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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宪政史劝独国宪政发展的启示

2015-12-13 11: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宪法 宪政 宪政制度


  一、宪政之我见
  关于宪政的定义,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话方学者大多是从社会政治现实出发来解释宪政,角度各有不同,但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和保障人权。如,卡尔.j.费里德希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将学者们对宪政的认识概括为三点:(1)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3)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
  国内学者多数接受毛泽东的定义,即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如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有学者从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上来阐述宪政的含义。WWw.133229.CoM如李龙、周叶中教授主张,“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一il,,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过程”。
  笔者这里不敢对各家的说法妄加评论,仅表达一下自己的初浅认识。笔者认为:
  宪法是一国公民共同签署的、赋予国家以公权力并对其进行分配和规范、以期实现大多数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契约。它并非国家与公民签订的“契约”,而是公民问为了共同发展达成的一个协议;公权力并非天生而巨大的,它是公民权利的让渡和集合,它的大小要根据情势而进行调节,不可能一味的限制和缩小,如战争来临的时候,公权力会极度膨胀,而和平发展的年代,公权力则随着民众权利的扩大而缩小;达成这个协议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多数公民生存以及更好的生存下去。
  宪政是依据“善良”的宪法来实现国家的运作,“善良”的宪法应当体现多数公民的意志;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它应该根据情势的变更限制或赋予国家以公权力,其目标是维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使民众安居乐业。
  二、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
  宪政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哲学思想,在古罗马法学中孕育,又随着罗马法学的复兴运动冲破了中世纪的黑暗,终于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暴风骤雨中开花,经过二战的洗礼,在和平、发展以及世界融合的环境中瓜熟带落。
  (一)宪政之种的“孕育期”
  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应当成为城邦政治的基本准则。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亚里士多德更结合古希腊政治的现实,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优良城邦生活的基础,并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现法治的基本要素,并提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统治者必须依法而治的法律思想。古罗马法治理念直接来源于古希腊文明。代表了罗马法律思想最高水平的法学家西塞罗,高扬斯多各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笫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认为惟有上帝具有正确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限制权力已经初步成为宪政的内在主题,只不过这种限制力量来源于一种古希腊式的理性和正义。

  (二)宪政之“花开”
  真正要追溯宪政思想的源头及其内核,还必须回到中世纪神权政治时代。一方面,神学自然法思想在巾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权力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基督敦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继承了宪政的限权理念,但不可避免的借用“神”的名义,因而成为了禁锢思想的“帮凶”,宪政的发展经历了一段黑暗的岁月。
  西方宪政的理论直接奠基于著名的启蒙运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最为深刻、全面地提出了宪政思想。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对于如何在“祛魅”后的世界实现人类共同的“善”展开了持久地争论,并以个体自由为预设,提出了许多具有明显占典宪政色彩的政治方案。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理沦,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从天国位移到世俗社会中,建立在个体自由的预设之上这客观上导致了一个后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成了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皈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种以限制权力为核心的宪政理念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政设计中得以体现,成为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三)宪政之“果熟”
  二战后,世界进入了一个和平稳定发展时期,世界出现了大融合的趋势,其主题不再是争夺领土和土地可以说,世界的地域格局很难在这样的和平和制衡的环境下再发生巨变。因而,质的提升成了主要的选择,经济的发展成了各国发展的主旋律。丽宪政制度被实践证明了它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维持政局稳定的良方。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宪政制度发展的轨迹有很多不同之处,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的将宪政理念转变为治国的制度,使宪政之花结出了硕果,并影响着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特别是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国家,它的宪政制度模式可以说是宪政理念下最大的熟果。
  三、我国宪政之路
  (一)选择宪政之路的动因
  西方法治传统历经两三千年摸索和斗争,如今影响早己超出西方成为世界政治主流。出现这一形势的根本原由,一是人类的历史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在权力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情况下,人民才是安全的,因而不能把不受制约的权力委托给任何个人或集团;再则也由于在立宪政体下能创造出专制主义无可比拟的卓越成就以满足人们的现实利益。
  人类的共同目的是生存下去,或者说为了更好的活着。围绕着这一目的,在起源时代,我们的祖先学会了直立行走、使用工具、集体捕猎。随着人类数量的增加,族群的扩大,以前的地域的资源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为了得到更好的生存条件,族群间开始战争和征服,进而扩大了利益集团、形成了国家。国家中,有人是总统,有人是平民,有人是科学家,有人是农民……但这些人只是身份不同,在集团中担任的工作不一样而以,大家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活下去和更好的活下去。当今的世界无法再进行地域的扩张,各利益集团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局面,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发展也是现阶段我国的最主要的任务。我国拥有占世界六分之一强的人口,且人口还在增长,要使民众安居乐业,唯有不断的发展生产力和解

放生产力。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现状来看,在宪政制度下,一个国家不仅可以高效的合理的分配有限的资源,从而使国家强盛,人们的生活富足,而且可以通过“修补”、“改革”而维系之。宪政已经被证明了是一个社会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所以我们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二)对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建议
  宪政制度不是简单几道法令或是几部法典就能建立起来的,它是一个体系,其有内核还有外延,甚至要考虑诸多的“环境”因素,这些“环境”因素包括人文环境、地域环境、经济环境等等。而且,随着时间的迁移,“环境”因素的变化,宪政制度需要不断的“修”、“补”完善。宪政制度是动态的,是与时俱进的。因而笔者就现阶段,提出对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首先,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西方国家的宪政历程正在不断映证着“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辨证唯物主义的真理,真正实现了依宪治国的国家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也达到了时代的巅峰。而我国面临的是在有限的国土面积、有限的自然资源环境下,维系l3亿人甚至更多人的生存,并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的国家必须足够的强大昌盛,因而发展经济是首要的任务。
  其次,正确认识我国当前国情,确立宪政制度建设的框架和步骤。从当今的世界看,在宪政理念下治理国家是主流,宪政理念真正制度化且卓有成效的主要是几个发达的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等他们的宪政发展史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宪政制度建设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经历了不下百年的时间,可以分为:初创阶段,即宪政理念的确立和成熟期,如英国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到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从1776年《独立宣言》到后来的各修正案,日本从19世纪末明治维新n-战结束日本重建。对于中国来说,可以从洋务运动开始纪元,我国和日本比较相似,经历了被侵略和政权更迭,直到新中国成立及文革后才真正的确立“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且关于宪政制度建设的理论并未完善,特别其核心价值并未植根于民众的血液中,可以说我国处于这一阶段的末端。实践阶段,即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依宪治国,并不断完善宪政制度的过程。这个阶段伴随着一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宪政制度一方面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机器和他国政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一过程,一国的宪政制度将会随着该国国情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它是没有期限的,除非人类发展到新的、更高一层的阶段——如全球联盟,向宇宙殖民等。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经济高速发展,民众对“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意识在不断增强,宪政制度建设的论处于边实践边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说我们也站在了实践阶段的开端。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在处于宪政制度建设的过度期,一方面,宪政制度理念和框架需要完善;另一方面,宪政在推进和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对于宪政制度理念和框架的完善,笔者仅提两点建议:
  第一,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教训,但不同的国家其宪政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方式是不同的,宪政之路不仅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传统,我们不能大步流星逾越宪政发展的必经阶段,不能盲目的复制他国的模式。
  第二,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分阶段的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一步一个脚印迈进宪政的大门。我国的国情是:虽然经济发展的速度惊人,但人均gdp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而发展经济任然是当前的首要任务;虽然我们在不断的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工作,但一些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法治信仰并未培植起来,因此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的关键;虽然我们有成文的宪法及法律,但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不完善,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未明确,因此,明确违宪审查制度、推进宪法诉讼制度确立将是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总之,我们国家的宪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要。我们在需要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科学的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既不要孤芳的夜郎自大,也不要盲目的崇洋媚外,更不要想一步登天,应当在立足于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西方宪政发展的成功经验,稳步的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使国家能够长远而稳定的发展,使人民安居乐业,使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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