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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欧洲政治学说的逻辑体系

2016-07-05 17: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设计合理的政治制度是近代欧洲政治学说的主旨。思想家们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存在差异,却都体现了理性主义的思维模式,遵循大致相同的逻辑思路。这一逻辑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类为了生存需要秩序;这一秩序是可以通过人的理性设计出来的;应该通过平等的人之间签订契约形成理想的政治秩序。

 

  近代欧洲政治学说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准确把握它的逻辑体系是我们认识现代政治文明形态差异的必要基础。我们以资本主义在西方的兴起作为近代史的开端,近代欧洲政治学说的主要脉络就是反映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和参与政权的政治思想的发生、发展的过程,从内容上看,主要是自由、民主和平等,从方法论角度看,就是理性主义。当然,在这长达500年的漫长历史中,欧洲政治学说中还存在神学政治以及后来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的空想社会主义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体系。从保持逻辑一致的角度考虑,我们舍弃支流,而以欧洲主流的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为讨论对象。

 

  近代欧洲政治学说的逻辑体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人类为了生存需要秩序;能维护个人自由幸福的政治秩序是可以通过人的理性设计出来的;应该通过平等的人之间签订契约形成理想的政治秩序。而这种契约形成的具体论证过程为:第一,政治社会出现以前的人类世界是一个自然状态;第二,自然状态中存在着自然法,所谓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理性的个人是自利的;第三,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不足相互间缔结契约,形成社会,进一步形成政治社会;第四,根据政治契约,民众组成了不同类型的政府;第五,危害最小的政府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即有限政府;实现有限政府的有效形式是权力分立与制衡。

 

  一、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社会契约论者表述不存在政治权威状态时的人文科学术语。它的作用是确证该状态的存在,否认其必然性,把文明人的幸福状态和野蛮人的悲惨状态加以对照,或以自然状态的名义进行比较。”[1] 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以及十七、十八世纪的许多其他思想家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对自然状态进行了阐述,并且这一概念成为他们演绎其政治理论的前提。然而,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规定却不尽一致:它是一种社会性但却非政治性的状态还是一种非社会的状态,是一种和平状态还是相当于战争状态,是纯粹假设的状态还是现在或过去人类某些阶段的正式状态?对自然状态描述的细微差别,导致了他们政治制度设计的不同。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由于人们之间生来就趋于竞争、猜忌和争夺荣誉,所以当资源稀缺时,战争就不可避免。霍布斯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和卸除需花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没有规则、因而也缺乏秩序的混乱世界。

 

  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起点。他与霍布斯一样认为,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但他对自然状态的描绘和霍布斯的相比差异很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种和平、和睦的状态,他写道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拥有自由、平等、有财产权的自然状态,而绝非霍布斯所描绘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它所呈现的是一种自由而不放任、和平互助、安全和谐的景象。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平等的。

 

  与霍布斯、洛克假定的自然状态不同,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包含着一个由自然状态——社会状态——自然状态的循环过程。他认为人类进入社会之前确实经历了一种真实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里,个人享有完全的自由、独立和孤寂,野蛮人在丛林中漫游,无需勤奋,没有语言,没有固定的住所,不懂得何谓战争和社会联系,不需要同伴,也无害人之心,甚至未曾把他人区别开来。”[3]自然状态里人的理性是潜意识的,也没有知识和感情,在自然状态里,所有的人都是不受任何束缚的。人类摆脱自然状态后,才进入社会状态,开始了残酷的斗争、冲突和战争的时代。为了重新获得人的平等、自由,卢梭设计了一种新的自然状态以摆脱进入社会状态带来的弊端,并指出这个自然状态不是简单的重复已经经历过的和早已被人忘记的自然状态这里产生一个新的自然状态,然而这个新的自然状态和我们由之出发的那个自然状态不同,因为后者是一个纯洁的自然状态,而前者乃是极度腐化的结果。”[4]

 

  自然状态是对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发展和补充。自然法理论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西赛罗、塞涅卡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都对其进行过系统的阐述。自然法的观念认为,对于自然与对于人类社会双方都存在着某种确定的法则,在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所理解的自然法更多是指人的一种道德义务,在阿奎那那里更是如此;而从近代开始,自然法演化为对个人的某些基本权利加以保护的原则——自然权利的原则。自然权利就是一种根据自然法人们自然具有的权利。从阿奎那以后,自然法理论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从近代开始,它从一种从属于宗教的理论转变为基于人类理性的理论,从为政府的统治提供依据的理论转变成对政府进行批判的理论。近代第一位著名的自然法理论家格老秀斯及德国政治学家普芬道夫认为,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即使不存在上帝,或者他根本不关心人类的事务,自然法都同样存在并有效。[5]这就使近代自然法理论具有了自身独特的内容,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人权理论的基础。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人权与自然权利实际上是同义的,他们都是一种基本的和普遍的道德的权力。”[6]由于人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被公认为是一项自然权利,所以,从逻辑上说,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众多的理论家在国家的起源问题上采用了社会契约论。

 

试论近代欧洲政治学说的逻辑体系


  二、 社会契约与国家的建立

 

  格老秀斯认为,虽然自然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但由于人的恶意与无知,自然法常常受到侵犯,这就需要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的出现,这就是国家。它使一位主权者能够通过确立法律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使每一个人以正当的方式追求其应得的利益。格老秀斯表示,在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政府的形式,以及政府权利的范围,他相信,合法的政府只能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法则,也就是理性的命令的本质缺憾在于其仅在道德心上对人有约束力,而人的行为和意志并非由道德心或理性决定,而是由对于惩戒的恐惧和对奖赏的希求决定的。在自然状态下,存在对上帝或神的恐惧,但这种恐惧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霍布斯认为,需要建立一种环境,真正使遵守自然法则的人安全有保障,这首先需要很多人的合作,组成一个足够强大的群体惩办破坏契约及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同时抵御外敌的侵犯。这样的社会契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来国家的每一个成员与他人相互缔约承认他们多数一致赞同的人或集团作为最高统治者;二是投票选举决定谁或什么样的集团作为最高统治者,所有不是契约当事人的人,还停留在战争状态,因而是他人的敌人。[7]这样形成的一个法人就是国家(leviathan)。由于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是混乱的战争状态,因此,他解释的通过缔结社会契约组建国家的目的就不是追求高级的目标,比如幸福、自由等,而仅仅是通过惩罚保障安全、和平,也就是建立秩序。而建立一个专制的政府、通过高压手段就可以达到秩序的目的。因而,处于长期战争、混乱时期的思想家或者是经过长期战争侵扰的普通民众,对于一个能够结束战争的权力集团的要求是不会很高的,即使这个权力集团建立的是一个专制的政府,也容易取得民众的支持。而这个专制的政府也会以此来证明自己政体的合法性。这样的例子历史上经常出现,思想家当中比如中国古代的墨子,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等,政体上如法国的拿破仑第一帝国等。  普芬道夫也同样以社会契约论的方法来解释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国家与家庭、教会等等其他社会组织不同,后者是在人类社会性的推动下自然产生的,而国家的产生则是人们之间可以订立契约的结果。契约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所有的人为建立和维持一个市民社会而订立的契约,第二部分使这个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未来统治者订立的关于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的契约。国家以及国家的主权便是第二个契约的产物。[8]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中,人们过着一种和平、和睦的生活,但其中也有诸多不便之处,而且产生这些不便的原因主要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由于人的自私与相互间的敌意,而是由于他们的无知与片面,是由于每个人为自己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所产生的困难。人们为了克服这些不便建立了国家。也就是说,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偶尔出现的不稳定,是为了建立某种公正的稳定的执行自然法的机构,从而使自然法的原则得到完美的实现。换言之,人们所以建立政府是为了获得比在自然状态下更多的东西。关于社会契约的形成,洛克与普芬道夫一样,采用了双重契约的理论。既然人们是在市民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再通过与统治者的契约建立政府,那么即使推翻政府,也不会一下子回到自然状态。由此可见,洛克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具有自发秩序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的国家对全靠政府维持秩序的需求较霍布斯要小些。

 

  在卢梭笔下,随着自然状态下孤立的个人之间的不断交往,产生了更多的摩擦,作为自然状态下人性根基的自然的同情为自爱与同情间的冲突所削弱,而在这种情况下,自爱总是赢家。但并不是这些争斗引导人们建立了公民社会。私有财产的建立才是建立公民社会的真正原因。由于富人中的某些人意识到他的财产总是处于危险中和人民的境况的悲惨提出了一个建立公民社会的契约,这个聪明人看到通过其他人的同意来保证每个人和所有的人以反对侵略是可能的。恐怖的战争状态使这成为必然的并确保了穷人的默许。但这是一个骗局,富人给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控制以合法性的面孔因而便能够和平地享受它了,逐渐出现的不平等成为合法的了,而对穷人的压迫借助于公共武力得到了维持。也就是说,卢梭也同意公民社会的建立是由于契约,但这个契约是富人主导的、有利于富人的契约。

 

  总之,欧洲近代多数政治思想家从各自的学术思想和各自的社会现实出发,为论证自己心目中理想政体的合理性而设计了不同的自然状态,并对人们签订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不同目的进行了论述,按照逻辑,他们接下来就该推出自己设计的理想政体了。

 

  三、 政体的设计

 

  基于契约内容的差异,近代欧洲政治思想家们设计的政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以霍布斯为代表的主张君主专制的理论;以洛克为代表的主张有限政府的理论;以卢梭为代表的主张直接民主政体的理论。第一种大体上代表了欧洲封建贵族的政治要求,第二种代表了正在上升的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最后一种基本代表了经济剧变时期失意的下层民众的利益要求。

 

  基于对自然状态混乱状况的描述,霍布斯认为大家缔约时每个人都把自己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于某个人或一个群体,而这个群体能将其内部多数人的意见化作一个整体的意志,也就是说通过每一个人的授权形成国家权力的来源。即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担这一人格的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2]这样,公共权力或者国家就建立起来了。由于缔约时大家转让的是全部的权力,主权者是个独立的人格,不受缔约者的约束,臣民们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不能更换他,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君主专制的体制,在专制体制下,人们几乎没有任何对政府加以监督和控制的可能性,也谈不上任何的自由,因为连他们的思想和言论都要受到控制。霍布斯也承认,这样的控制太严密甚至是残酷,但如果考虑到秩序对于混乱的重要意义,忍受专制的统治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是值得的,他说: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相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2]当代学者阿森斯道夫也认为,现代国家不是建立在人类对拯救的希冀或实现政治本性的渴望上,而是对于死亡的恐惧和对自保的向往。一句话:最坏的规则也比没有规则好。

 

  历史上,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制度往往是专制制度,就其结束混乱、恢复秩序、提供人民基本生存环境来说,有其合理性。但一个社会建立起秩序后,人们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这时专制制度的弊端可能就会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对一种新型的政府形式的需求就会强烈起来。

 

  社会契约理论在近代欧洲流行的原因,从历史的眼光看是为摆脱基督教神学的国家神圣观念,为否定君权的神圣性提供理论基础,这也就意味着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这就是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理论。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欧洲)主要有洛克、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密尔等人。之所以要对政府进行限制,是因为:第一,国家只不过是人们为了实现安全与福利而创造出的一种工具,由此决定国家的权力及其活动必须以实现这些目的为限度,超出这个限度的国家权力与活动便成为非法的权力与活动。第二,国家本身是一种恶的东西,但人们为了便利的生活又必须借助于这一机构,它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如果不必要的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9]因此,应该尽可能的通过国家之外的其他途径来解决个人和社会的问题,减少国家介入的机会。第三,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并不必然具有超人的智慧,权力不等于真理。第四,国家权力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可能为掌握这种权力的人带来其他的利益,就是说,权力本身带有走向腐败的倾向,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必须受到监督和限制。

 

  自由主义者对权力性质认识的深刻,促使他们进行了大量政治制度方面的设计,目的是从政府的结构自身当中加入某些自我控制的机制,从而使政府的行为能够在相当的程度上摆脱掌握权力的人的好恶和愿望.他们设计的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机制包括两方面,法律的限制和制度的限制,后者又具体包括两项内容:代议制与分权和平衡机制。法治体现了平等的原则,是政府权力运行的依据;代议制体现民主的原则,是对直接民主的妥协、变通运用;分权和平衡机制则集中体现了政府设计上的技巧,是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实际运用。

 

  在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洛克最早提出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这种划分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权力的约束。他说: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0]但洛克的分权理论有个缺陷,他在区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时候是根据权力本身的性质,而在划分对外权的时候则主要是根据是否以契约为前提,这样就产生了混乱:既然对外权和执行权不同,又由同样的人行使,岂不违背分权的原则?

 

  孟德斯鸠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了改进。他明确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他和洛克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但不同于洛克的对外权,他把司法权列为第三种权力。他对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行使权力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其与一般的行政权力明显不同。简单的说,在孟德斯鸠这里,行政权力是一种主动的权力,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这种权力划分现以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更重要的是,孟德斯鸠还注意使三种权利之间保持制约和平衡,避免国家的分裂。他使立法机关分为上下两院,相互行使否决权;在使立法机关对执行机关监督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以否决权;司法机关者对立法和执行机关享有违宪监督权。这些设计后来被证明是控制权力的较佳安排。当然,孟德斯鸠非常重视各个民族不同的历史、地理和文化传统及民族性格的差异,认为这种法的精神对不同政治制度的运用有重要影响。 就民主的实现形式而言,自由主义思想家多主张代议制,洛克、潘恩、托克维尔以及密尔等都是代议制民主的提倡者,其中尤以密尔对代议制的研究最为深入。密尔和托克维尔一样,相信民主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但他对直接民主制又存在一种深刻的担忧,既担忧出现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也担忧完全由智慧尚未开化的普通民众掌握权力可能带来的文明的平庸化和无个性化。加之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巨大范围内直接民主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实,他主张实行代议制,也就是说,不可能由民众自己直接行使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但他们可以通过选举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代表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少数人利用自己手中的特权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这样,实行代议制民主既可以发挥民主的长处,又可避免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代议制民主的方法就是选举制,但密尔的选举制以财产权为基础,主张妇女和儿童不用拥有选举权,没有文化和没有财产而不能纳税的人不能拥有选举权,而且主张精英阶层投票时可以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票数。

 

  对于充满了政治浪漫主义的卢梭而言,所谓民主只能是人民的直接参与,任何形式的代议制都不是真正的民主制。他认为,主权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11]因此,卢梭认为,真正能实行民主制的只能是一个面积很小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在对重新建立社会契约之前的社会状态的描述中,认为人是不平等的,而他设想建立的契约就是为了恢复人的平等和自由。人们在订立契约组成共同体时,由于每个成员都同意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财富和自由,而且社会契约是在全体意志的情况下缔结的,所以,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服从社会契约、从而也是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而,他也是自由的,如果有少数不服从公意,多数人强制他服从,就是强制他走向自由。这是卢梭设计的一种真正的政治共同体的关键。为此,卢梭区别了公意众意的意义。另外,他给实现真正的民主开出了许多条件,因而他也认为民主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永远也不会存在。由于他对自由和民主的强烈追求,并且对直接民主的偏爱,极大影响了一大批后来者。他们按照卢梭的理想在现代民族国家范围内试图实行直接民主时,不幸导致了相反的结果。或者他们实行代议制民主时,却忘记了卢梭对代议制不是真正民主制的坚持,自封为民众利益的代表。这也使卢梭背上了极权主义者的恶名。

 

  总之,不管近代欧洲这些政治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有多少差异,对签订契约使自我权利的让渡是全部还是有所保留,因而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多么迥然有别,它们都采取了相同的逻辑论证方式,都把国家变成了人为设计的工具,这激发了人们改进国家制度的信心,从而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作者:刘天旭 来源:理论月刊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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