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权力政治占据着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中心舞台,而权利政治却被人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本文通过对权利政治概念的辨识,试图从历史的发展中寻求权利政治的理论脉络,从权力政治理论的发展中理清权利政治的存在状态,从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寻求权利政治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探求国际政治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的基本发展趋势。
权力与权利是政治学领域两个重要的基础概念。在政治学理论中,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1](P76)在国际政治中,摩根索创立了权力政治理论,并在国际政治研究中长期处于主流地位。而权利概念长期以来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处于隐性状态,人们强调权力而有意无意忽视了权利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忽视不仅造成了国际政治理论解释力的盲区,也为强大国家在国际政治实践中对弱小国家平等权利的践踏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深入研究国际政治理论中权利因素的作用,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政治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权利与权利政治
目前学界使用的“权利”概念从英文转译而来。英文“right”源于拉丁文的“jus”,对应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牛津辞典对right有三种解释,一是What is good, just, honorable,二是Thing one may do or have by law; 三是Legal authority or claim。“权利”既可以理解为某种正当性,正确性,又可以理解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地位或资格。在政治学理论中,“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渡的和不可取消的,其内容可以从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界定,是一种行为主体享有相应的利益、主张、资格、能力和自由。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并且与正义、道德规范、合法性紧密联系在一起①。既包括政治层面的内容,又包括价值层面的意义。
在国际政治中,由于国际社会呈现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行为体在这一环境下形成了自助的国际体系。1948年摩根索的《国家间政治》一书问世开始,权力政治作为国际政治的主要研究视角获得了普遍接受,长期以来权力占据着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中心位置,对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国际政治理论中的“权利”概念就展现出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权利与正义、合法性密切相关,强调一种国际行为体的正当利益和资格,这种状态建立在普遍认同的基础之上,以某种外在的道德和法律为标准。另一方面,权利与权力密切相关。在国际政治实践活动中,为了维护正当的利益和资格,权力作为一种手段,也是权利概念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国际政治理论中,权利应该被定义为“合理合法的权力和利益。”[2]
我国学术界,权利和权利政治研究的主要代表是梁守德教授。90年代以来,梁守德教授积极呼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政治理论的同时,提出了可能的解释理论——“权利政治”。他将权利定义为“合理合法的权力和利益”,认为国际政治就像一切政治一样,是争取和维护权利的斗争,无论国际政治的内容多么复杂,权利总是它的主体和核心,无论国际政治的终极目标如何界定,权利总是它的直接目标。权利以人为本,以维护人权、主权和球权为目标,并对抗强权政治。权利以法为准,要在国际社会有法可依,权利政治是法制政治。权利以力为基,依法使用权力,维护合理合法的权利,权利政治是合理合法的力量政治①。[注:①]梁守德:《中国国际政治学理论建设的探索》,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2)。另外,关于梁守德教授的权利政治思想,还可以参考梁守德、洪银娴著:《国际政治学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梁守德:《国际政治中的权利政治与中国国际政治学的建设》,载《国际政治研究》,2000,(4)等相关论著。
其他学者对于权利政治也有不同程度的论及。如秦亚青教授认为,“在国际政治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似乎有一条日趋明显的发展脉络,这就是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权利逐渐成为政治的目的,权利政治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核心内容……如果权力政治的确是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向,国际政治领域的权利政治色彩就会越来越浓重。”[3]此外,孙君健博士从个案分析的角度,运用权利概念对毛泽东的国际政治理论进行了考察。[4]
美国学术界,对权利政治的研究远逊于对权力政治的研究,相对于汗牛充栋的权力政治论著,有关权利的理论观点主要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流派论著中。如新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背景状态,认为霸权并不是形成国际秩序的必要条件,强调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机制和制度凭借其自身的职能和特性,可以在霸权国家逐渐衰落以后继续维持较高程度的国际合作。“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机制可能对那些希望解决共同问题和追求互补,而又不愿将自己从属于一个等级控制体系的各国政府来说,变得越来越有用。”[5](P76)在新自由主义理论中,霍布斯状态不再是国际体系必然的选择,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通过国际制度的作用,同样可以使国家保持合作状态。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改变了权力的表达方式,使权力在制度范围内以间接的方式表达出来,实际上抛弃了权力政治的绝对性,超越了权力政治的必然逻辑,从一个侧面论证了权利政治的存在。
以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理论对权力政治的存在基础提出了质疑。温特认为,“国际政治中权力分配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利益分配建构的,利益的内容又是由观念建构的。”[6](P167)物质因素是权力的基础,但物质本身并不是权力,相同的物质条件在不同的观念作用下会形成不同的意义。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由于相互之间互动形成的共有观念不同,相互之间可以表现为敌对、竞争与合作三种关系。建构主义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政治逻辑的唯一性,通过观念作用的引入提出了建立一种超越权力政治理论的可能性。
英国学派的理论传统来源于格劳秀斯主义的历史传统,以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为核心概念来描述国家间政治。这种介于现实主义传统与世界主义传统之间的社会思想,实际上强调处于社会中的国家行为体通过形成共同制度和国际法,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和秩序,并逐渐过渡到世界社会。这种理论是对权利政治条件的重要解读,虽然权利在英国学派的理论中并不处于核心地位,但权利政治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的结果。只有在社会而非自然状态的条件下,作为道德和行为标准的国际法才有可能形成。也正是在这种状况下,权利自身的目的性才能够合理的体现出来。可见,国际社会理论为权利政治提供了社会条件和基础的某种解释,另一方面权利政治也是国际社会理论的必然结果和归宿,因为只有合法约束国家行为,保证国家自身正当、合法的权利,才能最终实现国际社会秩序的目标。
中外学者对于权利与权利政治的探讨,开拓了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视野。但就目前的研究来看,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例如,权利政治的理论根源问题,权利政治的生成和发展问题,权利政治的现实存在特征和保障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利于进一步认识国际政治中权利政治的存在和发展。
二、权利政治的理论渊源 权利政治理论源自洛克、瓦代尔的国际权利思想、格劳秀斯主义和康德的思想(主要是后期关于国际和平的思想)。权利政治思想与霍布斯主义和马基雅维利主义对世界的认识完全不同。作为权力政治思想传统的霍布斯主义,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企图以伤害对方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由这种自然状态推论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其基本状态就是国家间的冲突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国家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纯粹的利益分配游戏,而利益永远是相互排斥的,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而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受任何道德或者法律、制度的制约,最基本的行为原则就是自助原则,为达目的国家可以不择手段。战争是国际政治的常态,而和平仅仅是上一次战争的恢复期和下一次战争的准备期。[7]
而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主义下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人们享有彻底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这种状态在自然法的原则下赋予了人们基本的自然权利。[8](P5-11)这种自然状态下,战争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存在一部分蓄意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因此为了自身所有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所有人都有以武力保卫自己权利的权力。任何人只要侵犯了他人的自然权利,就被自动剥夺他或她自己的自然权利。他认为当代世界仍然有两个地方存在自然状态:在野蛮人生存的岛屿上,以及“遍布世界的君主和独立政府统治者”[8](P11)之间。也就是说,洛克认为国际政治就是主权国家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行为方式和活动,因此按照自然法原则,保护天赋权利不受侵犯,是主权国家在国际政治活动中的基本特征。获得权利,维护权利是国际政治行为的核心和基本规律。
洛克的权利思想为权利政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但洛克并没有对权利观点展开进一步论述,所以对于这一思想的阐述并不完整。到了18世纪,瑞士法学家瓦代尔(Emmerich de Vattel,1714—1767年)将洛克思想运用到国际关系领域,并集中在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Law一书中体现出来。瓦代尔根据洛克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描述,认为国际关系受到自然法的统治,迫使独立的行为者——国家尊重彼此的权利。“这一不可分割的义务……导致每个国家的任何权利,或任何属于她的合法的东西免受剥夺。”[9](P160)因此,“正当防卫的权利属于每个国家——即使用武力抵抗任何对她或她的权利的攻击的权利。”[9](P161)国家拥有发动自卫战争的自然权利,被侵犯国家有权通过武力保护自己。这时,侵略国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任何国家都可以惩处它。瓦代尔发展了洛克的权利思想,从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发展为强调国家的自然权利,强调对于国家所拥有的自然权利的保护。瓦代尔甚至提出了早期集体安全的思想,为权利政治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也阐述了权利政治思想。康德认为,和平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和平状态必须是被建立起来的”,[10](P104)保证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是由三个层次的权利形成的:第一,建立共和制政体保证每个国家的公民权利的实现;第二,建立以共和国为基础的自由国家联盟,保证国际权利的实现;第三,加强民族之间的联系,保证世界公民权利,形成世界公民体制。康德从个人、国家、世界三个层面上论述了对于权利的保证与永久和平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追求自身权利的方式,康德认为“那种方式决不能像是在一个外部的法庭上进行诉讼那样,而只能是战争;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及其有利的结局,即胜利,却决定不了权利。”[10](P112)他谴责战争作为追求权利的手段,强调要通过和平联盟的方式维护保证联盟内国家的自由和权利。“这会是一种各民族的联盟,但却不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10](P110)康德对于权利与和平之间的关系形成了权利政治理论的又一理论基础。
近代中国“权利”一词的采用始于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所翻译的《万国公法》,该书用中国古代汉语中的“权利”来解释right。严复也曾使用“民直”、“天直”和“权利”等词来表达right的含义。[11](P122)中国开始逐渐接受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在这一时期,由于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忧外患,列强对于中国经济、政治和军事侵略严重威胁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对于权利的理解主要集中于维护国家主权方面。
康有为将权利理解为符合儒家思想体系标准的权力和利益,“《春秋》有临一家之言焉,有临一国之言焉,有临天下之言焉,自臣民身家之权利义务,与国家君相之权利义务,天下万国之权利义务,皆规定焉。权利义务者,《春秋》、庄生谓之道名分也。令人人皆守名分,则各得其所矣。”[12](P807)当时的士大夫阶层则进一步深入论述了权利的内涵,“夫权者,非兵威之谓也,非官势之谓也。权者,谓所执以行天下之大经大法,所持以定天下之至正至中者耳。执持者必有其物,无以名之,名之曰权而已矣。”[13](P406)
三、权利政治的历史发展
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权力政治长期占据着中心位置。一般认为,权力政治的思想渊源来自霍布斯和马基雅维利,而完整的权力政治理论始创于摩根索。摩根索认为,“国家政治一如其他一切政治,也是一种权力斗争。不管国际政治的最终目的如何,权力总是眼前的目的。”[16](P45)维持权力、攫取权力、显示权力是国家行为的终极目的。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权力政治理论发展呈现多元化。新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一种特定的能力。决定国家行为的是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形成的自助体系中实力的分配结构。[17]权力分配发生变化导致国家行为方式的相应变化,从而形成霸权的周期性发展过程。[18]90年代,进攻性现实主义和防御性现实主义理论兴起。虽然在对国家在权力需求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守住权力或者追求权力最大化是国家最基本的目的,“大国之间争夺霸权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19]
但是,从权力政治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却呈现出逐渐弱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其一,权力概念逐渐泛化。1948年至今,“权力政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明显的弱化和泛化趋势。从最初作为“控制力”的权力,[20](P93-94)发展到作为“能力”的权力。[17]由传统的单一物质权力发展为“硬权力”和“软权力”的综合;[21](P112)由传统的军事政治权力发展为对于“结构性权力”和“联系性权力”的综合;[22](P21)由传统的国家综合权力,发展为划分“总体权力”和“具体问题领域的权力”;[23](P33)按照权力借以起作用的社会关系的类型和产生影响的社会关系的特征,权力又可分为“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生产性权力”。[24]权力概念泛化的趋势反映出权力政治理论本身处于弱化的过程。
其二,权力理论的地位逐渐下降。古典权力政治理论中,国际政治活动围绕着权力展开,权力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在新现实主义理论中安全是行为目的,权力已下降为国家行为的手段。新古典现实主义者更是将国家权力弱化为决策者和外部环境的从属性因素。[25]在理论发展过程中,作为核心概念的权力的理论地位不断下降,显示了权力政治理论在当代国际问题解释上存在的缺陷,也反映出权力政治理论在当代的弱化趋势。
其三,权力政治理论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新自由主义强调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提出通过国际机制可以在相互依赖的世界经济政治中寻求合作。建构主义则更进一步否认权力政治对于国家利益和权力的假设,提出在无政府状态下通过共有观念,可以形成完全不同的国际文化。[6]从而否定了权力作为国际政治活动中心的必然性。对权力政治理论的挑战,也表明权力政治理论呈现出的弱化趋势。
在权力政治占据国际舞台中心并呈现弱化趋势的同时,权利因素逐渐显现,推动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进步。
在国际关系的发展中,权利因素在其中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随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欧洲国际体系逐渐形成,民族国家主权、领土和独立等原则被确立为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此外,还规定了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条款,对违约国可以进行集体制裁,确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等制度。在此之后,三十年战争和其他宗教战争中的对于平民的大规模抢劫和屠杀逐渐减少,国家之间的共同规则逐渐形成。虽然国家之间的战争仍然此起彼伏,大国之间的争夺也没有停止,但国家在大部分时间都能够遵守国际社会的基本共处原则,如保护各国大使馆的地位,遵守和执行达成的相关协议,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等。即使在大规模冲突和战争的时代,处于国际体系下的国家行为仍然能够体现出对于有关战争公约的遵守。1815年维也纳体系建立以后,通过国际会议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成为重要的方式,虽然国际会议受到大国主宰和控制,但国际会议本身就是权利政治因素的一个重要内容。
进入20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于没有限制的权力的巨大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权利政治的诉求更加强烈。在这种背景下,开始通过建立国际组织的方式协调权力关系,保障国际社会的权利分配公平。其中最具历史进步性的事件就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人们尝试通过建立一个国际协调机构来调整国际关系,保障国家权利,通过国际法来为国际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建立集体安全制度保证国家间冲突的政治解决,为主权国家提供维护国家权利的舞台,保障国际社会的稳定。虽然在这样的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实践过程中仍然无法摆脱权力本身的影响,但这种协调机构的建立本身就是人类向权利政治迈进的重要一步。此外,国际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各个领域国际组织的建立,形成了一个国际协调网络,保证国际合作在无政府状态下有序展开,为权利政治拓展了发展空间。二战以后,国际政治实践活动中权力政治虽然仍居中心位置,但权力政治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当今世界,强大国家以军事方式直接入侵或占领弱小国家,一定会遭到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如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不仅遭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而且联合国还通过多个谴责决议案,敦促越苏撤军。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两国最终撤军,恢复了柬埔寨和阿富汗的国家权利。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以及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反映了在当今世界权力并不是万能的。
从权利政治自身的性质来看,权利政治强调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意义的合法性标准对于权利政治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国际政治实践发展过程中,经过长期交往,国家之间逐渐形成了稳定的共识和权利标准,通过和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随着这种共识的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法的标准,即国际法体系。在国际社会环境下,能够成为合法性标准和道德标准的外在条件只有国际法体系。这种独特的地位导致了权利政治的发展过程中与国际法的发展相互渗透,相互促进。通过对国际法发展过程的探索,可以进一步明晰权利政治由弱到强的发展脉络。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6](P1)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于国际法的性质认识各有不同,但总体上一般认为国际法体系是一种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缺乏统一强制执行机制的“弱法”体系。即便如此,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国际政治中对于权利的不断认识并提供保障的过程。
近代国际法发源于欧洲。17世纪上半叶两件大事标志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是三十年战争的结束以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开创了以国际会议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则确认了欧洲许多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地位,破除了罗马教皇在欧洲的神权统治,国家主权原则、保护使节和互派常驻代表等国家正当的权利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二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于1625年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该书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内容,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奠基之作。此后,在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指导近代国家关系的一系列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国家行为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交往的深度和广度迅速扩大,近代国际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外交、海洋、战争、国际组织等领域都形成了众多完整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国际法建设从零散走向完整,从原则指导走向实体形成,适用范围从欧洲地区逐步扩及全球,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保证了国家权利的彰显。但也应看到,这一时期国际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扩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国际法如保护国制度、势力范围制度、领事裁判权等都成为列强扩张的工具,体现出权力因素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 两次世界大战后至今,以联合国的成立为标志,国际法体系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战以后,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成立,成员国签署《国际联盟盟约》,开始尝试通过全球性国际组织和世界性的国际法以保障国家权利。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建立了全球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并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形成现代国际法体系。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不断发展,殖民体系瓦解,新独立国家纷纷加入联合国,改变了国际力量的对比。原有的不平等原则如领土割让、保护国、领事裁判权等先后被废除,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以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原则、和平共处和互利互惠原则,等等,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简言之,众多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共处是国际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各国扩大交往的需求是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力。但是,国际法又是一定历史时期国际政治力量较量的结果,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国际政治力量的强弱对比,规定了一定历史时期国际法的本质。例如,近代国际法总体上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强国和亚非拉弱国之间的关系,保障的是西方大国强国的对外扩张,协调的是资本主义强国之间的关系,维护的是强国大国的国家权益。而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反映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正义要求,维护的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正当权利,尽管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差距,但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各国参与世界事务的平等化趋势。
在当今国际体系中,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在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世界政府的管理下仍有稳定的秩序,与国际法体系对于国家基本权利的维护是分不开的。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在时间上与权利政治的发展相互重合,在逻辑上紧密联系,形成了权利政治的法律保障。同时国际法体系的发展本身也离不开主权国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进行的不屈不挠的斗争。它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权利的认识不断加深和对于具体国际权利的不断落实。正如梁守德教授所指出的“权利,以法为准、以力为基”。
四、结 语
以“权利”为核心概念,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应形成一种与权力政治相区别的权利政治模式,这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理解。
第一,权利政治是一种理论假设。通过建构一种以合理的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为核心的国际政治行为模式,保证国际政治体系和谐有序地运行。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政治行为体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约定一致的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国际事务。以国际法为标准,限制霸权扩张,共同保护人权、主权和世界范围权利的协调一致。
作者:夏安凌 封 帅 来源:教学与研究 2008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