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是政治体制发展的重要一环,我国的监察制度自古有之。而在古代的监察制度中,西汉时期的刺史制度在体制设计、制度实施、监察效果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越性,对于当代政治发展过程中的监察体制设计仍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对西汉特别是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并结合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能够为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思路。
一、西汉刺史制度
(一)刺史制度的兴起
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总是与“专制”、“独裁”等词汇相联系的,因此统治者如何对地方实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就变成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
秦统一中国后,秦始皇废除了“分封制”的地方管理体制,开创了郡县制度,建立了多层级的封建官僚体制,由皇帝总揽全国大小事务。作为高度专权封建统治者,需要有专职的监督系统与监察体制来作为皇帝的“耳目”。因此,自封建统治确立之日起,就存在着一支独立而又特殊的体系——监察官系统。
作为皇帝“耳目”的监察官的主要职责就是遵照皇帝旨意,依据相关监察律法来实行对行政官员的监督与检查,而且独立于行政官僚系统之外。
刺史制度的形成起自秦代,“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监”即监御史,作为皇帝的亲信耳目去监察地方。
(二)刺史制度在西汉时期的发展
汉武帝即位之后,即下令开始对监御史制度进行改革,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废除了在当时已经失去行政监察作用的监御史制度。又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2]
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
二、西汉刺史制度的特点
西汉中期的刺史制度秩卑但权重。刺史仅为六百石官员,其职级只相当于当时的低级县令,秩品十分低下,却负责监察地方高级管理。而且可以通过百姓的检举以及每年的“行部”,对于地方官吏的“不正”之举进行弹劾上奏,甚至可以直接拘捕。
西汉刺史制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监察主体刺史与监察对象地方长吏之间监督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
当然, 封建社会的“法律”包括律、诏、令、科、比等多种形式, 甚至诸种法律形式之外,“汉故事”也具法律效应, 乃至于以“《春秋》之义”决狱也成了司法惯例。武帝设立刺史制度时, 要求刺史必须以“诏书”为依据, “以六条问事”。[3]这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刺史监察制度具有以下的特性:
权威性。前文也提到,刺史秩卑但权重, 其权力能够得到认可, 主要来源于法律,即皇帝颁布的“诏书”。即刺史的权力来源于皇帝,是“代天子巡狩”,代表皇权。正是在这种最高权威的保证下,西汉的刺史实现了“以卑临尊”,监察比自己秩级高的多的二千石郡国守相。
灵活性。刺史通常都是按照既定律法行事,但为了达到更好的监察效果,西汉刺史制度又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据前引《后汉书·朱浮传》可知西汉刺史监察只行劾奏,但遇到特殊情况时, 刺史可以自行处理郡国守相诸侯王相关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收捕”并处理与之有关的罪犯,而后上奏中央即可。这就使所谓的“先斩后奏”,这种灵活性使得刺史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
三、汉代刺史监察制度对当代政治发展的启示
汉代的刺史制度和当代的地方检察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中某些制度和规定体现出我国古代的政治智慧,值得研究和学习,特别是对于我国当前的检察制度的完善和监察机构的运行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要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许多制度设计虽然已经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会有许多障碍。以司法系统为例,地方检察院、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采取分级归口管理,确保监察权力独立
分级归口管理即明确各部门职权和责任,做到职权明晰,将责任落实到人。这种现代的管理体制在西汉刺史制度中也有着一定的体现,对刺史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刺史严格按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且监察对象也是固定的。
在我国当前的地方监察机构中,司法监督往往受到党内监督权和行政机构体系内部监督权的侵蚀,使得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削弱。
西汉时期的刺史制度虽然到后期逐渐衰落,但其制度设计、监察思想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仍值得我们去思考。
特别是在党的纯洁性建设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背景下,进一步开展和深化监察、监督工作成为党目前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西汉刺史制度更应该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作者:段艳兰 来源:初中生优秀作文 2015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