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宪法 宪政 宪政制度
一、宪政之我见
关于宪政的定义,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话方学者大多是从社会政治现实出发来解释宪政,角度各有不同,但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和保障人权。如,卡尔.j.费里德希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将学者们对宪政的认识概括为三点:(1)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3)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
国内学者多数接受毛泽东的定义,即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如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有学者从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上来阐述宪政的含义。WWw.133229.CoM如李龙、周叶中教授主张,“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一il,,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过程”。
笔者这里不敢对各家的说法妄加评论,仅表达一下自己的初浅认识。笔者认为:
宪法是一国公民共同签署的、赋予国家以公权力并对其进行分配和规范、以期实现大多数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契约。它并非国家与公民签订的“契约”,而是公民问为了共同发展达成的一个协议;公权力并非天生而巨大的,它是公民权利的让渡和集合,它的大小要根据情势而进行调节,不可能一味的限制和缩小,如战争来临的时候,公权力会极度膨胀,而和平发展的年代,公权力则随着民众权利的扩大而缩小;达成这个协议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多数公民生存以及更好的生存下去。
宪政是依据“善良”的宪法来实现国家的运作,“善良”的宪法应当体现多数公民的意志;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它应该根据情势的变更限制或赋予国家以公权力,其目标是维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使民众安居乐业。
二、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
宪政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哲学思想,在古罗马法学中孕育,又随着罗马法学的复兴运动冲破了中世纪的黑暗,终于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暴风骤雨中开花,经过二战的洗礼,在和平、发展以及世界融合的环境中瓜熟带落。
(一)宪政之种的“孕育期”
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应当成为城邦政治的基本准则。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亚里士多德更结合古希腊政治的现实,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优良城邦生活的基础,并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现法治的基本要素,并提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统治者必须依法而治的法律思想。古罗马法治理念直接来源于古希腊文明。代表了罗马法律思想最高水平的法学家西塞罗,高扬斯多各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笫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认为惟有上帝具有正确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限制权力已经初步成为宪政的内在主题,只不过这种限制力量来源于一种古希腊式的理性和正义。
(二)宪政之“花开”
真正要追溯宪政思想的源头及其内核,还必须回到中世纪神权政治时代。一方面,神学自然法思想在巾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权力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基督敦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继承了宪政的限权理念,但不可避免的借用“神”的名义,因而成为了禁锢思想的“帮凶”,宪政的发展经历了一段黑暗的岁月。
西方宪政的理论直接奠基于著名的启蒙运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最为深刻、全面地提出了宪政思想。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对于如何在“祛魅”后的世界实现人类共同的“善”展开了持久地争论,并以个体自由为预设,提出了许多具有明显占典宪政色彩的政治方案。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理沦,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从天国位移到世俗社会中,建立在个体自由的预设之上这客观上导致了一个后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成了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皈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种以限制权力为核心的宪政理念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政设计中得以体现,成为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三)宪政之“果熟”
二战后,世界进入了一个和平稳定发展时期,世界出现了大融合的趋势,其主题不再是争夺领土和土地可以说,世界的地域格局很难在这样的和平和制衡的环境下再发生巨变。因而,质的提升成了主要的选择,经济的发展成了各国发展的主旋律。丽宪政制度被实践证明了它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维持政局稳定的良方。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宪政制度发展的轨迹有很多不同之处,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的将宪政理念转变为治国的制度,使宪政之花结出了硕果,并影响着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特别是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国家,它的宪政制度模式可以说是宪政理念下最大的熟果。
三、我国宪政之路
(一)选择宪政之路的动因
西方法治传统历经两三千年摸索和斗争,如今影响早己超出西方成为世界政治主流。出现这一形势的根本原由,一是人类的历史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在权力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情况下,人民才是安全的,因而不能把不受制约的权力委托给任何个人或集团;再则也由于在立宪政体下能创造出专制主义无可比拟的卓越成就以满足人们的现实利益。
人类的共同目的是生存下去,或者说为了更好的活着。围绕着这一目的,在起源时代,我们的祖先学会了直立行走、使用工具、集体捕猎。随着人类数量的增加,族群的扩大,以前的地域的资源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为了得到更好的生存条件,族群间开始战争和征服,进而扩大了利益集团、形成了国家。国家中,有人是总统,有人是平民,有人是科学家,有人是农民……但这些人只是身份不同,在集团中担任的工作不一样而以,大家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活下去和更好的活下去。当今的世界无法再进行地域的扩张,各利益集团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局面,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发展也是现阶段我国的最主要的任务。我国拥有占世界六分之一强的人口,且人口还在增长,要使民众安居乐业,唯有不断的发展生产力和解
放生产力。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现状来看,在宪政制度下,一个国家不仅可以高效的合理的分配有限的资源,从而使国家强盛,人们的生活富足,而且可以通过“修补”、“改革”而维系之。宪政已经被证明了是一个社会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所以我们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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