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模式(Pattern)其实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就是所谓的模式。综观欧洲一体化历史,欧洲一体化进程不仅是欧洲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同时也是欧盟法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也是欧洲一体化组织中超国家机构的发展历史。欧洲一体化每向前深化一步,必将出现一个体现更高一体化程度的法律文件,也必将出现一些实施这些文件的超国家机构。从1951年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1957年的《欧洲经济合作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1965年的《布鲁塞尔条约》、直至1991年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些条约的产生从另一面印证了欧洲一体化在它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形成了特有的一体化模式。
具体而言,欧洲一体化模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 超国家法律制度是主导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在世界范围内的一体化组织中,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所涉及的范围之广横跨了经济政策、货币与社会政策、安全与防务政策等。然而,作为一个由多国家组成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其制定政策和实现利益必定无法缺少主权国家的维系,离开这个因素,欧盟的法律效力就产生疑问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欧盟形成了一个根本性的机制,以解决一体化成果的合法性问题,即建立超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俗称的“欧盟法”。
欧洲一体化的每一个重要阶段都有与其相应的法律文件诞生,并最终主导了这一阶段的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端;《罗马条约》实现了关税同盟;《单一欧洲文件》确保了关税同盟向统一大市场的迈进;《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催生了欧洲货币联盟,从而使“欧元”成为了现实;《里斯本条约》赋予了欧盟真正意义上的实体资格,使欧盟的政治一体化较之以往迈上了重大的一阶。凡此种种,均印证了超国家的法律制度主导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
2. 超国家机构是欧洲一体化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根据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欧盟下设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外交署、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等主要机构,并依法赋予了这些机构以相关的职权,以确保欧盟一体化法律文件的完整实施。
欧盟的这些机构具有超国家性,其对于完善欧盟权力运行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欧盟法的实施效果。此外,这些机构与成员国之间还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如忠于与信守条约的义务;经济政策的合作的义务;禁止歧视的义务;辅助性原则;保护条款与经济状况条款等,这些原则反过来也进一步维护了欧盟法的权威性。
3. 以经济一体化为先导,以政治一体化为目标
欧洲一体化每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文件都与经济一体化成果密不可分,并为了实现下一步更为高层次的一体化目标而服务。然而,几乎每一个重要的一体化阶段性文件都透露出这样的讯息,即目前已经取得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成果,其最终目标都是为实现一个高度的政治一体化而努力。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前言所表明:坚决要求以根本利益的融合来代替世世代代的对立竞争,通过一项经济集团的成立,为久在流血分裂下互相矛盾的人民之间建立更广泛和更深刻的团结的基础并且为具有足够能力以掌握从今以后共同命运的组织打下奠基石;《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2]:第一编 共同条款第1条: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的目标应在于,共同切实促进欧洲联合的进程;《欧洲联盟条约》[3]:考虑到结束欧洲大陆分裂的历史重要性和创立未来欧洲建设坚实基础的需要……决心实行一项包括最终构建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御,从而增强欧洲的同一性和独立性,以便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及进步等等。
二、 欧洲一体化在解决欧洲认同与民族主义的冲突实践
欧洲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的冲突由来已久,欧洲一体化在解决两者冲突的实践上也渊源甚远。早在1954年,法国政府就曾因为担心伤及法国国家主权及军队,从而无限期地中止就是否接受《欧洲防卫共同体条约》所进行的辩论,这也直接导致了当时的欧洲防卫共同体和欧洲政治共同体进程的夭折。建立欧洲防卫共同体的尝试宣告失败后,布鲁塞尔条约的五个成员国于1954年9月在伦敦举行会议,经过商讨产生了《巴黎协定》以及《伦敦会议最后决议》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并根据《伦敦会议最后决议》建立了一个新的国际组织——西欧联盟。
“单一欧洲法令”的签订也是欧盟在解决欧洲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冲突的一次实践。1975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会议对《廷德曼斯报告》进行审议,由于一些国家基于民族利益考虑对该报告所提出的一些建议无法接受,从而导致了该报告所提出的更进一步的政治一体化设想被无限期搁致,也使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严重受挫。僵局直到1981年才被打破,经过了“欧洲合作”主义的努力,终于于1986年2月,欧共体成员国签订了,《单一欧洲法令》。该法令虽然未能建立起欧洲联盟,也未从根本上改变欧共体,但它仍然是欧洲一体化道路上一个重要文件。
欧洲一体化史上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最大的冲突产生于《里斯本条约》的签订过程。2005法国和荷兰由于国内民族主义分子的原因,相继以公投的形式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法国和荷兰在全民公决中对《欧盟宪法条约》的否决,引发了21世纪欧洲一体化的一场危机。经过欧盟成员国之间长达两年的反复谈判,欧盟终于决定对宪法条约的名称做出修改,以“简化版”的《里斯本条约》取代《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宪法条约》中带有宪法含义的敏感内容进行删减,去除了欧盟盟歌、盟徽等内容,这次变动可以说是欧洲区域认同对民族主义的一次屈服。
三、 欧洲一体化模式对于解决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冲突的作用分析
从欧盟的历史发展历程上看,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的冲突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下,才形成了今天“大欧洲”的区域认同逐渐为各个国家乃至人民所接受,而狭隘的民族主义亦逐渐弱化的形势。这其中,欧洲一体化模式的作用功不可没。
(一) 以渐进的方式调和了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的矛盾
欧洲一体化模式在解决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两者之间的冲突时,采用了渐进的方式,从经济一体化开端向政治一体化迈进,避免了对民族国家的“主权思想”形成过度的挑战,从而更大程度激化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在这过程中,欧元和欧洲超国家机构作为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重要标志,在其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和完善,欧洲意识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作一个欧洲人”已经成为了许多欧洲国家人民的口号,“欧洲人的欧洲”更是作为欧共体争取欧洲独立特性的宣言而越来越响亮。欧元的诞生,使欧盟在经济上有更加趋同化的趋势,经济联系上的加强使各国之间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更加的融合。这从另一侧面上也更进一步的加强了欧洲人的认同感。
欧盟超国家机构的政治目标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树立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独立形象,引入欧洲公民身份,发展一个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维持和创立欧盟法体系等等。在协调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两者之间的冲突方面,它们对促进民族国家对“大欧洲”的认同起到了重要影响。
(二) 以法律的方式巩固了一体化过程中解决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冲突的成果
在一体化取得进展的每个历史过程中,欧盟都以正式的法律文件巩定了其成果,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欧盟法律体系。而且,与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不同,欧盟独特的司法体系设计也使之能够解决一体化过程中产生的区域认同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冲突。这种独特性体现在:其一,共同体层面上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欧洲法院,其二欧洲法院与成员与成员国法院一起构成了促进与维护欧盟法律制度实施的司法体系。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2010-11-23查
[2]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2010-11-23查
[3] 《欧洲联盟条约》查
[5] 程卫东主编,李靖堃副主编,欧盟法律创新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