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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历来都是时代进步的先锋者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肩负著历史的重任,人民的重托。社会道德风尚的现状会影响的大学生的道德状况,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心理。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调查分析
【摘要】通过对桂林市八所高校在校本专科生进行调查所得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状况,认为当代大学生普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总体道德素质是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着政治观取向功利化、社会公德认知功利化、个人道德认知庸俗化、道德和行为不一致等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道德素质;功利化
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主题人群之一,其道德状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程序。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群体在不断扩大,而生活、学习、发展、就业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也必然会影响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党中央对此十分关注,并提出了相关要求。本次调查研究期望描绘出一幅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状况全景图,让更多大学生能因此了解自身情况,让社会更加关注大学生群体的道德素质现状,为提高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提供建议,同时也希望能为相关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收集资料。问卷为自行设计的《大学生道德素质调查问卷》。
问卷调查物件为桂林市八所高校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理工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医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漓江学院2008、2009级在读本专科生,调查时间为2010年4-8月。本次调查总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749份,回收率为。其中男性占,女性占。访谈物件全部为桂林理工大学在读本科生,随机访谈20名同学。另外,在专案后期又随机抽取了20名被调查者进行电话追踪访谈。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大学生道德素质明显受社会功利化影响
①政治观取向功利化
积极的政治观是道德素质良好的一个体现。在调查问卷“您认为当前大学生的入党动机是什么”的选项中,大学生入党动机为“有政治信仰和追求的”有,“为将来好找工作”的有,“为获得政治资本”的有,“为在大学里证明自己的能力”的有,而只是为了“随大流”的大学生有。其入党动机多元化和功利化倾向清晰可见。
爱国主义也是思想政治的核心,本调查设计问题中在评选“一个人最可贵的品质”时,“爱国”作为一个人最可贵的品质出现在第一位的比例最高,为,排在第二位的是“自尊自爱”,第三位的是“孝顺”。“爱国”在前三位的综合比例为,排名第三,跟第一孝顺、二名自尊自爱差距不大。由此说明,尽管面临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当代大学生对国家的责任意识仍很强烈,占据着大学生思潮主流,而中国传统美德也为当代大学生所崇尚。
②社会公德认知功利化
社会公德认知体现在大学生应具有的基本础文明行为上,包括遵守公共秩序、明礼诚信、培养公民意识与家庭观等。此果皮纸屑、公车上的让座、购物找零。
调查结果分析:场景一,作为一个有道德修养及思想素质的大学生,理应是选择“自己捡起来扔进垃圾箱”,但结果显示,更多的大学生选择的是“很正常,当作没看见”,而所期望的“自己捡起来扔进垃圾箱”所占比例仅为;场景二,结果显示选择“主动让座”的占绝对优势;场景三,选择主动退还的有,另外,采取“保守态度”即“看情况”的也占到。
通过对调查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公德认知总体上是好的,但明显受功利化影响,利己思想作怪。在不损自己的利益前提下,大学生普遍乐意去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③个人道德认知发生改变
大学生对校园文明行为的判断可以反映他们对社会文明准则的评判尺度。对此,进行了“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的评比,让调查者对给出的十种不同的不文明行为由最不文明开始排序。在一些校园不文明的行为中,被高校大学生列为最可恶、最不能容忍的行为是“偷窃”,而被高校大学生列为最不可恶、最可容忍是“抄袭作业”的行为。访谈中发现,对于盗窃行为,很多同学认为这直接损害了自身的利益,所以对此深恶痛绝。而对于抄袭作业,绝大多数同学却没有认识到这其实也是一种“盗窃”行为,或者是认识到了却因为这种行为盗窃的是“知识”,不是实体,并且这种现象在周围普遍发生而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度。可以看出:普遍大学生厌恶的其实并不是“盗窃”行为。他们的评价标准是盗窃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跟自己的利益是否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查中高校大学生对“大众场合搂搂抱抱”这一不文明行为的宽容已提升到相当高的程度。“大众场合搂搂抱抱”在校园中发生率的上升是有目共睹的,它是一种逾越传统道德规范,至少这是一种对大众场合中的其他人不礼貌的行为。而高校大学生对此宽容度如此之高,说明了社会舆论对此种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大学生来说正在逐渐减弱。
另外,结合表中的最可贵品质评比看到:在当代桂林市高校大学生中,普遍把“孝顺”、“正直”、“自信”、“责任心”列为最可贵的品质,但是“谦虚”、“冒险”、“俭朴”、“守纪律”等趋向于传统的道德却受到一定冷落。
2.大部分大学生在道德素质方面知行不一
①“在义利关系上,您最倾向于”的选择
大部分学生选择了“义利兼顾”跟“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道义和利益的关系是道德取向的基本问题,“重义轻利”是社会一贯提倡的主导观念,而当代大学生却表现出了与其传统道德观的较大冲突。显然,这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在道德价值观上的一种体现。
“您对考试时的作弊行为有何看法?”的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人认为“作弊总比补考好吧”,的认为“为了高分可以理解”,甚至的人认为“没什么大不了,我也干过”,但是依然有的人是“反感,自己从来不作弊”。也就是说共有的大学生因不同缘由选择容许作弊的选项。
在“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的评比中也把“考试作弊”列为不文明行为其中的一个选项,大部分大学生对此表现出很大的宽容度,仅次于“在课桌上乱涂乱画”和“抄袭作业”。这两个调查结果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对于考试作弊问题虽然都有了正确的认识,但是仍然因为各种原因作弊过或对作弊表示无奈与认同。
按性别统计的结果表明:在表示不作弊方面男女选择比例基本持平男,女,在表示容许作弊方面,男生选择“为了考高分,可以理解”与直接承认自己做过“没什么大不了,我也干过”的比例比女生高;而女生在选择“总比补考好吧”这一选项则比男生高出个百分点,这也反映出不同性别对道德认知和感受的差异。
②擦黑板现象
调查结果发现,有的人漠视擦黑板这一行为,即使注意到黑板要擦这一事件,大部分人不是认为应由班干部来擦,就是认为应由前排的同学来擦,甚至认为应由老师来擦。这说明在尊师这一道德上,大学生在“知”与“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另外,在调查很少人擦黑板的原因中,有的同学选择“大家都不擦,如果自己擦,太出风头,不好意思”这一选项,在其他选项中占第一位。大学生的行知不一也一定程度受到从众和不出头思想的影响。
尊敬老师并不是意味着拘泥于擦黑板这些小节上,但是为老师创造一个干净舒畅的教学环境,是大学生尊敬老师的一种行为表现,理应做到义不容辞。这种“知”与“行”之间的差距值得思考。
三、结论与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结果的分析和综合讨论,可以认为:当代大学生已普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
一方面,当代大学生从小开始接受着来自学校、家庭的传统道德教育,传统道德很早就在大学生的心灵立下根基。另一方面,随着大学生年龄不断增大,大学生对社会现象异常敏感,逐渐受到社会上功利化等不良思想的影响。这时候大学生的传统道德思想跟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思想发生激烈冲突,而大部分人在这两种思想之间选择“中立”的态度,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
在这种自发形成的道德观念影响下,大学生对待事情普遍先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做事功利化,但又承认传统道德的作用。普遍在不损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乐于做对社会,对他人有益的事。
据此,可以解释所调查的现象:因为受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导致当代大学生“政治观取向功利化”、“社会公德认知功利化”、“个人道德认知发生改变”;同时又因为受到传统思想的约束,导致了大学生“道德素质方面知行不一”。
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事物的认识尚处在不稳定、不全面和矛盾阶段。可以看出,这种大学生自发形成的独特的道德观念是不稳定的,当传统道德跟社会功利思想二者择一时,大学生极易偏向社会功利这一面。当代大学生普遍面临着这种“道德危机”,大学生本身以及全社会都应该对这种“道德危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重视这种“危机”的存在,通过家庭、社会、学校、教育者、大学生本人的共同努力化解“危机”,使大学生群体在良好道德素质环境的支撑下,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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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等。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好恶、价值判断,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或原则,由于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全体成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是社会和谐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行为规范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范畴。所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 圆,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如果规范、标准缺失,不仅会冲击正常社会秩序,使人们无所适从,乱了分寸,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生存质量。良好的 社会秩序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从而调整一系列的利益关系,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作为一种群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所谓个人,就是现实生活中具有自己的意志、利益、需要和行为的个体。而群体是由共同目的和协作关系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活动中,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及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就需要行为规范的发挥协调作用。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现代社会的各种活动都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的,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现代化 大生产的分工协作愈来愈细。没有分工协作,也就没有现代化生产。怎样才能分工而不“分家”、“协作”而不扯皮呢?这就需要行为规范来确立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公序良俗(一)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12 “公序良俗”包括“公序”和“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而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史尚宽先生指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大部分同其范围,而且有时明为区别,亦甚困难。唯一者自外部的社会秩序方面言之,一者自内部的道德观念言之,同系以社会国家健全的发展为目标,而使障害此发展之一切法律行为悉为无效。然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亦非完全一致,有不违反善良风俗而违反公共秩序者,亦有不违反公共秩序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最先对公序良俗作出规定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此后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对公序良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里的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公序良俗的含义。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惯例,公序和良俗的衡量标准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妥当性” 或“社会的正当性”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加以区别。但公序与良俗在价值取向上和调整方式上仍是存在差异的。第一,二者的立法基点不同。一般认为“公序”是以国家的社会秩序为着眼点,而“良俗”则是以社会道德为着眼点的。第二,二者的规范内容不同。“公序”通常与强制性规范或强制性法律秩序相等同,而“良俗”的主要作用乃在于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第三,二者的作用范围有所不同。以前比较注重对“良俗”问题的关注,将良俗所追求的“社会妥当性”或“社会正当性”作为公序良俗的主要内容,而现代国家更加注重对“公序”的法律调整,其原因在于公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作用更为明显。对公序良俗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其表现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法规型与裁判型;按其实现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权利保护型与政策实现型。(1)法规型与裁判型。关于“公序”的法规型是勿庸置疑的,而问题是否存在裁判型“公序”。有的观点将“公序”与强制性规范相等同,这种见解有失偏颇。公序虽然主要存在于直接法律规定中,但也不排除有裁判型公序的存在。与此相同,在“良俗”中也同样存在两种形态。比如:虽然卖淫、赌博等与“良俗”相关,但由于对这些行为都存在有刑罚内容的法规,因此可以说它们属于法规型。(2)基本权利保护型与政策实现型。“公序”主要属于基本权利保护型,但也存在政策实现型的公序。关于“良俗”的基本权利保护型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其理由有二:第一,如果将社会中的“良俗”作为正当的道德规范来理解的话,正好可以说是由于与基本权利保护相关的道德规范的存在的原因。比如:可以说正是“勿杀人”、“勿盗窃”等这些根本性道德规范等,处于保护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的位置之上。第二,社会中,不是所有的正当的道德规范都可以成为“良俗”,这一点非常重要。根据日本学者的观点,这些道德规范是否成为“良俗”,只能由日本民法第90条的立法目的所决定。?因此,如果认为民法第90条自身的规定是以实现一定公共政策为目的、那么,作为“良俗”所应该考虑的某种内容,就应该作为实现政策目的而发挥着作用。其中禁止卖淫、赌博等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者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对社会实质公平和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1,是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制度化和理性化的限制和约束,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因为按照传统的观点,在民法的制度框架下,只涉及私人权利,没有也不应当有一个高于私主体之上的主体,也没有把众多利益汇集起成公共利益的制度和程序。而公序良俗原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把契约自由、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观念的框架内。三、 我国公序良俗的制度设计(一) 关于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要评判的并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反之,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只要该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能为社会所接受,该法律行为也可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例如在德国有一个著名判例:一位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其丈夫作出下列承诺后,妻子撤回她的诉讼:“丈夫承担在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履行的义务。”此项承虽然旨在防止丈夫实施有害于婚姻的进一步行为,以维护婚姻,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法院却认为这一承诺违反了公序良俗,其原因在于:对丈夫的行动自由作出这样的限制,违背了婚姻的道德本质。32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38条、法国民法典第6条、日本民法典第9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第17条和第36条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契约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违反公序良俗的衡量基准。根据外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我国的公序良俗制度应由两个组成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通过民法典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对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要求作出明确界定。对这部分公序良俗的内容必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加以类型化,即必须根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规定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具体适用。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良俗的行为。另一部分是通过单行民事法规(即实体法)的形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广告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序的行为。由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道德评价性和明显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序良俗虽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细化,但仍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化和类型化。对于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梁慧星先生曾将其归纳为10种?。这种归纳基本上囊括了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主要形式,但仍有所不足:一是没有涵盖完所有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二是将某些并不一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概括进去值得商榷,如违反消费者保护和违反劳动保护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首先区分为违反公序和违反良俗两个部分。其中违反公序的行为主要应包括:(1)违反国家安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例如,以从事违法行为为标的的合同、非法买卖合同、助逃合同、避税合同等。(2)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比如联合定价协议、禁止竞争合同等。(3)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我国违反诚实经营,采取欺诈、虚伪等手段从事的竞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假冒行为、伪造行为、引诱他人违约的合同。(4)垄断行为。根据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2条(定义)第5款的规定:所谓垄断,是指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的行为。(5)暴利行为。即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如高利贷、信用暴利、销售暴利、销售暴利等。(6)赌博行为。所谓“赌博”,是指以偶然之输赢,定财物得丧之行为。对于此种行为,我国最早也可见于民法第一次草案第855条第一项之规定:“博戏或赌事不能发生债务,但因博戏或赌事已给付者,其后不得请求返还。”虽说现行民法就此缺乏任何明文规定,惟学者通说则认为,赌博系法令禁止之行为;因赌博而生之债之关系乃自然债务,并无请求权,即所谓“赌债非债”;清偿赌债系因不法原因而为之给付,依法不得请求返还;赌债更改为金钱借贷债务,系脱法行为,仍不能因而取得请求权;因赌债而出具之借用证或担保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因系不法原因之给付而不得请求返还。另外赌债是不能利用法院的判决也就是公权力使其实现的,所以只是一种自然债务。对违反公序应以确认无效为立法基点。而违反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1)反人伦和有违正义的行为。如夫妻分居协议、对未成年人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行为,以人的某些器官、组织、资源、形象等为标的行为。比较典型的如买卖人乳行为?和买卖精卵行为?等。因为这种行为背离了包括人类在道德名义下曾经有过的羞耻之心、负罪之感、自省之德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2)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强制债务人在债主家作奴仆以抵偿债务的约款;以人身或人格为标的的买卖行为11等。(3)非良心交易行为。包括乘人之危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欺诈行为、意思表示心中保留的行为、虚假陈述和不实表示行为等。(4)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例如,约定父母与子女别居的协议;约定夫妻将来别居的协议;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新出现的代替他人怀孕的所谓“代理母”协议,以及代理母仲介协会等,亦属此类型。33(5)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主要包括给人以不正当联想或对人的心灵带来不健康影响的行为。如故意装扮成汉奸的经营行为12、将国耻纪念日作为卖点的行为13;残忍的动物搏杀游戏、虐待同类或虐待动物的行为、虐食行为等14;有色情色彩或有其他不健康色彩的广告行为15,上海市就曾查处过类似的广告16;以及与性有关的广告行为,即“边缘性广告”。比较典型的是性用品广告、治疗性疾病广告、避孕药和避孕套广告等。17(6)有伤风化的行为。所谓“风化”,根据《古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一为“风教、风气”。《诗?幽风?七月序》:“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后汉书?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二指“风俗”。明陶宗仪《辍耕录廉使长厚》:“此亦厚风化之一端,故记之。”三是指“社会上公认的道德规范”。34至迟在《汉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以风化天下”(《礼乐志》)或“既伤风化”(《韩延寿传》)这样的话,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后者化为“有伤风化”这一成语,通常指对社会风俗、教化产生不良的影响,并多用于指责男女关系不正常。35至今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现在所说的“风化”,通常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方面是指风俗教化,指道德的社会规范,不能违背,比如说“有伤风化”。另一方面,它又跟性、男女关系相关连,既有符合常理的,也有违背常理的,包括当时的社会规范、特例,各个阶层的状况。所谓某个社会、某个时期的风化,通常总是当时的统治阶级所宣示的性道德、所主张的性观念。《欧洲风化史》的作者爱德华?傅克斯认为:“每个时代的风化行为、风化观念、规范并制约性生活的种种规定,最典型最鲜明地表现了各该时代的精神。每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和每个阶级的本质都在其中得到最真切的反映。性生活以其成千上万的辐射,揭示了生活的重要规律、基本规律。”36那些不符合当下风化的行为,主动或被迫冲破当下风化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有伤风化”。主要包括不当性行为、卖淫行为,营利性陪伺行为等。(7)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职业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循的特定职业思想、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的体现,但同时又突出了在特定职业领域内特殊的道德要求。它既是对本行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行为的准则要求,又是本行业人员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法律上所讲的有违公序良俗的职业道德主要适用于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教师和医生等。如律师必须忠于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必须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老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其穿着举止应温文尔雅,打扮更应当得体,例如女教师裙子不能超短、衣衫不能吊带,男教师不能穿短裤、背心、拖鞋进教室,这应当是约定俗成的基本原则和教师的基本行为规范。18(三)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虽然在总体上接受契约自由的原则,但仍把遵守公序良俗作为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要求,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在1967年颁布的《关于补充民法典中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草案》中又将这一原则扩大到涉外领域,在总则中规定:“任何明显与国际关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律不得在法国适用”。日本对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采取的是双重立法体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对此日本民法典第90条(公序良俗)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对于符合公序良俗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则依法确认其行为效力,对此日本民法典第91条(任意规定与意思表示)规定:“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意思时,则从其意思。”第92条(习惯)规定:“有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习惯,如果可以认定法律行为当事人有依该习惯的意思时,则从其习惯。”在德国法中,对公序良俗的违反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中对公序良俗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宪法层面,主要侧重于对不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或权利的宪法保护,其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护。”第23条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二个层面是民法层面,又具体包括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将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作为民事习惯适用的依据和判断民事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对此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17条规定:抛弃。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二是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对此台湾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三是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台湾民法典第36条规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解散。“184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对于我国的立法,可适当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从要求和处理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即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民事权利的行使以不违背公序良俗者为限;同时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公序良俗涉及到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并且主要存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适用中,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除了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之外,还要培养法官尊从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识,将审判活动作为提升社会文明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工具。
社会公德作为我们人类生存在这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并不如法律对人的要求与束缚严格。但是它是从心灵上对人们的一种约束,某种程度上影响力并不亚于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在人们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形成的大家所公认的道德行为标准,因此对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适用度。如今中国的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眼界逐渐开阔,于是问题也就逐渐凸现出来。例如乘公交车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现象、盗窃现象日益严重、人们保护环境意识淡薄,以及城市养狗、翻车哄抢等问题都反映出了中国当前社会公德的现状。下面针对这些社会公德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作如下展开:一.公交现象尽管日前各大交通公司都已经对乘客出行及安全作了较为周密的部署,但还是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公交车上鲜艳的老弱病残孕专座上经常坐着一些年轻人,他们并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丝毫的愧疚与不安。这些有特殊乘车需求的人群还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不仅有公交公司的责任,更多的责任是来自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德心与素质的提高。老年人以及相应的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社会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群体。尊老爱幼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有义务去将这种美好的社会公德发扬光大。我们每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都将经历从幼年到青年再到老年的这样一个过程,所以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我们自己的角度出发,我们都没有理由在面对老年人乘车没有座位的时候表现出无动于衷与漠视的态度。同样性质的事件还表现在有些人不敢去扶那些摔倒后的老年人。之前发生的大学生扶起摔到老年人却被反咬一口的事件毕竟只是个别现象,可这并不代表今后我们碰到类似的事情也可以堂而皇之的不去扶。在这种时候,社会公德往往是出于自我意识的下风的。并不是说人们没有这个意识,而是如此淡薄的社会公德意识在人们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每况愈下,最终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以及社会秩序的失调。公交车是个狭小的空间,但是每个乘客的心灵应该是无比广阔的才对。我们不过是尽自己的一份力,为有特殊需求的乘客让个座;我们不过是牺牲一点自己的小小利益,多站一会儿就可以为别人提供一份帮助;我们不过是举手之劳,却可以温暖周围人的心灵。我们何乐而不为呢?二.盗窃现象日前中国广大地区的公安局派出所主要打击的就是盗窃犯罪的行为,尤其是接近年底,打击的力度就更要加强。盗窃现象的日益猖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公德对这些人的约束不够,他们可以为了不劳而获去抛弃自己的信仰放弃自己的自尊,而甘愿沦为鼠辈。社会公德的缺失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低保事业工作的不全面,如果社会可以解决每一个无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存问题,社会上的盗窃现象也许就不会发展的如此迅速。人们被偷过一次东西之后,出行明显提高了警惕,自然也就隔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这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相当不利,我们必须铲除这些障碍,保证我们的和谐事业畅通无阻。也许被偷走的只是一件很平常的东西,但对失主来说,那就是一份对社会的信任和期望;也许偷来的东西可以为偷盗者带来一时的利益,但那终究是良心上一辈子的谴责与悔恨。盗窃别人的财产,给自己与他人带来双重的伤害,他们伸出去的手,同时也送出去了那仅存的良知与公德心。论文写作网公德心的羸弱还体现在那些旁观的人们身上,看到了却不敢说出口,目睹这一切的发生,却没有勇气提醒那无辜的失主丢了东西。这样的人想必大有人在,无论他们是出于对恶势力的屈服,还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我保护,都无形中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的形成与蔓延。在他们的淡漠与无视中,社会公德这几个字逐渐地消失殆尽了。三.环境现象如果你可以将吃完的东西以及包装纸拿在手里多走几步,就会看到垃圾箱而放弃将它们扔到地上;如果你可以每天少吸一支烟,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就会多一丝新鲜的空气;如果你可以每天步行上班,这个城市里又将减少多少尾气的排放。而大多数作为社会人的我们,想的却是我扔一片纸不要紧,我多吸一支烟无所谓,我开车不会影响整个环境的好坏。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想,那我们的社会迟早会在这样“不要紧”与“无所谓”的状态中失序,社会公德也会从这样的消极态度中流失。我们说要保护地球从我做起,我们说要每个人为拯救环境出一份力,可这都因为表面的渺小而渐渐被人们忽视。不如我们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重拾社会公德心与自我道德意识,逐步恢复我们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以此来推动我们环境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保护地球拯救地球的宏伟愿望。我们拾起一份公德,也就是拾起一份希望。论文写作网四.宠物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也越来越多的走进了都市人们的家庭生活。可宠物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的麻烦。在如今高密度的住宅区中,一家的狗叫可以传遍好几栋楼的人家,小区花园中也不时出现这些宠物留下的“痕迹”,还有夜半狗叫、宠物狗咬人等事件的发生,也无时无刻不给人们敲着警钟。如果你家的狗弄脏了别人家的草坪,撞翻了别人种的花,请你诚恳的道歉积极地赔偿;如果你家的狗出门遛弯,请你记得拴上锁链,也许你的这样有一个习惯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发生。公德心体现在哪里?就是体现在这些平常的小事上面,正是因为你不愿意给自己和周围的人造成困扰,你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五.哄抢现象论文写作网过去的2009年有事发生了好多起这样的事件,汽车在高速上抛锚侧翻,附近的村民们蜂拥上前,却并没有送出多少温暖提供多少帮助,相反大多数人是来雪上加霜的。大家顾不上尊严与面子,以抢的多为荣以抢得快为傲,公德心哪里去了?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也不得不说是人性的失败。论文写作网你可以选择不去帮助别人,但是不能选择用这种方式伤害别人。趁人之危、趁火打劫都是这帮人缺乏社会公德心和自我道德意识的具体表现。我们在这样的事件中看清楚了人性的弱点,不仅为我们民族的未来担忧,我们将以怎样的形象出现在未来的花朵面前,我们又该如何向子孙后代解释我们今天的行为呢?社会公德心对我们这个社会的重要性显然无疑多说,它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必要性也尤为重要。现在的社会有消极的一面,自然也是有积极的一面,我们应该扬长避短,尽量将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到最小。中国是文明古国,几千年的文化积蕴告诫我们要遵守社会公德,社会的发展要靠大家的努力。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可以犯错误,可以有曲折,但最终都是为了更好的在这条康庄大道上走下去。题目:当前社会公德建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社会公德是调节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相互关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共同利益,为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单位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是社会风貌的窗口,是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水平的综合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的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广大民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使得社会公德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一、当前社会公德建设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民生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远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成绩斐然,但总的来说,依然是落后于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步伐,尤其体现在社会公德的建设上。环顾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会发现人们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的增长远远地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公德并未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而提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逐渐淡漠。当前,社会公德建设的薄弱乃至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德意识淡漠。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衣食住行及工作、劳动、交友、娱乐等生活方式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许多人的公民意识、公共意识、公德意识并未随之加强。公共生活的迅速发展与人们公德意识、观念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在农村更为明显。现实生活中,一些市民对集体组织的公益性活动不能主动参加。再如公共场所中乱扔废弃物、随地吐痰、损坏公物现象还仍然普遍,这些都是公德意识淡漠的集中表现。(二)社会公德失范。当前,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传统封建社会“私德”发达而“公德”薄弱的传统道德文化的负面影响;外来道德观念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当前社会道德的双重或多元标准,道德评价扭曲变形,动摇了一些人的理想信念。现实生活中,在公交车上抢座,乱搭乱建、乱摆乱放,公共场所吸烟等公德问题,有人认为错,有人认为对,有人认为不对也对;说你是老实人就是意味着你是没用人,木鱼脑袋。这些都是社会公德失范的集中体现。另外,社会公德问题的约束主要靠自律,法制化的“硬”约束尚不健全,“道德法律化”程度低,已有的规章制度存在着难以执行到位现象。(三)发展不平衡。由于重视程度、工作力度、资金投入、人员整体素质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区、各单位部门的社会公德建设水平和发展也不平衡,公民的个人公德水平也存在差异。由于这些不平衡和从众心理的作用,遵守公德的行为往往会被不遵守公德的行为所同化。现实生活中,银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在营业厅划分等待线,但受一些人插队的影响,大家会挤向柜台;在路口,少数人闯红灯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也跟着闯,影响了社会公德建设。(四)社会公德教育存在缺陷。在当前,社会公德教育内容上过分注重道德的思想性和先进性,偏爱高层次道德,忽视其现实性和广泛性,对一些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内容重视不够,不能完全被群众所认知,缺乏动之以情的说服与感化。同时,社会公德教育形式上搞“一刀切”,城市人群与农村人群,学校与社会,青少年与中年、老年人等,不分层次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一哄而上、形式主义现象较普遍,而能被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不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期性、重要性和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教育和实践活动不能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二、社会公德建设困难的原因(一)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们倾向于逃避公德责任。社会公德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对象指向却是某个行为的每个主体,这样就分散了道德责任,使每个人的道德义务减轻。而与社会公德的行为主体相对的人群通常是陌生、流动的群体,二者相互评价相互监督的力度不够。在社会生活中,陌生感往往能开脱人们不履行社会公德的不安感。“反正我不认识他,与我没关系”常常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逃避公道的借口。(二)从历史文化角度分析,社会公德资源先天不足。我国传统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基层是一种差序结构,人与人之间靠世俗人情建立关系,传统的仁爱道德本质上是亲疏的狭隘的差等之爱,道德选择仅限于血缘的区域内。传统道德发达的实质是“私德”发达而“公德”薄弱,导致人们只讲自己小圈子里得到的——遵守家庭、朋友、熟人的道德规范,而一旦脱离这种血缘或血缘的环境,到了陌生的公共环境中,就往往会对公共秩序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东西熟视无睹。(三)从制度建设角度来分析,公德建设缺乏他律手段。道德“他律”有多种方式,社会舆论和制度规范是其中的重要形式,而这两种方式,对公民的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外在强制性的约束,社会舆论远远不如制度规范。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在公共场所中诸如“请勿随地吐痰”、“请勿乱扔果皮纸屑”、“请勿吸烟”、“请勿高声喧哗”等之类的牌子,一些人却视而不见我行我素。这表明,社会舆论对这些现象的惩戒作用有限,社会没有强有力的制度规范,对公民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提供支持。(四)从教育宣传角度分析,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学校在公德建设过程中担负着重要任务,但我国道德教育在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上存在着失衡问题。从教育目的看,道德教育偏重于灌输抽象的道德原则,过于强调“高尚”道德培养,忽视“低层次”的社会公德教育、人格教育。从教育内容上看,道德教育的内容设置与学生的身心特点相脱离,出现了“小学讲共产主义理想,中学讲道德教育,大学讲社会公德”的倒置失衡状况。从教育形势来看,公德教育仍以课堂灌输为主,缺乏道德实践、道德行为训练。学生学习道德知识死记硬背,目的是顺利地通过考试,道德内容抽象、空洞,学生中普遍缺乏道德践履。因此,学生把道德当作知识的倾向非常严重,出现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相脱节的现象。(五)从文化发展角度分析,网络道德给公德建设带来难题。与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比,网络交往以符号化为其特征,交往活动不受物理时空限制,范围更宽、更隐蔽。在网络世界,个人可以有多个不同的身份,可扮演不同的角色,没有了性别、年龄之分。网络世界的这种虚拟性,使其成为一个社会公德缺失的阵地,网络犯罪现象也因此大量出现。在网络信息不规范的情形下,被教育者可以与教育者同时获得同样多的信息,当他们发现从媒体中所获得的信息与从教育者那里得来的信息不相一致时,他们宁可相信媒体,这对于心理塑造、人格形成、标准的确定、规则的遵守,会带来无法弥补的缺憾和损害。三、加强社会公德建设的对策社会公德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行为规范,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关系紧密。社会公德建设要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和公德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德水平。(一)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社会公德与公民素质有关,目前我国公民的公民素质还不成熟,这种不成熟首先体现在公民意识上面。而公民意识的缺乏又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太长和现代社会的历史太短有关。当前,在进行社会公德建设的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培养公民意识:平等意识。平等的身份是每个公民的共性,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一般很难看到或意识到这种共性。人们往往看到的是角色差别和经济实力的差别,从而导致民众根据不同的角色和地位来划分权利、义务,然后按照自己的地位来认领自己的一份。因此,培养平等意识是社会公德建设的基础。主人意识。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加与否,则取决于对此事务与本身利益的关切程度。缺乏主人意识,会导致民众消极地应付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把自身置于社会之外,不受社会公共生活规范的约束。因此,培养主人意识是社会公德建设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意识。现阶段,在各种形式的教育中,存在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倾向,受教育者往往被告知要怎么做,却没有被告知能怎么做,或者被告知了能怎么做,并且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督促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和减少不公正的事情发生。因此,培养权利和义务意识是社会公德建设的保障。(二)完善社会公德的教育机制。道德教育是社会公德养成的外部机制的基础,在社会公德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可有以下途径:一是普及公共文明礼仪知识。可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方法集中宣传公共生活领域文明礼仪知识。规范各种公共文明行为,制定公共文明礼仪标准。二是突出重点领域的公共文明礼仪教育。在公共卫生方面着力培养市民的责任意识,主动营造和爱护身边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在公共秩序方面着力培养市民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解决知行不统一的问题;在公共交往方面着力培养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宽容他人的意识;在公共观赏领域普及观赏礼仪知识,提高市民的观赏水平;在公共参与领域着力培养人人参与、人人从自我做起的意识和行动。三是构建公共文明礼仪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公德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进军营、进家庭活动。完善全民教育网络体系,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大对农村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三)培养社会公德的精神。培养社会公德要注重内在的自觉性培养,包括树立道德信念,培养公民坚定的道德操守和较强的自律能力,确立现代慎独观。进行公德建设,不但要培养人们的公德观念,还要培养人们公德观念的牢固性和履行公德的坚定性,使之在道德生活中有顽强的意志和自律能力,不受外界的影响。无论在何种环境,都应该坚持自己的行为准则,严守善念,践履善行。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四)抓好干部队伍的公德建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而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有了高素质干部队伍,才能为社会作出表率,给百姓以信心和希望,给社会以榜样,人们才会自觉地履行社会公德。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丧失操守,其消极影响要比一般公民违反公德的影响大得多。在现阶段,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道德失范现象,最主要的就是腐败问题。我国社会中的某些公德问题,是由于部分公民对特殊人群的不道德行为不满而引发的,导致诱发人们采用消极的方式来抗议不道德行为。有的领导干部在会上要求老百姓履行这样那样的义务,号召人们大公无私,积极奉献,可是在会后,却收受贿赂,花天酒地,腐化堕落,他们的说教根本没有说服力。(五)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相结合。在当前社会公德规范缺乏和人们的公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化的公德规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公德意识和遵守公德的习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公德意识和遵守公德的习惯是需要依靠法律和公德的制度化来培养的。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培养成熟的公民,需要成熟配套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需要各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需要提高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司法质量、执法力度。要充分运用立法的形式将公德要求固定下来,使某些社会公德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条文,成为可操作的规范。(六)建立健全鼓励公德行为的良性机制。建立公德行为的激励机制,推动公德行为能够自我复制,自我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公德建设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要通过建立人人理解、支持和保护公德行为,谴责和制止违反公德的行为的社会评价机制,强化政府和民间组织的褒奖公德行为的功能,使公民树立以遵守社会公德为荣、违反社会公德为耻的观念。要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社会公德建设稳步向前发展。要建立全民动员机制,通过宣传发动、招募选拔、教育培训、公益实践、激励表彰等一系列工作,建立和培训一支规模宏大、参与面广、代表性强、服务水平高的队伍,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参考文献〕〔1〕〔英〕休谟著,曾晓平译:《道德原则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陈升:《关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状况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3〕李华林:《对构建社会公德新体系的思考》,《新视野》2003年第2期。〔4〕罗国斌、增昭皓:《论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却是及其对策》,《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5〕宣云凤:《论主体社会公德意识的他律》。〔6〕汤丽芳:《我国低层次得到的难题——社会公德》,《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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