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特点宋 洁(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410081)摘 要:中国古代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法律儒家化彻底、全面进行的时期,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魏晋已开其端,基本完成于北朝。此时期是封建法律伦理化过程的重要时期,礼与法律融 合的过程贯穿了整个魏晋南北朝。而在此时期,法律儒家化表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特征。八议 、五服制度、重罪十条的出现就是其时代最鲜明的特征。关键词: 八议;五服制度;重罪十条 �中图分类号: D9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7508( 2007)03-0022-0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宗法人伦为主要内容的,而其法律儒家化的 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同时期有其明显的时代特征与创造。而在儒 家化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原则是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点,对后世立法、司法有深远影响。��一、曹魏的“八议”入律 �� “八议”之说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称“八辟”,源于“以八辟丽邦法”之说�①。“八议”指对八种具有特定资格或身份等级的权贵人物进 行 特别审议,并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即是“亲、故、贤、能、功、勋、勤、宾”它是“ 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当时规定“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② 。 “八议”之入律始于曹魏,《唐六典》卷六注曰:“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 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使用相当广泛。如魏明帝时期,许允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 侃对,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 法应八议,不忧死也”�③。又如晋朝时,杜预为秦州刺史,领东羌校尉。石鉴时为安西将军, 令 预出兵击虏。“预以虏乘胜马肥,而官军悬乏” �④,拒不出战。“鉴大怒,复奏预擅饰城门 官 舍,稽乏军兴,遣御史槛车征诣廷尉。以预尚主,在八议,以侯赎论”�⑤。北魏时“八议”范 围 有所扩大,类似记载屡见于史书,孝文帝就曾“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⑥。太和三年( 公 元479年)春,“诏睿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⑦。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了“八议 ” 制度,明确划定了“八议”适用的范围:凡属于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重罪,即“重罪十条”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后,“八议”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一千六 百多年,至清末才告废止。��二、晋律首立五服制度 ��在以农耕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中,统治者治国必须以治家为前提 ,家的秩序稳定了,国的秩序自然也治理好了。上古周公时代建立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礼 乐制度,到汉武帝以后确立了“三纲五常”的国家指导思想。并且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把儒 家思想元素贯彻到律法中去,启动了持续几百年的法律儒家化运动。其中“五服制度”精神 贯穿到律条中,对法律的儒家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五服制度是按照己身与死者直系或 旁系的亲疏关系,分为五个等级:斩衰(三年)、齐衰(三年、一年、九月、三月)、大功(九月) 、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五服制度”体现了家庭内部亲疏远近的关系,通过“五服制 度”来调整、维护家庭亲属尊卑的伦常秩序。于是作为儒家之礼的“五服制度”很自然地被 统治者用来定罪量刑的参照系和原则。晋律“引礼入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峻礼教之防,准 五服以制罪也”� ⑧开后代服制定罪之先河。晋武帝曾下诏说:“诸将吏(两千石以下)遭 三 年丧者,遣宁终丧。百姓复其徭役。”�⑨依此诏,二千石(四、五品)以下将吏已允许终三年 丧 ;平民遭父母丧免除徭役,同时,对于违反丧服制度的尊卑之间的犯罪要严惩。《晋书·刘隗 传张辅传》有对居兄弟丧娶妻嫁女的处罚事例。晋律有“诈取父母卒弃市”�⑩的规定,北 魏 律规定“居三年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B11�,“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 者死,期亲 及妾与子妇流”��B12�。可见,家族伦理关系已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五服制度之所以能 在中国封 建社会长期流行,依靠历代法律的强制推行也是其中一原因。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是:首先 ,亲属间相犯只限定在“五服亲”内,其次,亲属间相犯,罪与非罪,如何处罚,依亲疏远 近的“五服等级”来确定。而“五服亲”是指宗亲、外亲、妻亲。核心是宗亲,在五服范围 内的宗亲限于“九族”即“九族五服亲”。自元至明清的礼典和法典均录有“本宗九族五服 图”。��三、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 十条严重罪名,集中置于律首。“重罪十条”根据犯罪的性质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侵 犯君主及封建政权的犯罪,即违背“君为臣纲”的“忠”的原则。第二类是侵犯父 母尊长及伦理关系的犯罪,即违背“父为子纲”的“孝”的原则。前者是为了治国 ,后者是为了治家。�十条之中,“反逆”就是“谋危社稷”,指农民阶级反抗君主专制和封建统治的斗争。因此, 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而被列为十条重罪之首。“大逆”是侵犯了皇帝的宗庙、山陵及宫 阙的尊严。“叛”是背叛本朝而投奔外国。“降”是投降敌人。“不敬”是指盗窃祭神之物 和皇帝的车马舆服,仿造皇帝玺印等。在封建的宗法伦理及观念上,君权是父权的放大,忠是 孝的延伸,忠高于孝。君主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全国百姓的最高家长,一身两任,因此,凡侵 犯皇权的行为既不忠又不孝,是政治性和伦理性的双重犯罪,于理于法都不容赦,要给予严厉 的惩罚。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类犯罪不但本人处死还要诛连亲族。曹魏时,就有“至于谋反大 逆,临时捕之,或潴,或枭菹,夷其三族”��B13�及“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 腰斩,家属 从坐,不及祖父母、孙”��B14�的规定。北魏律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 以下腐刑, 女子没县官。”��B15�北魏高祖元宏时期规定对“谋反”、“大逆”犯罪施以族刑。南 朝梁武帝改 定刑律时规定:“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 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B16�北齐律在西汉以来“大逆、不道、不敬 ”等罪的基础上,总结了各朝立法经验,将侵犯皇权的各类犯罪较全面地规定在法律之中。�“恶逆”是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不孝”是诅骂父母和祖父母,供养有缺,父母 丧身自嫁娶等。“不义”是指杀郡县官吏,闻夫丧不举哀等。“内乱”是子孙与祖父、父之 妾通奸等。在伦理关系中,家是国的细胞,父权是君权的基础,孝移于忠,封建的政治必须与家 庭的宗法伦理相结合,巩固封建统治必须建立家庭的秩序,树立家长在家庭内的绝对统治地位 。所以,祖父和父成为家庭的首脑,居于支配地位,随之在家庭内形成了主从尊卑的森严等级, 一切侵犯亲权和紊乱尊卑地位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曹魏律规定:“夫五刑之罪,莫大 于不孝”��B17�,按晋律不孝罪弃市。“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B 18�,“重奸伯叔母之 令,弃市”��B19�。北魏律规定“害其亲者,〖FJF〗辕〖FJ〗之”��B20�。魏高祖十 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 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B21�南朝宋律则“子贼杀伤殴父 母,枭 首,骂詈,弃市,谋杀父之父母,亦弃市”��B22�。宋明帝时实行大赦,“唯子杀父母,孙杀 祖父母,弟 杀兄,妻杀夫,奴杀主,不在赦列"��B23�。南陈“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 亏名教,不 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B24�。北周大律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B25�。�“重罪十条”几乎每条都是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被视为侵犯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 的行为,也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的行为,所以是封建刑法打击的重点。�以上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后所表现的三个最重要的原则,“八议”之制首先保障了统 治阶级的法律特权,使其立于“不败之地”。而准五服定罪的确立是对被统治阶级的一种约 束,一种管理。而十条重罪的确立是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的一个标杆,它与五服制度是相辅 而行的。十条重罪的形成就是对违反五服制度罪名的一种归结。�总之魏晋南北朝法律所表现的特点是儒家伦理纲常的一些基本原则体现,魏晋 南北诸朝法律 形成过程处于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发展阶段,因此表现出来的特点被后世所继承。��注 释: �① ②唐律疏议·名例律〔M〕.北京:中华书局, 1983.�③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注引:魏略〔M〕.北京:中华书局, 1974�④⑤晋书·杜预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4.�⑥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4�⑦魏书·王睿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4.�⑧�B13��B14��B18��B19�晋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 1974.⑨晋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 1974.�⑩晋书·殷仲堪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4.��B11�魏书·礼志〔M〕.北京:中华书局, 1974.��B12��B15��B20��B21�魏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 1974.��B16�隋书·刑法志��B17�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 1974��B22�宋书·孔季恭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4.��B23�宋书·索虏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4.��B24��B25�隋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 1974.收稿日期:2007-03-15作者简介:宋洁(1979—),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古代史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