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大家想,民主是人类发展智慧与文化及制度文明的结晶,怎么会变成“多余”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深入发展,人类的素质进一步提高,民主只会使得更多的人来享受自我管理与自我价值实现的幸福。民主永远不会多余。而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多余,应该是特殊的指称,即狭义上的阶级观点上的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参与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永远不会多余或者过时。所以,紧接着,列宁同志又说了“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列宁深刻指出了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民主状况——习惯(高度的社会自治),民主习惯的养成正是民主发展的最高形式。当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任务与目标。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度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以上是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的精确阐述,从根本上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指明了方向与道路。但仅仅如此,很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缺乏更为明确的操作的规范手册和历史上可供我们选择的成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成的范本。(道路艰辛,可见一斑)马克思说:“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它就不能存在。”在此,我想根据自己的所学所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意义加以阐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条件下,处于绝对多数的最广大人民享有对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及管理权,实现民主理念与民主制度的完美统一。理念即,人民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国家的主权意识;民主制度也就是相应的人民参与这一过程所必需的合法性程序。民主理念与民主制度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一队矛盾体,尤其是我们仍处于阶级社会之中,特别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最后斗争尚未结束,我们就更要坚持二者的辨证统一了。因为民主是理念的精神内核,民众的积极参与精神与主体意识是决不可少的,否则民主制度就回是无源之水,流不长远,西方社会就一直过分强调制度建设,而限制人们民主精神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现在潜藏的和已经暴露出来的民主危机,当然这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必然性结果;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没有健全的科学的合理的程序,就会使得人民的权力诉求和行使不够通畅,合理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也无法充分地显现出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就要受到损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前提和政治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顺利健康发展社会注意民主的政治保证和力量源泉。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甚至大肆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腐朽的个人主义思想,那么对最广大人民来说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就不可能享受到切实的民主权利,人类的主体性就会更加受到限制。任重道远 “对抗模型”说不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但民主的建设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尤其对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说,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众所周知,我过的民主建设起点就比较低。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国家缺少民主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意识没有普遍觉醒,更谈不上民主习惯的养成了。同时,经济技术的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的低下,也决定了我过的民主建设又不得不先从解决民生开始。中国十几亿人还在饿着肚子,却还要天天把民主的口号挂在嘴上,这是不合中国实际的,也是决然不会被人民理解和接受的。五四运动是中国民主发展历史中的重要里程碑,激发了人们特别是那些先进的知识分子的民主自强意识的觉醒。而直到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标志着我们国家民主系统化建设的开始,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主人翁精神成为那个时代中国政治的主旋律。当然,我们最初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突出表现在,专政色彩较为浓厚,而民主色彩不足集权制现象极其严重,民主集中制不能得到彻底的经常的贯彻。十年动乱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受了疯狂的践踏,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人民对政治的关心与参与都变得消极、被动了。这也正说明了民主建设的复杂曲折。1986年,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民主建设的热潮才又再度在中国社会掀起。历史上最后两大阶级的较量还没有结束,资产阶级靠着最后的一点力量仍在拼死守着他们的棺材盖,并企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资本主义的政治殖民地。在对外开发的过程中,他们还不死心地把自由化和个人主义这些精神垃圾裹藏在工业垃圾里,向社会主义中国和其他国家倾倒。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艰苦奋斗的长远历程,需要几代、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艰苦努力和不懈奋斗。我们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社会主义的历史责任感,一定要不怕艰苦,无私无畏,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好,发展好。针对我们国家还存在着的实际矛盾,即官本位的官僚主义的遗毒与人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意识和更多切实的政治诉求两者之间的矛盾。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要夸大这种潜在的矛盾,而是强调它的存在和确实潜藏着危险,努力试图从一个可行的角度找到能够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实现由“冲突”到“和谐”。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层次进一步步提高,这个矛盾在民主建设中的破坏性影响就会更加突现出来,而两者的矛盾对抗自然要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而不仅仅是制约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据此,我思考了一种“民主对抗模型”,在这个模型里,主要依靠四种力量在发挥作用,它们分别是教育、舆论与大众传媒、政府、基层民众(草根)。我认为只有这四种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能有光明的前景。教育是第一种必不可少的力量,因为教育是人类文明文化得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最重要的手段,而民主的建设和所能达到的程度首要就依赖于教育与文化的发展高度,而所谓特色也正是要从文化这个方面来说明与表现的。在西方,教育只是教学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教授(知识),而教育则是侧重于人们心理等方面的培养。而我们中国学界则往往是把这两者合在一起来说的。我们的教育的任务就是要激发人们的“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因为作为心理层次的民主意识是民主制度存在和运行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而在我看来,中国这方面的教育显然是做得还很不够。我认为我们的改革的重点不仅仅是在制度上,更紧要的是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在内容方面,首先,我建议对受教育者,特别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们,应该开设专业的两大经典的课程,这两大经典指的是红色经典——科学社会主义的有关理论和那些前辈们的传记,及文化经典——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文言文要从小孩子就开始教育),我们不能把这两大经典再当作一些特别的日子的陪衬了,它们应该是我们社会的主流。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红色经典都是从最深刻的层次对人类的解放和大同社会的剖析,这两者的内在联系在我看来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建成,并在全球化浪潮中始终处于优势的地位。同时对于时事政治的教育也是必要的,要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能感觉到生活在大人的世界里,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独立的主体意识。对于小学那段时光里纯粹的政治上的记忆,就是1991年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先生访问中国,长大后便常常羞愧于此。其次,我认为应该在新的教科书中增加“恶”的内容,以培养孩子们健全的人格与主体精神,如毒品犯罪、儿童妇女权益受侵害的实例、人类历史上所发生的大灾难(比如唐山大地震、东南亚海啸等)等等。在我们秉承了夸美纽斯的百科全书式的教育思想时,实际上对这方面的教育是忽视的。可我认为要让孩子真正成长为“人”必须有“恶”的内容不可。约翰·洛克就曾在专著《教育漫话》里指出“要在孩子踏入社会以前,便把社会的真情实况告诉他,他应该逐渐地得知各种流行的邪恶,应该得到警告”,并“不可让儿童违反公正的规则:无论什么时候他们违反了公正,都应当加以纠正。”在形式上则要大胆尝试那些新的教学方式和手段,要学会营造民主的学习氛围,要能体现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精神和动手能力。如前几年上海就已经有学校做了圆桌教学的试验,效果还是不错的。其实有许多新的理念和解决问题的想法,大家不是没有,而主要是缺乏尝试创新的精神和勇气,总是抱怨条件的不足,或是人云亦云。民主的教育教化出民主,这是一个非常质朴的过程,人们果真能从内心深处出发,民主的心理意识在中国广为普及将不远矣。第二种力量就是舆论与传媒,伴随技术的进步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的时代带来了对人类一切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强大冲击。虽然我无法苟同西方社会把舆论看作至高无上的,但在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舆论的实际作用却不容我们忽视。我只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舆论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们信息沟通和监督政府行政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在报纸电台里传达人们的呼声和生活状况,尤其是要把地方性的信息资源利用好。比如,我们身边的电台里,政府有了电台办公的专题,人们可以直接地反馈信息和监督官员对民众的态度和行政效率,这些都是对民主政治很好的预示。另外,我们有必要认识到西方的泛化舆论地位也有很大的负面效果,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的报道对国民甚至对世界都是个伤害,如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就是个极为典型的例子。刀子能救人,同样也能杀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本着对人民与国家负责的态度,坚决抵制那些自由化的论调。第三种力量就是政府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进行了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由集权共和制向民主共和制的过渡,“民主政体三原则即选举制、轮换制和分权制逐步得到体现并将得到彻底实现”。(刘德福《思考中国》)“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现在就是要检验我们的党和政府如何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何体现先进性的,如何把这个公共权力用之于民的问题。首先,应该在决策机制上坚持科学的方法论,坚持在可允许的范围内透明公开,使更多的人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意见及建议。只有民主参与程度更加充分,决策的价值和效能才会更加理想,更加贴切人民和社会需要。“过去封闭型、随机性的决策模式,决策权重要集中于一人或数人之手的决策机制,导致经常出现决策失误,并且很难及时纠正。据有关资料统计,从建国至1989年40年间,我国生产性投资约2万亿元,浪费和未发生效益的高达万亿元,占了三分之二。”(刘德福)其次,政府作为法制建设的主导者,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立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法律的健全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虽然我国的系统的法是近于完善了,但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还存在着滞后性、模糊性的缺点,法制队伍的建设还不完善,执法者与执法者之间还经常闹乱子。“法治之国”,路还很长很艰辛。政府还必须加强自律,防范和打击内部的经济犯罪与职务腐败,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把传统的“公仆”意识塑造成新时期的认真负责、平等积极的公务员精神。人民的力量是最终决定力量,是社会前进永不停息的动力源泉。只是这种力量在我看来仍然是以隐性存在为主流表现的,我们必须激发和挖掘这种力量,使之成为显性的存在。一方面,民主是对本身的限制,这是从制度层面来说,人民行使民主权力也是不可能无所不包的,必然会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而另一方面,基层的民主却是可行的,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人们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地位与积极性都能得到切实的体现与满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搞好基层民主建设建设就直接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一个广泛而又真实的基础。”在着个对抗模型中,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始终是决定着总的发展前途,同时制约其它力量的效用的发挥。民主也正是在这种关系的动态发展中,前进,提升,以至内化为人民的主体性的存在。展望未来的21世纪畅想我只想说的中国的民主是有前途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有前途的,这是一个比较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我近两年通过不断的置疑比较思考的结论。那个属于美国的20世纪已经被历史抛到脑后了,而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自西方威斯敏特时代的到来,既决定了人类民主文明的飞跃,也同时暗示了资本主义在这个民主愈发发展的前端时,无法再适宜存在和继续推动民主的进步了。正如,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民主制国家,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这种迹象就越发明显。国家打着“人民所赋予的权利”的旗号,滥用民主的权威,肆意破坏世界和平,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急剧下降,中央个人集权加强,民间的一些群众组织散乱自由主义泛滥,社会生态的和谐性逐渐被破坏。种种情况,让我深刻认识到资产阶级的民主必将回被自己的虚伪所击倒,而资本主义民主赖以存在的经济绩效也不再有望日的风采。而自由化和个人主义也终将侵蚀掉资本主义自身。坚持你的信仰吧,认识了你的信仰吧。我们正值意气风发!
可以去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看看毕业论文选题。另外还有部分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 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2、 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3、 论法律权利和义务4、 论依法办事5、 论综合治理6、 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7、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8、 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 法与人权10、法与自由11、法与平等12、法与秩序13、法律移植初探14、法与道德15、立法与正义16、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7、法与利益18、法与廉政建设19、法律渊源论20、论立法体制的完善21、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22、论“特权”及其限制23、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24、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25、违法的根本原因26、当代中国的治吏问题27、法治与中国现代化28、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29、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30、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31、论法律至上32、中西方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比较33、论法的时代精神34、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35、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36、法律与规律37、论司法独立3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39、法的定义的比较研究40、论自由思想的起源和发展41、中国法治之道路初探42、人权的司法保障43、论对执政党的法律监督44、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45、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状况46、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47、论权利与财产的一般关系48、论刑事法律关系49、论经济法律关系50、论行政法律关系51、试论法律信仰的培养52、论对权力的监督53、法与其它规范的关系54国际关系与法的发展55、法律程序的意义56、法律机制初探57、法治的路径58、法的性质59、科技革命对法的促进作用60、法律解释方法研究61、法律解释原理研究62、论法律原则63、论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64、论法的制度功能65、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66、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67、判例法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研究68、法的外延研究69、政党机构在中国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70、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71、司法改革问题研究72、中国法制建设的前景与道路73、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74、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经验研究75、法的效率价值研究76、纠纷的解决原理77、法制运行规律研究78、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79、农村法律问题研究80、论权力81、论权利行使的原则82、两大法系的比较及其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83、论法与政治文明84、论法之真善美85、法与艺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论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论特别权力关系3.对行政法渊源的思考4.论依法行政原则5.论行政合理性原则6.论责任行政原则7.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8.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10.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11.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12.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标准探讨13.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关系14.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15.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16.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17.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18.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及其保障19.关于行政法性质的思考20.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22.论行政授权23.论行政委托2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25.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26.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2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合理性原则”。28.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抗辩权29.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30.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31.论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原则32.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33.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4.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35.论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36.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关系37.论合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38.对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特征的认识39.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40.准行政行为探讨41.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42.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43.论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制度44.论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分离”制度45.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46.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47.论行政处分及其法律救济48.论行政处分程序的完善49.论《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5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51.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52.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5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54.论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关系5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律控制56.论征收、征用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57.论行政征用补偿制度58.政府采购中的政府角色分析59.论当代行政法的发展特点60.论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61.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知63.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64.论行政越权65.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控制66.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责任67.论行政许可的性质68.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69.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立法的影响70.论《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71.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72.论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73.论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74.论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75.论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原则76.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77.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78.论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79.论行政合同的性质80.论行政即时强制81.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82.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定位83.论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84.论正当行政程序原则85.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86.论行政公开原则87.论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88.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89.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90.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9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92.论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审查93.论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94.论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的关系95.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96.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识9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98.论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功能99.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100.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构想101.行政复议“司法化”探讨102.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103.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10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思考105.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06.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107.论行政诉讼的被告108.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109.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110.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111.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11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113.论行政公益诉讼114.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完善115.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116.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构想117.论行政赔偿标准的完善118.论行政追偿119.论行政补偿制度120.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21.论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122.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123.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124.论经济全球化对行政法的影响125.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126.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127.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128.论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刑法学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论犯罪概念论罪与非罪的界线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论犯罪构成理论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论行为对象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单位犯罪论刑法中的不作为论犯罪的故意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论正当防卫论犯罪预备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共同犯罪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论刑论罚金刑论缓刑论自首累犯的几个问题论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论交通肇事罪论走私罪论洗钱罪论有组织犯罪论假冒商标犯罪论重婚罪论挪用公款罪论破坏生产经营罪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论强奸罪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论诬告陷害罪论伪证罪论抢劫罪关于罪的几个问题贪污罪的几个问题论合同罪论保险罪论受贿罪论滥用职权罪论玩忽职守罪论侵占罪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论刑事责任能力论定罪论刑事责任论量刑情节论“缓”制度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论证券犯罪论毒品犯罪论转化犯论淫秽物品的犯罪论刑法的时空效力持有型犯罪之研究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环境犯罪研究论洗钱罪四、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犯罪的犯罪学分类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五、宪法学论宪法概念“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论宪法至上与法治论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关系初探论宪法关系的特点论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论宪法解释的功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论宪法信仰论宪法权威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论宪法性法律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论宪法监督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论宪法与公共权力WTO下的宪政建设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论宪法的国际化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公民投票问题研究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代议制度比较研究试论专职代表制论人大代表的身份论人民代表素质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人民政协地位探究论人民政协的性质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论我国的地方制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论中央和地方关系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论基层民主自治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论公民论公民意识论公民权与人权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论迁徒自由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公民财产权研究论公民的被选举权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论新闻自由的界限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安乐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论言论自由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论生存权的保障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国家求偿权初探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公民的知情权论表达自由的特征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论环境权论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论司法独立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个案监督”的是与非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论总理负责制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法治政府的标准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六、中国法制史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论马锡五审判方式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的民事规范体系模式的创新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论《大清新刑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创新论外国列强的在华治外法权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进步性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封建性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论汉朝的春秋决狱论秦代法律制度对西周法制的创新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试论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 制度狱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论中国古代民法的的基本特征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试论明代婚姻和继承制度的变化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论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七、外国法律史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希腊、罗马宪政研究罗马私法的精神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中世纪教会法研究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古东方法特点研究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欧陆法律传统解析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法德民法典比较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英国土地法研究英美判例法研究英美宪政制度研究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英美陪审制度研究英美律师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英美侵权制度研究英美刑罚制度研究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西方庭审模式研究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八、民事诉讼法学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论诉权论诉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论诉的成立要件论反诉制度论处分原则论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论辩论原则论法院调解原则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合议制度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公开审判制度探讨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案件主管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若干问题共同诉讼研究论第三人论代表人诉讼制度论诉讼代理制度论证据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证据保全问题探讨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论财产保全论先予执行制度诉讼费用问题研究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第一审程序研究普通程序研究简易程序研究论起诉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论上诉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论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论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论人民调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九、刑事诉讼法学论刑事诉讼主体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目的构造等若干基本理论论无罪推定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及其保障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试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刑事证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诸责任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试论被害人陈述论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及其运用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论刑事自诉案件论上诉不加刑原则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试检察机关的抗诉论刑事申诉制度论刑事代理制度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关于刑事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论审判公开原则刑事二审程序的若干问题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十、国际法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方法论国际法价值论国际法认识论6.论国际法的效力7.论国际法由弱变强的趋势8.论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9.论国际法的法律性10.论国际法的渊源11.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2.论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动静态关系13.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14.论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15.论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保障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民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有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可以肯定,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不作情况介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级等多种方式作间接介绍,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中,搞“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有些基层单位甚至竟任命在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为书记职务;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承认或不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根本不存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是由资产阶级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广泛运用的,但这并不等于竞选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事实上,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中国共产党对竞选也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党就组织搞过竞选,并提倡过竞选。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对竞选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十亿农民经过十多年基层民主选举的训练,城乡公民目前对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呼声很高。可以预测,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是今后选举工作的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适度的竞选,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的竞选制度,而应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
1、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权。2、真正把差额选举落到实处。3、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4、完善选举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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