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面世以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引起持久而广泛的争论。准确把握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断,需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目标、阶级和国家消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论述。同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存的所有制与未来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把两者区别开来。
关键词: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剥削
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一直是理论研究上的一个热点问题,被称为经济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最好还是抛开各种争论,从马克思自己的思维逻辑中求解。
一、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断的不同理解及原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结尾处通过对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的考察,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自从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面世以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引起了持久而广泛的争论。
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最权威的理解是恩格斯,他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针对杜林所提出的“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的论断,在引用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后指出:“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恩格斯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这一解读,成为后来最流行的正统理解。还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此外,还有一些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到的“个人所有制”是“公共公有制”、“个人公有制”、“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等等。
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解读,至今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确切答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方竹兰把原因归结为方法问题:“是不是我们研究方法上的不充分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方竹兰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研究方法概括为个体研究法、系统研究法和动态研究法,试图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方法上来解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内涵,虽然给人启发,但仍没有解决问题。
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上出现的争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思维逻辑上的错位。马克思是从先验性的理论预想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把这种所有制看作是未来理想社会的;而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诸多解读基本上都是从现存的所有制概念中去求解,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概念与已在实践中存在的“公有制”或“私有制”概念进行比照、对接。这就存在一个思维的“此岸”与“彼岸”的错位。虽然多数人意识到马克思所讲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但在思维逻辑中仍然受经验的束缚,思维没有达到马克思的“必须用抽象力”要求。另一个原因是仅从经济领域去求解。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大多脱离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国家、阶级消亡的理论预想,脱离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状况,仅把它作为一个经济学问题或所有制问题来思考,而不是从马克思所预想的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人自身的生存状况去思考,这就必然陷于“公共所有”与“个人所有”的二律背反。因此,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不仅没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答案,甚至有很多曲解。
二、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中重新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必须从马克思自己的思维逻辑中去求解。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1872年第二版中,在说明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时,明确阐明了他的理论建构逻辑:“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先验的结构”,既包括他对资本主义现实及其运动规律的高度理论抽象,也包括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而得出的对未来社会先验性的理论预测。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马克思对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后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理论预测。因此,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先验的结构”正是我们求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钥匙。
从马克思“先验的结构”论述来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放在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理论预想中去求解。
(一)从对未来社会目标的理论预想中去求解。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首先必须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目标的理论预想联系起来去理解。马克思对未来理想社会目标的理论预想是“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把“自由人联合体”设想为一种新的生产形式:“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着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提法并不矛盾。马克思的思维逻辑是: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已被完全排除,从而转化为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使用的进行联合劳动的工具。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结尾处明确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以,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只是对应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这种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阐述巴黎公社所想要消灭的所有制时,明确肯定了这种“个人所有制”只是属于共产主义社会:“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
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但这是共产主义、‘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啊!”这里的关键是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马克思所指出的“个人”是存在于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联合起来的自由个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所以,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指未来在“自由人联合体”中联合起来的“自由个人”的所有制。这在本质上不同于个人的私有制,也不同于现存的公有制,而是未来自由人联合体中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社会形式的“社会所有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论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段话的后面,紧接着又说了这么一段话:“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所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就对应于前文中所提到的“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即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它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因此,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不是“孤立的单个人”,而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联合起来的个人”。只有从这一意义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未来所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实质。
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是始终如一的,他也始终把这一思想放在未来理想社会来考察。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阐述得非常清楚:“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又是同各个人向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同样,劳动向自主活动的转化,同过去受制约的交往向个人本身的交往的转化,也是相互适应的。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
(二)从对未来社会阶级和国家消亡的理论中去求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不能仅在经济学领域内求解,还要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阶级和国家消亡的理论预想中去理解。按照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预想,未来社会是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社会。阶级消失了,国家消亡了,在那样的社会生存的“人”理所当然地就没有了阶级区分和地位尊卑、等级高下之分,利益集团和利益分化也将随之消失,劳动获得了真正的解放。“劳动一解放,每个人都变成工人,于是生产劳动就不再是一种阶级属性了。”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所生存的“人”也完全摆脱了阶级局限,成为“自由个人”。因此,这种社会的所有制也只能是“个人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全部生产就集中到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因此,在这里,就没有了以代表公众利益为名义的“公有制”或“公共所有制”,而只能是联合起来的自由个人的所有制。因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未来社会的“个人”同样是未来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也就是消灭了阶级和国家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这种“个人”已不是存在阶级和国家的社会中利益界限明确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了。因此,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随着阶级和国家消亡、利益界限和利益分化已消失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
(三)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崇高理想中去求解。在未来社会中,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所有权”的实现,而是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指出:共产主义所有制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也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在这里,马克思是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所有制的。在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已超越了所有现存所有制的狭隘界限,已不再是人的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已成为个人发展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个人联合成为全新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个人已完全变为自由个人,能把握自我、回归自我,完全掌握包括所有制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这个阶段,个人的能力全面发展,个人获得了充分的自由,旧的分工局限性已被打破,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已失去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所有制的一般经济学意义。正如马尔库塞在论述马克思未来社会思想时所说:“在这一社会中,以往的生产力对象第一次成为人类的各个个人;他们为实现他们自身的、人的需要和才能而设计和使用他们的劳动工具。”由此可见,这种“个人所有制”所关注的并不是“个人所有权”的实现,而是自身需要的充分满足、个人才能的充分发挥以及为达到此目的而自由自觉地设计和使用劳动工具。
三、正确理解现存的所有制与未来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现存的所有制形式,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都是为未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准备条件。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过程中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公有制改革,都不是直接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都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中间过渡环节。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是资本主义自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时指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资本”看作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指明股份制是资本主义自身范围内的扬弃,从资本主义自身发展规律的角度探讨了资本发展的路径。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股权“社会化”、“全民化”现象,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制论述的科学性,但这仍是向未来“个人所有制”演进的过渡点。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在改革过程中确立起来的股份制,都是在走向未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探索中的过渡形式。厉以宁曾经指出:“我们还不能认为目前正在建立的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已经等同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建立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发展公共投资基金,设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等等,是走向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重要的一步。方向是正确的,但实际情况同所要实现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在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时,不能在人类社会现存的所有制关系中去寻找它的对应物。“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经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一个长期发展进程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