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将解决耕地经营分散,村庄布局零乱,沟渠、河流布局纵横交错等问题,需要重新优化布局和调整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因此,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和调整权属界线,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需要重新分配和调整,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等方法进行土地权属调整,优化工程区土地利用布局,使得各类用途的土地位置趋于集中,面积更具规模,地块更加规整,以利于土地利用集约化和机械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土地产权纠纷,促进工程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1权属调整原则
土地权属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利益敏感行为,因此,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权属调整工作,应遵循5个原则。
坚持依法调整的原则
在土地权属调整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土地产权主体,核实、调整和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土地权属调整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调整不当,往往会造成土地纠纷,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在土地权属调整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权属调整要尊重原有的产权关系,运用评估、勘测等科学的方法,按市场经济规律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依法办事,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中,分配土地权益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损失,保证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
协商、自愿原则
土地整理中因田块归整和道路、沟渠重新规划需要调整不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边界的,应在各相关权利人协商的基础上重新勘定地界。土地权属调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相关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需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充分运用等价交换、等质量替代的原则,通过协商进行土地调整置换,调整为规则、整齐、利于集约经营和机械耕作的土地,使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效益。
合同约定原则
凡涉及调整的农村土地权属主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权属认定书或协议书,明确与相邻土地权属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重新调整土地权属关系的依据之一。
2权属调整依据
土地权属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自然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明晰土地权属现状,了解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制定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宗地为单位调查核实工程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及相应面积,地力等级和耕作状况等进行实地勘测和核查,明晰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界限、分布及数量,各村土地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质量、区内宗地数量等。明确工程区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限,并形成土地权属报告。
土地综合评价
在土地权属调查和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整理前的土地进行评价。以土地权属状况、村组耕地质量和面积、土地整理潜力的数量以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整理后对耕地质量、地力等级、灌排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为土地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3权属调整的内容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是整个工程区内的土地,土地权属调整的内容包括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农户地块承包经营权及他项权利的调整。
4土地归并方案
在确定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有权属界线的特点,对道路、沟渠、防护林等工程进行科学的规划,对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归并。
水域的归并
将工程区范围内的散乱分布的坑塘、断面较大的沟渠,部分河流集中起来,在保证新增耕地比例达到整理标准的条件下归并整合成一个集中分布的水域进行规模养殖。
耕地整理归并
为使整理后的田块集中、连片、规整,整理工程区内田坎,使得农户分散经营的田块相对集中,农户承包的土地不止一块的应向面积大的一块集中;为适应机械化耕作的需要,适当打破弯曲不规则的村界归并田块;耕地整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按照原所有权向附近相连的地块集中。
居民点整理归并
居民点整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按村易位归并集中到机械化耕作需要的一个或几个相连的地块,其中,学校、国有企业等国有土地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单独易位归并。
5土地分配方案
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所有权的调整。学校、国有企业等国有土地整理后形成新增耕地的,按照等面积易位的方式划定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权属边界,分配其土地使用权;将集中的水域,主干灌排沟渠等用地调整为国有土地,按照归并位置划定权属界限,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的调整。涉及村界调整的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以整理土地格局所涉及的地块走向所决定的新村界作为仲裁的出发点,若调整地块质量不同,则按照让出或并入地块的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补偿;若调整地块质量相同,按照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相邻村之间新增耕地的所有权按照整理来源的原集体所有权和数量进行分配。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或等价值对其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由所有权双方协商,签订换地协议,整理后以协议确认土地所有权。“飞地”调整按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原则,可以通过协调置换,将原“飞地”重新确权给“飞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飞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双方认为合适的地段,划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飞地”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整理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承包给种田大户经营,或者按照原所在位置,分给村集体享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配结果,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单位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工程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公平和协商的基础上自行进行。可由农民自己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村集体统一发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换取社保或者分配获取收益。新增耕地依据形成前原权属单位分配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
按土地数量、质量相当的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对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土地,土地整理只能在稳定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的模式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承包证书。由于整理后地块面积变大,块数变少,可能出现同一地块几家共同利用的状况,可采取在地块中做一些象征性的区分标志来加以解决。
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土地整理后可依据土地整理前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利用土地,持股人按股份获取收益。
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可按农民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田大户或公司经营,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农地使用权的出租者。
通过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
为了方便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互换农户地块调整土地使用权。
按综合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根据工程区农民意愿,按前述4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他项权利调整
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应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利灭失而注销登记。
工程实施后形成的挂钩周转指标由政府使用。
6权属调整的具体步骤
土地权属调整工作贯穿整个土地整理的过程,包括土地权属、利用现状调查确认、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及异议处理、权属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充说明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权属调整情况、权属调整方案的实施、土地权属和利用变更登记、建立资料档案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认真做好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将土地权属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把实测面积、地类权属进行登记,明确土地权属,做到图、数一致,定好各村之间的边界,拍好照,明确每个土地权力人土地所处区位、范围和面积,综合评价现有土地利用情况,编制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结合工程规划方案,编制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阶段
以土地权属现状图、工程规划图为底图,结合对道路、沟渠、防护林等工程进行科学规划,修正可研阶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处理好各有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确定工程实施后国有土地和各村集体土地所属土地产权调整后的位置、范围、分布情况、地类、数量等要素,并标注上图,注明权属单位,形成相应的文字和表册。编制初步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
征求群众意见阶段
将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依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定出切实合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确定后,应向全体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告期限一般可定为5~7天。
工程实施和验收阶段
做好土地调整实施方案的局部微调。根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进行实地确权定界,按规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土地登记造册。
7权属调整的保障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工程区涉及土地呈报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新增耕地使用权的确定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会在工程结束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工程实施的成败,甚至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土地权属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市(县)要成立权属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镇、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建立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和协调工程区内权属现状调查,制定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异议处理等土地权属调整的相关工作。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
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工程申报时,应同时上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工程结束后,应将土地权属调整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应当按照工程管理及有关规定,安排土地权属调整管理经费,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