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区位、自然条件
肇东市位于黑龙江省西南部,松嫩平原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25°22′至126°22′,北纬45°10′至46°20′。南距"冰城"哈尔滨53公里,北距"油城"大庆74公里。是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经济带上的一个重要节点城市,处于哈大齐工业走廊的中轴位置,扩展延伸可覆盖东北三省、俄罗斯及东北亚地区。现已成为哈尔滨都市圈经济的核心区。
肇东市属寒温带,地处中纬度亚洲大陆东部。冬季(11月至次年3月)由于西伯利亚冷空气不断侵入,气候严寒、干燥。夏季(6月至8月)受副热带海洋气团的影响,降水集中,气候温热、湿润。春(4月至5月)、秋(9月至1O月)两季,因处冬夏季风交替之际,气候多变。春季,大风次数多,雨量很少,秋季则降温急剧,常有霜冻。
2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籍基础业务建设,提升地籍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内以图管地、对外以证管地”的要求,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肇东市国土资源局在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各项任务,城镇宅基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权属、数量和分布;在此基础上,建立村庄土地调查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
主要任务
村庄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类调查、测量工作和建立村庄土地调查数据库。
权属调查是对,村庄宅基地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地类等的调查。以宗地为单位,对调查区内的所有地块进行现场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利人、主要用途和土地登记状况等基本信息,设立界址点标志,确定权属界线,勘丈界址间距,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地类调查是对每一宗地(包括虚拟宗地)的地类按照二次调查的土地分类(国标)进行核实和确定。对已有的地类调查成果进行相应地类转换。
测量工作包括控制测量和地籍要素测量。村庄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根据第二次全国地籍数据库建库标准建立数据库,并符合《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3 作业单位情况
本次村庄土地调查任务由博宇测绘有限公司承担。博宇测绘有限公司丙级测绘资格单位,是黑龙江省专业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房产测量和各种管线测量的中型骨干单位,拥有多套GPS、扫描仪、彩色喷墨绘图仪、全站仪、水准仪等设备,同时拥有近100台计算机组成的内部数字化生产网络。 随着国家“数字地球”战略的实施,博宇测绘有限公司不断扩大自身技术服务领域,目前已先后为省内外的交通、水利、规划、土建等,提供了不同方面的技术信息服务,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2006年中心城区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各位领导、朋友们:
2006年,是我市中心城区地籍调查全面铺开的第一年,做好工作总结和新一年的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向大会作2006年中心城区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一、2006年工作回顾
2006年,我院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局和我院中心工作,以查清土地资源家底为核心,充分发挥我院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高新技术的保障作用,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举全院之力,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出色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
1、以查清土地资源家底为核心,出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06年,我院地籍调查工作共完成10个调查区地籍测量面积(1:500区318Km2、1:2000区), 宗地数达错误!未指定书签。宗,面积已达全年目标的;共完成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面积,,宗地数达5451宗;日前,已向市登记发证中心提交青山区8个街道、两个开发区10个街坊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以及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1:2000区)和其他试点区域共计20个街道(乡)的地籍测量成果,其他街道内业整理和质量检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2、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宗旨,土地调查队伍日趋成熟
本着顾全局、谋大事的思想,站在完成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高度,实事求是,创新管理,为服务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环境,我院成立了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并于2006年2月底组建了土地调查工作专班。专班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5人,设立4个作业班,并成立宣传协调组、安全生产组、技术质量组。
实践证明,组建土地调查专班是对的,他们在出色完成2006年度目标任务的同时,还尽一切努力做了大量工作:
(1)3月中旬完成了中心城区地籍测量的招标工作;3月下旬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正式签订了地籍调查工作合同。
(2)组织了3次地籍调查的全员培训工作,统一了地籍测量作业手段、技术标准及成果格式。
(3)组织了有青山区人民政府、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青山区分局、武钢、一冶、青山石化、洪山区和平乡政府、冶金街等15个大型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分管主任参加的权调工作协调会共18次。
(4)专班与青山分局在青山公园先后两次联合举行了“规划法”、“土地法”宣传日活动,出宣传版报,现场讲解地籍调查的有关知识,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5)举行了两个开发区地籍调查项目研讨会,确定了工作方案和地籍调查技术路线。
(6)专班多次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洪山区、江夏区规划国土分局进行了沟通与联系,取得了相关资料的收集。
为了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全体职工加班加点,及时转变观念,从“要我服务”转变为“我要服务”,由过去的客户找我们变现在我们主动上门找他们。土地调查专班已步入了团结协作、积极创新、良性发展的轨道,队伍日趋成熟,正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3、以基础测绘成果为优势,地籍调查工作进展成效显著
正是我院拥有完整的、现势性好的基础测绘成果,才能实现地籍调查工作在短短的10个月完成624平方公里的地籍调查任务。日前已收集、整理、加工了如下图件成果资料:共收集中心城区1:500数字化地形图9630幅,1:2000数字化地形图570幅;历史地籍测量图件16750宗,竣工测量图件4680项;我院已有的等级控制点1157个;扫描并整理已发证宗地档案资料4711宗地。
4、以测绘高新技术为手段,全面提高地籍调查工作效率
本次地籍调查时间紧、任务重,面积广,为此以测绘高新技术为手段,充分运用武汉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简称WHCORS)作为地籍测量基准框架,采用实时RTK(动态GPS)技术和全数字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大大地减轻了劳动强度,成倍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全年共投入4台静态GPS接收机、8台套GPS RTK、14台全站型测距仪、4台工作车、40台计算机等设备参与调查工作。
二、地籍调查内业资料整理工作量相当大。 特别是地籍调查表填写、图形数据分层、房屋封闭性处理、面积计算与统计等等工作量极大,为此,我院急地籍调查工作之所急,及时研制“地籍测量数据预处理系统”、“地籍调查电子成果检查程序”等;实现了数据的采集。
1 区位、自然条件
**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衡水市南端,界于东经115°35′-58′,北纬37°08′-35′之间,总面积平方公里。东隔清凉江与*县、*相望,西临**市,南靠衡水地区**市,北接**区、**县。县城北距首都北京272公里,西距省会石家庄124公里。**县是国务院确定的对外开放县。**县现辖5镇6乡,总面积829平方公里,人口37万。 交通便利,京九铁路贯穿全境。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以及《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县选择县城所在地**镇府作为本次城镇地籍调查的工作范围。**镇建成区总面积约为15平方公里,考虑到**县日后规划以及发展的需要,本次城镇地籍调查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总面积约为平方公里,宗地总数在11745。
**镇建成区总面积为15平方公里,建成区平均海拔在26米。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以及《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县选择县城所在地**镇作为本次城镇地籍调查的工作范围。总面积为14平方公里。
2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籍基础业务建设,提升地籍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尽快落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内以图管地、对外以证管地”的要求,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在全面完成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各项任务,调查城市和镇区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权属、数量和分布;在此基础上,建立城镇土地调查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
主要任务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类调查、测量工作和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权属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工业园区及村庄宅基地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地类等的.调查。按照《二次调查规程》和《细则》的要求,以宗地为单位,对调查区内的所有地块进行现场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利人、主要用途和土地登记状况等基本信息,设立界址点标志,确定权属界线,勘丈界址间距,填写地籍调查表。
地类调查是对每一宗地(包括虚拟宗地)的地类按照二次调查的土地分类(国标)进行核实和确定。对已有的地类调查成果进行相应地类转换。
城镇土地调查与农村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范围应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测量工作包括控制测量和地籍要素测量。控制测量是在已有的国家级控制网基础上,加密布设E四等GPS控制网点。原则上每公里至少有一个GPS控制点。地籍要素测量采用全解析法进行全野外数据采集,建立地籍数据库,其数据内容符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其成果保证能顺利导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根据第二次全国地籍数据库建库标准建立数据库,并符合《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篇四:地籍调查报告
地籍调查报告
一 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全面查清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的分类、分布、面积和权属的现状,以及自然的变化和人为的变更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经兴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利用近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第二次调查成果中的影像、图形、地类和权属进行一体化的信息管理。为规范作业方法,统一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特编制本技术设计书,作为主要技术要求,供现状调查中遵照执行。
二 准备工作
技术准备
根据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编制《设计书》实施。
人员培训
为统一调查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调查单位统一组织培训,调查单位负责组织本作业人员培训。培训以《设计书》为主,采用讲、做结合的方法,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示范具体的操作方法、要领。通过培训,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资料准备
三 数据采集
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的采编
各级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按工作底图采集,数据采集后,以外业调绘的图形和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检查,核对界址点、线与地形地物关系的正确性。
当权属界线与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重合时,权属界线和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均以实际位置采编,作业中可拷贝生成后切换线型。
线状地物采编
线状地物的判定
线状地物是指宽度大于等于1m的铁路、公路、河流、林带、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管道用地等。
1、公路(铁路)以公路(铁路)两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有护路林或护路沟的,以护路林外侧或护路沟外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河流(湖泊)本调查区统一以洪水位线划定地类线,有防洪堤的河流(包括湖泊、塘、水库)堤坝和常水面应分别调绘地类;一般情况下公路、河流(湖泊)、铁路线路以确定的权属界作为地类界。
河流无堤坝的洪水位外侧线一般以河流背水坡底边线与其他地类的分界线;有堤坝的堤坝用水工建筑表示。
2、耕地内常年固定的平均宽度≥1m(包括护坡在内)的道路、田坎、沟、渠等,应作为相应地类划定。但耕地内随农作物生产分类不同而随时改变的田坎、沟等,即使其宽度≥1m,也仍应视为耕地。
篇五:XX县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情况
XX县农村地籍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安排,我局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力求高质高效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于2009年已经成立石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国土局、建委、农委、林业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广电局、民政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较大,现调整了部分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并负责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协调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我局已制定出《X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就宣传发动、组织保障、队伍建设、经费保证、任务落实、时间安排、政策把握诸方面予以明确界定。
三、组织试点,总结经验
我局选择X乡X村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拟定组建由地籍股和乡镇国土员及中介机构组成的权属调查队伍。考虑外业调查需要,我局依托县农委在X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契机,同步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现已与矶滩乡、村、组进行了对接,准备了相应的表格及有关资料。
四、存在的问题
2009年至2010年我县已组织开展了“三权”发证工作,县、乡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再次开展“三权”发证工作,县、乡政府积极性不高,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到村民小组,前期的外业调绘、权属调查、宗地图制作及数据库建设,村镇地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必须由中介机构承揽,需要一笔可观的经费支撑。
二)观点要创新 毕业论文的创新是其价值所在。文章的创新性,一般来说,就是要求不能简单地重复前人的观点,而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学术论文之所以要有创新性,这是由科学研究的目的决定的。从根本上说,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就是为了认识那些尚未被人们认识的领域,学术论文的写作则是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因此,研究和写作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论文如果毫无创造性,就不成其为科学研究,因而也不能称之为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虽然着眼于对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但创造性仍是其着力强调的一项基本要求。 当然,对学术论文特别是毕业论文创造性的具体要求应作正确的理解。它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没有探索过的新领域,前人没有做过的新题目上做出了成果;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有新的发现或提出了新的看法,形成一家之言3也可以表现为从一个新的角度,把已有的材料或观点重新加以概括和表述。文章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作出科学的说明,提出解决的方案,这自然是一种创造性;即使只是提出某种新现象、新问题,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这也不失为一种创造性。国家科委成果局在1983年3月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中指出:“在科学技术成就中只有改造客观世界的才是发明,……至于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成就,则是发现。”条例中对“新”作了明确规定:“新”是指前人所没有的。凡是公知和公用的,都不是“新”。这些规定,可作为我们衡量毕业论文创造性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所规定的原则,结合写作实践,衡量毕业论文的创造性,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来考虑: (1)所提出的问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了自己一定的认识和看法。 (2)虽是别人已研究过的问题,但作者采取了新的论证角度或新的实验方法,所提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人以启发。 (3)能够以自已有力而周密的分析,澄清在某一问题上的混乱看法。虽然没有更新的见解,但能够为别人再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方法。 (4)用较新的理论、较新的方法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际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取得一定的效果。或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数据等。 (5)用相关学科的理论较好地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学科中的问题。 (6)用新发现的材料(数据、事实、史实、观察所得等)来证明已证明过的观点。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要求对前人已有的结论不盲从,而要善于独立思考,敢于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敢于否定那些陈旧过时的结论,这不仅要有勤奋的学习态度,还必须具有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任何创新都不是凭空而来的,总是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因此,我们要认真地学习、研究和吸收前人的成果。但是这种学习不是不加分析地生吞活剥,而是既要继承,又要批判和发展。 资料来源:
城市商品房相关权若干问题的研究(一)--------------------------------------------------------------------------------序言目前在我国房地产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其中城市商品房的买卖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据有关方面统计、商品房的买卖已成为广大群众消费的首选。随着买卖的扩大、相应商品房权益的纠纷不断出现,商品房的质量,物业管理纠纷成了投诉的热点,吸引了法学界对商品房产权问题的研究。在我国由于实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i],商品房与楼盘地权相分离的原则,传统的、旧有的西方的物权理论及房地产的研究均很难适应我国现行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从商品房的空间构成不难看出,商品房的使用权是沿着商品房的空中范围,上下叠加左右毗连的。这些商品房的叠加毗连使其权属发生了异常的变化,更多的问题是无数个商品房权益交织后与周际的权利关系纷繁复杂,让众多学说力所不逮。本文力图在这些权利的交织及边缘问题上做深入的研究。为便于论述,本文将商品房产权交织及边缘权概称为相关权,顾名思义即与商品房产权相联的权益。由于对商品房的问题研究的欠缺(也许是本人对此问题的独孤寡闻),也由于物业管理成为新的热点,更多的是忙于应付物业纠纷的处理,而很少去分析物业纠纷权利上的原因,如果静下心来细思,涉及房产多项权利。如权利清晰,一是处理容易,二是纠纷肯定会减少。本文想借用相关权的概念从权利的性质上,该权利与他权利的区别上,努力找出一条解决纠纷便捷的路子,做一些基础性的探讨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相关权没有固定理论,他是基于物权、债权,邻接权、相邻权、共同权,类似于房屋区分所有但又不等同于这样的权利,由于他是一种基础权利。所以他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有很强的依赖性。二是由于旧有物权理论,原本是建立在私有物权之上的。因此,解决涉及商品房屋使用权的问题上矛盾突出、明显,很难套用,应以讨论一种全新的,商品房相关权理论为当务之要。城市商品房是国家所有地权和公民私有权分离的产物,研讨房屋相关权一般不涉及地权所有权。三是由于商品房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矛盾的显现还不深刻,对这类问题的投入不深,研究不够,只能就发现的问题就事论事,难免不能完全自圆其说,但本文想尽力而为,使这类问题的处理,较为耐得住推敲,成为体系。 四是由于对这类权利的救济问题,直接引述为诉讼的研究,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所以本人从论述的完整性上论述这类问题的特殊性。但并非本文的重点,如有浮皮浅显,点到为止的情况敬请见谅。一、城市商品房相关权益的基本问题(一)城市商品房相关权的概念及性质特征1.城市商品房相关权的概念商品房相关权利是指商品房产权人之产权与其他商品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及与开发商的开发权、公用设施使用权等与商品房产权相关联的权利义务的总称。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房屋相关权。(1)商品房一般在城市中以楼房的形式存在,相对集中于各个小区,故本文所指商品房一般泛指城市小区商品楼房。(2)由于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ii],商品房均附着在国有土地上,所以商品房房屋权益仅限于房屋本身的所有权,房屋产权人不得主张房产所附着之土地的所有权。其商品房所联系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仅限于理论上的意义,因土地整幅批准使用者为开发商,房屋出售时,也仅限于房屋自身的面积及相应的公摊面积本楼内的楼道、电梯、设备间等,不包括楼房周边的绿地、马路等其他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这种理论上的土地使用权因与整体小区楼盘的土地使用权相比较微乎其微,很难产生实际主张意义,因此,本文不予讨论。2.房屋相关权的性质房产相关权是一种物权,依附于国有土地之上,附属于相对独立的房产权,是依赖于商品房产权的特殊物权。房屋相关权的依附性在于,只有享有房产权,才享有完整的相关权、房屋租赁人、借用人都不能单独享有这样的权利[iii].他的依附性还在于转让房产权时,相关权一并转让。如相关权涉及的地下车库权利、一般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受让人不接受时,也应处于公开出让状态,但经物业管理人员同意的除外。(后文另述)3.相关权是一种边缘权、交织权商品房在地理空间范围讲,由于商品房叠加在同一土地上,相应房产相关权则是各房屋产权交织状态下的一种权利,这也决定了房屋相关权的行使也受制于其他产权人的权利行使。如在公共走道住户独用走廊一段为安全需要加装防盗门,此行为虽不影响他人行走,但应征求相邻其他住户的意见,并不当然享有独用走廊的专有使用权。(二)商品房相关权利所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商品房的相关权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商品房所有权利延伸于所有之房屋外的一种权利。1.他所依赖的商品房屋所有权是相对完整的,具备所有权应有的一切性质。2.相关权所依赖的,商品房所附着的土地地产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1)该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分离。(2)房屋所有权紧紧依附于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相关权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权。(4)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单纯的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iv]3.商品房所依赖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属、多重的特点。(1)整体性。土地使用权的自身属性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他的属性,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具有共用性,使用的最大化及允许被他人善意使用是他的特有品性,整幅土地被开发商开发转让后允许所有商品房业主善意使用为该权利的显著特征。(2)小区土地使用权是由国有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区分所有不是使用权的特征,因此不可在使用权上设定“所有”。小区商品房使用权的整体性决定小区用地不可分属,所有商品房所有权人对该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平等的使用权。(3)因使用目的方式、范围、空间、层次不同,追求其功用不同,使用具多重性,多样性,理论上说,使用权是多重的、往复无穷的。(三)房屋相关权是建立在商品房各自所有、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基础上的特殊使用权[v].1.商品房的所有权私有性、依附整幅土地的使用权国有性质,决定了房产权人不仅是享有商品房的相关权,而且享有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公共设备、共用绿地的相关权,还享有所有权之间,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与相关权之间的权利。(1)房具有完整的私有性,商品房所有权人在自己所属的范围内享有传统房屋所有权的一切权利。(2)由于商品房是横向与纵向叠加毗邻而建与公共设施、公用面积沟通相连,因此房屋所有各产权人还有相邻及区分所有的权利。(3)由于小区商品房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和共同使用性,使其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大大大于商品房的自身占地面积。商品房所有人因此还享有对绿地、马路、场馆、亭廊、景观等相关配套设施相关权。各商品房所有权人对上述配套设施相关权还达及这些设施的益损增减即使用、维护改建、受益权。笔者认为区分所有范围一般只达及同一建筑物内,与所有之房屋建筑物有物理结构上连接之部分,不具有结构相连的设施,但规划在整体范围内的,涉及其上的权利是相关权。综上,相关权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相关权,除所有权之外的,包含区分所有、相邻及相关权。狭义相关权是指结构未曾原始相连,但土地使用权系一体批复、整体使用,与主体楼房配套而建相关设施之上相关的权利,如物业用房,供电公共配套用房,这些设施成本或计入或不计入商品房成本。[vi]但之上权利与住房所有权相关,既属狭义相关权范围。2.从地理位置来讲,房产权相关权是指房产人之房产权延伸至自身房屋之外,小区规划之内开发商建设的配套公共设施上的权利及公共服务设施上的权利,如附属用房,绿地等。这些权利即有一定的独立性,也有交叉性。理论上讲,当开发商开发的是单独楼座的,房屋售出后,权利就全部归属各商品房业主,这时开发商虽在名义上享土地使用权利,但已无有实际意义,楼座所需土地面积及相关占用面积随项目完成,整幢楼房的出售、已经转让提供给各个房主。小区整体开发楼盘的,中间有甬路、绿地、廊亭、公共设施等相互交织关联的各种相关设施,从产权上来讲,商品房产权人仅对开发权有依附从属性,但因上述具有独立性的设施,互不隶属涵盖,但这些条件又是选择区位、确定购买房屋时的前置条件,承诺条件,这些独立于房产权之外的会馆、场所、廊亭、马路、绿地的收益权也不能完全与房产权人的权利无关,本文要旨在于研究产权人与上述设施权利之间的关系。3. 相关权存在于动态之中,在动态中异常复杂。相关权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在历史的长河中,商品房产权的发展异常复杂,商品房相关权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动态中,相关权的形成、变化、消亡异常复杂。如(1)部分出租后的房产权人的相关权是否保留,能否部分转化;(2)被意外占地、增建、拆迁等,房产权人相关权如何评价损失,能否补偿;(3)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vii],相关权是否自然消灭,能否折价,能否改造成其他用地,有无置换权等等。本文仅就常见的几种变化作简要的论述。1)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 相关权的行使如前所述,相关权是房屋产权人行使产权基于整幅土地使用配套设施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房产权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允许产权人出租出借住房,在这种情况下,租用人、借用人是否享有这种小区公共设施的相关权,笔者认为,相关权不仅仅是使用权,而且有收益分享权及改变用途决定权。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使用权可因出售、出借而随之转移,但收益分享权和改变用途决定权则可以保留。2)相关权指向的标的变动,相关权的行使分以下几种情况:(1)因规划占地,绿地等减少。当国家规划占地有补偿时,小区公共设施、绿地等土地出让金均已摊入房屋成本,各房产主的权利也基于分摊而分享这些土地、设施的占地补偿,应按面积,通过相关权,补偿给各个房屋产权人。(2)改建 增建。任何改建、增建均涉及相关权人的权益,应经多数人的同意而行之,在紧急状态下,属于确定的对相关人有益的增建、改建,可由小区或物业管理者代行实施,所得收益,在优先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应与相关权人分享。(3)维修。为维护相关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或提升观赏使用设施的价值,需要投入,应经相关人绝对多数方同意可实施,所需费用应用小区其他收入支出,不足部分由小区相关权人分摊,不同意的人亦需支付费用。3)利用经营设施为方便小区业主,允许开设一些便民经营服务,其收入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其经营收入一般与相关权无关,属于物业管理行为,但利用原物业管理设施的应从中分析出来,或作为维修资金,或按面积分享。对于处于有利位置之中的房顶,屋面、楼面、围墙,院内支架,悬挂的广告等收入,则应优先用于受损,受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其余用于公摊的相关设施维修费用,但不得作为物业经营收入。4)七十年后,土地使用期满后,房屋还在其产权尚存,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或交回土地,或对土地使用权交费续展。4如不交费续展,土地使用权虽然交还国有,但相对整幅 土地的使用及在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因使用而不改变用途(自然顺延)这时,房屋所有权人则享有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原开发商)的使用权因到期而失去(丧失)[viii].如开发商或业主自行续交土地出让金,使用权全部归业主,这时相关权范围与土地使用权利范围接近一致,如由开发商交纳则相关权维持原状。(四)、相关权与相邻权区分所有、及物业管理、开发商经营权等其他权利的异同1.相邻权是指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另一方要求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ix].相邻权是与所有权相邻部分的处理原则,相邻权没有相互包容和权利交叉,只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双方权利相等,没有交叉。(2)相关权不一定相邻相关权是所有权派生出的权利,相关权主要基于业主与开发商的基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共同使用一幅土地关系而形成,特点是毗邻但不相邻,权利主体不平等。主要解决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开发商的使用权以及共用权问题,此外,小区内业主与业主即使地理不相邻但同为相关权利人时权利平等[x].2.相关权与区分所有之间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xi]对区分所有已有众多论述,从功用上比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是对所有权涉及的部分区分所有,解决的是所有权层次上的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的建筑物结构相连,解决的是共有问题。而相关权则不解决所有权问题,只解决相关权人房屋所有以外的一定区域内的使用权问题,不能主张对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相关权解决的公用部分的公用问题和公用部分的权益分配问题。按区分所有通说[xii],区分所有包括住宅的专有权,公用面积的共有权,及成员权 [xiii],但在整个小区靠街一侧修建固定广告牌,按合同法规定加工物为定作人所有,按区分所有则应为该楼所有住户共有,但固定广告牌建在楼外空地上如何共有呢。即使建在其中一幢楼的屋顶上如果按区分所有认定为非该楼住户其他楼内住户共有呢,而以相关权解释在则无纷争。再有附属车库无认购买,不得已向附近居民出售,如果出售被登记确认,小区住户与该车库所有人又如何区分所有呢?再如,庭院绿地被城市规划占用补偿,在城市土地归国家,土地使用权归土地开发商的情况下,如和用区分所有去解决补偿纠纷呢?这些似乎都以超出了“区分所有”的权能,起码在中国的情况是如此。因此,以房屋相关权理论解决这些与房产权有关的各类权属、权益损害纠纷更为恰当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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