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香爱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摘要 本文论述了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特点与管理现状,分析了汇交管理条件,提出了管理的指导思想、筛选依据、收集工作步骤与方法。
关键词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筛选;收集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境外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及其他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境外项目”)产生的岩(矿)心、标本、样品和光(薄)片等。
为了加强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在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支持下,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展了调研工作,初步了解了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与管理需求,分析了其与国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法的异同,根据调研成果,撰写此文,论述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特点,初步提出了管理方法及具体措施。
一、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特点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近十几年来不断发展,特别是在2005年设立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以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已发现100多处矿产地,并建立了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与此同时,产生了大量实物地质资料,其主要特点如下:
1.类型多样,数量巨大,且持续增加
实物地质资料类型主要包括化探副样、岩石标本、矿石标本、岩(矿)心和光(薄)片。
实物地质资料数量难以统计,但根据勘查项目的实物工作量估计,其数量巨大,而且伴随着境外矿产勘查的扩大而持续增加。例如,2010年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计划钻探工作量达56×104m,实际完成45×104m。据此估计,仅风险勘查专项在2010年产生的岩(矿)心至少在(15~20)×104m以上。
2.产出国家特别广泛
伴随境外矿产勘查规模的不断扩大,勘查项目及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国家和地区范围越来越广泛。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在67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矿产资源勘查,其中2010年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的247个项目分布在43个国家和地区,以非洲、南美洲和我国周边国家为主,其余分布在北美洲和大洋洲,项目相对集中的国家有赞比亚、刚果(金)、蒙古、老挝以及智利、澳大利亚等。
3.开展境外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的单位越来越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单位加入境外矿产资源勘查行列。以2010年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为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约150个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境外勘查工作,这些单位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主要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下属的地质调查中心,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开发局下属的地质调查院、勘查院、地质队、地质勘查公司,冶金、有色、煤炭、核工业、水利水电等地质总局(或集团公司)下属的地质勘查企业,中钢、包钢、中铝、紫金、五矿等矿业集团等。
4.境外实物地质资料具有特殊管理意义和利用价值
同国内实物地质资料相比,境外实物地质资料具有特殊管理意义和利用价值:①我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刚刚起步,对境外地质矿产条件及资源潜力了解甚少,因此充分开发利用已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是取得良好勘查成果,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途径;②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是反映全球地质矿产特征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为科研以及专业教学、科学普及提供服务;③通过对周边国家或地区实物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可以深化对我国地质矿产规律的认识,促进国内地质找矿的发展。
二、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与管理需求
1.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
据初步调研,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的产生——即取样、钻探取心以及登记、编录等工作基本都是遵循国内有关规定或技术规范进行,但岩心、标本、样品等使用以后或成果评审以后则由各个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或项目工作协议以及自身需要和条件进行保管和处理。
据了解,多数国家规定,项目完成后将实物地质资料移交给该国地质调查局或其他管理机构,有的国家还建有规模较大的岩心样品库,保存这些项目以及其他地质工作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例如,埃塞俄比亚虽然经济比较落后,但重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其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重要岩心、标本、化探副样等都保留至今。多数国家允许项目组将一部分实物地质资料带回中国进行分析测试,或者允许矿石、岩石标本出境,但须经过所在国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出境手续。此外,绝大多数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的归属处置都在项目合作协议中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否则不能出境。
据目前调研结果,境外矿产勘查项目的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留在境外,只有极少一部分,主要是那些需要测试分析的样品与少量标本运回了国内;运回中国的这些实物地质资料均没有移交给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机构,也没有归交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而是由项目组自行保管。这种状况令人担忧:第一,多数项目组和所在单位保管条件差,不仅没有符合要求的库房,甚至没有场所,更没有相应的保管制度,只能随意堆放,因此比较凌乱,非常容易损毁丢失;第二,随着项目组或项目组人员的变更,这些实物地质资料因失去“主人”而成为难以理清的“废物”。
综合初步调研结果发现,目前境外矿产勘查实物地质资料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基本上处于随项目结束实物地质资料随之自生自灭的状态。
2.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需求
据初步调查,包括境外矿产勘查项目的承担者、组织者以及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各个方面人员普遍认为,境外矿产勘查实物地质资料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一致希望尽快把境外矿产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纳入项目管理和地质资料管理。
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冶金地质勘查一局等境外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要求特别强烈,他们反映,带回国内的实物地质资料不知如何处置——想交给本单位,资料室不收;项目组保管,不具备保管能力;埋藏或丢弃没人批准,谁都怕承担责任,只能任其自然消毁。这些项目组赞成像国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那样,实现规范化管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①希望尽快制定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明确项目组和承担单位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②对于应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应提前正式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明确汇交内容及具体要求,使项目组在工作过程中做好汇交准备;③提交清单以及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时间应在项目结束和成果评审验收以后;④带回国内、不需要向国家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在项目结束后应移交给单位资料室保管;⑤应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即在项目经费安排和预算中应有这方面经费;⑥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责任建设和维护岩心标本库。
此外,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作为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除了收集保管重要的国内实物地质资料外,还应依托境外矿产调查项目收集有代表性的境外实物地质资料,逐步建立反映全球重要成矿区带以及典型地质现象和重大地质成果的实物地质资料体系,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
三、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件与主要难点
同国内相比,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突出特点和主要困难有以下几方面:
1)出入境:据初步调查,出境方面,多数国家允许出境,但必须在项目合作协议中有专门约定,并办理比较复杂的出境审批手续;另外一些国家在办理出境手续和出关时还需通过私人关系或者付给一定的非规定费用。在入境方面,我国的限制和检查比较严格,通常入关时间比较长,而且有的被拒入关。
2)运输:大部分境外勘查项目所在国远离中国,实物地质资料运输路途遥远;而且多数项目所在地比较偏僻,交通不便。因此,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的运送途径常常是用人力运到公路边,再用汽车运到港口或机场,最后通过水运或空运出境。因运输困难,所以容易损坏,而且时间比较长,费用比较高(初步估算收集一个非洲国家勘查项目的代表性实物地质资料需2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统一管理:由于承担境外勘查的单位比较多,这些单位的性质和管理系统也不一致,而且各种项目的经费来源也不同,给实物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也造成一定困难。
四、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原则与筛选收集工作方法
1.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符合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②符合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特点与汇交管理条件;③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负担。
迄今,与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有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8年)、《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0年)、《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1年),这些文件虽然都没有对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在“汇交范围”和“汇交细目”中也未列入境外实物地质资料,但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五章附则的第25条要求“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汇交,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对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得出如下基本认识: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资料的组成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境外项目实物地质资料原则上实施汇交管理,但境外实物地质资料受出入境和运输等条件限制,不宜采用国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不能要求境外项目承担单位(汇交人)首先向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然后由馆藏机构从中筛选,最后双方移交,而应该发挥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主导作用,在境外项目部署阶段,即根据项目信息进行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并与境外项目组织部门和承担单位沟通,确定应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及有关事宜,从而使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做到有的放矢,并尽可能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减轻境外项目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负担,使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切实可行。
2.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收集
(1)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收集途径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通过3种途径收集境外实物地质资料:①接收境外项目承担单位汇交的境外实物地质资料;②在境外项目组织部门和承担单位协助下,专门采集世界大型、超大型矿床系列标本或其他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境外实物地质资料;③接收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境外实物地质资料。
(2)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依据
由于收集境外实物地质资料十分困难,所以馆藏机构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对汇交和计划采集的境外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收集的实物地质资料符合馆藏条件。
筛选原则和依据包括下列3个方面:
1)有显著的代表性、典型性特点,具有重要的保管意义和利用价值。
2)实物完好,无严重损失或混乱,标识准确、清晰。与此同时,与实物密切相关的图件、文字等资料完备,能说明实物来源、特征、产出的地质矿产条件。
3)出入境和运输、保管无严重困难的实物地质资料。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优选筛选下列境外实物地质资料:①世界大型、超大型矿床的代表性实物地质资料;②在矿产资源分布、成因等方面与中国有密切联系的周边国家代表性实物地质资料;③各大洲或全球重要成矿区带有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④在发现矿产地或发现新矿种、新的成矿类型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或重大突破项目的代表性实物地质资料;⑤铁、铜、铝、镍、铬、铀、锂、稀有金属等我国急缺矿种以及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金、金刚石等矿产调查的实物地质资料;⑥有重要对比意义或对进一步勘查、研究工作有重要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
(3)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收集工作方法与步骤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设置专门人员或部室承担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收集和保管、提供利用工作;必要时还可邀请从事境外项目组织、实施及科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协助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以及成果集成与研究等工作。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收集工作大致可分为7个步骤。
1)基础信息收集分析: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了解全球成矿区带划分及世界大型、超大型矿床分布及其他著名地质现象特征,掌握境外项目总体部署与重要进展,制定筛选依据。该步骤是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的基础,可以使馆藏机构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筛选的盲目性。
2)初步筛选:在境外项目组织部门和承担单位的协助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时了解已开展的境外项目工作进展与实物地质资料产生情况,掌握新部署的境外项目及实物地质资料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馆藏机构或委托专家委员会按照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原则和筛选依据,提出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境外项目初选目录。
3)审核: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将境外项目初选目录报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落实:将审核后的初选项目,逐一与境外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进行沟通,落实项目部署安排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条件,包括:境外项目性质、时间、勘查工作量;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类型、数量;项目所在国家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规定、出境审批部门与办理程序、运输方法、费用;入境规定等。据此进一步筛选汇交对象。对于确定汇交的项目,再进一步与项目组沟通,明确汇交实物及相关资料的数量与具体要求,最后与境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境外项目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境外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类型、数量与基本要求;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时间、地点;工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5)采集整理:境外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馆藏机构签订的汇交工作协议,对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整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①岩(矿)心、标本等实物整理,即清洁整饰、编号、装箱(或者装袋、装瓶)、标识;②相关资料整理,通常情况下,向馆藏机构提交与实物密切相关的地质矿产图、剖面图、柱状图等图件、文字报告或文字说明、照片或录像等,这些相关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③填写实物地质资料清单,包括实物及相关资料的类型、数量;④编写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整理工作报告,说明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整理工作过程,简要总结实物地质资料的代表性、典型性特征。
6)包装运输与出境、入境:根据实物地质资料性状和具体条件,选择包装材料和运输方法,并办理出入境手续,采用空运或海运,运到国内,再运送到馆藏机构。
图1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收集工作流程示意图
7)验收移交:馆藏机构对境外项目承担单位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按照汇交工作协议进行清点验收。主要包括:实物类型、数量及各种标识是否正确清晰,相关资料是否充分,采集整理工作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馆藏机构向境外项目承担单位发验收合格证。此外,在验收移交时,馆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境外项目承担单位要求,核定实物地质资料(含相关资料)的密级与保护期。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收集步骤与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