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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的剖析

2015-09-08 09: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 键 词] 权利;悖论 
  [论文内容摘要] 通过对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梳理和研究,我们发现,在现实社会的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都充满悖论。对弱势群体而言,平等权常常走向它的反面;自由权总是与其失之交臂;财产权可望不可及;安全权更是既虚无又缥缈。 
  一、平等权悖论 
  在普通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平等权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这种纯粹经济形式上的平等在三个层面得到展现{1}:首先,如果我们只考察市场经济的形式规定,那么在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商品交换规定中,等价交换的规则使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他们之间不存在对立。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社会职能的平等。其次,交换者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这是市场经济客体地位的平等。第三,上述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的平等地位只有通过交换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此时,主体表现为平等的交换者;而客体则表现为平等的等价物。这是市场经济主客体平等地位实现途径的平等。交换者特殊需要的差别和被交换商品自然特性的差别是主体之间社会平等的基础。他们之间通过生产和交换而相互得到满足,于是他们彼此处在平等的关系中。当然,这种纯粹经济形式上的原初平等已经越来越渗透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对于系列平等权,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它无非是要求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独立的个体。因此,它是个人之间分立化的要求{2}。社会主体要求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在获得政治解放后,其独立性和利己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张扬,能够抵抗各种公共权力对独立主体的抑制和扼杀。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这种平等权却走向了它的反面。 
  首先,马克思认为,在形式平等的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简单交换中,平等就已经被破坏了。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商品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就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成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所有者总是用他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因此,这种“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 
  其次,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相交换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过程:第一个是交换过程;第二个是生产过程。第二个过程是资本家榨取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过程。他设计了一个“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来揭露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交换规律背后隐藏着的不平等性和剥削性:“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3}也就是说,进入生产领域之后,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之间,平等权失去了现实性。甚至平等意识以及恻隐之心在逐利机制面前也可能严重扭曲:资本所有者对动物有一颗仁慈的心,而对为他创造财富的有血有肉的工人却是冷血的、无情的。这在各个地区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可谓层出不穷。例如,不久前各大媒体曝光出来的“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证。这是正在推行资本运作机制初期的当代中国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仅仅是在流通领域里的一种表象,而且仅仅是在契约上的表象。“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其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4}。也就是说,离开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交换的合同领域之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就荡然无存。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社会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甚至人格尊严的平等也消失了。资本所有者成了主宰者,劳动力所有者成了被主宰者。而且,平等权的性质也发展了实质性的转变:由原本人的地位的平等转变成物(资本)的地位的平等。这就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5}所以,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现实社会里,“平等权”最核心的要义就转变成了资本剥削劳动力的条件的平等权。就像马克思所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6}对工人而言,“在资本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7},就是平等地接受资本的剥削。这种“平等”对工人来说其实是最大的不平等。 
  二、自由权悖论 
  在普通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不光平等权得以确立,而且自由权也得到确立。马克思认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实现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8}也就是说,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及其规则确立了社会秩序中的平等权原则;而交换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关系及其行动规则则确立了社会秩序中的自由权原则。马克思认为,自由范畴的最初含义是经济自由,即“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9}。如果经济自由向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延伸的话,这种自由权通常被理解为“人在不损害他****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并被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 
  这种自由权有如下特征:“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11}。而且,“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因此自由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立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12}。所以马克思说,“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13},是“人脱离自己所属的共同体、脱离自身和别人的表现”{14},“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5}。另外,因为“他人的自由同样也是我的自由的前提”{16},所以他人的自由也就转变成为我的自由的实现的最大障碍。而且是我的需要“使我能强制另一个人,驱使他进入交换制度”{17},同样也是他人的需要使他人能强制我,驱使我进入交换制度。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18}。 
  如果凝练马克思的这些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自由权背后其实包含着鲜明的自利性、分立性和互为工具性。这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也许可以称为是合理自利。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权所禀赋的这些特性却使其具有不可克服的异化性,成了个体自身无法把握的、外在的,甚至反过来统治自己的东西。因为这些特性使得物质资源取得了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使物成了一切的主宰,而自由的实现程度则仰仗于其对物的拥有程度。因而,在现代社会里,获得独立性和自由的是物而不是人。 
  具体到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交换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从表面上看,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完全遵循市场的规则,进行非常自由的等价交换,但是在这些过程背后,进行的却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表面的自由就消失了。 
  因为在资本****的社会里,工人的“自由权”最核心的只能是出卖自己唯一财产——劳动力——的“自由权”。而且,就是这种自由权也是非常有限的,它总会转化为工人的无自由。自由劳动者必须要为一定的工资进行强制劳动。这首先表现在他们必须被迫按照资本规定的条件劳动;其次表现为在资本运作步入正轨之后,通过工人之间的相互竞争而把这种强制劳动强加给工人。而且,“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的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作为别人辛勤劳动的制造者,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19}。马克思说,商品交换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的真正乐园。因为“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20}。也就是说,在这个领域里,首先,商品的买卖,包括劳动力商品的买和卖是根据所有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其次,商品所有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都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再次,他们都能够完全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东西。最后,利己心使他们发生关系,他们双方都只顾自己。因此,这里的一切都是预定和谐的。然而,一离开这个简单的交换领域,自由的就只有资本所有者,而劳动力所有者则是被迫进行强制劳动的人。况且工人的这种自由是以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只有靠剩余劳动才能买到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劳动的许可为前提的。就是这点“自由”一旦被资本排除在生产领域之外,它也毫无意义。这种情况在机器大生产的时代非常普遍。马克思称这种机器排挤工人、使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无从实现的情况为“劳动资料扼杀工人”{21}。因此,这种“自由”最终都转化为资本剥削劳动力的自由。而对工人来说,“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22}。因此,在资本****的社会条件下,自由对资本而言就是剥削劳动力的自由;对工人来说就是被强制接受资本剥削的没有自由。因此,“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23}。自由权的“主体”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人的自由权转变成物的自由权。 
  三、财产权悖论 
  马克思指出,“财产权”指的是每个公民“‘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是一种强调人具有“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24}。这种权利是自由权在私有财产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如马克思所言:“自由这一****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25}它实际上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从这项权利的内容上看,它所肯定的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但是,从道德的方面看,这种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其基本逻辑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分立与相互防范。然而,在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关系中,这种以人与人之间的分立为前提的财产权也同样存在严重悖谬。 
  在马克思看来,财产通常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以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另一种是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财产。马克思在关注前一种财产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后一种财产。他说,劳动力是雇佣工人唯一的财产{26}。这种财产权的存在以劳动与劳动条件的分离为前提。同样,以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要转化为可以自我增殖的财产——资本——也以此为前提。就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27}在这里,劳动是同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分离的,同劳动的全部客观性相分离的劳动,是抽掉了劳动的真正现实性要素而存在的活劳动。“这是劳动的完全被剥夺,缺乏任何客体的、纯粹主体的存在。是作为绝对的贫困的劳动:这种贫困不是缺少物质财富,而是完全被排除在物质财富之外”{28}。 
  正是这种分离使劳动力所有者没有任何以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也正是这种分离,使得“‘自由’工人……在社会条件的逼迫下,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格出卖自己一生的全部能动时间,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就像以扫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出卖自己的长子继承权一样{29}。同样也是这种分离,使得在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过程中,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因为在这种交换中,工人为了取得物化在他身上的劳动的等价物,就要提供他的能够创造价值和增殖价值的活劳动。因此,工人以丧失任何物的形式的财产为代价造就了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的存在、增殖和巩固。这样,私有制的所有权规律就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让渡自身劳动的规律。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就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这种财产权对只拥有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财产的工人来说就是无权,就是没有对以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的支配权力。而且,没有以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权的工人要想实现自己唯一的财产权,就必须为前一种财产权创造增殖了的财产,使这种财产权获得活的灵魂——不断自我增殖。 
  马克思指出,工人从进入资本家的工厂时起,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在劳动过程中,工人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正是资本家的财产权得以巩固、发展和壮大的原因。所以在资本家看来,“工人劳动的时间就是资本家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时间。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么他就是偷盗了资本家”{30},就是侵犯他们的财产权。因而马克思说:“当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要素时,当他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像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指吮吸劳动——引者注)。”{31}吮吸由劳动力商品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吮吸由雇佣工人创造出来的、超过自身劳动力价值的财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就成了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劳动产品对劳动者来说成了异化的、外在化的存在。进而,在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就变成这样:所有权在资本方面转化为对雇佣工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雇佣工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力方面则转化为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这样一来,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就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的权利虚空化。 
  四、安全权悖论 
  安全权是个人对国家的一种要求,也是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对个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内容是国家“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32}。因此,安全权的概念是一个防范性的概念。“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33}。可见,安全权也没有超出人与人之间的分立性和相互防范性逻辑。而在资本****的社会里,这种安全权首要的是保障资本剥削劳动力的安全。因而,在资本家看来,“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了资本家”{34},是对资本****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他们要想尽千方百计来扼杀类似的人和事,以保障资本增殖价值的安全性。然而,对资本而言是安全保障,对劳动力所有者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没有安全保障,这种状况在自由工人的命运里表现得异常突出。 
  马克思指出,在自由工人的概念里已经包含着他是赤贫的,或者是潜在的赤贫者。首先,他们就业的安全、获得维持基本生活资料的安全等在资本****的社会里是极其脆弱的。因为,如果资本家不需要工人的剩余劳动,那么工人就不能实现自己的必要劳动,不能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一旦自由工人没有任何财产,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时,安全权对他们来说就失去任何意义。其次,既然使工人生产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是资本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必要劳动被腾出来。这样一来,工人成为赤贫者的机会就增加了。而且,伴随着资本增长和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的展开,工人之间也同时进行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劳动愈是不能给人以乐趣,愈是令人生厌,竞争也就愈激烈,工资也就愈减少。工人想维持自己的工资总额,就得多劳动”{35}。这种状况又使工人陷入了工作愈多,所得的工资就愈少的困境之中。因此马克思说,过剩人口同赤贫是一回事。而且,工人人口相对过剩的可能性随着资本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不过这并不是因为社会生产力降低了,而是因为社会生产力提高了。确切地说,是因为所使用的劳动同所使用的资本相比减少了。由此,马克思得出,在资本关系的基础上,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必然会产生永久性的工人人口过剩。对于过剩人口而言,依靠自身的力量安全难以得到保障,需要公共权力的强有力介入,构建基本安全保障体系。而且在大工业时代,普遍的“机器排挤人”现象使得“过剩人口”更是变本加厉。资本家阶级总是力图把工人的工资水平压低到“维持动物般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和生活资料”的水平,使得工人处在纯粹牲畜般的境地。“工人人口本身在生产出资本积累的同时,也以日益扩大的规模生产出使他们自身成为相对过剩人口的手段”{36}。过剩人口形成一支可供支配的产业后备军,它绝对地隶属于资本,为不断变化的资本增殖需要创造出随时可供剥削的人身材料。这种过剩人口的大量存在使资本增殖得到了多一重的安全保障。“工人阶级……愈迅速地扩大和增加支配它的他人财富,它就能在愈加有利的条件下重新为资产阶级增殖财富、重新为资本加强权力而工作——这样的工作无非是它本身在铸造金锁链,让资产阶级用来牵着它走罢了”{37}。 
  劳动生产力越增长,资本造成的劳动供给比资本对工人的需求就增长得越快。工人阶级中就业部分的过度劳动,扩大了它的后备军队伍。而后者通过竞争加在就业工人身上的增大的压力又反过来迫使就业工人不得不从事过度劳动和听从资本的摆布。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从事过度劳动迫使他们的另一部分无事可做。反过来,他们的一部分无事可做迫使他们的另一部分从事过度劳动。这成了各个资本家致富的手段。同时,它又按照与社会积累的增进相适应的规模加速了产业后备军的生产。因此,马克思说:“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力(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任何增长……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也就是只会使支配劳动的权力更加增大,只会使资本的生产力增长。”{38}工人劳动越多,为别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提高,他们的就业形势就越严峻,他们充当资本增殖手段的职能也就越没有保障。进而,甚至连妻儿老小的饭碗、生存等也得不到安全保障。因此,工人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也许,当今社会“过劳死”发生率呈上升态势的状况正是工人的安全权越发没有保障的有力左证。一句话,“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39}。这是在资本关系条件下劳动的结果与劳动主体之间的悖谬。而且,“使相对过剩人口或产业后备军同积累的规律和能力始终保持平衡的规律把工人钉在资本上,比赫斐斯塔司的楔子把普罗米修斯钉在岩石上钉得还要牢。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40}。 
  另外,马克思认为,资本推动的生产的每一步发展都是靠敌视人,把人变成片面发展的人,把人变成机器的附属物,把人变成非人而达到的。此间,去安全化的状况在工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里可谓随处可见。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评论:“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力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从而使劳动失去内容,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被并入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过程的智力与工人相异化;这些手段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变得恶劣,使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屈服于最卑鄙的可恶的****,把工人的生活时间变成劳动时间,并且把工人的妻子儿女都抛到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41} 
  因此,在这样的劳动中,工人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一旦有可能,工人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工作。对他来说,劳动不是他的生活的一部分,它只不过是挣钱的方法罢了。相反,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而且,资本关系按照它的矛盾的、对立的性质,还把浪费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压低工人的生存条件本身看作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从而看作提高利润率的手段。“资本主义生产对已经实现的、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异常节约的。相反地,它对人,对活劳动的浪费,却大大超过任何别的生产方式,它不仅浪费血和肉,而且浪费神经和大脑”{42}。总之,资本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尽管非常吝啬,但对人身材料却非常浪费。就如马克思所言,在资本家看来,“如果为利润而杀人,那么,杀人并不就是杀人犯”{43},“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44}。所以,强者和强势群体的安全权总是意味着弱者和弱势群体丧失安全权。 
  注释: 
  {1}{8}{9}{11}{17}{18}{28}{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3、197、195~196、196、198、196~197、252~253、268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徐俊忠、钟明华、韩安贵:《历史·价值·****:重读马克思》第365页,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③④⑤{6}{7}{19}{20}{21}{22}{26}{27}{29}{30}{31}{34}{36}{40}{41}{4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61~262、200、436、324、283、344、199、473、334~335、261、782~783、300~301、260~261、221、260~261、692、708、708、82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0}{12}{13}{14}{15}{16}{24}{25}{32}{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438、345、430、430、438、438、438、439、43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59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5}{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77、37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2}{4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5、10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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