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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民族理论对构建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启示

2015-07-22 11: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苏联由超级大国到最终分崩离析的演变过程,民族问题是主要诱因之一。为了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笔者从列宁对民族关系的论述出发,试图对影响民族关系的政治、经济、文化三个重要因素进行分析,探索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途径。
  [关键词]列宁;民族理论;民族关系;民族和谐
  一、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原着解读与时代背景
  作为无产阶级一代导师的列宁,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完善工作上付出了很多心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处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践中阐述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尤其在1922~1923年重病期间,口授了《给代表大会的信》《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等三封信和五篇文章,这是列宁一生中的最后着作,也是后人所说的列宁的政治遗嘱。这几篇口授记录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处理民族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原则。在今天,重温列宁在民族问题上的最后遗言及之前的民族理论,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我国有56个民族,是个多民族国家。目前,一亿多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全国总面积64%的土地上,而且绝大多数主要集中在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安定、边防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关系问题,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改革不断推向前进,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又显示出了新的特点,为了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总书记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作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和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谐”民族关系的提出,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继承了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在总结世界民族发展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进行正确分析和判断提出来的新的理论和设想,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发展理论作出了新的贡献。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如何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摆在党中央和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关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民族关系不是孤立的,是由一系列因素构成的大系统,所有因素都影响和制约着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和程度。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政治、经济和文化这三个因素在民族关系的发展上,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政治平等、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实现,才能真正地促进和推动民族关系向良性方向发展。因此,在民族工作中,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影响民族和谐的三大因素:
  (一)政治平等——和谐民族关系的政治基础
  民族平等是少数民族法制思想的核心,它有着三重视角,即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民族国家宪法体制内以民族自治为指导原则的各民族间的形式平等。列宁十分重视这三重视角上的平等,坚决反对民族压迫,主张民族平等。他认为在俄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民族关系复杂的国家,组建俄国各民族团结联盟是非常必要的,认为联盟制不是加入俄罗斯,而是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主权独立地、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强制,而以充分信任、明确地感到亲密团结的必要和完全自愿作为基础。此外,压迫民族要走向真正的、平等的联盟,必须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求得其他民族的谅解。列宁在《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续)》中强调指出:“压迫民族即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意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为此,对少数民族要“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过去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列宁认为,在对少数民族让步和宽容方面做得过些比做得不够要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取得异族人的最大信任。社会主义苏联正是忽视了民族间的平等,使得民族矛盾成为引发国内危机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正是总结了苏联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情况充分认识到了良好的民族关系首先必须是各民族政治上的真正平等,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先进落后一律平等,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邓小平在1987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过:“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1](P246)为了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邓小平经常强调应重点反对大民族主义,他说:“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P163)此外,平等是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它不仅是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全面平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就是实践全面平等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东部率先发展、进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除历史遗留的发展差距,缩小现实扩大的发展差距,就是对各民族、各地区共同发展要求的统筹兼顾,也是实现全面平等、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由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需要以下两个方面作为保障。
  1.民族自治:实现民族平等的政治制度原则
  受列宁民族平等法制思想的影响,我国民族问题的处理方式也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过程。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理论,这一理论阐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相结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佳政策和制度;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特别是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全面的明确的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从根本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因而这是有利于国家统一以及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的制度;提出了要依法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有效地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并永葆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它是我们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256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地方矛盾,增强各民族团结的有效办法,因此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必须进一步促进有效行使自治权。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统一国家内部最大限度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政治保证。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最好地体现了各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因而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2.法制建设:制定保护民族平等的法律
  列宁的民族平等思想认为实现民族平等,首先要制定民主宪法,他反复强调国内各民族绝对一律平等;其次是要制定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民族平等从形式到事实的平等需要用法律来保障,这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来说很具有启发性和借鉴意义。
  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是以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为后盾的,任何一种社会力量都无法与法律相抗衡。正如列宁所强调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背离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建国以来,我国民族立法工作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法律体系尚属初创,相对于民族关系的发展,相对于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言,还有很多不足,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民族法学研究相对滞后;二是民族法制建设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三是民族立法的步伐相对缓慢,对已有的法规修改或修订工作也很滞后;四是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不能适应建设团结、互助、友爱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总体目标的要求。而当前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或主要内容)就是要针对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加以改进和完善。民族法制的完善,首先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要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监督机制;再次是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最后是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二)经济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物质保障
  必须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夯实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民族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发展问题,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加快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列宁曾指出,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的正确途径——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无产阶级政党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以消除民族间不平等和冲突的根源。1922年,列宁在答外国记者问时说:“五年来我们在一个举世罕见的多民族国家里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使我们完全相信,在这类场合,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创造条件来排除由此引起冲突的一切可能。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对某种阴谋的担心,才能建立语言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互相信任,没有这种信任,无论各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或是现代文明中一切珍贵事物的比较顺利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的。”(P239-240)回顾苏联解体的历史过程,很大程度上也正是没有能切实保护好各民族的利益,使强大的苏联在倾刻之间趋于崩溃瓦解。同样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最大的困难也是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不明显,因此,现在他们最希望得到的利益也是我们最应该重视的,那就是加快经济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注意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邓小平在总结苏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就可能出乱子。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新中国诞生以来,经过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努力,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经济、教育、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限制,民族地区发展艰难而且迟缓。这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是不适应的。近年来,政府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扶持这些地区的发展,使得贫困落后的情况有所改善,但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还十分落后。思想观念保守,收入低、上学难、看病难,成为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党和国家既要放手给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来发展生产力,又要利用计划手段继续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三)文化繁荣——和谐民族关系的精神动力
  俄国历史发展的独特顺序,带来了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独特矛盾,那就是先进的政治制度与落后的经济文化现状之间的矛盾。为此,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提出了“文化革命”的重要思想,赋予了文化革命以巨大的意义。“现在,只要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们的国家就能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了。”(P688)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社会,列宁所提出的“文化革命”,无疑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巨大的文化任务。因此我们说,列宁在这里将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小农国家不仅在经济上的长足进步,而且在文化上的长足进步作为社会历史形态进一步发展的必要前提,将文化革命的实现作为新的社会历史形态形成的基本标志之一。列宁对“文化革命”的论述,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当前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教育事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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