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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光谱学视角看《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

2016-06-28 10: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法制是当今最重要的政治理念之一,文章从光谱学视觉分析评价布雷恩·Z塔玛纳哈的《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一书,展现了法治在历史、政治和理论光谱中的定位,并提出给法治一个适当的定义

 

  一、法治在历史光谱中的定位

 

  首先,从古典起源而言,法治的诸多阐述都起源于古典希腊思想,尤其是柏拉图认为法律意在具有永恒性,对法治的忠诚是为了实现其稳定性和约束力,并主张政府应受法律约束;之后,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是应当包括政治平等下的自治、政府官员应服从法律、法律与理性相等同等。二者颂扬法治,但关注的重点在于直接反对开始提及的雅典民主主义者。

 

  其次,从中世纪而言,西方国家的法治是以缓慢的速度发展,处于一个黑暗的时代。典型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及其著作《神大全学》,其回应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官应该受法律的统治,不能随心所欲地裁断事物并认为不正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中世纪的日耳曼法认为,君主处于法律之下这一日耳曼习惯法命题,一直是被中世纪时期的独立渊源,对罗马的绝对主义观念提供了一种平衡器

 

  最后,到近代和当代而言,法治和自由主义一起相伴。自由主义中,法治强调个人自由的保护,而不是前自由主义那样强调集体的自治共同体的善。现代自由主义对法律自由的理解为:第一,只要法律是民主创制的,个人就是自由的。第二,只要政府官员被要求依法办事,个人就是自由的。第三,只要政府被禁止侵犯神圣的让个人自治领域,个人就是自由的。

 

  由此可见,法治在历史的进程中有着不同的回答,法治在历史的光谱中有着不同的定位,法治的概念和内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随着历史的发展仍然处于一个不断被定义的过程之中。

 从光谱学视角看《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一书

  二、法治在政治光谱中的定位

 

  目前,各国政府在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与社会规制解决一系列的复杂主题——如污染控制、消费者保护等导致了对外开放的自由裁量标准的更多求助。同时,行政行为也经历了某种程度上的合法化。比如,在美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官表现对行政决定的强烈服从。另外,对于向公共利益诚实信用这类与古典自由主义概念不相容的法律标准迅速增加,法律采用了日渐模糊且不确定的形式。对此,我们应怎样看待法治的地位呢?这些行为虽然遭到著名政治哲学家哈耶克等人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但是法治依然存在并发挥作用。政府要面对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就应当在法治的框架里进行依法行政。法治是政府行为的保障和正当性来源。这时,对于政治而言,政治提供了一个政府依法行政的方向和指引,提供了一个外部宽松的环境,而法律也是在某种程度上依照政治的路线和原则去实施的。

 

  三、法治在理论光谱中的定位

 

  根据布雷恩·Z.塔玛纳哈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法治的理论标签分以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两种定义:

 

  第一,关于形式法治,作者认为有三种备选的构想即由弱到厚的依法而治(法律是政府的工具)、形式合法性(普遍、面向未来、明晰、确定)到民主加合法性(合意决定法律内容)。这三种形式法治都有优缺点,但一个共性的问题都没有考虑到法律的内容即良善问题。

 

  第二,关于实质法治,作者进一步归纳了实质法治的版本即由弱到厚的个人权利(财产、隐私、自治)、尊严或正义到社会福利(实质平等、福利和工体体的存续),这样在形式法治下来考虑实质法治并从法律的内容往”(社会福祉)来倾斜。由此说明法治仍然处于一个不断被定义的过程,不同的理论家对法治有不同的观点甚至有针锋相对的观点,没有共识但同时又在理论光谱中有不同的定位。

 

  作者:张耀元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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