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东亚共同体构建视野下的南海海洋划界争端
自2009年10月举行的第二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发表《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到其后的东盟系列峰会,“东亚共同体”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在世界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区域化与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动力,在区域化方面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非盟等都已经做出了很好的榜样。亚洲由于受特殊的政治体制、宗教社会、语言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与其他大洲相比,区域化程度相对滞后。“世界上很少有别的地区能比东南亚地区更鲜明地说明在千差万别之中求得一致所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各个种族的代表性的特点、文化类型、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纷繁杂陈,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几乎囊括人类所见识过的全部类型。”随着东亚经济增强,东亚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提升,东亚共同体的构建也将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构建东亚共同体的道路并非坦途,还有许多困难和障碍,如贸易不平衡、文化差异、历史遗留问题等需要克服,其中如何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解决各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显得尤为重要。
一、南海海洋划界争端现状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北接中国广东、广西、海南,东面和南面分别隔菲律宾群岛和大巽他群岛与太平洋、印度洋为邻,西临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面积为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周边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等。南海中分布着众多岛礁,其中主要有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包括其东南约164海里的黄岩岛)、南沙群岛等。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汉代就对南海诸岛有过资料记载,元代史料更是将“千里沙”(即今天的南沙群岛)划人海南岛的管辖范围。明代郑和下西洋曾途经西沙和南沙,并留下了南海海域航海图。
在南海,中国有一条传统疆域线,即“九条断续线”一直以来,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南海发现了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利益的驱使下,原本平静的南海出现了“波涛”,中国南海邻国利用地理上的优势,不断入侵中国南海传统疆域线,侵吞中国的石油资源。另一方面,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沿海国将国家主权由领海向外扩展,逐步确立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中国需要在南海海域与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进行南海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受历史、国家利益、国际海洋法等影响,目前中国与南海邻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维护方面形成竞争态势。从中国方面看,中国在南海维护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南海海洋划界将可能成为影响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南海海洋划界关系着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关系着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友好往来。
南海海洋划界的现状具体而言,中国与越南存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中国与菲律宾存在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中国与马来西亚存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中国与文莱存在南沙群岛中的南通岛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中国与印尼存在部分海洋划界。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至今未实现大陆与台湾的统一,在南海中国台湾占领着南沙群岛最大的岛屿——太平岛。因此,目前南海划界形成了“六国七方”的局面。
中国与东盟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和成熟,但南海海洋划界争端却成为中国与东盟之间潜在性障碍,进而影响东亚共同体的构建,因为海洋划界争端涉及到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完整,涉及到国家的安全等重大利益,因此南海海洋划界随时都可能成为中国与东盟走向东亚共同体道路上的制约性因素。
二、中国政府在南海海洋划界争端面临的挑战
针对南海海洋划界争端,中国政府一再声明,应按照国际法、现代国际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存在的争议。在争端解决之前,中国政府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合作模式。但是,受国家利益等因素驱动,南海局势出现了一些复杂化的特征和趋势,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些负面因素,将对中国与东盟的合作,东亚共同体的构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南海国家集团化。海洋划界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管辖海域出现的重叠情况以通过和平谈判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从性质上而言是国家间陆地领土划界的延伸,其性质决定了谈判者划界相关方,一般情况下是双边谈判,有时会涉及三方等情况。南海海洋划界涉及“六国七方”,但除南沙部分岛礁和海域涉及三个国家外,南海海洋划界只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之间双边划界问题,因此南海海洋划界的最终完成也需要国家间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但受世界局势、国家利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南海海洋划界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即南海划界中的东南亚一些国家试图形成一个集团,以一个声音和中国进行谈判。中国政府一再声明南海海洋划界必须通过双边谈判来实现,因此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国的立场和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
第二,南海海洋划界国际化。南海是连接印度洋和太平洋的重要国际通道,不仅对南海区域内的国家有重要影响,而且对区域外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南海海洋划界必然涉及到南海作为国际航道的地位和作用,区域外利益相关国对此表示关注无可厚非。但南海划界的一些相关国家利用区域外一些国家的关注,试图将这些国家吸收到南海问题之中来,使得南海海洋划界国际化。
其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利益分享来实现南海海洋划界国际化。中国政府一再声称,希望在南海海洋划界完成之前,通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来实现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一些南海国家却无视中国政府的声明,单方面将争议海域以招标的形式与西方国家合作开采,使得西方一些国家成为南海利益的分享者,以此来实现南海海洋划界国际化。二是与区域外国家建立同盟关系,通过联合军事演习、购买军火等方式实现南海海洋划界国际化。三是通过一些国际会议将南海海洋划界国际化,特别是通过东盟召开的一些会议。
第三,将南海海洋划界交由第三方裁决。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间海洋划界争端或者由国家间谈判协商解决,或者交由国际海洋法庭裁决。南海一些国家试图将南海海洋划界提交国际海洋法庭。对此,中国政府持反对立场,提交国际海洋法庭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南海海洋划界更多的是东南亚一些国家对中国海洋权利的侵占,并不完全是国家间的争端。
三、南海海洋划界争端对东亚共同体构建的影响
“东亚共同体”简言之就是地理邻近的东亚各国希望通过长期的相互合作和一体化进程而形成一个紧密整体。它建立在共同利益和地区认同的基础上,并非一个排他性的集团,也不针对任何区域外国家。在东亚,传统而言分为东北亚和东南亚两大部分,东南亚自1967年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以来在区域化、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于2007年共同签署了《东盟宪章》,这一文件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东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东北亚的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受政治体制、文化、经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区域化一体化进程相对滞后,在构建共同体问题上,有人认为“我们所处的东亚尚不具备建构美好的‘区域共同体’的土壤”,该构想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误导性的“虚幻愿景”。但随着日本政坛的更替、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金融危机的冲击等因素的影响,经过中日韩共同努力,三国在合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就是东北亚合作的体现。就此而言,所谓的“东亚共同体”就是实现东北亚与东南亚的有效整合。
从上述南海海洋划界面临的挑战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海洋划界不和平解决,海洋划界作为东亚共同体构建中的正相加因素将会变为负相加因素,从而影响东亚共同体构建的进程。从东盟国家在南海海洋划界中的表现看,东盟国家对中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和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双边等形式,以贸易、援助等方式从中国获得最大利益;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中国保持戒备,甚至制约中国。在此背景下解决南海海洋权益争端无疑困难重重。从这点看,东亚共同体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南海海洋划界作为中国与东盟共同构建东亚共同体道路上的制约性因素,它的和平解决无疑有助于东亚共同体的顺利构建。
首先,有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建立政治互信。互信是构建任何共同体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从当前南海的态势分析,东盟各国对中国还缺乏信任,不断借南海海洋划界制造事端;从历史看,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大国,特别是近代之前,一直是东盟一些国家如越南等的宗主国,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东盟大多数国家都有被殖民的历史。作为小国对周边大国必然存在戒备心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外交方针,在特殊的历史情境下与东南亚国家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关系。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睦邻友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加强区域合作”的方针。中国在2003年10月就率先与东盟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这是我国第一次与一个地区组织签署战略伙伴关系的文件,从而成为东盟第一个战略伙伴。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中国与东盟和平共处的决心和诚意。南海海洋划界的顺利解决,将进一步减少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干扰性因素,从而增进彼此的信任,进而扫清东亚共同体构建道路上的障碍。
其次,南海海洋划界的和平解决可以为中日、中韩海洋划界提供经验。实现东北亚与东南亚的一体化,首先要实现东北亚与东南亚各自的一体化。从当前形势看,东南亚在区域化、一体化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就,东北亚还比较滞后。东海海洋划界和黄海海洋划界都在制约着中日韩三国合作进程。2005年3月14日中国、菲律宾和越南的三家石油公司在马尼拉签署《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三方将通过这项合作,实践各自国家政府作出的使南海地区变为“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地区”的承诺。这一协议不仅促进了南海海洋划界的和平解决,而且为中日韩之间的海洋划界提供了借鉴经验。
总之,东亚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东亚各国的共同努力。南海海洋划界争端是东亚共同体的构建道路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议题之一。它的和平解决对东亚共同体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使南海成为“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地区”,东亚共同体才能得以实现。
作者:常卫兵
第2篇:中国南海争端的政治学分析
南海争端,即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东南亚某些国家否认我国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主权,并且非法占据南沙岛礁并大肆掠夺资源。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1]。
南海争端不仅是地缘政治范畴的重要研究内容,而且也是目前海洋政治领域研究重点。海洋海洋政治,即围绕海洋的国家对外政治行为、战争与外交,成为国家间关系和国际事务的一个重要的领域[2]。
一、从主权角度看,南海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包括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出版的书籍、报刊本来都承认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
在中国地图上,九条断续线将南海这片海域围住,断续线内即为我国领海,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分布其中。南海断续线内海域面积为200万平方公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五国要求的海域就占154万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岛屿所属国可以由岛屿外划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区域内可自由开采资源。既然南沙群岛主权属于我国,那么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的领海也属于我国,不能任意更改。
因此,目前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南海周边有关国家宣称拥有南沙群岛全部或部分主权,并对部分南沙岛礁实施占领,显然是对中国主权的挑战,也是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3]。
二、从利益角度看,南海资源是我国海洋权益不可或缺的部分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国家的兴衰与海洋权益状况紧密相连。中国海洋权益的强弱,直接体现了我国对海洋权益的立场,以及控制、利用与保护等的能力。
20世纪60年代,科学家发现南沙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其中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储量丰富,估计总储量将近200亿吨,其中有一半以上储量分布在中国海域。但如今,周边国家已在南沙群岛海域钻井1000多口,现已投产的500余口油气井中,100多口位于我南海断续线内,参与采油的国际石油公司超200家。而中国出于政治因素、距离及技术问题,我国在南海争议区的油气资源开发还是空白。因此,南海战略的实施必须把开发南海油气资源放在首位。
南沙群岛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的咽喉,扼守两洋海运的要冲,是多条国际海运线和航空运输线的必经之地,也是扼守马六甲海峡、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巴拉巴海峡的关键所在,是中国南方海防前哨,在战略上、经济上、国防上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03年11月29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闭幕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到了国内石油进口的一半以上都来自中东、非洲、东南亚地区,进口原油80%左右是通过过马六甲海峡运输[4]。马六甲海峡与南海是连在一起的,都是中国的“海上石油生命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南海海上安全合作领域,相关国家相互防范与竞争心理至今尚未消除,而且周边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军事占领极大地威胁着南海的航运安全与畅通。
三、从权力关系出发,南海争端的演变是地区权力体系的确立过程
南海争端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中国的综合国力尚未强大到能对南海周边的国家产生深入影响和制衡,南海争端中国家间的权力对比中没有压倒性优势。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周恩来总理根据国情和国际形势,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中当然包括对中国实力的正确评估的,以致后来的有关政策也是根据国家权力的增长情况而制定。1990年,我国对外正式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南海的主张。2008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指出,“把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
南海争端不是在短期内爆发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一直缺乏长远的经营南海的蓝图。20世纪50年代,中国进行了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革命、第一个五年计划等,国家的所有工作重心都放在新生政权的巩固和国内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建设。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三年困难”的时期,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国家陷入一片混乱。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发展经济成为工作地重中之重。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放在陆上的问题上,而南海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过分地相信和依赖国际法约。这才使得南海周边国家借此判断,以为我国有可能会因为忙于解决国内问题、为维护在国际社会中的大国形象等,必须与南海周边国家保持友好,不会南海周边作出强硬的举措,而会在南海岛屿归属上作出让步,这样使南海周边国家扩张海洋权力有机可趁,也为南海争端的产生埋下了祸根。对我国来说,应当从战略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的“南海大战略”来指导以后的方针、政策及措施,在南海地区的权力体系构建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四、我国在南海争端中战略考量
1.权衡利弊。基于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和爱好和平的传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行和平外交的大背景下,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思维取向一定是冷静的和平的友好的。而不是锋芒毕露、穷兵黩武的。现今中国需要的南海,是和平的南海而不是战争的南海[5]。
南海诸岛历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同志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指出: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其后,中国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享有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任何外国侵占南海诸岛以及在这些地区进行开发或其他活动,都是非法的,不能允许的。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一国必须对其领土内进行持续不断的行政管理,否则,这一地区被第二方占领五十年后就可以视为此国领土。国务院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的县级市——三沙市,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对南海区域进行更加有效的行政管理,加强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强调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周围海洋拥有主权,明确地声明了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
在明确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的同时,应加强国防力量的建设,尤其海、空力量,事实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才有坚强的后盾。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说得明白:“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6]
目前我们海空军武器装备还是比较落后,海、空军实战经验很少。同时占据我南中国海岛屿的国家,占据地理位置优势。因此,我国更须要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积极进行准备的同时,也要适时展示军事威慑力,例如2009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青岛出席庆祝人民海军成立六十周年海上阅兵活动;中国海军编队赴索马里海域护航等等。随着海军实力的壮大,海军在解决南海争端时的作用也将更大,这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一定会用军事手段来解决南海纠纷。
2.内外兼顾。南海问题的缓解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除了从国内情况考虑,中国大陆本身的一系列努力外,还应重视外部因素、条件等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因为南海问题不仅关乎中国和平发展的总体战略,同时要防止演变为更复杂的区域性的领土争端。因此有必要在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下,积极开展进一步的双边对话,为南海问题的解决制定时间表及相关内容,并力争把谈判限制在区域范围内,尽量避免扩大化、国际化,采取灵活务实的外交策略,积极应对区外大国介入南海争端,力争避免孤立,造成被动。
其次,要进一步争取政治环境、政治手段上的同情票。2005年7月,胡锦涛出访俄罗斯,“和谐世界”被写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和谐世界”第一次被确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共识,标志着这一全新理念逐渐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可以看出,中国的对世界和平发展的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最后,台湾在南海问题上有重要作用。南海主权属于中国为两岸之共识,并且目前台湾控制着东沙群岛和太平岛,可以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在当前两岸交流良好的状况下,党和政府应争取台湾当局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出发,建立政治、军事交流平台、互信机制和协防机制,将南海争端列入两岸协商议程,在南海问题上保持立场一致,共同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从主权角度看,南海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从利益角度看,南海丰富的石油资源、航运资源是我国海洋权益不可或缺的部分;从权力关系出发,南海争端的演变是地区权力体系的确立过程。因此,为了防止南海争端的加剧,必须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行和平外交的大背景下,在明确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的同时,加强中国国防力量的建设,海峡两岸两岸携手起来,在南海问题上保持立场一致,共同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
作者:纪源清
第3篇: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1]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2]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2]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
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
要道。南海作为海上运输通道,国际上一直有观点认为,谁控制了南海,谁就控制了东南亚,从而控制了北太平洋和澳洲大陆。南海特殊的战略地理位置使区域内外势力争夺南海控制权的竞争逐步加剧。
(二)南海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南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重要的矿产资源,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1]。此外南海海域有大量丰富的渔业资源。争议海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关系南海周边国家的经济安全与持久发展。南海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引发和加剧南沙争端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南海问题的产生除了南海石油资源的发现外与国际海洋法的酝酿有直接关系。[3]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新的海洋秩序。但公约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公约》引入“专属经济区”的新概念时,却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它允许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多条分界线,使得各方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定不同,为冲突埋下隐患。各国纷纷根据《公约》以国内立法的形式,规定自己领海基线向外延伸的海域作为本国主权之下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对部分南沙岛礁
主权和海域管辖权提出要求。如菲律宾通过的“海洋基线法案”,将主权本属于我国的黄岩岛等8个岛礁强行划入菲律宾主权之下。
(四)中国长期以来未能对南沙群岛实施有效管理。对南海诸岛未能实行全面有效的管辖治理,为他国染指南沙留下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南沙群岛共约40多个岛礁大多数被其他国家所侵占。其中,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
三、南海争端的现状
70年代,争端各方对南海的争夺主要表现为,争夺岛礁主权、海域管辖和资源开发。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周边国家实施海洋战略,海洋立法推进、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争夺加剧。此外,冷战后美日等国亚太政策的调整,世界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等域外大国纷纷介入南海问题。[4]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原来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的南海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国际问题。其主要特征是:
(一)南海地区军备竞赛加剧。近年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武器,以期武力维护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有关南海周边国家频繁地与域外大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使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二)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南海通航安全是美日等国利益所在。美、日、印等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联合军演等方式加强了向南海的军事渗透,不断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沙争端国际化。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推动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程度,使南海争端走向国际化。
(四)南海争端各国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团结一致对中国的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实力、军事实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南海各国对中国的担忧日益增加,单凭南海各国的力量已经很难与中国进行抗衡。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南海各国内部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团结一致,形成南海集团。
四、南海争端的解决方式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曾和越南发生过激烈的西沙海战和南沙海战,两场战争收复了西沙全部和南沙的部分岛屿。之后,中国便一直致力于通过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和平解决方式包括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
法律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仲裁与司法两种途径,但提交仲裁与司法解决都需要当事各国的共同同意。由于我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和裁决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我国长期以来对由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国家间争端持保留态度。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一,曾明确表示不接受对海洋划界及类似海洋纠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5]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很小。
政治解决方式,一般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我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南海争议。
中国对在南海地区发生的海上纠纷和事件,坚持与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和保持克制的原则。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中国严格遵守《宣言》。对于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搞旅游、修机场、任命行政长官、宣示主权、联合军演,驱赶中国渔民、射击、破坏中国渔船等事件。[6]我国始终以“抗议”来回应,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向国际社会承诺,愿意在南海争端问题上,同有关争端国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但我国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周边国家很好地回应。争端各国一方面疯狂地掠夺南海资源,一方面对南海岛礁主权的争夺不断升级。南海争端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已成为趋势。
鉴于目前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所侵占,我国只控制少数岛礁的现状,我国需要通过对南海诸岛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划定更详细的领海基点、通过巡航、派兵驻守、派人居住、视察等办法来证明自己拥有主权。
我国需要加快对南海资源的开发。从国家经济、能源安全考虑,南海是中国未来能源的潜在基地,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目前千余口外国油井矗立南海,而我国在南海没有一口油井。由于人员不足、财力缺乏等原因,近年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在南海的开发进展颇为迟缓,加快南海油气开发已经刻不容缓。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以及与部分东盟国家间的双边关系,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符合有关各方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作者:普芳
第4篇:浅析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因素及相关对策
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
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
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
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据此于1946年派舰接收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
2、国际条约
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因当时美国与红色中国为敌,所以故意不写明将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归还给中国。中国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严正指出: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且"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苏联支持中国的相关主张。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3、相关文件
1952年4月28日,中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单独签订双边和约《日蒋和约》,其第二条称:"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根据这一条款,即可认为日本把这些岛屿归还缔约对方即中国。
4、中国声明
中方认为,日本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约,都未提到放弃西沙、南沙群岛问题,说明日本政府认为西沙、南沙群岛属中国,所以才向当时它承认的中国政府(中华民国)声明放弃过去侵占过的领土的权利。中国政府在1956年、1958年、1959年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1974年及其之后,中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强调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
(四)国家继承
随着20世纪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与环南中国海地区民族国家的构建,政权的更迭和领土的变迁造成了国家(nation)状态的剧变,越南、菲律宾等前附属国、殖民地都面临国家权利的继承问题。在南海争端中,国家继承与国家领土归属成为紧密相联的两个法律概念。
二、国际海洋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海洋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发展历程
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仍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三)主要法典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于1994年11月生效,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四)法律影响
冷战结束前后,海洋法的急剧变化增加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国家管辖海域明显扩大,进一步激化了南海地区的主权纷争。此前从未参与南海争端的文莱等即以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为由对南海提出主权权利要求。
三、相应对策
面对日益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国必须明确国家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设定合理的海洋权益预期,通过法律、外交、经济等手段,基于合适的制度平台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具体包括:
(一)法律手段
首先,应收集历史和考古资料,从历史角度提出中国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的翔实证据,强化中国对南海享有历史主权的既存事实。其次,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保和提供中国南海权益的各类现实法理依据。第三,加强南海环境资源调查工作,加强海洋监察、巡视和执法力度。第四,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建设法律对话机制,抓住特定时机,如越菲海岸执法力量袭杀中国渔民事件,对有关方面施加法律压力,争取法律调查、司法审判、现场执法主动权。
(二)外交手段
建立解决南海争端的对话机制,积极"劝说"各国"冻结现状",即变相地一道放弃在南海地区的争夺。经过几十年的摩擦冲撞,南海各方都已认识到,在当前的国际格局和地区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真正途径。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解决南海问题确立了和平的法理框架和行动原则,给进一步化解南海困局创造了条件。
(三)经济手段
首先,抓住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契机,和东盟各国进一步互通有无,从而高程度地融入"南海"经济圈,提高我国在这一地区的黏着性。通过削减关税等方式向东盟的数百种农产品敞开大门,在东南亚地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轻相关国家的敌意和仇视。其次,通过双边谈判,中国可与东盟各国逐一在南海地区的油气开采、渔业开发、海洋环保等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对东盟成员国进行隐形分割和区别对待。
(四)强制手段
南海问题是海洋政治的典型案例。大力发展远洋海军和远程空军威慑力量,增加中国在南海问题谈判中的筹码,是我们有效管理南海危机的必要前提,若不如此,中国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南海管理能力,并将在硬实力和软实力上长期处于战略被动地位。
当然,在当前国际格局和地区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行途径。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中国海洋权益,必须建设基于法律的南海争端管理机制,使用和平手段限制和控制事态发展,在变化中寻求突破。
作者:白旭辉
第5篇:国际法框架内南海争端性质探析
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争端各方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的航道位于整个东南亚地区的核心地带,是南海与我国邻国进入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要道。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地理位置及其资源价值决定了这一地区争端的价值目标。
争端的价值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是维护领土主权。一个国家的领土是该国的生存空间,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任何国家的领陆、领海、领空都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按照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这些岛屿及海域神圣不可侵犯。但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越南占据了南沙群岛中的29个岛屿,菲律宾占据了7个、马来西亚占领了3个、印尼2个、文莱1个。①这种恶意抢占的行为是违背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由此引发的纷争是领土主权之争,中国致力于维护领土主权,这是国家最高利益,我们的态度必然是寸土必争,丝毫都不可以让步。为此中国解决争端始终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
争端的价值目标对于越南、菲律宾等是为了掠夺资源及安全防务。南海诸岛及海域资源丰,第一,石油天然汽:据中国国家海洋局统计,这一地区能源储备7.5亿立方米天然气,367.8亿吨石油。第二,矿藏:这一地区已发现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有57种,占全国矿藏种类的近1∕3,发现有规模储量的矿床126个,其中大型矿床31个,中型矿床31个,小型矿床64个。第三,未来新能源—可燃冰:据广州地质调查局勘探在这一地区发现“可燃冰”存在,据估计,这一地区海海底有巨大的“可燃冰”带,它的蕴藏总量相当于中国石油总量的一半。另外还有如鸟粪等其它自然资源。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占领了这一地区部分岛屿后,开始大肆掠夺资源。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与英荷壳牌、埃克森·美孚等200多家公司与在这一地区合作,钻探了约1380口钻井。
另外,这一地区的航道意义也非常重要。相邻国家试图以这一地区海域为依托来扩大战略纵深。越南认为这一地区是他们的“天然屏障”,菲律宾则视其为“正对菲律宾群岛腰部的一把匕首”。这一地区对相邻各国的国防安全和军事防务具有重要意义。②
他们入侵岛屿引发争端的目的很明确,为了开发资源发展本国国民经济,搞好人民生活及保护本国国防安全。他们解决争端的实现方式是首先以军事手段占领群岛的部分岛礁,然后在这一地区进行大规模资源开发并提出主权要求。
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争端的原则
争端是引起争执的事端,指法律或事实上某方面的不一致,两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观点或利益的冲突。从法律争端的实体意义上看冲突观点或主张,必然包括法律规范和事实依据。不论是法律规范还是事实依据,任何一个方面的对立都有可能形成争端。本文探讨的是在国际法框架内,从实体意义上探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法律争端的性质。国际法上实体意义上的争端性质的判断过程是法律规范到事实依据因时空而变化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应用过程。争端中法律基础上的对抗,更为具体的是围绕某个特定法律规则(习惯法规则和条约规则)的解释展开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争议相对国提出的领土主权适用原则来判断争端的性质。
“地理临近”原则。从国际法上看,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有:民族自决、公民投、收复失地、交换土地。前两种方式是领土内部解决方式,后两种是外部力量解决方式。传统习惯的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添附、割让、征服、时效。然而与中国发生争端的相对国(后称相对国)却提出了“地理邻近”规则。这条从国际法意义上看,无论是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还是传统习惯的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的方式都无从遵循的,违反国际法的规则。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相邻各国提出所谓“地理邻近”规则,他们认为这一地区从地理位置上看离它们近离中国远,因此这些岛屿属于他们而不属于中国。这一规则在国际法意义上领土取得方式上是不被认可的,现实中也是不存在的。③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在北美洲西北部有一块与加拿大接壤、同俄罗斯隔海相望的美国领土。它远离美国本土,但这一美国领土能认为是加拿大或是俄罗斯的吗?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家这样认为。
“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近年来相对国为了将争端升级又抛出了“实际占有,有效控制”。领土取得的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的完成必须实现有效占领。目前一些相对国利用国际法中近年出现的“持续有效”这个新概念来否认中国对这一地区的主权。他们认可中国最早发现的主张,但认为中国没有占领,对这一地区的有效占领是二战中的日本。日本战败南沙因此成为“无主地”,相邻各国适用先占原则占领这一地区是有效先占。我们分析一下这一理由发现仍是无的放矢。日本在二战中占领了南海部分岛屿,战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要求必须归还中国领土。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海入侵岛屿正式交还给中国。退一万步讲这一地区即便成为所谓“无主地”,1946年12月中国国民党政府派军舰占领这一地区并且宣布恢复行使这一地区主权,其他相邻各国只是在上一世纪七十年代后才占领这一地区一些岛屿。
海洋权益扩张解释原则。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但是同时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这决定了领土主权是基本权利,海洋权是在领土主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相对国在这一地区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主张享有管辖权,如中国与菲律宾的黄岩岛之争。1994年以前对南海黄岩岛是中国领土主张,菲律宾从未表示过异议,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实施后,该国宣称对黄岩岛拥有海洋管辖权,借口就是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不仅如此他们还借助军事力量在黄岩岛骚扰甚至抓捕我国渔民,更为严重的是,该国政府竟然企图利用修改国内宪法把南沙群岛列为菲律宾领土。2010年2月他们又在参众两院正式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列为菲“所属岛屿”,该法案最后由总统阿罗约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
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争端的性质判定
我们围绕争端相对国的对抗主张在法律基础解释和事实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阐述,其中无论是越南还是菲律宾及其他国家他们都是为了掠夺南海资源,乘20世纪70年代我国“文革”动乱无暇南顾之机,恶意抢占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南海相关岛屿或岛礁,为使其占有合法化他们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进行奇异解释从而引发争端。国际法上虽然有善意解释的争端阐释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是自然法的一个概念,在习惯法上该原则应当排除国际法律规范文本中缔约各方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意图、但可能给一方造成不利的某种理解。我们把针对条约解释推及一般,善意原则应当是被认为或多或少与常识性、合理性相关联,或者说必须与常识性合理性相关联,也就是被认为要求解释上一致性。这不仅在国际司法解释中如此,即或是在国家本身在自行解释过程中(行为规范)也应当是这样。因为在国际上某国在行为上维持善意遵守条约这一声誉,实际是要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否则这个国家就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对其维护国家利益更加不利。国家在单方面对国际法的文本进行自行解释时,善意解释要求其结果满足合理性、常识性以及逻辑性的基本要求。以上不难看出本文争端的性质是:由于相对国没有遵循善意原则,满足常识性、合理性以及逻辑性的基本要求的解释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对这些国际法律规范进行极端的、肆意的解释以期实现抢占岛屿“合法化”。
任何国家对南海诸岛及海域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不构成其主张领土要求的依据,在国际法上同样是非法和无效的,更加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海域拥有领土主权的法律事实。
作者:刘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