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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批判性解

2015-09-08 09: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键词] 公共产品;市场失灵;社会需求;社会利益;唯物史观
  [摘 要] 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概念,公共产品理论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才能科学揭示其本质,正确看待其供需特性以及选择合理的供给模式。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之所以会在定义、特性以及分类上具有误导性,在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上具有虚伪性,在以市场失灵作为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上具有局限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方法论上的错误性。
  一、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路径与研究框架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历经近3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和丰富,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公共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①一词最早由林达尔(Lindahl)1919年在《公平税收》中提出。不过早期学者如休谟、斯密等,虽没提出这一用词,但针对事物公共性论述了公共产品问题。萨缪尔森指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为公共产品。[1][2]但是“萨氏”将所有产品分为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未免过于简单。[3][4]
  公共产品特性和分类一直为学者所关注,例如马斯格雷夫(1959)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混合产品和有益产品;[5]奥斯特罗姆夫妇(2000)将产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物品和公益物品。[6]
  传统观点认为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有效供给公共产品,政府应承担供给责任。但是科斯1974年在《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公共产品供给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观点。此外,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出现“政府失灵”问题,也促使学者探索政府之外的供给方式和模式。例如德姆塞茨(1970)指出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某些公共产品。[7]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由第三部门即非营利部门提供公共产品,论证政府和第三部门的合作互补关系。[8]奥斯特罗姆夫妇(2000)提出多中心供给理论。[6]
  有些经济学家指出,政府供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亲力亲为、直接生产,施莱弗指出当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比较完备的合同时,私人生产公共产品比政府更有效率。[9]但是宪政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供给关键不再是效率,而是制度设计,没有有效的集体决策制度,公共产品无法有效供给。[10]
  现实中人们往往不能或不愿表露真实偏好,蒂布特(1956)指出“用脚投票”以表露偏好。[11]格林和拉丰(Green and Laffont)设计非市场机制诱导提供公共物品所需信息。[12][13]
  以上是间接偏好表露法,近些年经济学界以调查和问卷形式获取个人对公共产品偏好,被称为“或有估价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是直接偏好表露法。
  地方性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产品理论的延伸。奥兹(Oastes)在《财政联邦主义》中指出,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量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14]全球公共产品实践与理论的发展,[15]对已有公共产品概念及供给机制形成新的挑战,为国内公共产品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实验机会。
  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发展路径可以看出,对公共产品研究基本形成以下研究框架(见表1)。
  
  二、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批判性解读——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
  1.公共产品定义、特性以及分类的误导性。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基本的特性,不可分割性、共同性等多是从基本特性派生出来的,其目的是使定义与特性更具现实解释力。但是公共产品这些特性从根本上说是产品具有的物质技术特性,是基于产品自然属性的纯技术性判断标准,只是抽象出“非竞争”和“非排他”作为假设特质。用这些特性认识公共产品,一方面无法摆脱就现象论现象的认识怪圈,误导人们只从物质技术特性即自然属性出发,而对决定公共产品本质的社会属性视而不见;另一方面,误导人们在公共产品供给措施和政策上做出错误选择。
  例如,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1]可以看出,非竞争性只是产品消费机会均等性即消费属性在现实中的片面表现,许多私人产品例如私人花园,其美景、花香就符合“萨氏”的非竞争性标准。虽然布坎南等对“萨氏”定义提出异议,但也不过从公共产品一些表象出发做了补充和拓展。如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是根据一定范围内的消费机会平等性和非排他性对产品从私人产品到公共产品的转换作了连续性处理。[4]这种认识虽更贴近现实,但是仍是从现象上把握公共产品性质,只不过更加注重了一定范围内产品自然属性带来的效应。
  如果以西方公共产品定义、特性为标准,对同一产品例如教育进行判断,其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例如巴罗教授认为“教育是纯粹公共物品”;布坎南和萨缪尔森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可见,对同一产品进行公、私判断会产生不同认识,无疑会给供给政策制定和措施选择带来很大的误导性。因此,使用“萨氏”基于自然属性的技术判断标准,抛开历史性、社会性,从根本上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不能做出符合历史逻辑的科学解释。对公共产品进行界定并科学认识本质应从其社会属性出发,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分类主要依据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程度和产品形态等。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程度出发,只能对公共产品做有限个罗列,这种有限性源自对公共产品自然属性把握的不完全性和片面性。从产品形态分类拓展了对公共产品的认识,将长期忽视的制度和文化形态公共产品纳入到范畴中。但是这种分类依然淡化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实际上就是淡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以及制度等性质的决定作用,用这种割裂内在联系的方法,粉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
  2.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虚伪性。
  表面看,公共产品是为满足公共需求、为社会公共利益由公共部门即政府提供的一种产品。这种“公共”性,似乎看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普通社会大众需求和利益服务的“美景”。但是将这种“公共”性纳入历史分析框架,就能够揭开“公共需求”、“公共利益”的虚伪面纱。
  “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很大的虚伪性。这种看似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只有成为符合资产阶级利益需求并为资产阶级共同利益服务时,才能成为一种能被满足的需求,也就是说某种公共产品只有在给整个资产阶级带来的收益大于损失的时候,它才能被有效供给。[16]例如规制环境污染的公共产品在威胁到社会普通大众生存的情况下还不能得到有效供给。这说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决定社会普通大众公共需求能否满足、公共利益能否维护取决于这种公共产品能否符合资产阶级共同利益需求,能否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

  只有资产阶级把其“特殊社会”的需求上升为社会的普遍需求,把其局部的资产阶级利益上升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把资产阶级追求原则上升为社会的普遍原则,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和维护。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林木所有者一方面以受害人身份要求获取对私人利益的赔偿;另一方面又利用自己的立法者身份,打着“公众惩罚”的名义,企图将自己的私人利益公共化,获取更大的利益。[17](P277)可见“公共需求”、“公共利益”的实质是以资产阶级公共需求为出发点,并从根本上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而服务的。只不过,资产阶级这种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从形式上泛化为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披上了看似美好的虚伪面纱。
  由于“公共”性,似乎公共产品供给与公共部门即政府有了天然的联系。但这种由“公共”性引发的政府供给,其实质是为了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顺畅运行,满足资产阶级私利需求而引发的。马克思指出在一些国家,“甚至可以在生产方面感到铁路的必要性;但是,修筑铁路对于生产所产生的直接利益可能如此微小,以致投资只能造成亏本。那时,资本就把这些开支转嫁到国家肩上,或者,在国家按照传统对资本仍然占有优势的地方,国家还拥有特权和权力来迫使全体拿出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而不是一部分资本来兴办这类公益工程”,这是因为资本“总是只寻求自己价值增殖的特殊条件,而把共同的条件作为全国的需要推给整个国家”。[18](P24)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国家采取的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以表面上“公共利益”代表的姿态出现,但是它集中体现了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性质。那么政府活动必须与国家本质保持一致,由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其根本目的在于为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使整个社会成为实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径或工具。
  3.以市场失灵作为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的局限性。
  由于公共产品特性致使分散的市场力量不可能有效提供,供给存在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供给提供理论依据,[1][2]市场失灵成为划分公共产品政府、市场供给的边界。但是这种划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只以市场尺度为基点,公共产品只能成为市场失灵的附属物,只是市场不能解决才让渡给政府。这种划分的局限性在于对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绝对化认识。
  首先,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认为“经济人”追求私利,存在公共产品市场供给失灵,需要政府供给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是伴随着“经济人”的存在必然产生的,这就难免将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看作弥补与被弥补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历史的起点,而不是历史的结果,是自然的、永恒的现象。认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为弥补由于“经济人”本性带来的市场失灵,就会使供给主体和政策选择绝对依赖于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关系,选择的出发点只以市场失灵为基础,只有市场不能或不愿提供时才转而需要政府或其他供给主体,这种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必须看到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历史发展中的经济现象,并不是市场永恒伴生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存在的。早在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出现前,在尚不存在纯粹市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已经存在所谓的公共产品,根本无从谈起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
  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制度下,公共产品的最终目的也不仅仅是弥补市场失灵。更主要的是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顺畅运转、发展服务的,这突出表现为何种公共产品能提供、何时提供是不以社会普通大众意志为转移的,而以能否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为准绳。选择的标准,在于哪些弥补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是资本主义制度允许的,哪些是能听之任之的。因此,绝对化认为公共产品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产物,并以此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显然没有把握住市场失灵现象背后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应该说,公共产品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作用机制大不相同,不能仅局限于它与市场的关系来考察。
  此外,公共产品供给已从绝对的政府、市场两分法得以扩展,形成了多中心供给、自愿供给等模式。但是,这种供给主体多元化是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不断调整而形成的。就公共产品供给的根本目的而言,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的经济制度健康发展和完善。因此,考虑其供给主体不应该机械地认为要么是政府,要么是市场,而应基于生产力水平以社会经济制度对公共产品的现实要求为标准。
  而就公共产品供给量而言,认为市场失灵导致供给意愿和供给效力不足是主流观点。诚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确实存在,但也存在着供给过剩问题,而决定这种供给过剩或者不足的,不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要求,而是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的要求。有些公共产品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代表主导阶级利益,往往存在着供给充足或过剩现象;有些公共产品代表着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会供给不足或受资本家抵制而不能得到有效供给。
  由于把“经济人”的利己性归结为一般“人”的特性,即把资产者特殊人性说成一般人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只从成本收益(或付费)的角度来定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至于供给量的决定,西方理论界倾向于采取均衡分析方法,强调在供求均衡中寻找供给的具体量。实质上,公共产品供给量是一个受多重因素制约的变量,其大小与社会经济制度所要获得的利益程度密切相关,供给量的把握更重要的是看到社会经济制度对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如果这种需求是从社会一般利益出发,则这种供给量除了受到剩余产品量的限制之外,还会受到社会一般利益的长远利益、眼前利益以及社会一般利益内部结构等限制。
  4.唯心史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错误性。
  之所以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会在定义、特性以及分类上具有误导性,在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上具有虚伪性,在以市场失灵作为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上具有局限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方法论上的错误性。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依然沿用的是西方经济学分析范式和惯用的方法论,是从唯心史观出发,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做是天然的、永恒的,不研究生产关系本身,而是把重点放在物的发展上,甚至有意、无意地用物的关系来掩盖人的关系,并运用个人主义方法看待公共产品问题。总的来说,就是割裂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关系,无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沿用抽象、演绎的个人主义方法,从表象出发,将公共产品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孤立地区分开,采用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方法研究公共产品特性①与供求均衡条件,利用证实和证伪的检验理论对理论前提、结论以及本身逻辑推理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和验证。
  虽然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不断修正中完善,但是这些修正与发展沿用的依然是唯心史观看待社会发展的思维方式,归根到底不能用科学的唯物史观看待社会历史变迁中的公共产品,这是因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研究问题上存在着两个共同缺陷:一是在研究问题时脱离社会性和社会关系,将事物属性视为某种与生俱来、永恒不变的共性;二是用这种抽象不变的共性来解释各种社会历史现象,把抽象孤立的属性看做是打开各种社会经济现象的钥匙。
  三、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公共产品理论构建的几点设想
  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概念,公共产品理论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才能科学揭示其本质,正确看待其供需特性以及选择合理的供给模式。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将公共产品放入历史长河可以看出,公共产品是为了满足某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共同需要而存在的,它关系到社会存在和发展,这种社会共同需要得到满足时往往会带来利益共享,最终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是因为这种需要共同性与利益共享性,才会在现实中外在地表现为消费的共同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两个特性又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仅体现在公共产品的内容、结构和种类上,还体现在它与私人产品的转换上。认识公共产品,必须看到其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既不能离开共性也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因此,公共产品本质上说,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一定范围的社会共同需要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一般利益共享,为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产品。可以看出,公共产品不仅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推进利益共享,更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产品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与设计,社会属性对公共产品界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2公共产品分类要立足其本质属性,它是以“社会共同需要”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一般利益共享”,“为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产品。根据社会共同需要、利益共享和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程度不同,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维护性公共产品、经济性公共产品和社会性公共产品。维护性公共产品是指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个人基本存在的公共产品,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是最基本的共同需要,覆盖范围最广,利益共享程度最高,强调消费机会平等性和供给公平性,例如国防。经济性公共产品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经济顺畅运行和发展的公共产品,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需求具有针对性,是一定范围的利益共享,例如扶持某种产业发展的政策。社会性公共产品是需求层次较高的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更侧重促进社会完善和个人发展,关乎发展权利,例如教育。这三类公共产品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变动的。一般来说,在经济处于较低发展阶段时,维护性公共产品需求更多和更容易被供给;当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性公共产品日益被需求和供给出来;当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时,对社会性公共产品共同需求不断增长,供给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公共产品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维护性和经济性公共产品所占比重相对下降并保持在一定水平。
  3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模式的选择应基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而呈现出动态变化,不能绝对地、孤立地看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模式,仅仅认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使公共产品成为市场附属物。因此,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坚持供求双层约束下的经济发展动态观。供求双层约束下的经济发展动态观认为,公共产品供求总量、内容、类型和结构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约束的,其供给主体和模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的不同呈现出动态变化,只不过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上,哪个供给主体和哪种供给模式更占主导地位而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有政府、市场、非营利部门等多种主体,也就形成以某个供给主体为主导的供给模式,或是多元参与有所侧重的供给模式。一般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产品供求结构、供求重点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具有阶段性特征。在选择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模式的时候,要立足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把握供求的阶段性特征,并以动态视角正确审视各种供给主体供给能力的大小,选择合理的供给模式。供给能力大小和公共产品对社会发展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供给主体和模式的选择,当经济发展处于较低阶段时,公共产品更多地由政府供给,居民对维持性公共产品具有更大需求;当经济日益发展时,可以将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作为政府供给的补充选择,此时居民对经济性、社会性公共产品具有更大的需求;当经济发展处于较高阶段时,公共产品供给可以不再主要依赖政府供给,而是形成市场、非营利部门、自愿等多元供给格局,供给主体和模式呈现出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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