。“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把人彻底为了实现他人的目标的工具”(哈耶克,2003b,P17)。哈耶克不属于崇尚自由的那种“冲动者”,即只知道主张自由重要,而不是从理性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自由为何如此之重要,哈耶克的思想却是一贯的。在《经济学与知识》中,哈耶克便指出人根据自由的信念和知识来作出决策。尽管客观上,个人因为“知识分工”的存在不可能拥有完全信息,但这没关系,价格机制可传递信息。价格要传递正确的信息,个人必须依据自己的“知识”自由作出决策,因此,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的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哈耶克,2003b,P4)。“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能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城,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哈耶克,2003b,P6)。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要依靠一个社会的自由的程度,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样也需要自由来确保。文明的进步乃是知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传递,只有通过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文明进步、社会发展才可能变得现实。因为通过知识的扩展,即哈耶克所说的正确面对未知世界,人们可从中获得各种目标的机会,社会进步才会变成现实。“正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哈耶克,2003b,P28)。要为这些我们不知道或很少知道的领域提供空间,自由必不可少。我们确知了自由的重要性,然而,自由却绝非一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认为自由即是随心所欲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如果存在普遍的没有责任的自由,那么“这种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哈耶克,2003b,P83)。责任之所以与自由不可分,乃因为行动的结果取决于行动者的行动,而如果行动者对自己自由作出的行动所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则人们不可能正确预期在特定情形中行动者将采取何种行为及将导致何种结果。在这种状态下,文明要达致进步不是不可能也非常困难。“因此,课以责任,并不是立基于我们在特定情形中所知为真的事实,而是立基于我们相信它可能会产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种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到的情况下理性地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这是人类社会为了应对我们无力洞见他人心智的状况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也是人类社会为了在毋需诉诸强制的情况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们生活之中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哈耶克,2003b,P91)。
二、自由的敌人
自由即免于他人强制的一种状态,强制当然是自由最大的敌人。维持一个自由社会即要防止各种强制的发生。然而,强制绝非明目张胆地在当代社会施行,而是伪装成不同的形式甚至伪装成善良的政策慈母般地“关怀”着人们。而就是这样的政策却会一步步吞食着自由,直至到完全的奴役,人们才会恍然大悟。哈耶克对很多对自由构成侵害和将威胁自由的现象作了强烈的批判。这些现象已经被人们全然接受并且已经成了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而正是这些现象,在哈耶克看来会最终完全剥夺人们的自由。 福利政策的危害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即整个第三部分)来分析福利国家的各项政策。在我看来,这一部分,哈耶克实质上是对福利政策进行的批判。已经进入人们观念的很多政府的政策,在哈耶克看来都意味着对自由的侵蚀:社会保障、工会、累进税制、住房和城镇规划;对农业的援助、对教育和科研的资助,甚至货币体系,所有这些领域的政府活动,经济学家们都能提出一大堆的理由,认为政府在这些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如巴斯夏所说“差的经济学家只能分析看得见的一面,而好的经济学家不仅能分析这些看得见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分析背后的看不见的东西”。哈耶克看到了那些政府政策后果(很多在哈耶克看来破坏自由的后果在短期看可能还没发生,有些甚至发生了人们也不会把这些后果归因为那些政府的政策)。要阐述哈耶克对上述任何领域的政府的政策后果,都可单独成文。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我在这里只简单的叙述哈耶克对少数的几个政策的分析,或者说把几个政策揉在一起介绍。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主要政策在当今的经济学家中似乎没几人对其提出质疑,因为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人人都希望免于病痛、都希望免于失业的威胁、都希望免于各种灾害的损失。要保障人们的这些权利无可厚非,因而各种保险形式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中应运而生。然而,当一些专家认为不管个人是否能够自我维持,都应当对每一个因衰老、失业、疾病和灾难等需要救济的人进行救济。这一做法的逻辑结论便是强迫这些人加入保险,这可能会威胁个人自由,但哈耶克并未对此作出强烈的批评。而只有当政府的行为“再向前跨一步”时,便是危险的,即“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护的领域,都应当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它不仅是所有这些服务的惟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护的人也都必须隶属于这一组织”(哈耶克,2003b下,P46)。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靠自己的努力,为自己面对各种不确定性都做好安排的可能性已变得不存在。个人完全没有选择是否加入“社会保险”的权力,因为政府已为每个人作了相应的保险安排,个人可做的事只是缴纳保险金。作为抵御严重的物质贫困的保障,亦即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一有限的强制可能是必要的。但欲使社会保障成为为一特定的群体服务的保障,即这种保障“是经由对一人或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与另一人或另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进行比较而决定的”(哈耶克,2003b下,P11)。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这就使社会保障成为了一种收再分配的政策,在设计社会保障之初,社保机构并未宣称这一功能。而现在的经济学家在谈到社会保障的功能时都会指出收再分配这一点,也即是说收入再分配成了社保公认的目的之一。但“在这种制度下,并不是由给予者的多数决定应当给予不幸的少数以什么东西,而是由接受者的多数决定他们将从比较富有的少数那里获得什么……”(哈耶克,2003b下,P49),这即是说我要救济某人时,不是我给予他什么他就接受什么,而是他要什么我就必须给予什么。这是多么可怕的结果,而造成这一结果的罪魁祸首即是政府的全权垄断。一旦政府拥有了这种提供某些服务的排他性权力时,自由就会受到威胁,因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设定的目标,必定会运用这种权力对个人施行强制。对于政府的收再分配政策——最典型的乃是累进税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中)作了批判,在哈耶克那里,“在累进税制的情形中,多数所采纳的那种所谓原则,无异于对歧视的公然主张,更为糟糕的是它实则是对多数歧视少数那种做法的公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假冒的正义原则也就必定成为真正专断的托词”(哈耶克,2003b下,P81)。对于公认的最重要的几个保障——养老、失业、医疗——政府来全权实施,其效果是非常的不尽人意。一旦这些政策的实施被掌握在政府手中,实质是政府的权力又作了一次扩张。不论何时何地,对于拥有太多权力的政府都应该保有警醒。要使这几项保障真正具有保险的功能,并非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在这种真正的保险制度下,个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竞争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哈耶克,2003b下,P69)。然而,对于具体的个人,不少人愿意在确保生存的条件下把自己的自由权交出去,即以自由为代价来获取保障。对于自由主义的坚定信奉者的哈耶克来讲,这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相反“……只有花代价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们个人来说,我们必须准备作出重大的物质牺牲,以维护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希望保存自由,我们就必须恢复作为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自由制度之基础的那种信心;这种信心曾经被本杰明·富兰克林表现在适用于我们个人的生活,同时也适用于一切国家的生活的句子里:‘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哈耶克,1998,P128)。
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知识存量的增加,教育对于任何一国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战略选择。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未来的竞争力。而对教育模式的选择就决定了学校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也即未来社会的主角。长期以来,很多国家政府对教育都有决定作用,不管是资助或制定教育的内容。对于政府主宰教育,哈耶克也做了批评。在我看来,哈耶克只是对于政府对教育的过多干涉持反对态度。同是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巴斯夏(在《学位与社会主义》一文中)作了更强烈的批判。在防止各种对自由的危害中,教育似是最难防的,就连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洪堡也是公立教育的倡导者,在之前,他是对这一教育体制持反对态度的。而更进者乃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甚至主张“在政治学领域内,弗吉尼亚大学所教授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课本均应当由局来规定人家,这是因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过时的联邦主义学派的成员’”(哈耶克,2003b下,P179)。教育之所以最重要乃因为它会培养人们的观念,一旦某权力机构拥有了支配教育的特权,其干预学校的教学内容就在所难免,正如哈耶克讨论教育与科研时所引用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说“……一段的国家教育,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动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定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哈耶克,2003b下,P159)。同样,对于科学研究,很多人对于政府的各种资助大加赞赏,而政府乐于拨款,更乐于指手画脚,在哈耶克看来,政府对研究的干预危害非常大。因为只有保证充分的学术自由,科学的进步才是有保证的。“我们必须强调指出,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而带来的”(哈耶克,2003b下,P177)。即使是一些具有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对所有研究进行的指导和规划也是不可取的。哈耶克虽然反对政府管理教育,但他仍认为可以采用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改革方案,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让政府支持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让受教育者有选择的自由。并且对于一些偏僻社区的教育,政府也可发挥一些作用。但总的来说,哈耶克是反对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的。“……事实上,我们很快就能发现,真正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要再充当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应当成为个人的公正保护者以防阻一切滥用此类新近发现的能力的作法”(哈耶克,2003b下,P165)。
除了这里所论及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在其它的所谓福利政策上,政府做了很多事,而多数是做错了。“尽管我们历经各种努力而在克服贪欲、疾病、无知、贫穷以及懒惰五大旧恶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许成就,但是当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于通货膨胀、积重难返的税制、具有强制力的工会、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开始具有极大的专断权的时候,我们在未来与这些新恶魔进行的斗争中却可能会表现得更糟,因为在这场斗争中,个人仅凭自身的努力是无从摆脱这些危险的,而且政府机构的过度膨胀势头也只可能加剧而绝不可能减缓这些危险”(哈耶克,2003b下,P70)。即政府出于美好的愿望要帮助人们所制定的政策,其政策效果反而使其变得更糟糕。正如荷尔德林所言“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人间天堂”(哈耶克,1998,P29)。
2、“社会正义”的花言巧语
如果说福利政策还有具体的内容,并且一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确出于善意要帮助所有的人,只是结果可能很不如意而已。而“社会正义”在哈耶克那里却是一个完全空洞无物的概念。尤其是将“正义”加上“社会的”这个修饰语之后,正义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本的含义,而且用“社会的”来修饰一系列好的事物之后,可能会引发大量的反社会的行为。
哈耶克在1957年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来来讨论“社会的”(即《何为社会的,它是什么意思?》)的含义,这个词在哈耶克那里是深恶痛绝的。“我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最终结论是,‘社会的’一词已变成了这样一个形容词,它把它所限定的每个短语的明确含义掏空,使它们变成了一些无限灵活的短语,如果它们的是不可接受的,则总是能对它们进行歪曲,它们的用法通常只能掩盖人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共识,使他们在某项原则上看起来仿佛意见一致。在我看来,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竭力想给政治口号披上一层伪装,让它更能够迎合所有人口味的做法,使‘社会市场经济’之类的说法有了生存的机会”(哈耶克,2000c,P288)。即用上“社会的”一词很可能是一些有预谋的人——这些人往往是破坏自由的政策的制定者——故意设计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在采取某项有损自由的政策时,仿佛这政策是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意见的结果。更进者,哈耶克认为用“社会的”代替一直采用的“道德的”来称呼的价值有可能是这个世界道德意识普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义”本来有明确的含义,即“所谓正义,始终意味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办公室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哈耶克,2000a,P52),但当加上“社会的”这个限定词之后“社会正义”都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概念。而政客们却极喜欢用这个词来支持他们倡导的一切政策,因为它足以使社会成员相信这些政客的确在做“善”的事。
“社会正义”之所以如此能被人们接受,除了一些人为的宣传外,还在于人们自己从远古的历史习俗中继承了一些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宜的本能。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曾经历过至少上千万年的小群体生活,在这些群体中,人们共同分享食物、从事狩猎活动和遵循严格的统治秩序,成员之间易于协作实现共同的目标,并且对群体内的所有成员承担责任。很遗憾的是,这些支配着当时发展的游戏规则只能适合于那些小群体,因为在这种小群体中“能与之相调适的事件或者该群体能够利用的机会,只是该群体的成员可以明确意识到的那些事件或机会。更为糟糕的是,在这种群体中,个人几乎不能做其他成员不赞成的任何事情”(哈耶克,2002,P181)。然而在大社会(theGreatSociety)或开放社会(theOpenSociety)中,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是互不相识的,这与小群体的性质完全不同,社会成员受着抽象规则的结束。因为在大社会中,市场中的信息是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而分散存在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对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动。价格机制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在这种社会,各个个人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要以小群体的规则加在“大社会”中,这种“返祖”性的做法不仅可能使那些规则在“大社会”中运用得走样,而可能使其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社会正义”产生危害始于人们将其与“分配正义”当作同义词。哈耶克认为这一错误的助推者是约翰﹒密尔,因为在他看来,正是密尔的着作将“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当作同一概念,才使这种谬误开始普遍盛行。密尔认为“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应当使所有的社会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达致这一标准。”(哈耶克,2000a二,P118)而如何进行分配和由谁来分配,以及何谓“应当获得”等等,都面临着困难,而在哈耶克看来,密尔的这一观念将直接导向彻头彻尾的唯社会论。以“分配正义”来指称“社会正义”实与“大社会”的原则不相容,因为在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利益的结果是任何人不能控制,也不能通过制定规章来确定特定的人获得特定的报酬,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必然摧毁自由。“‘社会正义’在我们社会中的有害作用主要在于它阻止个人实现他们本可以去实现的东西——因为他们本来可以用作进一步投资的资源或资金被剥夺了。此外,它还意味着把一项极不妥当的原则适用于一种生产力极高的文明。而我们知道,这种文明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生产力,实是因为收入是一种极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的,从而稀缺资源的使用可以被引向而且也仅限于它们能够带来最大回报的领域。一如我们所知,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贫困者在一种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所获得的收才能够多于他们在一种中央指令经济制度中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哈耶克,2002,P193)。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对的只是“社会正义”而非“正义”本身,并且他本人还对那些认识到“社会正义”空洞无物而认为“正义”也如此的学者进行了批评。哈耶克对“社会正义”可谓“深恶痛绝”,消灭这个词在他看来可能是他认为最重要的事“如果说我还能够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务的话,那么最大的服务就是我可以使他们当中的言说者或撰写者因再次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感到羞愧不堪并无地自容”(哈耶克,2000a二,P165)。
哈耶克经“知识分工”到自由理论,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按照其整个思想体系,就应该研究自由的保障的法治,我们将另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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