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问题。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分析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行政化问题,利益集团问题,唯政治,轻认知的问题。提出要引导好突破路径依赖的内生力量,利用好突破路径依赖的外生力量,去掉高校的行政级别,制定大学法,建立高校的董事会制度,改革拨款机制等,构建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环境。关键词: 高等教育; 管理体制改革; 路径依赖温总理在北京35中听课后的发言中指出: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教育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我觉得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必须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办学体制、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地探索和改革。多年的高等教育改革,成效不大,我们认为主要是我们的高等教育改革存在着严重路径依赖,一次次的改革,一次次的自我强化,没有突破,继续在低效率的制度环境中运行。文中所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中国公立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政府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为其核心。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改革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关系。前者称为办学体制,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宏观管理体制而言,后者叫作管理体制,则针对校内管理。近2O多年来所进行的系列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开展的,就目前来看效果不甚明显,反而出现倒退的迹象。《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简称《决定》)。《决定》首次承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是,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规定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8个主要方面。该规定可以看作1985年《决定》的具体化和补充。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3]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 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这个文件的出台可以认为是揭开矛盾,触及实质。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都可以视作《纲要》改革目标的具体化。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并且要通过深化改革和立法,划分、规范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的权力和义务。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文件主要是从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的关系角度进行了阐述。尽管也提出政府部门的教育行政管理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但是,政策的重点转移到作为办学者的高等学校,能否依法充分行使权力方面。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还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点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涉及体制改革这样的阶段性问题。1998年教育部发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加快高等教育改革步伐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高等教育改革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形成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新体制;而办学体制改革,与年《意见》相比较,概念已经缩小,主要是指举办体制,即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E4]199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到进一步简政放权问题,放权,主要是指中央向地方放权,重点仍在共建、调整、合作、合并。虽然也提出切实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5 有很强的原则性。教育部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等问题。《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除了强调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外,还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命题,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规划纲要》主要是从校内管理体制的角度来论述现代大学制度,没有将现代大学制度定位到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这个层面上,因此所述内容仅限于校内诸项事务。历经改革后,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一方面,政府更加强化了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高校进一步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大学犹如官场,加上了各种级别;另一方面,政府还是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法管理高校,表面上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质上还是把高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对高校的人事、招生、专业设置等本应属于高校的事物全都管了,事无巨细,一管到底,高校基本没有自主权。从国家层面而言,教育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各高校的行政影响力过多、过大。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方面以《高等教育法》为起点,建立起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了规范的制度框架,但是存在些问题:一是在制度设计上对校长和党委及党委书记的职务界限划分不清,导致制度上的冲突,搞好工作要靠书记和校长的悟性来配合实施,否则就会造成内耗;二是,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学术权力被弱化,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一套保障学术权力运行的制度,而是靠校长等管理层的喜好来运行;三是,高校内部的教代会、工会基本被边缘化,不能代表教职工群体的利益,使得教职工的利益诉求平台缺失。周川I在《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分析》中指出现在的高等教育改革是:目标偏移,对象模糊,主体缺位,路径不明。我们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态的最主要原因是存在于改革中的严重路径依赖。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实现由计划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实质上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迁。这种过程具有严重的路径依赖特征,这就是说,一是初始的体制选择会提供强化现存体制的激励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的体制变化路径和既定方向往前走,总比另辟蹊径要来的快些,方便些。二是因为一种体制形成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机的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力求巩固现有的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就即便是新的体制比原有的体制更有效率。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接受了进一步的改革,他们也会力求使变革有利于巩固和扩大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初始的改革倾向于 为后续的改革划定范围。高等学校行政化、级别化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高等学校是有行政级别的,客观上,行政治校造成大学自主改造的能力欠缺;主观上,大学仍旧没有对自身体制改革达成共识。不完善的体制导致官本位泛滥,官本位泛滥造成体制被架空,形成恶性循环。中国的官本位文化深深的影响着大众的行为选择,学而优则仕,成为大众的共识,高等学校的行政化、级别化已经形成了一种严重的路径依赖。在现存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在附庸于官位上的利益和租金的诱惑下,潜在的创新型人才和优秀人才被鼓励去参加各种行政岗位的选拔和竞聘,被聘任后成为决策、管理层的一份子,于是获得了包括租金在内的各种捆绑在官位上的高额福利待遇,决策、管理层的寻租活动加大了社会以及学校内部的分层与贫富分化,进一步的造成了社会、学校内部的动乱和不稳定,新的考核与竞聘又重新开始。、这条路线在行进中,由于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主观主义模型的作用增强了这个进程。也就是说,外部的环境为了配合这种路线的实施,会主动的生成一些配套制度,使这条路线更加完备,更便于实施和操作。但是优秀人才、潜在的创新性人才是有限的,高额的租金和福利把有限的生产性人才引向了非生产性领域,潜在的创新性人才脱离了科学研究领域和教育教学一线,从而使得科研领域失去了创新的推动力,制度变迁也就失去了原动力。沿着这条路径的发展结果是,中国的大学摊子越来越大,其中乱象丛生,危机重重。主要表现就是大学与真实的有意义的社会需求脱节,与人民大众的基本诉求脱节,官僚化、教育腐败、学术造假等等怪现象盛行。利益集团阻碍改革推进的路径依赖利益集团是指任何一个力图影响公共政策的组织,这种组织是由少数公共利益特别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投票人组成的。行政官员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集团,因为他们拥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可能满足形成利益集团的其他条件,他们不仅是某些利益的代表,同时还是那些利益的直接所有者。这就是说,在某些场合下,官员们只有互相串通一气,才能最好的形成并最终实现其利益。官僚利益集团的利益来源:一是充分利用手中的被合法授予的管制权来人为制造租金并努力的占有它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所指的就是这种现象。人为制造短缺是官僚利益集团主要活动方式,这样既可以提高自身的稀缺性,又可以要求国家在本地区或是本行业投入更多的归其使用的资源。二是官员们及亲属直接从事自己或自己人保护的经营活动。此外,充分灵活地利用手中人事任免权来维护本利益集团的团结和稳定,从而巩固既得利益的活动。基于此种背景下制定出的政策,几乎可以断定是非中性的,是偏袒自己人的。三是凭借对立法过程的影响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在现行的制度下,行政与立法两项职务基本上是同一批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的法律制度带有非中立性。此外,考虑到官员阶层的人数相对较少,考虑到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所从事的职业性质,信息的占有和不对称性,导致他们对立法程序的影响,对法律条款的把握以及对法律实施后果的理解等等,都会比常人要大,要准确,要深刻现在大家都说教育部以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利很大,他们可以任命各大高校的校长、副校长,他们手里掌握着政府给予高校的各种资源,他们也习惯了现在的这种工作方式,对教育、对大学的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的校长们也习惯了跑步前进,为了获取资源,他们愿意多出租金。改革原有的体制,出台各种制度、政策,这样必然会触及到这个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每个理性人都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这些利益集团的成员是不会接受这种触及他们利益的改革。利益集团自然还会沿着原有的路径实施变革或是阻碍变革的顺利进行。唯政治。轻认知的路径依赖中国教育长期受到类似于法国教育家涂尔干教育控制论的影响,并不断强化了这种影响。涂尔干教育控制论的观点是:一个社会的现状决定了一定时期教育的基本取向和教育的目的,教育通过其社会化的作用,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理想的成人,并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延续,国家对教育起控制作用。国家应该发挥对教育的控制作用,教育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应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影响o[gj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唯政治,国家利益至上,强调的是培养接班人、建设者,在这种路径的指导下,国家不断加大了教育的控制范围,边界划分不清,而且还有扩张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忽略了认知规律,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甚至还违背客观规律。高等教育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大学是一个传播知识,生产知识,追求真理的学术殿堂。追求真理不能讲下级服从上级,也不能故意拔高,弄虚作假或是追求效率;追求真理必须实事求是。我们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必须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来办事,否则就会违背规律,受到惩罚。从1952年起,唯政治,轻认知开始抬头。为了获取前苏联的支持,我们全面学习苏联,办学体制出现混乱。首先是大学变成了高等技术专科学校,然后又对这些高等技术专科学校实施工厂一样的管理。世纪60年代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2O世纪年代初期以后,新一轮的院校合并,不是理顺高校体制,而是加大经费的投入。结果没有产生预想的效果,甚至产生了腐败的效果。2O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在大量投入经费的同时,又开始对高校实行全面的官僚化和行政化。这一系列的改革,我们没有按照认知规律,不是根据大学的本质属性把高校作为一个特有的机构来进行管理,而只是作为一个政府的衙门来进行管理。这就是造成中国高等教育落入目前糟糕状态的原因和路径。三、突破路径依赖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在接受复旦大学张军教授的采访时,将路径依赖简单的概括为:起点与所走的道路,将决定未来的选择。[10]路径依赖本身导致的问题可能会使一个经济体或是社会深陷于无效率的均衡之中,深陷于无效率的制度困境之中。从理论上讲,摆脱无效率的制度锁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机遇,借助外生性力量,控制好内生性力量,也是可以办到的。冲破路径依赖的内生力量内生力量是经济体内部的力量,因为无效率本身会使得经济均衡走向外在的约束临界,从而在社会内部寻找到巨大的冲破力量。按照青木昌彦关于相关域内部累积极性影响所举的例子:一是在一定的再生和内生规则下重复博弈的累积性后果已经导致了资产、权利和社会角色分配的不公平等,这些规则的合法性在域内受到普遍的质疑,并超过了临界规模;二是对现存制度安排属于中性或略微缺乏效率的变异者数目以及变异者能力在域内部已经积累到显著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无效率的经济均衡便出现了,冲破路径依赖的内生力量便会产生随着人民大众认知能力的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得不到满足,便寄希望于新的制度的产生,新的均衡的出现。现在社会各界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批判,对高等教育提出的各种要求便是突破路径依赖的强有力的内生力量。作为执政者理应顺势而动,把握好这股力量,引导民众参与到制度决策中来,打破原有的无效率的制度均衡,建立符合大众利益诉求的新的高效的制度均衡体系。冲破路径依赖的外生力量外生力量也叫外部威胁,由于无效率的制度本身可以自我维持,所以社会经济体内部找不到自身的冲破无效率制度的锁定的内部力量,这时要摆脱无效率的制度均衡必须借助外部力量。因为经济体系本身的无效率,使得外部经济体来说试图控制或进攻这一经济体是有利可图的。这样外部威胁会改变经济体内部的内部均衡,从而改变了参与人结构,社会的无效率均衡才会被摆脱和冲破。中国加入WT0,冲破路径依赖的外生力量已经形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第3条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规定,除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商业性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所有协定签署国都有权参与服务竞争,涉及各级各类教育与培训活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教育服务业发达,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他们的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力度很大,从他们自身利益出发,他们也强烈要求其他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教育服务的大幅扩张对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来说:一方面,教育体制受冲击,教育主权难维护,与教育相关的产业受到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人才外流,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会在优厚利益的诱发下流向国外,教育面临巨大挑战和危机。面对危机,更重要的是要顺应经济规律,自觉主动地推动经济调整。长期以来,我们之所以在转变发展模式、调整经济结构等重大问题上收效不明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必须顺应市场经济周期性调整的规律,利用市场出现的倒逼机制,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同样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应该借助危机这个外生力量,按照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利用倒逼机制及时作出调整,冲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突破路径依赖的具体措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去掉公立高校的行政级别。尽快制定大学法或是高校董事会法规,完善高等教育管理的配套法规建设。把属于大学的权利还给大学,使大学成为真正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有法人实体的独立于教育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化及评估机制一致性的前提下,该机构负责对公立、私立高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及财政运营的效率等大学运营体系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划分行政和财政的支持等级。构建绩效基础的拨款分配制度。根据公立高校在目标业务或执行任务上的实际表现,或是依据研究成果及预算配合的能力来分配预算额度。拨款可分为3类,第一类是反映教学和训练辅助工作基本需求的经常性预算拨款;第二类是研究补助,依据过去3~5年的研究成果评量,作为绩效基础的分配;第三类是特别补助,用于补助大学的特别或是新业务计划,还有就是基础建设等一次性支出。通过这种拨款机制的施行可以提高限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加大了高校之间的竞争,实现高等学校的优胜劣汰。构建大学董事会,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实现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设立董事会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大学治理的需要。高等学校有自身的办学规律,因而需要与外界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遵循学术自由和独立性;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又承担着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大公共责任,所以又必须积极反映社会需求,接受社会各界的关心与监督。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阿特巴赫曾指出,美国的经验表明,只有当大学与社会联系起来,大学学术才能兴旺发达。四、新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展望我们期待着一种高效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出现,在这个制度下:大学有法律保障的稳定的办学自主权,而不是行政官僚的附属品;大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必须有对社会负责任的、一整套的监管体制;大学无论是在开设课程、培养学生、做研究方面,必须按照学术和科学规律来做;大学无论是招聘教员还是行政人员方面,都有一个透明的、公开的、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大学在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与时俱进、不断改革,让不同潜力的学生都有条件通过多种方式的竞争来尽可能地找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学校和专业;太学的钱不管是来自于政府、纳税人还是来自于家长给的学费,或是来自于社会的捐赠,在钱的使用方面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下的透明性、公开性并以此作为了大学自身发展的目标保障。
学术自由:任何符合要求的人都可以参与合法的领域学术责任:保证学术过程的合法性,学术结果的正确性
学术规范,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术规范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学术规范的法学思考
[摘要]大学内部学术失范的根源在于学术权力的滥用,具体体现为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学术权力的公共性缺失、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文章立足法学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即学术权力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恪守学术性特质以及健全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学术权力 学术规范 学术责任
[作者简介]夏民(1967- ),男,江苏镇江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江苏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教育法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法治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SJD82000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87-02
大学中的学术失范现象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其性质、原因及其解决路径的分析并不完全相同,但却颇有见地。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
一、学术权威与学术失范
大学是知识之府,大学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在大学,个体之间拥有的知识并不等同,某位学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成为其他学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会被称为学术权威。学术权威的影响力既非出自于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也非沿袭传统的家族权力,而是以学术人员自身的学术修养、学术成就、学术魅力等因素为基础的个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没有保障其作用发挥的制度机制,也没有明确的法定影响对象。学术权威一旦与校长、院长、处长等大学中的行政地位相结合,就会使其影响力明显增强,既出于个人的权威,又源于组织的因素。
学术权威是大学名望的象征。世界范围内大学的声誉与排名,往往取决于其具有的享誉海内外的学术权威的质量与数量。恰如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校长梅贻齐先生所言:大学者,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学术和学科的带头人,对大学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学术权威能立足学科发展的前沿,洞察学科发展的脉络,引领学科发展的走向,推陈学科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左右学术权力的重要因素,在众多学术人员汇集的学术组织中,能平衡学术人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促进学术组织内部形成合理的梯级人员结构,保持学术组织的和谐稳定。因此,大学应该善待学术权威。但学术权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发封闭、偏执和保守的倾向,甚至出现学术权威挤占学术资源、垄断学术话语体系、限制学术研究空间等不良现象。对此,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明确提出批评:“科学创新最大的障碍往往来自于某些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学者,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同时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时会无法接受新的思想,后者可能被看作是对他们学术地位和权威的挑战。”事实上,作为传统学术圣地的大学,目前在学术研究计划、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背离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现象,尽管不能完全归责于学术权威,但与学术权威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
二、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
1.大学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这里提及的学术权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从权力产生的基础和行使方式来看,学术权力是否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学内部相关的自治性规范文件所规定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学术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学术组织成员组成欠缺合法性。大学中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行使着教授治学的职能,决定着教师职称的评定、学生学位的授予、教学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等重要学术事项。但学术组织成员的组成不是由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而是由大学中的党政部门指定产生。这样产生的学术组织很难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愿,学术组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从学术权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学术权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由于学术组织的成员指定产生,缺乏选举所要求的准入与更换机制,人员更迭比较缓慢,学术组织成为遍布“熟人”的机构,彼此之间容易形成利益链,进行利益的勾兑与交换,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则往往成为摆设。以学术管理中的项目遴选为例,实际观察到的现象是,有许多环节的匿名评审与回避原则被规避,评审专家对于自己工作单位的申报者、或与自身关系密切的申报者并没有做到回避原则,直接导致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2.大学学术权力公共性的弱化。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权利与义务的均等性原则,即“特定文化传统中成员所共享某种利益,并继而一同承担对应义务的性质”。学术权力植根于学术,而“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应然的意义而言,学术权力是学术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应当公平地赋予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位成员,以体现权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显学术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遗憾的是,这种理论逻辑并没有转化为实践行为。在学术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学术权力的主体通常是某个社会体制中的成员,其日常行为主要与该体制发生联系,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维护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继而或潜在或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趋向带到学术事务管理与资源分配中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术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这方面显著的例证是西方大学讲座制度的变迁。讲座教授制度曾为近代大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教授权力的膨胀,该制度消极的一面,如垄断研究资源、压制新生力量等不断浮现。到19世纪末,西方大学讲座制已变得僵化,讲座制的教授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对其研究领域内新兴专业采取打压措施,不允许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开设独立的讲座,严重阻碍了新兴学科的发展。为了捍卫学术权力的“公共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讲座制逐步瓦解,转向系科制。 3.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学术组织及其成员被授予一定的权力,就应当对相应的权力行使的结果负责。责任机制缺位学术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无序与无度。美国著名的学者、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就曾对现代大学学术权力缺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有着深刻的认知,他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提到:“回顾历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学家们对某些学术不端行为有着清楚的认识,但他们宁愿保持缄默,也不将此类行为公之于众。另一方面,某些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在调查具体事件时行为也比较浮夸草率,在制度执行中也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来,学术失范问题的处理机制所表现出来的软弱和无奈,根源在于责任机制的缺位。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大学内部弥漫着对学术权力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使得大学中最重要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被戏称为“学术居委会”。“大学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应该捍卫学术研究的尊严,但在当下高校权力框架下,学术委员会经常出现失语的现象,无法具备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其效力,更像是‘学术居委会’。”
三、学术权力的规范行使
1.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坚信实体正义是无懈可击的,并且只是程序正义结果的衍生物或副产品。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程序公平体现的是任何人没有超越程序规则的特权。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术组织成员的产生要体现民主原则,即要将学术组织成员选拔的时间、地点、规则和条件公开,选举产生,防止组织或个人指派,杜绝暗箱操作,以消解权力相对人对学术组织权力正当性的质疑。学术权力运作要遵循严格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旨在消除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关联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此原则,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与权力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学术组织成员应自行或强行退出,以公正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保障权力相对人的相应权利,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对象不是单纯的行为客体,也不是简单的受动者,为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需要程序的双向互动,将管理对象纳入权力行使过程中,使其通晓权力行使的状况。完善相对人申诉及对话制度,对话渠道的畅通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因素。当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学术决议时,应及时告知其该决定的理由,听取其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救济渠道。
2.学术权力要恪守学术性特质。学术权力恪守学术性特质的根本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学者,而不能是行政官员。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基于学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而不是源于行政职务和职级。二是学术权力作用的范围只能是学术事务,而不能是对其有重大利益诱惑的非学术事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权力的两种不同取向,两者在取得方式、性质、地位、作用范围、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可混同。三是学术权力作用的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既要完善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规范,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又要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彰显学术独立精神,提升学术道德水准,严惩学术失范行为,营造宽容学术氛围。
3.健全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已认识到学术责任的重要性,曾就加强学风建设问题提出了“八个提倡、八个反对”,其中有“提倡学术批评、学术责任,反对一团和气、恶语伤人”的提法。实际上,将大学学术权力放置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不难发现,大学自身所具备的历史责任感,大学不能再简单地以学术自由为借口逃避责任。“既然现代大学在科学创新和学术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我们认为,责任感是大学固有的内涵,大学不应回避该问题,它应该对实验开发中的研究成果承担一切责任。”健全的权力责任机制是大学存续、持久并担负起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为了将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落到实处,建立学术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要审视现行的司法解决机制,法官长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诉讼程序的掌控,但对于超越自己专业知识之外的学术判断则束手无策。因此,司法介入学术纠纷的法律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完善学术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在于设立学术纠纷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源于公民之间的私法领域,并最终延伸至与权力相关的公法领域,它同时具备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点。这一特质与学术纠纷兼具公私特征是耦合的,也是仲裁制度得以介入学术纠纷领域的情感基础。”学术纠纷仲裁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来裁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具体裁决案件时,由争议当事双方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家库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在公开、回避、自愿、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科学原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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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并未对“学风”、“学术规范”等概念进行准确定义。学术研究一旦失范,可能会导致学术腐败。如果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危害性没有清醒认识,便会对学术自身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学风 学术规范 学术
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被誉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①以社会科学界、人文科学界为主,包括自然科学界在内诸多学科的学者广泛参与,对学术研究中的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有关学术规范的讨论
最早对学风问题、学术规范讨论进行梳理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1998年《中国书评》复刊号发表了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一文,第一次提出学术规范讨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也正是这篇《备忘录》,基于当时种种学术失范现象的描述,对什么是学术规范化,要不要规范化和如何规范化等问题,比较全面地总结了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意见。2000年9月,《学术界》杂志第5期发表了井建斌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九十年代学界新的关注热点》一文,该文在《备忘录》的基础上,“补充了1999~2000年学术规范讨论的材料和作者通过采访所获得的一些材料”。②2002年2月28日,杨玉圣主办的“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胡杨的《建树学术规范反对学术腐败――〈自然辩证法通讯〉“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讨论综述》一文,该文对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进行了现象总结,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树学术规范、打击学术腐败的具体措施,并对《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开展的持续一年多的大讨论中提出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2002年4月16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一文。与前面三篇文章客观地介绍各方观点、描述学术失范现象,并加以适当点评所不同的是,周祥森对学术规范讨论究竟肇始于何时、学术规范讨论的深层背景究竟是什么、如何界定学术规范等有关学术规范讨论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并明确提出:“这场历时十余年并仍在发展着的学术大讨论,是新旧中西冲突和大变革时期学术范式转换的必然产物,是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中国学人关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本土化、国际化努力的有益探索”。③笔者认为,这篇文章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讨论分析较为透彻、考证较为确凿、总结较为全面。与此同时,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还与国内一些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织召开了关于学风问题、学术规范的研讨会,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建设的宏观角度来研讨学风和学术规范问题,从而推动了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讨论的不断深入。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在整个学术界虽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却普遍得以开展的同时,由于学风不正、违反学术规范所导致的学术腐败事件却在近年内屡被批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术规范”相关概念及其解读
学风。就个体而言,学风是学习者主观的精神因素在学习和探究过程中的内在和外在的综合表现。它既反映了学习者学习素养的高低、学习意志的强弱和学习志向的远近,又反映了学习者在选择研究方法、构建思维模式中的某种倾向,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预示着学习者学习探究活动的成败。就某个正常的学术领域或某个正常的学术共同体而言,学风是沟通交流的桥梁、团结协作的纽带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动力。从事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的大学教师,应有身正为范的崇高师德、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研究精神、明确合理的治学方法,否则不仅做不好学问、做不好学者、做不好教师,还要误人子弟。因此,学风问题对于大学教师来说,是涉及科学精神、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事关教育成败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校学风建设。
学术规范。邓正来认为:“所谓规范化问题,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比如如何建立学术评价机制,如何建构学术研究范式,如何营造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长传统,等等”。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陆学艺研究员和景天魁研究员对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化提出了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学规范化的学术建设应当包括科研和管理两个方面。在科研方面,规范化的学术建设涉及到:操作层面,要有研究者基本认同的研究方法;知识层面,要有基本的、大致为学者所接受的理论和概念系统;道德层面,研究者应当具有自律精神。在科研管理方面,课题论证要符合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发表论文要有正规的审稿制度,成果评价要有科学标准等等。⑤在众多的讨论文章中,以上这两种观点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学术规范涉及的具体范围,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学术规范的界定既应当包括理念和价值的层面,也应当包括程序和操作的层面。因此,所谓学术规范,可以认为是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并为学术共同体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行为模式,具体包括学术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学术管理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五个方面。这样的界定避免了对学术规范琐碎的现象性描述,将学术规范具体化在不同的学术研究阶段,同时便于对学术失范现象加以明确的分类。
学术腐败。学术研究中不遵守规范,产生“失范”行为,并超越了某种界限,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即可能进一步堕落为当前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重点揭露和批判的“学术腐败”。笔者认为,所谓学术腐败,是指违反了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并为绝大多数教科研人员认可的学术道德准则、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研究规范,采取一切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和利益的学术堕落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导致当前高校学术腐败行为日益为社会所严重关注的原因,是由于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场所、是探究学问的地方,大学教师学风不正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甚至学术腐败行为不仅有可能使我们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落空,学术研究丧失最宝贵的原创性,还有可能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导致全社会的道德“雪崩”。这种灾难性的后果或许不会马上得以表现,但却并非没有可能。
学术为何需要规范
学术腐败尤其是高校学术腐败不仅亵渎了学术尊严,玷污了学界圣洁,腐蚀了大学教师队伍,违背了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阻碍了学术发展创新和人才健康成长,更严重的是影响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落实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对学术发展的严重妨碍。学术活动作为知识的传承、研习、探索和应用活动,需要对于客观真理的热诚追求和忠实服膺。学术的发展,离不开那种奠立在客观性、诚实性和无私利性基础之上的高尚的学术道德,离不开追求原创性的强烈的创新动机。政治求公、经济求利、学术求真。学术共同体是一个以“求真”作为自己主导价值的共同体,其运作秩序主要是靠学者所特有的精神气质来维持。
对于社会进步的阻碍。在每一时代,站在探求知识和真理前沿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大学教师的精神气质,总是起着引领时代思想的作用。特别是近代,自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始,中国的人文思想开始具有了它的现代形态。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以民主、科学和马克思主义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新文化把中国的人文思想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形成了具有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人文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转型期发轫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与中国人文知识分子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由于此,知识分子才得以被称为社会的精英和时代的精神脊梁。如果这些人腐败堕落,将严重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
潜移默化而又极其顽固的渗透性、蔓延性和扩散性。有人曾对中国的职业声望进行过调查,选择了当时(1998年)社会上最有代表性的14种职业,对国内7所有代表性的城市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城市的被调查人均将科学家和大学教授排在职业声望排行榜的第一、二位。⑥这充分说明整个社会对知识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信任和期望。如果连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也难以抵御社会腐败的侵袭,那么,何以通过教育去教化社会?要避免或拯救学术腐败所可能或已经导致的学术发展危机、社会精神危机和人的发展危机,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抵制和反对学术腐败的任务,无论这是未雨绸缪也好,还是亡羊补牢也罢。(作者分别为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②③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http://www.省略,2002年4月16日。
④邓正来:“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出版座谈纪要”,《东方》,1995年第2期。
⑤陆学艺,景天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⑥夏学銮:《转型期的中国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学术自由也是消极自由,它是否定性的,就是没有外在的强制。有了外在的强制,学术就没有自由。只是这个学术自由针对特殊的知识群体,或者说知识分子,当然学术自由并不是知识分子的特权。没有外在的强制却是一个更宏观的框架分析图式,它包括制度是否强制、文化是否强制、社会是否强制的问题。文化强制构成学术自由的思想障碍,文化强制通过制度推进得以实现;社会强制类似于社会的专制,严重的可称多数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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