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1、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2、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3、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5、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6、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防治,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明确的目标、方针和工作计划。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是标本兼治的重心,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卫生方针应按以下要求制定: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应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合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性质; —保证全员参与。 职业卫生方针应达到以下要求; —内容明确,注明制定日期,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签发实施; —及时公布,保证全体劳动者及所有相关方及时得知; —定期评估,确保职业卫生方针持续的适用性。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所以,企业依法管理,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