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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国家主权原则:一种文化路径的分析

2015-07-18 10: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我国国际关系学界对主权问题的分析大多限于国家主权概念的历史、归属、性质、限制以及与****的关系等方面,目前趋于一致的看法是国家主权受到愈来愈多的制约,传统的主权观念应予以灵活的变化。而系统地从学理,尤其是从一种形而上哲学维度阐述主权问题,却未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基本假设:应反观已有之分析,用一种全新角度去剖析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主权问题──国家主权是一种规范,一种文化,继而提出建构国家主权的观点。作为美国反恐战争重要组成部分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学界对伊拉克战争的分析也层出不穷,不同学科的学者都提出各自学科视角的详尽剖析。或许是由于国内对于国家主权的研究已经非常之多,或许由于国家主权的敏感性和政治意识形态性,国内学者对伊拉克战争与国家主权及原则──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的分析却寥寥无几。针对这种学界对主权分析的贫乏状况,本文试图揭示这场所谓的反恐怖主义战争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及其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建构1国家主权
  1. 国家主权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拥有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存在于国际体系当中的重要标志。国家主权原则其产生之定义与内容,已与今日大大不同。主权的观念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诞生而形成的。法国古典法学家博丹首先提出了系统的主权理论,他把主权定义为「超呼吁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2随后,格劳秀斯丰富了主权的对外独立的性质,于是主权具有了对内和对外的双重职能,即对内主权,一国享有对内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利;对外则表现为独立自主、平等权,具有排他性。博丹以及后来学者对主权观念的修订所建立起来的主权学说适应了近代主权国家国际关系的发展,随后国家主权观念经三十年战争,及后来的二战等国际重大事件,被确奉为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国家主权理论从十六世纪提出到现在的几个世纪里,尽管这一理念在近代国际社会被奉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接受国家主权这一观念,维护国家主权的理论与反国家主权的理论之间的斗争一直贯穿于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进程中。3直至发展至今日,国家主权原则已被《联合国宪章》等其他一系列国际法文献公认为当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已受到了愈来愈多的挑战,各种否定主权的学说和理论也忽嚣甚上。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社会中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的理论出现了集中典型的流派,如经济制约论,强调全球化贬低国家主权;道德制约论,强调****高于主权;制度制约论:「国际机制理论」;生存制约说,主张人类安全等;行为制约说,即「新干涉主义」思潮等。4而在国际场合支援和维护国家主权理论最为坚决的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各种否定国家主权的理论,发展中国家最为感到担忧,这些国家在历史上深受丧失国家主权的痛苦,在维护国家主权上态度也最为坚决。
  二十世纪60年代以前,发展中国家主要争取的是政治独立的主权,而60年代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入了争取经济主权的阶段。关于主权概念的争论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更主要的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5。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们谈论最多的是关于国家主权所受到的制约。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已面临一种困境。其制约因素本文认为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经济全球化的作用,即指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最为重要的是跨国公司的兴起,所带来的对国家主权的制约。其二,全球问题的兴起,如跨国恐怖主义、全球变暖、更多的是环境政治的兴起,单个国家的力量的单薄和共同利益的增多,跨国界的合作成为必需,这导致了传统意义上国内事物的国际化。其三,国际组织大量兴起及其功能与作用的增强。国际组织是因主权国家为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设立的一个提供「公共交流的平台」,这种由国家契约而成的组织其行为对成员国的主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6其四,国际体系中大国意志和强权政治因素。
  国际社会民主化是世界发展的潮流,但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却是一个无政府状态世界,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体系内的主导国的个体行为和其主导的国际组织行为对国家主权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7
  2. 作为一种国际规范的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所面临的困境的根源在于国际关系一些新的经验事实导致了单位国家和国际体系主权观的变化。从价值观和认识论的角度看,国家主权原则是一种国际规范、国际制度。主权是一种社会身份,其核心是政治权威的观念;地理控制的「权利」被他国承认之后,主权即成为了一种制度8。规范是指约定成俗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国际规范即指在国际社会层面适用的这种标准。
  哲学中的逻辑原子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的总和。事物在一定的时空中的状态,这些状态构成了各种不同的事实。9事实具有两种基本的形态,即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逻辑原子主义的世界观不仅在现实世界中有效,而且在逻辑客观世界中同样适用。这实际上涉及到内容与形式,以及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思辨关系问题。对于国际关系核心概念国家主权,从认识论角度我们认为其基本的事实形态有客观实在的主权,还有主体的观念主权(同样具有客观实在性)。由客观主权和主观主权在人类历史的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运动所形成的轨迹,则构成我们现在普遍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下面将对此予以细说。
  国家主权原则是甚么?传统上我们把国家主权具体物质化为领土、人口、行政之领导权之独立等,有国内和国际以及政治安全、经济与思想文化等领域之分。确实如此,但国家主权有物质事实与观念事实之分。一个正常国家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完全、独立行使其主权,这种主权又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主权平等原则是如何形成以及国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笔者认为,与其视主权、主权原则为具体的物质形态,毋宁说它们是一种共有观念,是各单位国家之间和国家与体系之间主权观念的不断互动中,逐渐在「痛苦的妥协与斗争中达成一致」的为各方所承认和遵守的国际规范。
  当然,体系层面的主权原则与各国的主权观念并不完全一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主权观念存在较大分歧,这种分歧在政治上无法弥和之时,往往最后诉诸武力解决。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政权的合法性,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一种自愿认同、服从和拥护,历史上政权获得合法性的手段主要为两种,一为强制手段,一为意识形态的灌输。而现代民主社会中合法性的路径为传统形型权威、个人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形权威的结合。基于一种中性的合法性标准,笔者认为前萨达姆政权是合法的,尽管其是邪恶的。美国否定这种合法性,将其视为「邪恶国家」,观念上的分歧在政治谈判及斡旋中无法解决时,最终诉诸军事武力──伊拉克战争。
  二、建构主权的实践:从伊拉克战争看当代国家主权问题
  在上文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简要追述和分析之后,我们再来分析国家主权的层次性问题。国家主权既然是一种国际规范,而规范的形成在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话语互动,因而,对涉及国家主权的各行为主体进行层次分析尤为重要。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国际社会中几个关键主体的「主权观」。主权问题分析的主要引数总体上为两个:单位(units)和体系(system)10。
  从国际关系层面看,单位可以细化为几个小变数,即有体系内的主导国或霸权国(在伊拉克战争中为美国),有作为主权问题的主体单位(在伊拉克战争为前萨达姆政权),有其余主要全球性与区域性大国(中、英、法、俄等)。因而,从变数关系来说,引数为三个:体系(国际社会),体系内主导国/霸权国(美国),单位(前萨达姆政权),因变数为国家主权概念及原则的变化。作为一种客观实在的伊拉克国家的主权是甚么?是其自己认为的所应拥有的主权,还是美国确认的其所有的主权,还是国际社会对伊拉克国家实体应拥有的主权的认识的认可?笔者认为,作为客观实在的伊拉克独立国家的主权最后是以一种共有的主权观念形式表现出来,经验中主权观念的增多则会影响理论层面主权原则的形成和变化发展。当然,在目前的实践中,这种共同的认识还没有达成,即美国、前萨达姆政权以及国际社会(包括其他主要大国)对伊拉克国家的主权地位,实体地位还没有达成共识。共有观念与文化的缺乏,这是美国对伊动武的深层次根源。因此,当代主权问题根源于体系与单位之间的结构紧张,体系是国际法层面对主权的规定,但由于体系内主导国/霸权国的「人为」因素(美国的因素),致使主权问题上霸权主义的产生。
  由此可见,在体系和单位层次上,都存在着对主权的不同观念。普遍的一种倾向是,体系以及体系中的主导国往往强调对单位行为主体(如前萨达姆政权等)的制约,而对于单位国家(如前萨达姆政权)则强调的是其主权的自我实践能力。如此,在两个层次,三个主体之间的观念规定性的矛盾与结构紧张,是当代主权问题产生的根源。不过,单位国家内部的一些分离主义势力的主权诉求(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不属于我们于此讨论的变数关系之列。学界对已经被****的萨达姆政权的合法性仍有争议,事实上,对政权合法性的承认不能仅仅以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标准加以衡量。
  如前所述,笔者认同萨达姆政权具有合法性,而这又直接决定其具有伊拉克民族国家的「主权者」的身份。当然,我们应从舆论、道德、政治上谴责其统治的残暴,****等。承认其合法性并不等于承认其实践行为。萨达姆统治的邪恶直接影响着其国内和国际主权观:政治****、残暴,经济上敛财搜刮,思想上进行的神化统治,对外穷兵黩武、侵略别国等。这客观上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民主政治潮流不相吻合。伊拉克战争是美国的反恐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战争的重要理由是萨达姆政权藏有大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直接威胁到美国的安全,所以应采取「先发制人」战略。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打着「****高于主权」的主权旗号,对南联盟的事物进行干预。美国的主权观在其对外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伊拉克战争中的「先发制人」战略和按其自身的价值理念和政治经济模式改造别国在某种程度上说一种「强权」主权观。
  体系层次上的主权观,主要表现为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政治组织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认同,同时也包括主要的地区大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观点:原则上对主权平等的认同和实践中以体系为出发点而客观上往往制约国家主权。应该说,从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到《联合国宪章》及战后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得以在国际社会确立。这一方面赋予了国家对外主权平等的地位,但现实中,国际体系往往对个体国家的主权实践能力给予了更多的制约。从联合国在海湾战争后对伊拉克的制裁来看,伊拉克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正常国家所应有的主权能力。而体系和体系内的主导国和大国因素使得这种限制往往具有「个人色彩」。美国对伊拉克的态度和行为往往是出于其自身国际利益考虑的,而不是维持体系的「尊严」的使者。这一系列的变数关系和结构的互动中,各自主权观念的「交锋」通常以政治或军事方式表现出来,观念上的分歧在政治手段难以解决时,军事手段就会出现。美国与伊拉克的观念之间的冲突在联合国框架和双边和多边协调中无法得到解决,因此,作为直接解决手段的战争就不可避免了。

 三、主权的建构如何成为可能:机制分析
  在上文以伊拉克战争为例,对主权的互动建构做实证的分析之后,接下来将对主权的建构进行简要的理论上的总结。建构国家主权观的提出,主要得益于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理论精神指导,以及国内主权层次理论的提出。
  从理论上对如何建构主权的机制分析,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历史分析:作为共有观念的主权原则是如何确立,然后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扩展?主权国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逻辑,而是一种历史的逻辑11。理解主权原则概念需要历史的眼光,同理,主权的建构也是在历史的发展变化中得以完成。如果用一种一成不变的眼光去看待国家主权,只会导致主权原则的僵化和教条。十六世纪主权原则的产生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条件,随后格劳秀斯、霍布斯、卢梭等等对主权进行了不断的修正和完善12。当时欧洲的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则历经一个从肯定到否定,至后来的肯定与否定相交的过程。国家主权原则从一种学说,单一国家的主张,区域性的观念逐渐上升至一种国际规范和制度,这中间的每一个步骤都是当时的国际社会中的单位国家与体系之间观念的交融与相互认可的过程。在这过程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有霸权国家的兴起和重大国际事件的推动。具体体现在三十年战争、二战等一系列重大国际实践以及其后几个里程碑性质的国际会议以及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与规范的达成,如《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公约》以及《世界****宣言》等。
  2. 认识论分析:作为客观实在的主权和作为主观认识的主权。认识论反映的是主体如何认识客体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体的问题。主权是国家的属性,它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只是主体在对主权的认识中,形成各自的差别,这种差别正是构成了当今国际社会不同的主权观。而国际层面不同的主权观之间不断的相互解读、修正以至最后形成一种共有观念的主权观,即国家主权原则。事物具有客观存在性,而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又是带有主观倾向性。根据哲学家波普尔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理论,主权原则相应的三个世界为:第一物理世界为主权具体物质化的人口,地理等及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统治权,以及对外属性的主权;第二主观心理世界为个体、单位国家以及国际体系对国家主权的思维和认识,具有主观思维特性;第三客观知识世界为主权原则客观知识,第三世界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这也是我们确认一种普遍的、存在于国际社会的主权原则的存在。三个世界中,物理世界和客观知识世界具有客观性,只有第二思维世界是主观的,因而,不同的主权观也由此而生。
  3. 结构主义分析:国际社会结构对国家个体的制约性,即体系对单位的制约;而体系、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国家则对整个体系的结构具有「导向」作用。整个国际体系是一个大的结构系统,作为单位国家的行为和观念必然要受体系的制约,这是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因此,单位国家的主权观则受到整个体系的主权观的制约和影响。而体系内的主导国或霸权国则利用其在体系内的超强特殊地位,在与体系层面的规范与观念互动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其约束,而另一方面却能以其自身的观念试图对整个国际体系的观念进行「灌输」和引导。这就是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的国际体系中文化负载者(关键大国)在规范的形成扩展中的作用。所以,建构主义学者温特(Alexander Wendt)强调大国对外政策的「行为选择」和「道义责任」。13当然,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体系的主导国与霸权国在与其他单位国家和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中,经常可以看见强权和霸权的因素。
  不同层次、不同行为体之间不同的观念互动要达成一种共有的观念,一般来说要有一个关键国家,两种可选路径:首先,不同的行为体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包括经过相互斗争而最后妥协),具有特殊的关系(如联盟、附属国、地域邻国等),其次,体系中霸权国运用政治、经济或军事手段以外力的形式胁迫其余的行为主体,最终形成一种共有的观念。这两种形式或许相互交织,难以分开。
  四、结 语
  国家主权原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而它也是变化发展的,其根源在于国际社会中的单位国家、国际体系的主权观的变化发展。建构主权理论基于一种文化与规范的路径,着重强调国际关系行为主体以及国际体系之间的主权观的相互解读与互动,形成一种共有的主权观或主权原则。
  综观国际关系实践的发展,坚持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更多的是在体系中处于弱势的单位国家的一种「护身符」,或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诉求。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当今国际社会,对于国家主权的让渡已不是一个质的问题,而是一个量的问题,即不是能不能让渡的问题,而是在多大的程度上让渡,应如何把握这个关节点的问题。在国际体系中霸权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的年代,这对于一些弱势国家变得尤为重要。基于本文的论述重点,对于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主权问题并没有太多的涉及。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规范、价值对国家行为的塑造作用,对国家身份的建构作用,从而把国际组织视为价值和规范的载体14。因而,可以肯定,国际组织之所以对其成员的国家主权造成制约,正是因为国际组织是其成员的主权观所建构而成的共有的主权观念的集合体。
  注释
  1 「建构」一词取之于当代西方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它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的一系列核心概念或问题给予了重新审视,认为国家利益、国家主权不是传统所认为的由国内政治、经济所决定的(个体主义方法),而着重强调国际体系与国家单位之间的互动而产生一种共有观念(shared opinion),观念决定认识,国家因此确定自己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是甚么。参阅温特(Alexander Wendt)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着,袁正青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等。
  2 [法] 布丹:《国家论六卷》(英文版),纽约,1955年,第10卷,第8章;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页111。
  3 参见金应忠、倪世雄:《国际关系理论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关于国家主权的相关论述;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武汉:长征出版社,2001),页59-64。
  4 具体参见: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武汉:长征出版社,2001),页83-104。对以上几种理论作了详细的分析。
  5 钱文荣:〈联合国宪章与国家主权问题〉,载袁士槟、钱文荣主编:《联合国机制与改革》(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页42-44。
  6 关于主权的挑战因素是很多的,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民族主义的兴起,东欧和苏联的巨变造成国家的分裂等,请参阅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在上文中,作者举证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前南斯拉夫分裂时的行为说明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硬碰撞」,见第114-16页。联合国几任秘书长入德奎利亚尔、加利和安南都发表过一些关于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干涉行动的言论,他们认为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的变化,「绝对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在****与主权方面,国际组织(联合国)有权对某些严重违反****的国家进行干涉,而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在此并不能成为这些国家免受国际干预和制裁的护身符。参见杨泽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页145-46。
  7 制约国家主权的因素还有:科学技术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等等。
  8 Alexander Wendt, "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8, No.2(1994): 388.
  9 江怡:《维特根斯坦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页65-70。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世界观在主客观、主客体分析时具有很大的效用,尽管后期他对其进行了批判和发展。
  10 陈玉刚、俞正梁的主权层次理论对笔者启发很大。见陈玉刚、俞正梁:〈国际主权的层次分析〉,《欧洲》,2001年第3期,页36-43。
  11 Harold Laski, A Grammar of Politics, 5th ed (London: Allen & Unwin, 1967), 48. 转引自福尔克(Joseph A. Camilleri)着,李东燕译:《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页18。
  12 布丹提出的是君主主权,霍布斯提出的是契约君主主权,卢梭提出的是人民主权,黑格尔提出的是国家人格君主主权等。
  13 温特(Alexander Wendt)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页42。
  14 杨广、尹继武:〈国际组织概念分析〉,《国际论坛》,2003年第3期,页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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