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问题。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分析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行政化问题,利益集团问题,唯政治,轻认知的问题。提出要引导好突破路径依赖的内生力量,利用好突破路径依赖的外生力量,去掉高校的行政级别,制定大学法,建立高校的董事会制度,改革拨款机制等,构建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环境。关键词: 高等教育; 管理体制改革; 路径依赖温总理在北京35中听课后的发言中指出: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教育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我觉得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必须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办学体制、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地探索和改革。多年的高等教育改革,成效不大,我们认为主要是我们的高等教育改革存在着严重路径依赖,一次次的改革,一次次的自我强化,没有突破,继续在低效率的制度环境中运行。文中所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中国公立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政府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为其核心。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改革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关系。前者称为办学体制,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宏观管理体制而言,后者叫作管理体制,则针对校内管理。近2O多年来所进行的系列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开展的,就目前来看效果不甚明显,反而出现倒退的迹象。《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简称《决定》)。《决定》首次承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是,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规定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8个主要方面。该规定可以看作1985年《决定》的具体化和补充。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3]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 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这个文件的出台可以认为是揭开矛盾,触及实质。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都可以视作《纲要》改革目标的具体化。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并且要通过深化改革和立法,划分、规范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的权力和义务。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文件主要是从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的关系角度进行了阐述。尽管也提出政府部门的教育行政管理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但是,政策的重点转移到作为办学者的高等学校,能否依法充分行使权力方面。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还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点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涉及体制改革这样的阶段性问题。1998年教育部发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加快高等教育改革步伐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高等教育改革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形成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新体制;而办学体制改革,与年《意见》相比较,概念已经缩小,主要是指举办体制,即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E4]199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到进一步简政放权问题,放权,主要是指中央向地方放权,重点仍在共建、调整、合作、合并。虽然也提出切实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5 有很强的原则性。教育部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等问题。《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除了强调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外,还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命题,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规划纲要》主要是从校内管理体制的角度来论述现代大学制度,没有将现代大学制度定位到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这个层面上,因此所述内容仅限于校内诸项事务。历经改革后,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一方面,政府更加强化了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高校进一步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大学犹如官场,加上了各种级别;另一方面,政府还是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法管理高校,表面上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质上还是把高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对高校的人事、招生、专业设置等本应属于高校的事物全都管了,事无巨细,一管到底,高校基本没有自主权。从国家层面而言,教育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各高校的行政影响力过多、过大。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方面以《高等教育法》为起点,建立起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了规范的制度框架,但是存在些问题:一是在制度设计上对校长和党委及党委书记的职务界限划分不清,导致制度上的冲突,搞好工作要靠书记和校长的悟性来配合实施,否则就会造成内耗;二是,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学术权力被弱化,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一套保障学术权力运行的制度,而是靠校长等管理层的喜好来运行;三是,高校内部的教代会、工会基本被边缘化,不能代表教职工群体的利益,使得教职工的利益诉求平台缺失。周川I在《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分析》中指出现在的高等教育改革是:目标偏移,对象模糊,主体缺位,路径不明。我们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态的最主要原因是存在于改革中的严重路径依赖。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实现由计划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实质上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迁。这种过程具有严重的路径依赖特征,这就是说,一是初始的体制选择会提供强化现存体制的激励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的体制变化路径和既定方向往前走,总比另辟蹊径要来的快些,方便些。二是因为一种体制形成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机的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力求巩固现有的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就即便是新的体制比原有的体制更有效率。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接受了进一步的改革,他们也会力求使变革有利于巩固和扩大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初始的改革倾向于 为后续的改革划定范围。高等学校行政化、级别化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高等学校是有行政级别的,客观上,行政治校造成大学自主改造的能力欠缺;主观上,大学仍旧没有对自身体制改革达成共识。不完善的体制导致官本位泛滥,官本位泛滥造成体制被架空,形成恶性循环。中国的官本位文化深深的影响着大众的行为选择,学而优则仕,成为大众的共识,高等学校的行政化、级别化已经形成了一种严重的路径依赖。在现存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在附庸于官位上的利益和租金的诱惑下,潜在的创新型人才和优秀人才被鼓励去参加各种行政岗位的选拔和竞聘,被聘任后成为决策、管理层的一份子,于是获得了包括租金在内的各种捆绑在官位上的高额福利待遇,决策、管理层的寻租活动加大了社会以及学校内部的分层与贫富分化,进一步的造成了社会、学校内部的动乱和不稳定,新的考核与竞聘又重新开始。、这条路线在行进中,由于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主观主义模型的作用增强了这个进程。也就是说,外部的环境为了配合这种路线的实施,会主动的生成一些配套制度,使这条路线更加完备,更便于实施和操作。但是优秀人才、潜在的创新性人才是有限的,高额的租金和福利把有限的生产性人才引向了非生产性领域,潜在的创新性人才脱离了科学研究领域和教育教学一线,从而使得科研领域失去了创新的推动力,制度变迁也就失去了原动力。沿着这条路径的发展结果是,中国的大学摊子越来越大,其中乱象丛生,危机重重。主要表现就是大学与真实的有意义的社会需求脱节,与人民大众的基本诉求脱节,官僚化、教育腐败、学术造假等等怪现象盛行。利益集团阻碍改革推进的路径依赖利益集团是指任何一个力图影响公共政策的组织,这种组织是由少数公共利益特别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投票人组成的。行政官员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集团,因为他们拥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可能满足形成利益集团的其他条件,他们不仅是某些利益的代表,同时还是那些利益的直接所有者。这就是说,在某些场合下,官员们只有互相串通一气,才能最好的形成并最终实现其利益。官僚利益集团的利益来源:一是充分利用手中的被合法授予的管制权来人为制造租金并努力的占有它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所指的就是这种现象。人为制造短缺是官僚利益集团主要活动方式,这样既可以提高自身的稀缺性,又可以要求国家在本地区或是本行业投入更多的归其使用的资源。二是官员们及亲属直接从事自己或自己人保护的经营活动。此外,充分灵活地利用手中人事任免权来维护本利益集团的团结和稳定,从而巩固既得利益的活动。基于此种背景下制定出的政策,几乎可以断定是非中性的,是偏袒自己人的。三是凭借对立法过程的影响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在现行的制度下,行政与立法两项职务基本上是同一批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的法律制度带有非中立性。此外,考虑到官员阶层的人数相对较少,考虑到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所从事的职业性质,信息的占有和不对称性,导致他们对立法程序的影响,对法律条款的把握以及对法律实施后果的理解等等,都会比常人要大,要准确,要深刻现在大家都说教育部以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利很大,他们可以任命各大高校的校长、副校长,他们手里掌握着政府给予高校的各种资源,他们也习惯了现在的这种工作方式,对教育、对大学的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的校长们也习惯了跑步前进,为了获取资源,他们愿意多出租金。改革原有的体制,出台各种制度、政策,这样必然会触及到这个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每个理性人都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这些利益集团的成员是不会接受这种触及他们利益的改革。利益集团自然还会沿着原有的路径实施变革或是阻碍变革的顺利进行。唯政治。轻认知的路径依赖中国教育长期受到类似于法国教育家涂尔干教育控制论的影响,并不断强化了这种影响。涂尔干教育控制论的观点是:一个社会的现状决定了一定时期教育的基本取向和教育的目的,教育通过其社会化的作用,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理想的成人,并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延续,国家对教育起控制作用。国家应该发挥对教育的控制作用,教育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应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影响o[gj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唯政治,国家利益至上,强调的是培养接班人、建设者,在这种路径的指导下,国家不断加大了教育的控制范围,边界划分不清,而且还有扩张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忽略了认知规律,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甚至还违背客观规律。高等教育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大学是一个传播知识,生产知识,追求真理的学术殿堂。追求真理不能讲下级服从上级,也不能故意拔高,弄虚作假或是追求效率;追求真理必须实事求是。我们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必须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来办事,否则就会违背规律,受到惩罚。从1952年起,唯政治,轻认知开始抬头。为了获取前苏联的支持,我们全面学习苏联,办学体制出现混乱。首先是大学变成了高等技术专科学校,然后又对这些高等技术专科学校实施工厂一样的管理。世纪60年代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2O世纪年代初期以后,新一轮的院校合并,不是理顺高校体制,而是加大经费的投入。结果没有产生预想的效果,甚至产生了腐败的效果。2O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在大量投入经费的同时,又开始对高校实行全面的官僚化和行政化。这一系列的改革,我们没有按照认知规律,不是根据大学的本质属性把高校作为一个特有的机构来进行管理,而只是作为一个政府的衙门来进行管理。这就是造成中国高等教育落入目前糟糕状态的原因和路径。三、突破路径依赖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在接受复旦大学张军教授的采访时,将路径依赖简单的概括为:起点与所走的道路,将决定未来的选择。[10]路径依赖本身导致的问题可能会使一个经济体或是社会深陷于无效率的均衡之中,深陷于无效率的制度困境之中。从理论上讲,摆脱无效率的制度锁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机遇,借助外生性力量,控制好内生性力量,也是可以办到的。冲破路径依赖的内生力量内生力量是经济体内部的力量,因为无效率本身会使得经济均衡走向外在的约束临界,从而在社会内部寻找到巨大的冲破力量。按照青木昌彦关于相关域内部累积极性影响所举的例子:一是在一定的再生和内生规则下重复博弈的累积性后果已经导致了资产、权利和社会角色分配的不公平等,这些规则的合法性在域内受到普遍的质疑,并超过了临界规模;二是对现存制度安排属于中性或略微缺乏效率的变异者数目以及变异者能力在域内部已经积累到显著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无效率的经济均衡便出现了,冲破路径依赖的内生力量便会产生随着人民大众认知能力的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得不到满足,便寄希望于新的制度的产生,新的均衡的出现。现在社会各界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批判,对高等教育提出的各种要求便是突破路径依赖的强有力的内生力量。作为执政者理应顺势而动,把握好这股力量,引导民众参与到制度决策中来,打破原有的无效率的制度均衡,建立符合大众利益诉求的新的高效的制度均衡体系。冲破路径依赖的外生力量外生力量也叫外部威胁,由于无效率的制度本身可以自我维持,所以社会经济体内部找不到自身的冲破无效率制度的锁定的内部力量,这时要摆脱无效率的制度均衡必须借助外部力量。因为经济体系本身的无效率,使得外部经济体来说试图控制或进攻这一经济体是有利可图的。这样外部威胁会改变经济体内部的内部均衡,从而改变了参与人结构,社会的无效率均衡才会被摆脱和冲破。中国加入WT0,冲破路径依赖的外生力量已经形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第3条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规定,除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商业性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所有协定签署国都有权参与服务竞争,涉及各级各类教育与培训活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教育服务业发达,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他们的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力度很大,从他们自身利益出发,他们也强烈要求其他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教育服务的大幅扩张对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来说:一方面,教育体制受冲击,教育主权难维护,与教育相关的产业受到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人才外流,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会在优厚利益的诱发下流向国外,教育面临巨大挑战和危机。面对危机,更重要的是要顺应经济规律,自觉主动地推动经济调整。长期以来,我们之所以在转变发展模式、调整经济结构等重大问题上收效不明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必须顺应市场经济周期性调整的规律,利用市场出现的倒逼机制,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同样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应该借助危机这个外生力量,按照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利用倒逼机制及时作出调整,冲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突破路径依赖的具体措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去掉公立高校的行政级别。尽快制定大学法或是高校董事会法规,完善高等教育管理的配套法规建设。把属于大学的权利还给大学,使大学成为真正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有法人实体的独立于教育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化及评估机制一致性的前提下,该机构负责对公立、私立高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及财政运营的效率等大学运营体系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划分行政和财政的支持等级。构建绩效基础的拨款分配制度。根据公立高校在目标业务或执行任务上的实际表现,或是依据研究成果及预算配合的能力来分配预算额度。拨款可分为3类,第一类是反映教学和训练辅助工作基本需求的经常性预算拨款;第二类是研究补助,依据过去3~5年的研究成果评量,作为绩效基础的分配;第三类是特别补助,用于补助大学的特别或是新业务计划,还有就是基础建设等一次性支出。通过这种拨款机制的施行可以提高限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加大了高校之间的竞争,实现高等学校的优胜劣汰。构建大学董事会,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实现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设立董事会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大学治理的需要。高等学校有自身的办学规律,因而需要与外界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遵循学术自由和独立性;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又承担着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大公共责任,所以又必须积极反映社会需求,接受社会各界的关心与监督。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阿特巴赫曾指出,美国的经验表明,只有当大学与社会联系起来,大学学术才能兴旺发达。四、新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展望我们期待着一种高效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出现,在这个制度下:大学有法律保障的稳定的办学自主权,而不是行政官僚的附属品;大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必须有对社会负责任的、一整套的监管体制;大学无论是在开设课程、培养学生、做研究方面,必须按照学术和科学规律来做;大学无论是招聘教员还是行政人员方面,都有一个透明的、公开的、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大学在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与时俱进、不断改革,让不同潜力的学生都有条件通过多种方式的竞争来尽可能地找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学校和专业;太学的钱不管是来自于政府、纳税人还是来自于家长给的学费,或是来自于社会的捐赠,在钱的使用方面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下的透明性、公开性并以此作为了大学自身发展的目标保障。
学术自由:任何符合要求的人都可以参与合法的领域学术责任:保证学术过程的合法性,学术结果的正确性
学术规范,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术规范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学术规范的法学思考
[摘要]大学内部学术失范的根源在于学术权力的滥用,具体体现为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学术权力的公共性缺失、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文章立足法学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即学术权力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恪守学术性特质以及健全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学术权力 学术规范 学术责任
[作者简介]夏民(1967- ),男,江苏镇江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江苏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教育法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法治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SJD82000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87-02
大学中的学术失范现象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其性质、原因及其解决路径的分析并不完全相同,但却颇有见地。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以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为基点,探析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并为学术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提供制度设计。
一、学术权威与学术失范
大学是知识之府,大学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在大学,个体之间拥有的知识并不等同,某位学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成为其他学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会被称为学术权威。学术权威的影响力既非出自于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也非沿袭传统的家族权力,而是以学术人员自身的学术修养、学术成就、学术魅力等因素为基础的个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没有保障其作用发挥的制度机制,也没有明确的法定影响对象。学术权威一旦与校长、院长、处长等大学中的行政地位相结合,就会使其影响力明显增强,既出于个人的权威,又源于组织的因素。
学术权威是大学名望的象征。世界范围内大学的声誉与排名,往往取决于其具有的享誉海内外的学术权威的质量与数量。恰如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校长梅贻齐先生所言:大学者,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学术和学科的带头人,对大学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学术权威能立足学科发展的前沿,洞察学科发展的脉络,引领学科发展的走向,推陈学科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学术权威作为大学中左右学术权力的重要因素,在众多学术人员汇集的学术组织中,能平衡学术人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促进学术组织内部形成合理的梯级人员结构,保持学术组织的和谐稳定。因此,大学应该善待学术权威。但学术权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发封闭、偏执和保守的倾向,甚至出现学术权威挤占学术资源、垄断学术话语体系、限制学术研究空间等不良现象。对此,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明确提出批评:“科学创新最大的障碍往往来自于某些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学者,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同时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时会无法接受新的思想,后者可能被看作是对他们学术地位和权威的挑战。”事实上,作为传统学术圣地的大学,目前在学术研究计划、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背离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现象,尽管不能完全归责于学术权威,但与学术权威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
二、学术失范的权力因素
1.大学学术权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这里提及的学术权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从权力产生的基础和行使方式来看,学术权力是否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学内部相关的自治性规范文件所规定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学术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学术组织成员组成欠缺合法性。大学中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行使着教授治学的职能,决定着教师职称的评定、学生学位的授予、教学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等重要学术事项。但学术组织成员的组成不是由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而是由大学中的党政部门指定产生。这样产生的学术组织很难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愿,学术组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从学术权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学术权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由于学术组织的成员指定产生,缺乏选举所要求的准入与更换机制,人员更迭比较缓慢,学术组织成为遍布“熟人”的机构,彼此之间容易形成利益链,进行利益的勾兑与交换,透明、公平、回避等程序要求则往往成为摆设。以学术管理中的项目遴选为例,实际观察到的现象是,有许多环节的匿名评审与回避原则被规避,评审专家对于自己工作单位的申报者、或与自身关系密切的申报者并没有做到回避原则,直接导致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2.大学学术权力公共性的弱化。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权利与义务的均等性原则,即“特定文化传统中成员所共享某种利益,并继而一同承担对应义务的性质”。学术权力植根于学术,而“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应然的意义而言,学术权力是学术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应当公平地赋予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位成员,以体现权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显学术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遗憾的是,这种理论逻辑并没有转化为实践行为。在学术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学术权力的主体通常是某个社会体制中的成员,其日常行为主要与该体制发生联系,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维护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继而或潜在或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趋向带到学术事务管理与资源分配中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术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这方面显著的例证是西方大学讲座制度的变迁。讲座教授制度曾为近代大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教授权力的膨胀,该制度消极的一面,如垄断研究资源、压制新生力量等不断浮现。到19世纪末,西方大学讲座制已变得僵化,讲座制的教授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对其研究领域内新兴专业采取打压措施,不允许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开设独立的讲座,严重阻碍了新兴学科的发展。为了捍卫学术权力的“公共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讲座制逐步瓦解,转向系科制。 3.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学术组织及其成员被授予一定的权力,就应当对相应的权力行使的结果负责。责任机制缺位学术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无序与无度。美国著名的学者、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就曾对现代大学学术权力缺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有着深刻的认知,他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提到:“回顾历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学家们对某些学术不端行为有着清楚的认识,但他们宁愿保持缄默,也不将此类行为公之于众。另一方面,某些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在调查具体事件时行为也比较浮夸草率,在制度执行中也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来,学术失范问题的处理机制所表现出来的软弱和无奈,根源在于责任机制的缺位。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缺位,大学内部弥漫着对学术权力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使得大学中最重要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被戏称为“学术居委会”。“大学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应该捍卫学术研究的尊严,但在当下高校权力框架下,学术委员会经常出现失语的现象,无法具备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其效力,更像是‘学术居委会’。”
三、学术权力的规范行使
1.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坚信实体正义是无懈可击的,并且只是程序正义结果的衍生物或副产品。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程序公平体现的是任何人没有超越程序规则的特权。学术权力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术组织成员的产生要体现民主原则,即要将学术组织成员选拔的时间、地点、规则和条件公开,选举产生,防止组织或个人指派,杜绝暗箱操作,以消解权力相对人对学术组织权力正当性的质疑。学术权力运作要遵循严格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旨在消除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关联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此原则,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与权力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学术组织成员应自行或强行退出,以公正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保障权力相对人的相应权利,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对象不是单纯的行为客体,也不是简单的受动者,为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需要程序的双向互动,将管理对象纳入权力行使过程中,使其通晓权力行使的状况。完善相对人申诉及对话制度,对话渠道的畅通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因素。当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学术决议时,应及时告知其该决定的理由,听取其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救济渠道。
2.学术权力要恪守学术性特质。学术权力恪守学术性特质的根本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学者,而不能是行政官员。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基于学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而不是源于行政职务和职级。二是学术权力作用的范围只能是学术事务,而不能是对其有重大利益诱惑的非学术事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权力的两种不同取向,两者在取得方式、性质、地位、作用范围、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可混同。三是学术权力作用的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既要完善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规范,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又要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彰显学术独立精神,提升学术道德水准,严惩学术失范行为,营造宽容学术氛围。
3.健全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已认识到学术责任的重要性,曾就加强学风建设问题提出了“八个提倡、八个反对”,其中有“提倡学术批评、学术责任,反对一团和气、恶语伤人”的提法。实际上,将大学学术权力放置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不难发现,大学自身所具备的历史责任感,大学不能再简单地以学术自由为借口逃避责任。“既然现代大学在科学创新和学术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我们认为,责任感是大学固有的内涵,大学不应回避该问题,它应该对实验开发中的研究成果承担一切责任。”健全的权力责任机制是大学存续、持久并担负起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为了将学术权力的责任机制落到实处,建立学术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要审视现行的司法解决机制,法官长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诉讼程序的掌控,但对于超越自己专业知识之外的学术判断则束手无策。因此,司法介入学术纠纷的法律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完善学术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在于设立学术纠纷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源于公民之间的私法领域,并最终延伸至与权力相关的公法领域,它同时具备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点。这一特质与学术纠纷兼具公私特征是耦合的,也是仲裁制度得以介入学术纠纷领域的情感基础。”学术纠纷仲裁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来裁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具体裁决案件时,由争议当事双方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家库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在公开、回避、自愿、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科学原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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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并未对“学风”、“学术规范”等概念进行准确定义。学术研究一旦失范,可能会导致学术腐败。如果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危害性没有清醒认识,便会对学术自身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学风 学术规范 学术
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被誉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①以社会科学界、人文科学界为主,包括自然科学界在内诸多学科的学者广泛参与,对学术研究中的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有关学术规范的讨论
最早对学风问题、学术规范讨论进行梳理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1998年《中国书评》复刊号发表了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一文,第一次提出学术规范讨论是“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也正是这篇《备忘录》,基于当时种种学术失范现象的描述,对什么是学术规范化,要不要规范化和如何规范化等问题,比较全面地总结了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意见。2000年9月,《学术界》杂志第5期发表了井建斌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九十年代学界新的关注热点》一文,该文在《备忘录》的基础上,“补充了1999~2000年学术规范讨论的材料和作者通过采访所获得的一些材料”。②2002年2月28日,杨玉圣主办的“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胡杨的《建树学术规范反对学术腐败――〈自然辩证法通讯〉“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讨论综述》一文,该文对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进行了现象总结,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树学术规范、打击学术腐败的具体措施,并对《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开展的持续一年多的大讨论中提出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2002年4月16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一文。与前面三篇文章客观地介绍各方观点、描述学术失范现象,并加以适当点评所不同的是,周祥森对学术规范讨论究竟肇始于何时、学术规范讨论的深层背景究竟是什么、如何界定学术规范等有关学术规范讨论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并明确提出:“这场历时十余年并仍在发展着的学术大讨论,是新旧中西冲突和大变革时期学术范式转换的必然产物,是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中国学人关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本土化、国际化努力的有益探索”。③笔者认为,这篇文章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讨论分析较为透彻、考证较为确凿、总结较为全面。与此同时,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还与国内一些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织召开了关于学风问题、学术规范的研讨会,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建设的宏观角度来研讨学风和学术规范问题,从而推动了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讨论的不断深入。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学风问题和学术规范的讨论在整个学术界虽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却普遍得以开展的同时,由于学风不正、违反学术规范所导致的学术腐败事件却在近年内屡被批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术规范”相关概念及其解读
学风。就个体而言,学风是学习者主观的精神因素在学习和探究过程中的内在和外在的综合表现。它既反映了学习者学习素养的高低、学习意志的强弱和学习志向的远近,又反映了学习者在选择研究方法、构建思维模式中的某种倾向,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预示着学习者学习探究活动的成败。就某个正常的学术领域或某个正常的学术共同体而言,学风是沟通交流的桥梁、团结协作的纽带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动力。从事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的大学教师,应有身正为范的崇高师德、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研究精神、明确合理的治学方法,否则不仅做不好学问、做不好学者、做不好教师,还要误人子弟。因此,学风问题对于大学教师来说,是涉及科学精神、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事关教育成败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校学风建设。
学术规范。邓正来认为:“所谓规范化问题,不仅是指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则,而且还涉及到学术内容的实质性规则,比如如何建立学术评价机制,如何建构学术研究范式,如何营造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长传统,等等”。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陆学艺研究员和景天魁研究员对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化提出了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学规范化的学术建设应当包括科研和管理两个方面。在科研方面,规范化的学术建设涉及到:操作层面,要有研究者基本认同的研究方法;知识层面,要有基本的、大致为学者所接受的理论和概念系统;道德层面,研究者应当具有自律精神。在科研管理方面,课题论证要符合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发表论文要有正规的审稿制度,成果评价要有科学标准等等。⑤在众多的讨论文章中,以上这两种观点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学术规范涉及的具体范围,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学术规范的界定既应当包括理念和价值的层面,也应当包括程序和操作的层面。因此,所谓学术规范,可以认为是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并为学术共同体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行为模式,具体包括学术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学术管理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五个方面。这样的界定避免了对学术规范琐碎的现象性描述,将学术规范具体化在不同的学术研究阶段,同时便于对学术失范现象加以明确的分类。
学术腐败。学术研究中不遵守规范,产生“失范”行为,并超越了某种界限,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即可能进一步堕落为当前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重点揭露和批判的“学术腐败”。笔者认为,所谓学术腐败,是指违反了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时期形成,并为绝大多数教科研人员认可的学术道德准则、学术价值观念和学术研究规范,采取一切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和利益的学术堕落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导致当前高校学术腐败行为日益为社会所严重关注的原因,是由于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场所、是探究学问的地方,大学教师学风不正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甚至学术腐败行为不仅有可能使我们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落空,学术研究丧失最宝贵的原创性,还有可能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导致全社会的道德“雪崩”。这种灾难性的后果或许不会马上得以表现,但却并非没有可能。
学术为何需要规范
学术腐败尤其是高校学术腐败不仅亵渎了学术尊严,玷污了学界圣洁,腐蚀了大学教师队伍,违背了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阻碍了学术发展创新和人才健康成长,更严重的是影响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落实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对学术发展的严重妨碍。学术活动作为知识的传承、研习、探索和应用活动,需要对于客观真理的热诚追求和忠实服膺。学术的发展,离不开那种奠立在客观性、诚实性和无私利性基础之上的高尚的学术道德,离不开追求原创性的强烈的创新动机。政治求公、经济求利、学术求真。学术共同体是一个以“求真”作为自己主导价值的共同体,其运作秩序主要是靠学者所特有的精神气质来维持。
对于社会进步的阻碍。在每一时代,站在探求知识和真理前沿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大学教师的精神气质,总是起着引领时代思想的作用。特别是近代,自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始,中国的人文思想开始具有了它的现代形态。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以民主、科学和马克思主义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新文化把中国的人文思想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形成了具有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人文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转型期发轫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与中国人文知识分子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由于此,知识分子才得以被称为社会的精英和时代的精神脊梁。如果这些人腐败堕落,将严重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
潜移默化而又极其顽固的渗透性、蔓延性和扩散性。有人曾对中国的职业声望进行过调查,选择了当时(1998年)社会上最有代表性的14种职业,对国内7所有代表性的城市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城市的被调查人均将科学家和大学教授排在职业声望排行榜的第一、二位。⑥这充分说明整个社会对知识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信任和期望。如果连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也难以抵御社会腐败的侵袭,那么,何以通过教育去教化社会?要避免或拯救学术腐败所可能或已经导致的学术发展危机、社会精神危机和人的发展危机,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抵制和反对学术腐败的任务,无论这是未雨绸缪也好,还是亡羊补牢也罢。(作者分别为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杨玉圣:“九十年代中国的一大学案――学术规范讨论备忘录”,《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②③周祥森:“新旧中西的冲突――大变革时期的学术规范讨论及其启示”,http://www.省略,2002年4月16日。
④邓正来:“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出版座谈纪要”,《东方》,1995年第2期。
⑤陆学艺,景天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⑥夏学銮:《转型期的中国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学术自由也是消极自由,它是否定性的,就是没有外在的强制。有了外在的强制,学术就没有自由。只是这个学术自由针对特殊的知识群体,或者说知识分子,当然学术自由并不是知识分子的特权。没有外在的强制却是一个更宏观的框架分析图式,它包括制度是否强制、文化是否强制、社会是否强制的问题。文化强制构成学术自由的思想障碍,文化强制通过制度推进得以实现;社会强制类似于社会的专制,严重的可称多数人的暴政。
自由还有限制,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一对反义词。因为自由的意思就是没有限制,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干什么。限制呢,就是指规定的范围,不许超过的限度;约束。所以说,自由与限制,按平常的意思来讲,确实是完全相反的。不过事实上,自由与限制的关系是复杂的,绝非相悖那么简单。
著名美国诗人金斯伯格曾经说过:“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之中,没有堤岸,哪来江河?”他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说自由是有些许的前提的,而这些前提不是限制是什么?言外之意也就是说自由是一个相对的东西,是有一定的范围的。我看过一本杂志,上面有一篇很有趣的小漫画:一个人正在吹一个象征着自由的小气球。气球越变越大,她也得到了更多的自由。气球大到一定的程度时,她竟然起飞了。然而,气球飞到一定的程度时就爆炸了,那个人也重重的砸到了地上。这说明,自由与限制一定是同时存在的,就好像两根被放到一起然揉之后产生的线团,总是联袂而行,并不单一存在。
我小时候的愿望就是快快长大,长成大哥哥大姐姐,然后爸妈就管不到我了,我就自由了,就解脱了,就想干什么干什么了,那多爽啊!于是我就在日夜的盼望之中慢慢长成了大哥哥大姐姐。确实,这个年龄的我们比起之前有了更多的自由——至少出门的时候不用家长陪了,可以有更多的零花钱了,买东西也有了更多的自由度。然而,岁月的风铃摇落了童年的欢笑,同时也在我们头上强加了许多的负担。作业,考试,口若悬河的老师的谆谆教诲,升学...等等。这些就是限制,是枷锁。 有了自由就一定有限制 ,就好像数学里的反函数,其中一个量增大,必然伴着另一个的减小。
平时没什么事的时候,我会抬头看看天上的云彩。那天我看着看着,突然我想到了火影忍者里我最喜欢的角色奈良鹿丸,因为他就很喜欢看天上的云。云就那样这天上飘啊飘,好不悠闲,那是多么的自由,多么的令人向往啊。低头一看,桌子上的一坨坨经济作业、微积分作业、英语书、sat真题…好不鲜明的对比!多希望我也是天上的一片云彩,天天就在天上悠闲地飘着,俯视众生,享受那无尽的自由,而不是被限制在教室,天天在这儿苦了叭唧的背单词写作文考试。这样的日子天天再重复,一周上演5遍,一个月上演20遍。一年上演240遍…合着我这一年的生活是如此的枯燥,就好像被格式化了一样!你说我以后会不会蓦然回首,才发现曾经的生活是如此无聊枯燥乏味? 于是我心里略有些不爽。于是静下来打算仔细想一想如何着手当下决算未来,不仅丰富人生还要当个赢家...结果越想越心烦…最后我索性不去想了,戴上耳机听着音乐,趴在桌上头侧着瞪着大而无神的眼睛去看天上的那一片云彩,哇噻好舒服哦。那片云彩在天上飘着,悠哉游哉,仿佛在向麻木无知被格式化了的人们秀这自己的优越。它就这么飘着,飘着,向一大片自己的伙伴汇集而去。此时我的目光在发散的思维下,仿佛具备了穿越时光的能力,看见了它的结局:云彩越聚越多,最后变成了积雨云,化为漫天的“线”“毛”或“猫狗”拥向大地,结束了自己的一生。我惬意的趴着,感受着生活的美好,幸灾乐祸的想,哈哈我的一生比你还要长哩,而且我的未来肯定要比你更加辉煌哦!想着想着,我觉得豁然开朗,目光穿越了重重迷雾,看到了更多。云看起来悠闲,高高在上俯视众生,但它是没有选择的,是风在牵着它跑,而且它并不能存在很长时间便会消散。这是就它所受到的限制!而我们呢?虽受到了重重限制,但我们能选择,还可以拥有自由。我选择了现在这几年的苦、累与汗泪,是为了未来的海阔天空,随心所欲,是大自由。平时身在限制之中,我也能苦中作乐,充分享受那刹那间的小自由,别提多舒服。
自由与限制,在此时,成了你能自己选择与支配的特殊存在,合理分配,着手当下,决算未来!
说起自由,那一定会是近乎所有人想追求的目标。自由象征着
无拘无束,象征着没有限制,象征着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做任何事,
这种生活肯定会是人们所向往的,可是这种令人神往的完美的自由
真的存在吗?其实这世上总会有一种限制束缚着我们。只有有了束
缚,自由才会被我们所发现,束缚有时比自由更重要。
两千年前的圣人庄子对自由是向往的,他想追求的是一种“无
所待”的“御风”境界,纵使这种自由还不是那完美的自由,可是
终其一生庄子也还是没能达到那种“御风”的境界。反观现在,我
们真的应该反思一下,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哲学中有一个很经典的概念,那就是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
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简单点来说只有八个字——“没有绝对,只
有相对”。自然,自由也符合这个观点。自由与限制是相对的,自
由永远也不会是绝对的自由,它只会是相对的自由,自由之中必定
包含着限制。绝对的自由那只是一种空想,一种愿望,我们只能对
其望而却步。而我们要追求的,其实应该是那带着些许限制的自由
即使在《圣经》中所描述的伊甸园中,也没有这绝对的自由,
亚当和夏娃也不是绝对自由的,他们同样受着上帝的限制,他们也
不能吃善恶树上的果实,他们依旧被束缚着。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其过程明显地显示了人类对自由的向往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又从封建社会
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人们最明显
的变化就是自由和民主的变化。奴隶社会中身为奴隶的人们,基本
上没什么自由,整个人甚至连思想都归奴隶主说了算。可到了封建
社会,人们的自由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不过封建社会的皇帝却也限
制着人们的自由。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自由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在这背后,一样东西也在悄然发展着
,那就是道德和法律,自由在发展,限制也在发展。
绝对的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随心所欲,意味着为所欲为,
可是人真的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人类
社会中,人们存在着道德,存在着法律,这些都限制着人们的自由
,人们有许多不能做也不愿做的事情。人类是一种存在着智慧,存
在着感性和理性的生物,每个人都有着各自独立的思想,如果你想
要这样做,可另一个人却不愿你这样做,那么他就是在限制你,可
以说世上只要有两个人,就会有束缚。如果没有束缚,世界会怎么
样?那时世界将再也没有秩序,杀人、抢劫、偷窃……我想那样的
社会很快就会灭亡吧。
回到现实,其实我们不应该妄想去追求那些没有束缚的自由,
我们应该追求的是自由与束缚并存的那种自由,我想,
说起自由,那一定会是近乎所有人想追求的目标。
自由象征着无拘无束,象征着没有限制,象征着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做任何事,这种生活肯定会是人们所向往的,可是这种令人神往的完美的自由真的存在吗?其实这世上总会有一种限制束缚着我们。
只有有了束缚,自由才会被我们所发现,束缚有时比自由更重要。
两千年前的圣人庄子对自由是向往的,他想追求的是一种“无所待”的“御风”境界,纵使这种自由还不是那完美的自由,可是终其一生庄子也还是没能达到那种“御风”的境界。
反观现在,我们真的应该反思一下,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哲学中有一个很经典的概念,那就是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
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简单点来说只有八个字——“没有绝对,只有相对”。
自然,自由也符合这个观点。
自由与限制是相对的,自由永远也不会是绝对的自由,它只会是相对的自由,自由之中必定包含着限制。
绝对的自由那只是一种空想,一种愿望,我们只能对其望而却步。
而我们要追求的,其实应该是那带着些许限制的自由。
即使在《圣经》中所描述的伊甸园中,也没有这绝对的自由,亚当和夏娃也不是绝对自由的,他们同样受着上帝的限制,他们也不能吃善恶树上的果实,他们依旧被束缚着。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其过程明显地显示了人类对自由的向往。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又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人们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自由和民主的变化。
奴隶社会中身为奴隶的人们,基本上没什么自由,整个人甚至连思想都归奴隶主说了算。
可到了封建社会,人们的自由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不过封建社会的皇帝却也限制着人们的自由。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自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在这背后,一样东西也在悄然发展着,那就是道德和法律,自由在发展,限制也在发展。
绝对的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随心所欲,意味着为所欲为,可是人真的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存在着道德,存在着法律,这些都限制着人们的自由,人们有许多不能做也不愿做的事情。
人类是一种存在着智慧,存在着感性和理性的生物,每个人都有着各自独立的思想,如果你想要这样做,可另一个人却不愿你这样做,那么他就是在限制你,可以说世上只要有两个人,就会有束缚。
如果没有束缚,世界会怎么样?那时世界将再也没有秩序,杀人、抢劫、偷窃……我想那样的社会很快就会灭亡吧。
回到现实,其实我们不应该妄想去追求那些没有束缚的自由,我们应该追求的是自由与束缚并存的那种自由,我想,
每一个人都需要自由,每一个人都渴望自由。
我们快乐的生活着,在学校、家里,在老师、家人的关心下幸福的成长。
同时,我们也被束缚着,因为有了束缚,我们不会因为一句话儿闹得不可开交,不会因为一件小事打得落花流水;因为有了束缚,我们会自觉遵章守纪,因为有了束缚,我们会彬彬有礼、与人为善。
如果只要自由,没有束缚会怎样?一天,车轮质问方向盘:“你问什么总是要束缚我的自由?”,方向盘回答:“要想随心所欲,必定会走到邪路上去。
”谁都想要自由,可是,若车轮自由了,后果将会和火车离开了铁轨一样,虽然享受了短暂的自由,却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这也如白白的斑马线一样,虽然束缚着你,可是,它却能保证你的安全,如果你“自由地”走到车行线上,是没了束缚,可是,这时飞驶过来一辆大卡车怎么办?你虽然得到了自由,但是,你的生命、安全就没了保证。
假如,你是一株小草,纯粹为了自己的快乐、自由,让自己歪着长,在生命开始的时候,若没了铁丝束缚你,没有人为的把你端端正正的栽在树坑里,你将在年纪轻轻的时候就被砍伐(淘汰),到那时,你大喊,你悔过,也无济于事了。
人又何尝不是一样?我们虽然很需要自由,可在自由的时候,又会被约束,我们为什么只看重自由而不去考虑那束缚会带给你无尽的幸福呢?有了束缚,车轮不会进入“邪道”;有了束缚,火车不会离开铁轨;有了束缚,小树才会长大成材……在人生的漫漫长路中,自由与束缚互相帮助,它们可以让你快乐、自由,也能束缚你的那些不良行为,让我们都能真正体会到自由与束缚让每一个人都受益匪浅。
追求生命的自由8月的一天下午,天气暖洋洋的,一群小孩在十分卖力地捕捉那些色彩斑斓的蝴蝶,我不由自主地想起童年时代发生的一件印象很深的事情。
那时我才12岁,住在南卡罗来纳州,常常把一些野生的活物捉来放到笼子里,而那件事发生后,我这种兴致就被抛得无影无踪了。
我家在林子边上,每当日落黄昏,便有一群美洲画眉鸟来到林间歇息和歌唱。
那歌声美妙绝伦,没有一件人间的乐器能奏出那么优美的曲调来。
我当机立断,决心捕获一只小画眉,放到我的笼子里,让它为我一人歌唱。
果然,我成功了。
它先是拍打着翅膀,在笼中飞来扑去,十分恐惧。
但后来它安静下来,承认了这个新家。
站在笼子前,聆听我的小音乐家美妙的歌唱,我感到万分高兴,真是喜从天降。
我把鸟笼放到我家后院.第二天,它那慈爱的妈妈口含食物飞到了笼子跟前。
画眉妈妈让小画眉把食物一口一口地吞咽下去。
当然,画眉妈妈知道这样比我来喂它的孩子要好得多。
看来,这是件皆大欢喜的好事情。
接下来的一天早晨,我去看我的小俘虏在干什么,发现它无声无息地躺在笼子底层,已经死了。
我对此迷惑不解,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我想我的小鸟不是已得到了精心的照料吗? 那时,正逢著名的鸟类学家阿瑟?威利来看望家父,在我家小住。
我把小可怜儿那可怕的厄运告诉了他。
听后,他作了精辟的解释:“当一只雌美洲画眉发现它的孩子被关进笼子后,就一定要喂小画眉足以致死的毒莓,它似乎坚信孩子死了总比活着做囚徒好些。
” 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捕捉任何活物来关进笼子里。
因为任何生物都有对自由生活的追求,而这种追求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自由和约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天下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这话听起来非常自由,事实上无论是鸟还是鱼,他们的自由也都 有底线,鸟必须约束自己,不可飞到海里去,否则它就没命了。
鱼也一样,它只能在海里自由,一旦跳到陆上来,它还能活吗?人类的自由应该以法律和道德为底线,人人都应该以法律和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你不但得不到自由,而且你连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都无法得到保证。
例如,当你想读书的时候,别的同学在教室里高声喧哗,嬉戏追逐,你读得下去吗?当一辆车开过来的时候,你不遵守交通法规,随便冲出去,可以吗?法律和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每个人都是既保护又约束,例如,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攀高赴险,不得带违禁刀具入校,不得抽烟、酗酒,这看起来是约束学生,实际上是保护学生,这道理你应该知道。
我就跟你做这些提示,你可以按这个思路去组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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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车轮质问方向盘:“你问什么总是要束缚我的自由?”,方向盘回答:“要想随心所欲,必定会走到邪路上去。
”谁都想要自由,可是,若车轮自由了,后果将会和火车离开了铁轨一样,虽然享受了短暂的自由,却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这也如白白的斑马线一样,虽然束缚着你,可是,它却能保证你的安全,如果你“自由地”走到车行线上,是没了束缚,可是,这时飞驶过来一辆大卡车怎么办?你虽然得到了自由,但是,你的生命、安全就没了保证。
假如,你是一株小草,纯粹为了自己的快乐、自由,让自己歪着长,在生命开始的时候,若没了铁丝束缚你,没有人为的把你端端正正的栽在树坑里,你将在年纪轻轻的时候就被砍伐(淘汰),到那时,你大喊,你悔过,也无济于事了。
人又何尝不是一样?...
每一个人都需要自由,每一个人都渴望自由。
我们快乐的生活着,在学校、家里,在老师、家人的关心下幸福的成长。
同时,我们也被束缚着,因为有了束缚,我们不会因为一句话儿闹得不可开交,不会因为一件小事打得落花流水;因为有了束缚,我们会自觉遵章守纪,因为有了束缚,我们会彬彬有礼、与人为善。
如果只要自由,没有束缚会怎样?一天,车轮质问方向盘:“你问什么总是要束缚我的自由?”,方向盘回答:“要想随心所欲,必定会走到邪路上去。
”谁都想要自由,可是,若车轮自由了,后果将会和火车离开了铁轨一样,虽然享受了短暂的自由,却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这也如白白的斑马线一样,虽然束缚着你,可是,它却能保证你的安全,如果你“自由地”走到车行线上,是没了束缚,可是,这时飞驶过来一辆大卡车怎么办?你虽然得到了自由,但是,你的生命、安全就没了保证。
假如,你是一株小草,纯粹为了自己的快乐、自由,让自己歪着长,在生命开始的时候,若没了铁丝束缚你,没有人为的把你端端正正的栽在树坑里,你将在年纪轻轻的时候就被砍伐(淘汰),到那时,你大喊,你悔过,也无济于事了。
人又何尝不是一样?我们虽然很需要自由,可在自由的时候,又会被约束,我们为什么只看重自由而不去考虑那束缚会带给你无尽的幸福呢?有了束缚,车轮不会进入“邪道”;有了束缚,火车不会离开铁轨;有了束缚,小树才会长大成材……在人生的漫漫长路中,自由与束缚互相帮助,它们可以让你快乐、自由,也能束缚你的那些不良行为,让我们都能真正体会到自由与束缚让每一个人都受益匪浅。
...
我十分渴望自由,就像鸟儿一样无忧无虑的生活。
但我知道那是不可能的只是幻想罢了。
像我这样的孩子永远得生活在束缚下。
我的烦恼有很多,三天时间也说不完。
更多的烦恼来自于家庭,也就是父母带给我的烦恼。
在他们眼中我永远是一个长不大的小孩,这一点对于我来说并没有什么,但正因为这一点,我在他们面前得不到尊重,得不到一个孩子应有的尊重。
我的话他们好像永远也不进去,或者从一只耳朵进去再从另一只耳朵出去。
从简简单单的小事就可而知。
一次,妈妈拿水杯接水喝,但是饮水机却没水了。
我对着她说:“水没了,再去换一桶吧!”谁知,她依然,把水杯放在饮水机下,按了下去,其结果可想而知。
再如,前天我对爸爸说让他帮我往学生卡里充钱,可是好几天他都有时间,但都忘了,我只好自己去充。
我不知道是我的话说不清楚还是父母没听懂或者是不想听,但我知道他们从来都不重视。
我的能力在父母面前不管有多好,总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我做什么事情他们都不放心。
如擦个桌子,扫地,洗个衣服,在 *** 完之后,他们总要摇摇头,经常要再干一遍,要不然啊,他们会心慌的。
渐渐地我不再喜欢跟父母说话,也不再帮助父母干活。
我只是把自己分内的事干好,免得找来几句怨言。
我的自由也常常受到控制。
晚上出去转转,和同学出去玩,去外面打打篮球,玩会电脑……这些事啊只有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安全下才可以进行。
而且十有八九是待在家里,不让出去。
如果想偷偷溜出去。
哼,那就只能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句理解了。
我讨厌在家长的束缚下成长,但我也深刻的明白离开家长无疑是走向黑暗的深渊,无依无靠。
就像是风筝本来在线的牵引下飞翔,但有一天当他追寻自由挣脱了线时他将会受尽分吹雨打,不知死活,或者垂向地面。
但如果风筝的线太重了,他依然会落下来,而且会摔得更惨。
...
古人云:心似平原跑马,易放难收。
有“放”必有“收”,自由与约束往往相伴存在。
我们获得了自由,却需要付出等额的代价;而约束并不向我们索取什么,它就像是世界给我们的隐形防护网,无时无刻不存在,保护着我们不被不良风气侵染。
自由不能够引导我们成功,有了约束人才能克己、自律、有作为。
无约束,不成功。
自由有偿,约束无价。
鱼儿摆脱了水的束缚,却失去了游泳的快乐;雄鹰摆脱了天空的束缚,却失去了翱翔的惬意。
同样,人摆脱了束缚也意味着会失去保护,坠入黑暗的深渊。
曾在书上读过这样一段对话——车轮问方向盘:“为什么你总是约束我的自由?”方向盘答:“你若是被给予过多的自由,那么定会走到邪路上。
”的确,车轮如果得到了自由而纵情奔驰,那么结局必定是车毁人亡。
人人都想得到自由,可是一旦没有了管制与约束,又有几人能坚守本心、遵守规矩与原则毫不动摇呢?由此可见,约束很重要,自由需克制。
.约束是限制,却并不是囚禁,它只是为了防止我们过度自由,同时也是促进我们严谨、成功的苦口良药。
古人曾说:“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我们应正确认识约束,远离自由主义。
如果沉醉于自由的美梦,那么人便会如脱缰野马般一去不回,即使意识到束缚的可贵也难以悬崖勒马,得到短暂自由的同时,也相伴失去了成功的机会。
学生们总是在抱怨:为什么父母什么都管?为什么学校给我们这么多束缚?殊不知,人缺少了管制与约束就会自我放纵,父母和学校如果给予孩子太多的自由就只能致使其懈怠堕落。
——挣脱身上的束缚,得到的不一定是自由。
好比风筝,挣脱了线的束缚它只能下落,正是有了约束它才能飞得更高,人正是由于有了强有力的束缚才能走得更远。
溺爱如水,泛滥则覆舟,过度自由只会加速灭亡。
所以请谨记:过度自由带来弛懈放纵,约束克制方能铸就人生。
...
“作业做完没?” “别看电视了” “早点去睡觉” 家长最喜欢的讲的口头禅,学生最不喜欢的三句话,关于自由论的开始自由: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
从小我们在家就受家长管着,上学以后我们又开始收老师管着,一直没有自由的我们一直在幻想没有了家长没有了老师的自由生活。
当有一天我们认为自己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约束与限制我们还会正常的走在学校的道路上,还会用自己一滴滴汗水去换取劳动的果实么?在自由与纪律是辩证统一关系中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只有在遵守法律、制度等纪律的约束才能实现最大的自由,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就无从谈自由了。
如果世上没有了法律等纪律的约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自然就会受到破坏、疾病到处蔓延,人类就会走向毁灭的。
所以当我获得了我们所要求的自由后,我们中的绝大部分可能会放下书本走上自己认为的自由的生活:书本变成了游戏,学习变为了玩乐,而当时光匆匆度过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自己已经为社会所淘汰,成为了家长社会的负担。
也可能你会说你不会这样,你依旧能拿起书本在,只是现在的过下强烈约束与限制使自己无法接受,我们还是学生应该有自己的一片天空,有自己的一份空间。
是的,有时过分的约束只会限制人的发展,限制学生时代我们的发明力与创造力。
青蛙被束缚在了井底他会认为井上的一片就是整个天空,而当我们被过于限制约束在学校和家庭的条条框框时,我们又何尝不会像井底之蛙一样,我们又怎会快乐呢。
经调查77%的青少年参加学习辅导班,而在这部分人群中有38%的人表示参加学习辅导班并非其乐趣,而是因为家长的要求。
正是这些要求使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由于被动式的学习时间过长,因而对学习的兴趣减低,学习效果反而更差。
所以家长与老师应给学生一些自由,让学生有时间看自己的书,做自己的事,培养自己的兴趣,在学习生活中,做自己的主人,让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小时候,在草地上放风筝,因为没有风,风筝怎么也飘不起来。
于是,我沮丧地站在那里,等待风的来临。
父亲走过来,问:“为什么不让手中的风筝飞起来呢?”“没有风,风筝飞不起来。
”我说。
“没有风?你自己不就是一股风吗?”“我自己就是一股风?”“对呀,你跑起来,不就是一股风吗?”我开始跑起来,好象自己真的成了一股风,一股奔跑的风,一股热情奔放的风。
于是,风筝慢慢的升上了天空......从那以后,每当遇事束手无策时,我就会想起父亲的这句话:跑起来你就是一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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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体自由基和二氧化碳氧化后的不同产物吗: 氧化产物是CO2; 自由基是中间产物。
自由基的产生:正常氢原子只有四对电子,机体正常代谢可使原子失去一个电子,这样就形成了自由基,自由基主要通过抢夺其他分子上的电子而是自己配对。当自由基从细胞膜上夺取一个电子后,又产生了一个新的自由基,就开始了链反应。电子夺取链反应侵蚀细胞膜,导致细胞完整性的丧失,为癌症及其他疾病打开了方便之门。医学研究指出,人类在极端不良情绪下,如愤怒、紧张、恐惧时会产生自由基。现代社会中,紫外线、X射线、电磁波、酒精、一些药物和污染物质等,也会导致自由基的产生。自由基的危害:自由基可以引发100多种疾病,其中包括我们常见的动脉硬化、中风、心脏病、白内障、糖尿病、癌症等。而且会使肌肤过早老化,降低人体免疫力和抗氧化力,引起色斑、肤色暗沉、皱纹等。防止自由基形成的方法:一、少到丛林中呼吸负氧离子。(难道这不好吗?是的。过度呼吸负氧离子对人体危害性极大,人体氧化程度会更高,对皮肤危害更大。这也就是山野居民皮肤老化早的原因所在。)二、补充原花青素。(具体要如何补充呢?经常吃葡萄和大枣。葡萄一定要连皮吃而吐核。葡萄连皮吃?一点都没错。葡萄皮中原花青素是最多的。其实核里也有很多,只是不易吸收罢了。葡萄内含大量活性蛋白素,枣则是滋养佳品。在《圣经》中,有记载:葡萄和大枣是最好的水果。中国则在几百年前就有葡萄能治疗“胃阴不足、纳食不佳、肌肤粗糙、容颜无华”的说法。三、增加运动量和钙补充量。
加速皮肤老化或者产生色素沉着等问题
现实中很多人对「抗氧化」、「自由基」不陌生,尤其是爱美的女性,护肤品会打着各样「抗氧化」的广告,但你真的了解什么是「自由基」、「抗氧化」吗? MED24医学传媒在「中华预防医学会自由基预防医学专业委员会2018年全体委员会议暨学术年会」期间采访了5位专家,听听他们是如何解读的吧。年会合照姚三巧 新乡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自由基与雾霾健康危害防治 雾霾,顾名思义是雾和霾。雾,是指在接近地球表面、大气中悬浮的由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水汽凝结物,是一种常见的天气现象。霾,是指原因不明的因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微米的颗粒物,其化学成分主要包括有机碳、元素碳、硝酸盐、硫酸盐、铵盐、钠盐、重金属等。 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粒径小,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的来源非常复杂,不同的污染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段对的贡献各不相同。 主要对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包括呼吸道受刺激、咳嗽、呼吸困难、降低肺功能、加重哮喘、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心律失常、非致命性的心脏病、心肺病患者的过早死。老人、小孩以及心肺疾病患者,是污染的敏感人群。 大量研究表明,诱导氧化应激是其产生生物学效应的一个重要机制。 中本身具有环境稳定性的自由基钱和 江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食品的抗自由基理论 食品能够清除自由基,是因为食品中有一些特殊功能性成分,如水果中的维生素,或植物中的多酚类化合物,都具有一定的清除自由基的作用。 实际上我们每个人体内都有自由基“防御体系”,通常是由酶类和非酶类组成的。 酶类主要是超氧化物歧化酶、过氧化氢酶、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等,还有一些非酶类,包括内源性抗氧化剂、外源性抗氧化剂。 只是防御系统的强弱是随年龄,甚至和情绪、状态等都密切相关。 赵金垣 医学博士,教授 主任医师、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华预防医学会自由基预防医学专业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 人体内的自由基 物质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最基本结构是原子核,核外还有电子。假使电子轨道里有单电子,那么该物质就称为自由基。由于孤电子的存在,物质非常不稳定的,急需抢夺其他分子或原子的电子凑对,保持稳定。 人体内最主要的自由基是氧化物,氧化物主要是消化食物当中产生。食物在氧化过程中会产生能量,供人体活动。 但如果因各种原因引起体内氧化机制功能减退或活性氧产生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清除的活性,会攻击各种生物膜,引起脂质过氧化反应,并产生更多的自由基,从而使得膜结构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引起细胞器甚至DNA、RNA等广泛损伤,导致各种疾病发生,如肿瘤、糖尿病、老年痴呆等。 由此可见,自由基是人体疾病、衰老和死亡的启动剂和直接参与者。高志强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江苏省医学会脑卒中分会副主任委员 江苏省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委员 自由基清除剂与缺血性卒中治疗 急性缺血性卒中主要是由于血管不通畅、血栓形成,在血管再通的治疗中,无论是溶栓、取栓、介入均存在一定的出血风险。 如何预防减轻出血转化,一直是医务人员和基础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一种方法就是在最短时间内打通血管,这样患者发生出血转化相对较少,功能恢复较快。 除了把控好时间窗,研究发现缺血会破坏血脑屏障,导致自由基增多。 如何在治疗脑血管再通时,控制自由基的增多是目前临床一直思考的问题。现在国际认可的一种治疗方法就是应用具有清除自由基作用的依达拉奉。 国际上统计数据表明,临床上最低有5%~6%患者会发生出血转化,依达拉奉应用后,可以降低到。目前多数中心会将依达拉奉和溶栓药配合使用。 2018年中国急性缺血性卒中的诊治指南里边特别提到,依达拉奉能够改善溶栓早期神经功能。樊东升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神经科主任 北京大学神经病学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 樊东升 神经病学与自由基 关于神经保护或脑保护的问题,中国脑血管病指南有建议应用自由基清除剂来治疗。自由基清除药物依达拉奉就有很好的治疗效果,应用前景广阔。 在神经系统里,大家可能对肌萎缩侧索硬化(ALS)不了解,它还有一个相对通俗名字——运动神经元病。2014年夏天冰桶挑战就是关于ALS,老百姓一般会称其作渐冻症。该病主要的临床表现就是球部、四肢、躯干、胸部腹部的肌肉逐渐无力和萎缩。 在理论上依达拉奉治疗ALS是有效的,但开始一些研究表明效果不明显。 其实事后分析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运动神经病的自由基都高。只有病情进展快、病程短的患者,效果才明显。实际上现在研究显示,这些病人5年用药和不用药患者的预后差别明显。 编辑 | 王丽 终审 | 汪言安
自由落体运动是初速度为零且仅受恒定重力作用的运动,其加速度恒定为重力加速度g,属于初速度为零的匀加速直线运动,适用等时间间隔或等位移间隔相关参量比例关系。 (可看成是匀加速直线运动的特例,即初速 v=0,加速度 a=g )
古代人无法理解地球下面的人为什么不会掉下去,此困惑是由于以自己为参考系而产生的。今天的人们无法理解自由落体运动及天体的公转运动也是惯性运动,此困惑是由于以牛顿惯性为"参考系"而产生的。惯性的实质就是:物体通过某种运动状态来保持或主动改变某种运动状态来达到其内部的熵状态的一种属性。整体科学体系是研究自然整体的整体性质与功能、有序内部结构及其起源与演化过程的科学理论系统。惯性力学严格说来:牛顿第三定律(互为作用力定律)应该是力学"体系"定律,是在各种作用方式力以及各种属性力之间建立关系的定律;去掉牛顿第三定律后的广义力学核心四定律(见[2]文),应该称为"惯性力学"核心三定律(以下简称"惯三律")。"广义"是相对牛顿力学及牛顿惯性而言的。之所以还保留"广义惯性"一词,也是因为只有惯三律被大多数人接受后,才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再改变为"惯性"一词。牛顿第一第二定律(以下简称牛二律)是惯三律的物体外部空间在ρ均匀空间情况下的定律,是其推论,不再是惯性力学的核心公设性质的命题。(一)广义惯性使牛顿力学进化爱因斯坦独具慧眼,从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及自由落体运动与质量因素无关的经验事实,总结出了等效原理,且明确与准确地说:物体的同一性质按照不同的处境或表现为"惯性",或表现为"重性"([3]第55页)。这个同一性就是广义惯性,这个处境就是空间。牛顿第二定律实质是其第一定律涵义的数学表达式。所以,广义惯性的发现,其革命意义是指动摇了牛顿第一定律的核心地位。广义惯性包含了牛顿惯性,所以,又是其进化。同时,也说明了需要建立一个取代牛二律的进化性质的核心命题系统的新力学理论。广义惯性又引出了两种空间及其区别的新问题。这个新问题困扰了爱因斯坦的一生,走了一大圈"弯"路后,在他晚年时,才看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曙光--物体具有空间的广延性([3]第十五版说明),由此"广延性"再往前走一步,就是[2]文说的ρ空间及其区别的标志是其梯度值的有否。这说明还需要一个新的涉及空间的基本概念及与其相对应的原来等效原理所没有涉及到的新的经验事实:物体质量部分的压强梯度现象(注:在固态的具体物体内部,此"压强梯度"表现为"胁强"),也就是爱因斯坦的物体的空间广延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引出了物体的非刚性及其具有内部空间结构的抽象性质([4]第六章)。于是,"万事俱备",只欠建立一个新的核心命题系统了。可以说,惯三律就是这个系统。广义惯性是由于把"重性"也归于同牛顿惯性一样的物体属性,所以,其革命意义也主要体现在"重力"方面。"引力"是对重力本质的错误认识。广义惯性与场概念把原来引力中的两个平权的物体分离开来:一个是仅表现广义惯性的一般(非整体)物体;另一个是具有产生重力场的特殊性的中心物体。一般物体与中心物体之间已经没有"力"的关系了。但通过重力场(原来引力场与自转惯性离心力合成的重力场涵义需要改变)有"能"的关系(见此文的"ρ空间与能"一节)。到此为止,广义惯性已经完成了其逻辑任务,即取消了引力及导出了中心物体的特殊性(当然也具有广义惯性的一般性)。这个特殊性的中心物体就是整体天体。于是,广义惯性与整体天体就构成了理论的内部逻辑性(也就是"自圆其说")。广义惯性取消了惯性质量与引力质量的区别。当然,更没有质量的第三个属性--产生引力场。说重力场是特殊的ρ空间,也有其对应的经验事实,即具有重力场的质量部分的天体,一般都具有密度及压强(也有温度及磁场因素)与中心距离近似反比分布(中聚度)的现象。同时,其现象也表明了这个天体(中心物体)的特殊性。中聚度现象已经是整体性的一种体现。(二)再看牛顿力学为什么人们回避牛顿第二定律中的"力"(外力)的反作用力就是物体的惯性力的道理呢?就是因为把重力也当作外力(引力)时,物体本身没有反作用力--惯性力(重力加速度与物体质量的大小无关),这正是牛顿力学理论内部的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这也正是爱因斯坦所注意的地方。为了回避这矛盾性(无意识的),不得不让其"外力"担当"广义"的力的重任。"力是物体加速运动的原因"这一没有条件限制的观念,是牛顿力学最主要的思维定势。不管是相对的加速运动还是"绝对"的加速运动,人们都在头脑中马上反映出来要乘上物体的质量,使力成为其运动的原因。于是,其直接错误后果就是把非牛顿惯性系内或重力场内的物体"自由"或有阻力的"不自由"的加速运动,也当作有外力(不包括阻力)正在作用之。之所以把非牛顿惯性系中的外力惯性力叫做虚构力,是说明牛顿力学中还有第二个观念:"力是物体对物体的直接作用"--这是作用方式力,但有的教材除了摩擦力外,把作用方式力几乎都归结于弹性力则是错误的。又从这第二个观念来看其外力惯性力时,真的不存在另一个物体来表现之,只得权宜称为虚构力。当把重力也当作外力时,发现确实有另一个物体(中心物体)与之对应,这可是"真实"的外力了。麻烦又出现了,这个引力是超距作用性质的力,从作用方式力的观念角度来看时,又难理解了。为了让引力回复到可理解的直接作用性,又引起了从牛顿时代起至今的许多人去虚构在两个超距的物体之间飞来飞去的各种"微粒子",以此物来担当引力成为直接作用性的重任。引力本来也是虚构力,还要为这虚构的"东西"再虚构一些东西,麻烦可就大了。因为凡是具有质量的物体都具有广义惯性,也可以说是"万有"惯性。之所以惯性力学在力学体系中占有主要及重要的地位,而其他属性(如弹性与磁性等)力学占次要地位,且以"惯性力"作为力的物理单位,也是由于其"万有"的原因。但作为表现广义惯性力的重力的空间(重力场)及场源物体(整体天体)可不"万有"。这两个角度分不开,还会认为重力(引力)"万有",这又会回到为什么会超距作用的难理解的怪圈。广义惯性使探索"引力作用机制"的研究方向成为毫无意义的方向,是徒劳无功的方向,因为引力本身是由牛二律的局限性而派生出来的虚构的力。(三)再看广义相对论爱因斯坦特有的知识结构(马赫哲学、狭义相对论、四维时空、光、场及黎曼几何),决定了他走上了一条充满荆棘的理论之路。马赫的功绩是看到了牛顿力学体系中有一个缺陷,就是物体的运动状态依参考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于是,作为判断牛顿惯性运动的前提也就成为不确定的了(相对性)。不得已,马赫把现象世界的远处的恒星当作其绝对参考系了。马赫的错误就是把牛顿惯性定律中的物体的属性(保持性)与其运动状态问题混在一起了。爱因斯坦受马赫哲学的启发,又发现了等效原理,但同时又继承了马赫的错误。被夸大为改变人们时空观念意义的四维时空,只不过是用"运动"(还是光运动)角度来规定空间的一种方法。规定有结构的空间可有各种方法,其各种方法是平权的。用什么方法来规定空间则取决于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如果去掉了"光速"的弯曲时空还有力学意义的话,与牛顿引力定律正是互为补充的关系本体性的场的描述:一个是以广义惯性"运动"的角度的描述;一个是以广义惯性"力"的角度的描述。而牛顿引力势所包含的空间意义,正是中心结构的ρ非均匀空间(重力场)的经验性的描述。终究是"描述",都不能代替核心命题性质的"表述"。没有明确的命题表述,其描述也就没有明确的理解前提。惯三律与广义相对论都以等效原理为其经验基础。只不过爱因斯坦又走上了光速的等效原理之路。而光速的等效原理是由"思维"实验得来的,且唯一能验证其理论的星光在太阳附近偏转现象,爱因斯坦在具体计算其偏转角度时,实际上是"非常谨慎地用惠更斯原理"([5]第23页)。而惯三律所依据的"低速"等效原理,连幼儿园里的儿童都可以感觉到坐滑梯时的加速度与坐汽车时的汽车加速度的区别,因其身体内有胁强的有否或大小之区别。战斗机飞行员已经体验了低速等效原理的所有内涵。所以,任何脱离与回避"低速"等效原理的力学理论,肯定是不会成功的理论,因为其现象普遍存在于客观世界,且与力学密切相关。爱因斯坦之所以对"光"情有独钟,也许是无意识的回避其理论中的一个内在矛盾:"产生"引力场的中心质量(中心物体)必须很大,而体现弯曲时空(引力场)作用的物体必须很小且产生与不产生引力场无关紧要,这与引力中的两个平权的物体涵义是矛盾的。而"光子"正好是最小的物体,也就回避了这个矛盾。只有"整体天体才产生重力场"的结论,才可以解决这个矛盾。引力波、黑洞与四种相互作用力的统一的课题,来源于爱因斯坦。引力已经不存在了,当然"引力"波也不存在了;如果重力场有边界,重力场就与电磁场不同,当然引力"波"也不存在了。如果以光线在重力场中弯曲的角度而导出的"黑洞",黑洞不存在,因为光线在重力场中弯曲的原理不是由于"引力";如果是由于"弯曲时空"原理而导出的"黑洞",黑洞也不存在,因为本来弯曲时空是由光线的弯曲(光子的广义惯性运动)而规定出来的,反过来又认为光线的弯曲是由弯曲时空所造成的,这是什么逻辑?如果光线在重力场中有红移效应,那么,由此原理而导出的黑洞,黑洞有可能存在。引力都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四种相互作用力的统一的问题。目前的"大统一理论"仅剩下"引力"没有被统一进去,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经归纳的现象)再变为抽象层次的基本概念的过程,是人们最不习惯的过程,总不容易摆脱"具象"。之所以不习惯,其原因之一也是因为人们先有了原来理论的抽象及已经习惯了的思维方式,即使有了"具象"也看不到其抽象意义。而由抽象变为"具象"的过程,那可容易多了,但也往往"具象"出来客观世界不存在的东西。从逻辑学角度,基本概念是不能被其它概念来定义的概念,其内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ρ空间也是如此,只能用"感觉"到的物体质量部分的压强梯度现象来说明之,但又不是压强梯度本身。"真空"是具象空间,真空里照样存在"重力场"的ρ梯度值的有否,可用具象的压强梯度来检验之。但不能认为真空是ρ均匀空间。ρ空间与压强梯度的关系可类比铁粉末直观表现磁场结构的关系。摆脱不了具象,不能变为一个基本概念,也是爱因斯坦的"一无所有"的空间怎能分出两种空间的困惑原因之一,而用"运动"规定出来的弯曲时空又不能区分出是表述了物体的广义惯性还是表述了场的属性。特别强调的是:物体内部空间只能指物体质量部分所占据的空间,也是爱因斯坦晚年醒悟的"物体具有空间广延性"的涵义;而重力场空间不仅包含质量部分(整体天体)的空间,也包含没有质量部分的空间。这样就避免了变为"一无所有"的无边界的抽象参考系而带来的"相对"不清的问题。总的说来,ρ空间仅在数学形式上是标量场(其梯度为矢量场),但在物理意义上,则包含了表述广义惯性、可变为物体内部空间及重力场的本体性场、势、能、熵与质量部分的压强梯度等涵义。
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大学物理也不例外。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物理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中学物理中的物理模型
摘要:本文阐述了物理模型的概念、功能,中学物理教材中常见的六种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在中学物理教学中地位和作用,以及中学阶段在物理模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中学物理;教学;物理模型
一、物理模型的概念及功能
物理学所分析、研究的实际问题往往很复杂,有众多的因素,为了便于着手分析与研究,物理学往往采用一种“简化”的方法,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抽象化处理,保留主要因素,略去次要因素,得出一种能反映原物本质特性的理想物质(过程)或假想结构,此种理想物质(过程)或假想结构就称之为物理模型。
物理模型按其设计思想可分为理想化物理模型和探索性物理模型。前者的特点是突出研究客体的主要矛盾,忽略次要因素,将物体抽象成只具有原物体主要因素但并不客观存在的物质(过程),从而使问题简化。如质点模型、点电荷模型、理想气体模型、匀速直线运动模型等等。后者的特点是依据观察或实验的结果,假想出物质的存在形式,但其本质属性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如原子模型、光的波粒二象性模型等等。
人们建立和研究物理模型的功能主要在于:
一是可以使问题的处理大为简化而又不会发生大的偏差,从中较为方便地得出物体运动的基本规律;
二是可以对模型讨论的结果稍加修正,即可用于对实际事物的分析和研究;
三是有助于对客观物理世界的真实认识,达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为人类服务之目的。
二、中学物理教材中经常碰到的几种物理模型
物理模型就它在实际问题中所扮演角色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1.物理对象模型 即把物理问题的研究对象模型化。
例如质点,舍去和忽略形状、大小、转动等性能,突出它具有所处位置和质量的特性,用一个有质量的点来描述,又如点电荷、弹簧振子、单摆、理想变压器、理想电表等等,都是属于将物体本身的理想化。
另外诸如点光源、电场线、磁感线等,则属于人们根据它们的物理性质,用理想化的图形来模拟的概念。
2.物理过程模型 即把研究对象的实际运动过程进行近似处理。排除其在实际运动过程中的一些次要因素的干扰,使之成为理想的典型过程。
如研究一个铁球从高空中由静止落下的过程。首先应考虑吸引力,由公式F=GMm�r2可知,铁球越接近地面,F就越大,其次还要考虑空气阻力、风速、地球自转等影响。这样考查铁球下落运动过程就显得十分复杂,研究起来十分不便。为此,我们在研究过程上突出铁球下落的主要因素,即受重力作用,而忽略其它次要影响,并把重力视为恒力,通过如此简化,使研究问题简化,其研究结果也不致影响到基本规律的正确性。从而成为物理学中一个典型的运动过程,即自由落体运动。这种物理模型称之为过程模型。
教材中的匀速直线运动、简谐振动、弹性碰撞;理想气体的等温、等容、等压、绝热变化等等都是将物理过程模型化。
3.物理条件模型 如自由落体运动规律就是在建立了“忽略空气阻力,认为重力恒定”的条件模型之后才得出来的。力学中的光滑斜面;热学中的绝热容器;电学中的匀强电场、匀强磁场等等,也都是把物体所处的条件理想化了。
4.物理等效模型 即通过充分挖掘原有物理模型的特征去等效具有相似性质或特点的现象和相似运动形态的物质和运动。如将理想气体分子等效为弹性小球,并用弹性小球对器壁的碰撞去解释和推导气体压强公式,用单摆振动模型去等效类比电磁振荡过程等等。
5.物理实验模型 在实验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忽略次要矛盾,然后根据逻辑推理法则,对过程作进一步的分析,推理,找出其规律,得出实验结论。
如伽利略就是从斜槽上滚下的小球滚上另一斜槽,后者坡度越小,小球滚得越远的实验基础上提出了他的理想实验――在无摩擦力情况下,从斜槽滚下的小球将以恒定的速度在无限长的水平面上永远不停地运动下去,从而推翻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力是维持物体运动的不可缺少”的结论,为惯性定律(牛顿第一定律)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再如在研究电场强度时,设想在电场中放置一个不会引起电场变化的点电荷,去考查它在各点的F�q值等等。
6.物理数学模型 即建立以物理模型为描述对象的数学模型,进行对客观实体近似的定量计算,从而使问题由繁到简。如单摆的摆线与竖直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50,使弧线计算转化为三角计算等等。
三、物理模型在中学物理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正确鲜明的物理模型是物理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和有力手段之一
物理学所研究的各种问题,在实际上都涉及许多因素,而模型则是在抓住主要因素,忽略次要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具有具体形象、生动、深刻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和主流这一重要属性。
如“质点”模型,在物体的宏观平动运动中,描述运动的物理量位移、速度、加速度等对同一物体来说其上各点都相同,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运动物体的大小和形状是可不考虑的,故可将运动物体质点化,即用质点模型来取代真实运动的物体。
2.正确鲜明的物理模型本身就是重要的物理内容之一,它与相应的物理概念、现象、规律相依托
人们认识原子结构的进程中,从汤姆逊模型到卢瑟福模型的飞跃就是生动的反映。
爱因斯坦光电效应方程的建立成功地解释了光电效应,而它是建立在反映光粒子性的“光子”模型之上的。
诸多的事实都在说明大凡物理现象、过程、规律都直接与之相应的物理模型关联着;一定的物理模型又是最生动最集中地反映着相应的物理概念、现象、过程和规律,二者密不可分。
3.正确鲜明的物理模型的建立,使许多抽象的物理问题变得直观化、具体化、形象化
例如,电场线对电场的描述,磁感线对磁场的描述。分子模型对理解分子动理论的基本观点,原子核式结构对a粒子散射实验现象的解释;光子模型对光的粒子性的理解等等,凡是学物理的人都会感受到物理模型所给予的无可争辩的重要作用。
四、物理模型的教学要着眼于学生掌握建立正确鲜明的物理模型这一根本方法
物理模型是物理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属物理概念的范畴。学习前人为我们创造的各种物理模型是完成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学生掌握这一方法,即对一个具体的物理内容、现象或过程能反映出一幅鲜明的“物理图景”,是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我们在教学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讲清各物理模型设计的依据。物理模型看上去是独立的,但设计物理模型的思想是相通的。
2.讲授物理模型要前后呼应,触类旁通。运动学中建立的“质点”模型,发展到质点动力学中,万有引力定律中,以至物体转动问题中,还可引伸到单摆中的摆球,弹簧振子中的振子,甚至帮助我们建立电学中的点电荷模型,光学中的点光源模型。
3.物理模型思维贯穿在物理教学的过程中,随着人们对某个物理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刻和提高,物理模型也必将随之完善和准确。例如对于光本性的问题,人们从牛顿的微粒说,惠更斯的波动说、电磁说、粒子说到波粒二象性,在此发展过程中光的模型也随之一次次地得到深化。
4.在平时的例题教学中也是处处体现了物理模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解答各类物理习题,学生能否依据题意建立起相应的物理模型,是解题成败的重要环节。如果解题者所理解的题意中的物理模型与命题者的设计模型一致,题意就必然变得清晰鲜明,习题的难点便会随之而突破,这种例子是垂手可得的。
总之,物理模型的教学确实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个问题对提高我们的物理教学水平关系甚大。
物理猜想与中学物理教学
【摘 要】阐述物理猜想在中学物理教学中的意义及教师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进行物理猜想的方法。
【关键词】中学 物理猜想 物理教学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1B-0076-02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在新课程标准中,对高中生在学习物理过程中的学习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教会学生运用物理猜想方法可以让学生更有效地学好物理。为了促进中学生学会运用物理猜想方法,新课程的物理教材刻意设计了许多研究物理现象的活动。以此增进学生对物理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能力,例如提出问题、猜想与假设、合作与交流等能力。这些基本能力是确保科学研究各种物理现象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猜想、假设,并经过许多的研究活动,才能使研究物理现象过程顺利完成。根据笔者这十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物理猜想对高中物理教学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物理猜想提高物理教学的经验,现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物理猜想对中学物理教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课标义务教育阶段的物理课程中,提出要鼓励学生积极大胆地进行科学研究,使学生从基本的科学研究过程中学到科学研究的方法,最终达到提高他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的目的。使学生养成尊重事实、大胆想象的科学习惯,发扬研究真理的科学精神;培养学生敢于质疑、勇于创新、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在中学物理教学中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猜想,引导学生进行科学探索活动,提升他们的科学探索创新能力。鼓励他们在研究活动过程中,根据已经了解的物理知识和物理现象,进行猜想与假设,然后设计实验,通过亲自动手做实验来验证自己的猜想与假设。因此,要达到新课标中的要求,笔者认为猜想在新课程标准的教学过程中的运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物理猜想的运用是教育教学发展的要求,也是促进物理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运用物理猜想法在中学物理教学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
1.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增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学生往往对新生事物比较好奇,都希望能够尽快了解其中的知识、规律和奥秘。如果在中学物理教学过程中多鼓励学生对所要学习的物理现象猜想出其可能出现的某些现象或规律,那么不但能增强学生的新奇心,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和能力,使他们更能积极地深入到学习新知识当中。锻炼和培养中学生的物理猜想能力,能提高学生对研究物理问题的兴趣和欲望。兴趣和欲望正是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动力。因此,物理猜想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增进学生主动学习的好方法。
2.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中学物理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经常通过提出问题并引导学生根据他们现有知识和理解问题的能力进行猜想,经过观察、实验、归纳、总结等进行严格推理和验证,使学生在学习物理知识的过程中逐渐提高他们的发散思维能力,也使他们思想更加灵活。因此通过猜想法不仅使学生容易理解和掌握物理知识,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3.有利于学生巩固所学的物理知识
物理猜想是学生根据自己的思维意识进行推测,是开放性的思维方式。经过对事物仔细观察和辩别认识,提高了学生对事物整体性的研究,促进学生的思维进程,使学生迅速地理解和掌握新知识。如果这些新知识是由学生自己主动猜想后经过验证推理得来的,那么学生就比较容易接受。因此,这些物理现象及规律就会深深刻印在学生的心里,巩固这些新的物理知识。
4.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在新课程标准中,特别着重对中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科学的物理猜想是培养中学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方法之一。科学的物理猜想对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起着积极的作用,它能提高学生的反应能力和灵活解题能力。因此,科学的物理猜想能够非常有效地提高中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教师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进行物理猜想的方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地发挥学生的想象能力,要根据学生现已掌握的物理知识、兴趣爱好和想象能力等引导学生提出猜想。教师如何更好地引导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物理知识和技能来构建出新的物理猜想呢?笔者认为,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需要讲究提出猜想一些方法。
1.启发学生根据自己各种经历、各种经验和已学的知识提出猜想
科学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科学的猜想并非胡乱猜测,它需要有科学依据,要根据学生的经历、经验、生活常识等提出猜想。爱因斯坦创立的“相对论”起初就是根据前人的经验、自己的经历以及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提出的猜想,然后通过观察、推理、推导、证明,才提出了理论依据,最后才建立了举世闻名的“相对论”。例如,在学习“自由落体运动”时,先让学生观察羽毛和铁片在有空气的玻璃管中同时下落的情况,再启发他们猜想如果将玻璃管中的空气抽出后,再让羽毛和铁片同时下落会出现什么情况。让学生猜想并记下这些猜想,然后通过演示实验让学生观察,最后得出结论。这种通过启发学生猜想和实验演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更能加深学生理解所学的物理知识。
2.激励学生讨论,诱发物理猜想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引导学生进行猜想时,应该将学生分成几个组,让各组提出各自不同的猜想,并由他们各自陈述自己猜想的理由和依据。激励他们讨论、争辩,经过讨论和争辩提高他们对物理猜想的兴趣和对物理猜想的积极性。例如,在学习“牛顿第二定律”时,将同学们分成两个小组,一组猜想物体的加速度与力的关系,另一组猜想物体的加速度与质量的关系,然后让他们分别做实验,得出结论。教师在课堂中认真听取各组学生的观点后,引导诱发他们讨论并猜想加速度与力及质量的关系,最后总结出牛顿第二定律。这样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3.鼓励学生大胆猜想
在教学过程中许多学生由于害怕自己提出的猜想被其他同学取笑或者自己提出的猜想不正确被老师责怪而羞以启齿,这时教师应该鼓励、引导学生大胆猜想,消除他们的顾虑。例如,研究玻璃的折射率时,可以猜想单色光通过平行玻璃砖后传播方向是否发生改变。先鼓励学生大胆进行猜想其出射的方向,并记下来。不管他们的猜测是否合理、准确,教师都要持平和的态度,让实验验证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科学猜想的意识。
4.创造良好的猜想条件
在教学过程中,当教学到有利于培养学生猜想能力的内容时,教师应该积极引导鼓励学生进行猜想。例如,在“楞次定律”教学中,教师在课堂演示让磁体的N极靠近闭合的铝环的实验之前,先启发学生猜想让磁体的N极靠近闭合的铝环时会看到什么现象,让磁体的N极去靠近有缺口的铝环时又会看到什么现象。然后通过实验引导学生注意观察实验现象。同样,让磁体的S极去靠近闭合的铝环时又会出现什么情况。总之,教师要尽最大可能为学生进行猜想创造条件。
物理猜想既是一种自由尝试,也是一种严谨的创造,因此,在教学过锃中,教师要善于抓住每一个有利于提高学生猜想能力的机会,鼓励学生大胆猜想,从而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增加他们学习物理的兴趣,进而提高物理教学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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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物体在受到外力(去掉外力性质的重力—引力及合外力不为零的情况下)的时候其内部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这才是区别物体是否是广义惯性运动状态的根本标准。这涉及到牛顿力学物体概念内涵的改变。如果把熵状态(熵空间)作为力学思维的出发点,许多纠缠不清的问题都好解决。前言——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太累;把复杂的事情搞简单了,贡献。——摘自某电视广告词。无论是维护还是反对广义相对论的人,其实都面对的是一团“乱麻”,说它对,也说不清对在哪,说它错,也说不清错在哪,那是因为没有一个“对的理论参考系”。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也许提供了此“参考系”。相对论的产生,就是把空间问题(也是场的问题)引进到物理学里来,无论如何,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仅把“运动”当作出发点,来定义空间,总觉得有点犯了循环逻辑错误的嫌疑,因为运动(速度)本身就是由时间与空间(距离)来定义的。用时间与空间来定义时间与空间,就好象是自己拽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拽起来一样,不解决问题。因为“运动”仅是物体对它物的位置关系,而位置关系仅是物体属性对外关系体现的一方面,不是全部。反过来,又仅以运动与空间角度来认识“属性”,就犯片面性的错误了。广义相对论还是正在“探索”过程中的不成熟的不能算作真正理论的理论。我在我以前的文章里说过,物体的广义惯性的对它物关系的体现有两种,一个是力(作用关系),一个是运动(位置关系)。而许多人总是在运动(机械运动)上来思考什么惯性啊、引力啊、什么等效原理啊、什么参考系等等,这是片面的,是许多问题纠缠不清的根源之所在。又把“运动”关系当作出发点来思考,或仅以“运动”角度以为就可以解决什么属性问题,就是本末倒置了。通常说“标”与“本”的关系,在力学里,仅从“运动”角度来解决力学问题,就是“治标”,不是治本。广义相对论就是如此错误之大成者。永远要值得注意的是,关系是某物属性的体现,不是属性本身。抛开了某物及某物的属性,而要解决属性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广义相对论就是抛开了物体这一最基本的前提,仅用什么度规什么坐标系(参考系)的变换来解决惯性及“引力”等问题,引得许多人到如今还在争论不休,就是此原因。我们还是回到“物体”本身上来,回到体现其属性的另一个关系——力作用关系上来。就容易解决许多纠缠不清的问题。在我这里,同样的物理常识,就有了不同的思维方式。我在此是在重新调整力学的思维方式。一、受力的物体内部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有人说受力(接触力,像磁性力另说,而外力性质的重力与虚构性质的惯性力是在此我要重新认识的“作用”。)物体发生了形变,但这是外在的问题,此外在的形变也有因为物体内部的情况的变化引起的因素。受合外力为零(接触力)的物体也形变。我们要看看在受到合外力为零与不为零情况下的物体的内部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我现在举几个现象方面的例子:先用水性质的物体来说明一下。1.有“重”的情况:(1)在地面上的装满水的容器,当该容器在水平方向上,受外力的作用(也有加速度),此容器中的水里就压强梯度情况发生。 (2)在离心机中的装满水的试管,在离心机转动的情况下,其水里也有压强梯度情况发生。(3)静止在地面上的装满水的容器,在垂直发生方向上,其水里也有同样的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此容器的外力就是地面对其支撑的力。2.“失重”的情况:(1) 在地面上以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装满水的容器,水平方向上,水里没有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此情况没有外力作用之。(2)处在自由落体运动状态下的装满水的容器,其水里没有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此情况没有外力作用之。(3)在公转的太空实验室里装满水的容器,其水里没有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此情况没有外力作用之。 (4)在车厢里的地板上,有此装满水的容器,假设此容器与其地板之间没有摩擦力,当此车厢突然在水平方向上加速时,在车厢里的人看来,此容器有加速运动(在地面上的人看来,此容器还是静止的),但其容器里的水在水平方向上没有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此容器没有外力作用之。说明:(1)在原来的力学里,有“重”的情况的(1)与(2)的压强梯度被解释为虚构的惯性力(也被称为没有来源的力)造成的。其(3)的压强梯度被解释为“引力”(也是虚构的力)造成的。在我这里,其压强梯度不被解释,是认识的出发点(公理化。如果除了虚构的惯性力与引力的原因的解释,而有其他的原因的解释,我的此出发点不成立。)。是表示其物体有外力作用之,也是表示对此外力有反作用力,其反作用力就是其物体的广义惯性力。反过来,其物体有外力作用之,必有物体内部的此“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其外力或其广义惯性力与此“压强梯度”在量上有正比关系。“失重”的情况也“统一”理解为没有外力作用之。(2)气体也有此“压强梯度”情况的发生;固体的此“压强”表现为“胁强”。(3)离心机里的此“压强梯度”的二阶导不为零。(4)把此“压强梯度”的“唯象”性,变为抽象的ρ梯度(就是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里的P内),是新的物理量,物理单位名称为“坦”。(5)于是,原来牛顿力学的“刚性”的与“没有内部结构”的物体概念就变为有不是“绝对刚性”与有“内部结构”内涵的物体概念。(6)当一辆汽车突然撞在“刚性”障碍物上时,此汽车就撞坏了,是由于其负加速度突然非常变大,依我的广义惯性运动定律,其汽车的P内也突然变大,也就是其质量部分的胁强变化突然变大,就造成了车体的破坏。其前面(被撞的部位)之所以被破坏得厉害,是因为汽车不是绝对刚性的物体(有一定的弹性)。(7)在实践上,人们在说战斗机里发生的“失重”与“超重”时,已经没有了所谓的“引力与惯性离心力”原因的区别,已经都统一为“重力”的说法了。所以,我的“理论”容易被一般人理解,不是“超玄”的。完全可以直接代换中学力学里的“牛顿相应的定律”。在中学力学教材里独立的“失重与超重”问题,就不必讲了,此内容已经包含在惯性力学三定律里了。(8)在爱因斯坦的“等效原理”里说什么“在惯性系(所谓的自由空间等)里与在引力场里的局部惯性系(某加速值的)里的所有的物理规律是相同的或所有的实验结果是相同的等同类不同方式的说法,比形而上学还形而上学。实际上只有一个“现象”是相同的,就是此“压强梯度”现象。如此的比形而上学还形而上学的“等效原理”,带来的直接错误后果就是把“光束与升降机的运动速度合成思维实验”带到了“动力学”里,也随带着把狭义相对论的理论带到了“动力学”里,于是,就繁衍出了什么“一级近似、强引力场、光线引力弯曲、引力透镜、黑洞”等劳什子。而爱因斯坦实际上是用“广义惯性”(用度规)在重力场里的“广义惯性运动”(测地线) 来定义引力场(弯曲时空),本来是“同一关系”,其定义结果——弯曲时空的前提(广义惯性)已经解释了“引力”,结果被人(爱因斯坦本人在此也糊涂)错误地理解为几何性质造成了引力的因果关系。如果还有人以为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是什么广义相对论的什么级近似情况的定律,那实在是为广义相对论的继续存在找借口。不能为了“光”一定存在在力学里,把我们的认识搞混(昏或浑)了。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是已经吸取了广义相对论的合理内核的结果。 (9)参考系是“观察”及“失重与有重”是体验,但这都是感性表达,而理论必须是客观性与理性的表达,于是,用此“压强梯度”现象与“ρ梯度”来说明与表达,这就是客观性与理性。(牛顿第一定律的物体的状态也是表示物体的失重状态)二、空间问题1.物体的内部空间问题物理意义的空间与物体的内部空间的涵义是什么?这是困扰爱因斯坦一生的问题,(见爱因斯坦晚年对他的早年著作《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十五版的附录)当物体有体积的时候,就应该说有内部空间。但是,爱因斯坦就在此问题上拿不定主意。比如一只两头没有盖(有盖也可以)的大油桶,你说此大油桶占据了什么空间,是圆柱体积?我想通了,是油桶的质量部分占据的空间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体内部空间。 爱因斯坦的“物体具有空间的广延性”,应该就是此涵义。P内就是指此空间结构。爱因斯坦之所以没有总结出此惯性力学三定律,其原因是把注意力用在了参考系的变换,而忽略了物体的内部空间性,而他到了晚年认识到“物体(不是物质)具有空间的广延性”时(见《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十五版的附录说明),就已经说明了他开始注意到了物体的内部空间(物体质量部分所占据的空间)性问题,但他已经来不及总结出此惯性力学三定律了。2.物体的外部空间的问题地球有重力场,地球也是物体,地球的内部空间也可以定义为物质质量部分占据的空间。地球的此空间,也有此质量部分的“压强梯度”现象(中聚度,如在地球的大气层与海洋中也有此压强梯度。),也可以说P内,但是,具有物理性质的重力场(空间)可以延伸至月球轨道之外,而与质量无关。为了解决此问题,只得承认有一个独特的有物理意义的空间——重力场。而此空间的物理量P外与P内的物理单位相同。P内与P外对距离的积分,还可以理解为有的书中所说的“内势与外势”问题。于是,就一定应该有具有重力场的物体与不具有重力场物体之分情况。只有此种区分,许多问题都顺理成章。进而,重力场必须是有范围的。否则,许多悖论都出现了,许多“应该”发生的“异常现象”没有发生就无法解释。比如:“九星连珠”现象的发生,按理(万有引力)应该有异常现象发生,结果,什么异常现象都没有发生。而按我的结论,就可以很好地说明为什么没有异常现象发生。所以,我说的“只有整体天体才具有重力场,而重力场是有范围的”,是合乎情理的。3.引力场概念必须抛掉只要承认在任何物体之间有所谓的引力,引力场概念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只要承认任何物体之间有引力作用,广义相对论也不成立,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也不成立。有“引力”的作用,就没有“场”的“作用”(属性问题),这是不相容的。然而,奇怪的是,多年来学术界竟可以同时运用之。爱因斯坦把把统一场论问题留给了后人,而后人又把此问题转化为四种相互作用力的怎样统一的问题。而通常的解决此不相容的办法是假设什么微粒子的传递,复杂了,麻烦了。靠假设的“东西”(不是某客观东西的抽象)建立的理论,不是理论。4. 熵空间有重力场的空间与无重力场的空间是我的理论的前提,是思维的出发点。但是,最好是用“负熵空间与熵空间”(不是狭义的熵)来理解此出发点。因为此空间具有物理意义。有了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有了熵空间与负熵空间,与其分别对应的原来的绝对空间、欧氏空间、平直时空与惯性系及原来的弯曲时空、非惯性系与引力场这些概念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离心分离机之所以有"分?quot;效应,也说明其试管在旋转的情况下,试管内部空间是负熵空间。而放在地球重力场内的静止的"试管"中也有此"分离"效应。重力场可类比静电场,但又不是静电场。但有人把重力场(引力场)当作“电磁场”来看待,又弄出个什么“引力波”来,是没有客观事实根据的。5.有关的若干问题(1)什么绝对运动、相对运动、加速系、绝对时间、相对时间、平直时空、弯曲时空等等,统统撵回到纯运动学那里去;坐标系是描述用的;参考系是操作性问题,不是力学思考的前提问题。把参考系与坐标系也“撵”回到纯运动学那里去。物理就是研究物质的道理,抽象的空间、时间与运动的“本身”没有物理。去掉物体的抽象运动,是形式的问题。不能说空间有物理的属性,弯曲时空有“引力属性”是错误的。弯曲时空是不能证明存在与否的,因为是形式,是抽象的。物质的物理与其形式(空间时间与运动)是同一性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 在操作上,有重力场的空间有确定的参照物,而没有重力场的空间就是熵空间。通过我的广义惯性运动定律的加速度a可以转换出其他的运动形式,如a=v2/r等,然后再运用什么坐标系与参考系来描述。绝对参考系问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如有绝对方向参考系,飞机上的“陀螺仪”就是例子。(2)牛顿的惯性定律实际上包含两个涵义:物体在惯性运动状态时有“被动性”(无外力情况下),而在非惯性运动状态时(有外力的情况下)又有了要改变非惯性运动状态的主动性(能动性)。这才叫对立统一。然而人们只注意了“被动性”方面。(3)自由落体运动(包括抛体运动),都是广义惯性运动。(4)把物体的惯性问题与坐标系什么参考系结合起来,叫什么惯性系,这是把“关系”直接赋予了属性的逻辑错误。要把运动状态本身与为了描述运动状态的参考系问题分离开来。(5)静止在空间中的卫星才可以用“引力定律”计算其“力”,但此力不是“引力”,是其卫星的广义惯性力,此广义惯性力的反作用力的外力应该是某一个阻止卫星下落的另一个实在“力”。宇宙中的天体运动都是广义惯性运动。而与其广义惯性力抗衡的外力,除了碰撞和爆炸等外力外,几乎没有恒定的其它外力与之进行“强”相互作用。所以,计算正在公转运动的行星“引力”是错误的。(6)当我说“战斗机飞行员已经体验了等效原理的所有内涵”时,有人也许会问:战斗机是在地球的重力场内飞行的,重力场是大范围的ρ非均匀空间,而大范围的ρ均匀空间的等效原理的情况没有算在内,怎么能说战斗机飞行员已经体验了等效原理的所有内涵?回答是:因为地面的水平方向的空间也是ρ均匀空间,重力等势面是二维ρ均匀空间。(7)像这样的提法:“一个观察者,当他的加速度计读数为零时,他不能辨别他是否在外层空间相对于恒星匀速运动,还是在地球重力场中自由降落因而相对于恒星作加速运动。”这是马赫哲学的提法。把恒星当作了“绝对参考系”。这是抽象的理论与具体问题分不开的错误,容易造成思维的混乱。(8)之所以我说可能仅在恒星、大行星及部分的整体性的卫星周围存在重力场。也是考虑了重力场内的天体的广义惯性运动一般都是圆锥曲线运动,而拿不准星团、星系内的天体的运动是否是属于这样的运动,从而也拿不准其是否也具有重力场。但从星系内的星体的运动速度角度来看,不符合“引力”定律。因此,我倾向于星团和星系空间不是“重力场空间”的认识。它们仅是类似“流体力学旋涡效应”。接着,就不得不说星系内的真空空间不是“真空”。无论怎样的“真空”,在星系这样大空间范围内,仍然有“流体效应”。 所以,以“引力”为原因来描述天体起源过程,真是牵强附会的提法,而原始星云各粒子"小质量"之间不会达到足以吸引其它粒子的“能力”。在此方面问题上,笛卡儿的“旋涡理论”也许还有它的存在价值。(9)当我们说产生重力场是整体天体的功能时,可用导电(直流电)螺线管产生磁场的类比来理解其不依赖中心“质量”的机制。而仅对于重力场本身,我们只要能够测量与描述它就够了。目前热核聚变控制问题是靠外因的控制方式,从整体科学的角度,最好是用系统自我控制方式才能解决。太阳就是自我控制方式的热核聚变,重力场的产生机制问题的解决,就与此相关。(10)天狼星的视曲线的运动被解释为有密度非常大的伴星(白矮星)存在。掉过来的看法,则是其伴星也许仅是一般类似地球密度的行星,因其公转运动与天狼星无“力”的关系,其视曲线运动需另外解释。(11)没有发现距离很近,且体积与质量都相等的两个星体互相公转的现象存在。天文观测发现某恒星亮度周期变化,说明有不发光的星体公转,可以类似日食现象。但不能说明是同样的星体。在宇宙中发现的两棵很近的恒星,实际距离很大,并不互为公转。所以,只有一种质量很大的中心星体,而绕其公转的星体体积相对来说又很小的现象存在。这说明如果水星体积与太阳体积同样大,那么会造成内部压强梯度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出现,于是,不是被这压强不均匀性所撕裂,也会落到太阳上去。客观上,天体在起源与演化过程中,自然就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水星的体积与太阳体积一样大,则会碎裂,因为会造成其内部的ρ梯度值方向的不平行情况。所以,要保证在重力场内的天体公转的广义惯性运动状态,还有其自身线度及与中心整体天体距离的限制(因为重力场的ρ梯度分布是不均匀的)。星体产生重力场也有尺度的限制,超过了,就爆炸。小了,就不能形成。行星是重力场产生后,有火山不断爆发的阶段及吸收大量星体撞击阶段。(12)当有人说“苹果自由下落运动是惯性运动”时,有人就反驳道:“重力是万有引力,惯性是运动状态。”这是目前普遍典型的错误认识。“重力是万有引力”的错误自不必说。而“惯性是运动状态”错误认识的实质是把“关系当作了属性”,同时,又是抛开了惯性的另一个在“关系”方面的体现——“力”。 (13)在我的理论里,只有“卡文迪斯实验”与之不相容(实际上与广义相对论也不相容),除了此实验,一切都顺理成章。在此,我完全有理由声明:“卡文迪斯实验”是个伪事实。是一个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伪事实。也许是卡文迪斯本人的测量误差造成的,也可能是卡文迪斯有意的在欺公众。这也许是科学历史上最大的“欺事件”。如果此实验出现在牛顿发现“万有引力”之前,还有余地承认它。可是,此实验是发生在万有引力被发现之后,是“马后炮”,是“事后诸葛亮”,就有理由否定它了。 (14)有人说:1.新理论必须比现有的理论能解释更多的观察事实;2.新理论必须能够推出现有理论全部成功的结论;3.新理论建立的基础必须比现有的理论的基础更深刻、更基本。又有人说,一个好的理论,至少满足三个条件:1.与实验事实符合;2.能解释现有现象;3.能预测新的现象。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满足了“新理论必须能够推出现有理论全部成功的结论”条件,因为,该三个定律能推导出牛顿第二三定律、自由落体定律、牛顿引力定律、浮力定律与包含了爱因斯坦的“等效原理”。我的惯性力学三定律本身就满足了“新理论建立的基础必须比现有的理论的基础更深刻、更基本”的条件。我的此三定律与重力场仅产生于整体天体的结论,已经解释了大量的现有现象(也算被我的理论排除的原来理论解释的现象)。我的新理论仅与“卡文迪斯实验”不符合(是伪事实),其它都符合。实际上,“能够预测新的现象”条件是非常重要的条件,也就是说有指导“实践”的意义。我的理论能预测人类能够制造“重力场”,接着,就能够解决“热核控制”等实际问题。广义相对论似乎也满足该条件,但是,其一,把牛顿力学借口为“近似”,就原封不动地退回到中学教科书中去,没有满足“新理论建立的基础必须比现有的理论的基础更深刻、更基本”的条件;其二,没有“比现有的理论能解释更多的观察事实”;其三,仅预测了太阳的星光偏转现象,而此现象可有另外的解释。其它的预测,如引力波、黑洞等,到目前还没有证实;其四,到目前还没有表现出具有指导实践意义的事例。可以说,广义相对论仅有一句话有意义,就是“物体的同一性质按照不同的处境或表现为‘惯性’,或表现为‘重性’”这句话。也就是这一句话,才有“一字千金”的份量,在科学的历史上有“永垂不朽”的价值,从而,把人类对大自然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广义相对论也许还有一个价值,让许许多多的物理人跟着学了一遍连“数学系”都当作“选修科目”的黎曼几何,不白学,也许还有“书到用时方狠少”的意义。如果黎曼在天有灵,应该对爱因斯坦感激涕零。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无疑会在无形当中给人们的言行举止增加一种限制和束缚。但是,法律是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生的呢?显然不是。我们都知道法律在限制一些自由的情况下保护另外一些自由。换言之,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源于更好的保护自由的初衷。而自由正是在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下更好的实现。法律与自由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在限制自由的前提下保证自由更好地行使。自由也在自身的发展中催生了法律。法律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 法律;自由;权利;义务
一、法律及自由的界定
(一)何为法律
什么是法律?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社会活动的规则。这种规则是有社会普遍认可的国家确立的部门制定出来并被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中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因为法律被人们普遍认可,所以其也具有普遍约束力。而这种模式正是为人们的自由所规定的限制。我们这儿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律,还包括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普通法。
(二)自由的界定
鉴于对自由认识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给自由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但是我们会试着更准确的把握自由的精髓内涵。我们认为自由,既是满足自身;又可以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状态。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地试图对自由加以界定和概括,但是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变化。自由的概念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同的人对自由的概念与作用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每一次对于自由概念的新认识,都带动人们观念的变化和思潮的转变。当然不同的关于自由的概念的认识也会给人们更好的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带来不同的影响。我们想更好的认识和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自由的概念。
在英语中自由用“Freedom”表示,其含义是不受任何羁束,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我们所要探讨的自由是指不受束缚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即包括思想自由和行为自由。自由从分类上来讲,既有感性自由又有理性自由;有积极自由也有消极自由;有形式自由也有实质自由;有思想自由也有行为自由。就法律来讲,法律中所涉及的自由主要指人们的行为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的思想进行准确的判断,只能通过个体的行为推测其思想的内容。换句话说,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其实是法律与行为自由的关系。思想自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中。
二、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一)从法的本质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必须有国家制定和认可。也只有国家才能够制定限制自由的法律。而经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相对容易的取得普遍遵守,因而产生普遍约束力。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被人们普遍遵守。具有普遍约束力不代表法会被所有人自觉的遵守,对于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国家采取强制力保障其遵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社会生活有序平稳的运转,由此法具有其社会属性。
(二)从法的特征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规范必定有其规范性。比如法律的模式规范。法律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有怎样的规范,违反该规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也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限制,让人们知道,违反这种模式会产生怎样的不利后果。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着比较准确的预期。一个人想做什么样的行为,在有着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他必定会考虑该行为实施后会产生的后果。对比不同的行为后果,他也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进行社会活动。法律所规定的这种行为模式并不是针对某些人或者个别人的,而是对于在这个社会环境下生活的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包括:授权性规范是指行为人可以这样行为;命令性规范是指行为人必须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则是指不许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比如公民有言论自由。
(三)法律本身对自由的限制——义务
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一些行为人必须为或者不为的行为,这也是法律为约束行为人而设置的义务。义务,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不图回报的价值付出。法律上所讲的义务就是指行为人与其拥有的权利相对应的责任,是法律规范对公民或者法人的行为规范做出一些行为上的约束。
义务是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就是对自由的制约。这种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因此也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或者说,打破了法律对个体自由的限制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法律设定义务,既是对自由的限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对自由的保护。社会是由无数不同的个体组成的,按照人人生来平等自由的观点来讲,每个个体都应该享有自己的自由。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对此个体自由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恰恰是对另一个体的自由的保护。设定义务是告诉人们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同样的自由权。就个体而言,法律所设定的义务无疑是对自由的最大限制。
(四)法律对自由的保障——权利
本文中所讲的权利是指法律术语中的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赋予人们这种权能或者利益的时候,其实就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保护。是不是说法律想更多地限制人们的自由呢?显然不是的。从法律中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看出来,法律实际上正是通过义务这种方式保护更多人的权利。对于个体而言,在一方面设置了义务,往往表明个体如果继续在该方面行使自由,后果会是对其他个体的自由造成损害。如果没有义务的存在,个体如果行使自由过度,从而导致对其他个体自由的侵犯,对整个社会来说这都是得不偿失的,义务这是牺牲大部分人的自由满足个体的自由。对其他个体来讲这也是不公平的'。
正如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表现方式之一,比如微博显然也是一种自由的表达形式。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这正是一种自由。通过微博这种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声音本来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是不是说在微博上的言论自由不受限制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前段时间新闻曝光很多起微博造谣事件。就是有一些微博注册用户为了博取人们的关注,无中生有,编造一些谎话欺网民。更有者因为微博造谣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困扰,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显然不能听之任之。因为法律在赋予人们自由的权利的时候,相应的也附带着对应的义务,即自由主体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能侵害其他权利主体的自由权利,否则,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责任。
(五)从自由到法律
我们知道法律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慢慢形成的。在人类社会历程中,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但是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确实生来具有,而且人人平等享有的。在最早期的人类社会,也许还没有法律和自由的意识,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存在。从最原始的自然法则,到后来慢慢形成的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即使没有自由一词的出现,人们依然切切实实的享有着自由,比如存活自由,最初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在最初没有法律规则的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也是毫无制约的。但是这样必定造成一些不平等现象,比如弱者可能在某些方面被强势者欺压。如此,在之后的社会发展中人们制订了关于个体的活动规则,违反规则者将被规则制定者处罚。如果说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对理性自由的保护,那么其中的义务就是对于感性自由的制约。法律在赋予人们权利自由的时候,也限制人们过度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对他人的自由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对超出个人自由界限,会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自由进行规制。
我们知道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本身的平衡,也使得法律能够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处理纠纷。法律以其客观公正取得人们的信任,久而久之,法律树立起威信,使人们服从。或者说对自由的追求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自由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法律保护自由的方式就是限制自由,自由则在法律中通过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
正确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对我们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重要作用。从理论上来说,正确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可以推动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的价值。从实践上来讲,正确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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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司法体制的作用-菲利帕·斯特鲁姆独立司法体制的作用菲利帕·斯特鲁姆"美国许多法学家认为,法院对人权领域的问题从宪法上做出审理,这是我国的一大特徵与骄傲。我赞成这个看法。"—最高法院法官 露丝·巴德·金斯伯格美国2000年的总统大选旷日持久,迟迟未见分晓,这使许多人为之惊愕不已。决定胜负的选票在佛罗里达州,然而在选举结束多日以后,人们疑问重重:佛罗里达州的某些选票是否因为技术设施故障而被遗漏,果真如此又该如何处理?佛罗里达州议会介入进来;若干州法官也介入进来。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和联邦国会一些议员发表了措辞激烈的讲话。候选人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和阿尔·戈尔(Al Gore)的支持者,纷纷在佛罗里达州和美国全国各地示威游行。这场争议案被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法院做出的裁决在实际上宣布了布什对戈尔的胜利。至此一切结束。戈尔发表了祝贺布什当选的演说。示威的人群各自打道回府。未能夺得总统宝座的那个党的政治家们在电视上宣布,现在是齐心协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时候了。对于法院的裁决,决非人人皆大欢喜,但几乎人人都认为,必须接受这一裁决。某些人啧有烦言,认为某几位法官有政治偏颇,但是没有人怀疑,法官们是在独立于其他政治当事人的情形下做出他们的决定的。联邦司法体制保持独立,而且社会上公认这个体制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遵守 — 这正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徵。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法院拥有近似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在裁决社会争议、解释国家宪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权力。在这次选举争议之时正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曾在若干年前说过,美国的司法体制是"我国政体中的御宝之一"。人们常问到的关于美国司法体制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美国让若干通过任命上任而非民选产生(而且是终身任职)的法官确定哪些是政府其他部门可以采取的合法行动,这是为什么?第二,这样一种体制化的权力怎么能符合民主政体所蕴涵的由多数人决策的原则?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美国人的政府观念。联邦司法体制的创立起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1789年美国《宪法》(Constitution)的开国先贤深信,人民的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他们在《宣言》中宣告,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政府的宗旨在于维护和增进这些权利。例如,政府必须维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这是需要有刑事法律和执法官员的原因。但是,《宪法》起草人提出,如果说,新政府保护人民互不侵权,那么,又由谁来保护人民不受政府侵权呢?政府可能犯错,政府可能暴虐,政府可能滥用人民的信任,剥夺人民的权利。美国政治思想的精髓之一就是,深信一切体制机构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所有政治人物都可能受腐蚀,不单是受到有形的金钱的引诱,而且还会受到一种危害性更大的引诱,那就是:以正义的化身自居。掌握权力的人很容易认为,他们自己想做的事理所当然是正确的。这在民主制度下更是如此,因为政治人物可以让自己相信,既然他们是由人民选出的,这就证明人民信赖他们会做出正确的决定。《宪法》起草人当时已在考虑,用什么办法,既可以使政府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保护公民,又不至使政府强大到成为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力堡垒?他们得出的答案是,通过份割权力来制衡权力。政府要分成三个分支,即总统、立法部门(国会) 与司法部门。国会非经总统同意,不能通过法律;总统非经国会同意,不能推行政策;国会和总统二者都要由司法部门来问责,司法部门按照《宪法》所授予每一分支的权限来评断国会和总统的行动。要由司法部门来充当《宪法》的最后解释者,而《宪法》则是说明主权人民对政府行为的要求和政府权力所受限制的最终文件。如果两大"政治分支",即总统和国会,企图跨越这些界线,公民们就可以诉诸司法体制,以《宪法》为依据,向总统和国会的做法提出挑战。司法体制此时就会予以干预,废除那些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正如《宪法》的一位起草人曾经所说,司法体制本身既无财力,也无武力。司法部门无法动用军队或警察来执行其法令,也无法扣住另外两个分支的预算。它唯一能做的,就是显示自己在政治上是如此的独立,对人民的权利予以如此的保护,以致政治人物和公民都感到非服从其法令不可。司法体制若要能够无所畏惧、不偏不倚地发表意见,若要能够真正保持独立,就必须处于另外两个分支的控制之外。所以,美国《宪法》规定设立最高法院。《宪法》还责成国会设立若干下级联邦法院,所有这些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国会的上院)多数票确认。第一届国会建立了这样的一个联邦司法体制,它由若干初审法院和中级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以最高法院为上诉终审法院。所有各级联邦法官都是终身任职(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法官的薪资不得减少)。因此,他们不必担心会因为做出不合众意的裁决而被罢职。 一个联邦法官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司法体制另就他职,也可以辞职去参加竞选,尽管后一种情形很少出现。在级别较低的联邦法院供职的法官也许希望得到进入级别较高的联邦法院就职的任命;但是,同样地,一个法官在做出裁决时知道,无论裁决会如何激怒政治人士或是一般公众,他或她的职位仍都是终生稳如泰山的。上述一段话似乎自相矛盾。一方面,联邦法官们受任是为了确保按照《宪法》所说那样,使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而另一方面,这种终身任命意味着,他们可以做出被人民认为是错误的、同大众意志背道而驰的裁决。既然法官是由总统和议会的政治家们所挑选的,那么,法官们做出的裁决难道不会具有党派倾向,而非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或《宪法》的指意吗?由此引出下一个问题:挑选法官的程序。法官挑选程序与司法独立所有空缺的联邦法官职位,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的职位,都由总统提名任职人选;总统当然倾向于选择一些可能与自己观念相同的人士。最低两级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按地理区域划分;由于参议员在决定是否确认总统提名的人选时往往尊重同事的取向,因此总统在提名某一地区的联邦法官人选之前,通常先要同代表该地区的参议员协商。不过,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就不是这样了,因为最高法院管辖全国。20世纪后期的历任总统还形成了一个习惯做法:在提名最高法院法官人选时,照顾到地域分布、宗教、种族和性别,道理是,这样做可以提高当代法院的信誉。然而, 法官的终身任职制给总统影响最高法院法官的能力带来限制。虽然对法官人选的观点可以通过他们昔日作为政界人物或是作为下级法院法官所做的决策、决定而得以判断,但是,这并不一定保证这位法官在上任后会如何断案。例如,1953年,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Eisenhower)总统任命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当时他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的沃伦,曾主持将该州的日裔美国人遣送到移居营的行动,而且在担任该州检察长和州长时,沃伦采取了对付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的强硬措施。但是,沃伦在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后,却对最高法院一致做出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为违宪的裁决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沃伦的影响,他所主持的法院在20世纪60年代对《宪法》做出的解释认为,过去普遍实行的给予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保护没有达到《宪法》要求。沃伦的最高法院还推翻了一个传统,在立法选举中不再让乡村地区公民的选票比城区居民的选票具有更大的份量,据说艾森豪威尔对此感到如此之恼火,以致做出表示,早知如此,当初决不会提名沃伦担任法官。沃伦做出这些裁决固然在部份程度上有他个性的原因,但是,他这种在施政哲理上似乎改弦更张的做法,也反映了最高法院许多法官的司法生涯中的一个明显现象。他们当中很多人担任过民选产生的公职,在这种职位上,满足选民要求和竞选连任的需要使他们专注于地方性政治因素,而这恰恰是《宪法》起草人当年设立终身法官制度时所要设法避免的。其他一些未来的联邦法官,有些最初在州法院供职,在那里,并不需要对联邦《宪法》加以解释,有些则在下级联邦法院供职,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对《宪法》的解读有误,最高法院会予以纠正。但是,这些法官一旦进入最高法院,就再也没有必要取乐民众情绪了。他们很快就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根本大法的最后仲裁人 — 他们如果犯错误,再也没有更高法院可以纠正;于是他们经常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宪法》中那些崇高的字句究竟和应该包含着什么意思。任期长久也对司法独立产生作用。在法官长达数十年的任期内,原来一些会导致总统决定提名或不提名某人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可能已经不再具有政治意义,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提名这位法官时本来并不曾料到的议题,倒可能成为重大的政治争论焦点。这两种现象都是总统所始料不及的。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总统1969年任命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时,男女平等问题还没有进入最高法院的议事日程。尼克松无从预见这个问题日后会成为70年代伯格法院的关键议题,他也无从按照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来挑选法官。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法官同任何人一样,都是公民。他们同我们一样,也必然反映出在自己成长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一些信念。与此同时,我们这个的社会价值观不断演变(如同所有社会一样),科技不断发展,并随之产生新的法律问题,而他们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之一。他们同法院外的人交流,他们读报纸,他们看电视。他们知道有哪些问题对于社会变得如此重要,以致现已跃居国会、总统和州议会议事日程之首。当法官要将1787年制订的《宪法》中的字句,像"州际贸易"或"适当法律程序",应用于具体案例时,他们必须在同时意识到,"贸易"在一个特定时期的社会中的含义,或者哪一类"法律程序"被当今社会认为是充份的。法官们固然有保障不受一时社会风气及人欲的左右,但他们不会在真空中生活和判案。司法独立决不意味同人民的意志和多数人的愿望一刀两断,尽管它确实要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美国制度中还安排了另外两种对司法权的制衡。联邦法官虽然通常终身任职,但其实他们是有"良好表现"的基础的;法官如果犯了刑事罪或是有其他不端行为,将受到国会的审判,结果可能导致被罢免。此外,国会还可以通过立法将某一法律领域划出最高法院管辖的上诉范围,比如,国会可以决定,最高法院不得受理任何涉及来自下级法院的涉及宗教或种族歧视的上诉案。曾有少数下级法院的法官被国会撤职,但还不曾有最高法院法官被罢免,尽管最高法院的许多裁决曾遭到不少国会议员的声讨。国会对自己在上诉权问题上的权力,从不轻易动用。国会如此克制的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最高法院与宪法解释历史上,在美国《宪法》起草时,人们的观念是,联邦政府将具有十分有限的权力。美国独立战争1776年开始后,组成联邦的13个前英属殖民地曾经宣布各自是拥有一切政府权力的独立国家。战争胜利后,它们认识到,有必要作为一个共同的实体处理对外事务并统一全国的贸易标准;但是,它们仍然相信,为了实现这些职能而设立的全国性政府不在公民生活中占首要位置。在诸如公共安全、教育、福利、保健、本地贸易等方面,各州应该保持对日常事务的控制。因此,《宪法》以十分笼统的措辞表达了人民的授权。例如《宪法》有一处条文授权国会管理与外国的及"州与州的"贸易。在贸易大都就地进行的18世纪, "州与州"所指的是真正跨过州界的贸易。经过19世纪的工业革命、20世纪的技术革命和21世纪初的这种全球化,这个概念远非像过去那样分明了。现在,任何一个州的商店里的货物,都几乎全是在别的州 (或是别的国家 )生产的,美国人民所使用的基本商品都有赖于州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公司变得全国化(和国际化)而非仅仅具有地方性。如果某个州要实施保护公共安全与福祉的法规,有关公司可以转到其他地方,不再在这个州做生意。那么,由谁来保护消费者免受伪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商品的伤害呢?从20世纪30年代起,最高法院以对贸易条款的这样解释做出回答:联邦政府可以管理有任何带有跨州成份的贸易,无论这个成份多么微乎其微;实施管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对公共福祉方面的考虑,而较少与贸易本身有关。其结果是,举例说,如果一家工厂所使用的原料来自州界以外或是制造的产品将行销其他州,那么联邦政府就可以对厂内的卫生条件予以监督。工厂和商店雇员的工资和工作时间也属联邦政府管理的范围,因为显然,他们所生产的许多商品将到外州出售。在美国,食品和药物非经联邦政府批准,不能上市销售,显然也是因为它们跨越了州界。实际上,最高法院对含糊的贸易条款的如此广义的解释导致形成一项国策,推动创立了一个有限度的福利国家,使政府担负起维护公民健康、安全与福祉的重大责任。《宪法》中的另外一些条文也得到最高法院类似方式的解释。几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在一个遵从美国宪法传统的释宪框架内,本着法院对社会需要的理解,对《宪法》的一些早期规定做出解释,使之适合社会需要。这带来双重结果。其一,由于最高法院以一种演进而又尊重传统的方式解释《宪法》,公民不认为有修改《宪法》的必要。今天的《宪法》只包含27个修正案,而且其中10个还是在第一届国会就做出的。考虑到18世纪末叶的美国同今天的美国有多么大的差异,修正案的数目可谓寥寥无几。其二,由于选民对最高法院解释的结果感到满意,最高法院逐渐赢得一种近乎神圣的地位。最高法院就2000年总统大选获胜者问题公布意见后,举国上下都予以接受,这表明,人们认定,最高法院是有能力解释《宪法》规定的独一无二的机构。每当总统和国会建立某项法规的时候,人们都有一个当然的假定,即这些熟悉《宪法》规定的机构相信其所通过的法律符合《宪法》。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所划定的政府权限因而予以推翻,那么,这项法律就将无效作废。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做出裁决时会写明所做决定的法律根据,因此,国会有时候也可以将被推翻的法规做一番修改,使之符合最高法院的裁决。不过,选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靠的最主要手段是修正《宪法》 — 但我们已经看到,这并不经常发生,原因是,人民信任最高法院,而这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最高法院在维护个人权利上的作为。联邦司法体制与人权美国《宪法》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种类 —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不受任意逮捕、在刑事司法体制中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 — 意味着,多数派往往是权利的对立面。如果多数人热衷相信某一主张,那么这个多数派不会欢迎有相反的主张出现,而且可能倾向于压制相反的主张。毕竟,群体的福祉是会受到人们所持的观念的影响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同样热忱地信奉某一宗教,那么,似乎在向这种宗教提出置疑的其他宗教就会成为不受欢迎的异己主张了。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美国政治制度的起点就是个人及其权利。《宪法》给政府的行动划定了界限,推而广之,也给多数人对个人的控制划定了界限。《宪法》将权利包含其中,这实际上是规定出生活中的那些必须让个人有权按自己的最佳考虑做决定的方面:同意或者不同意多数的主张、从事本人认为合适的信仰活动,等等。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当个人认为是权利、但却同多数的意志相抵触时怎么办?能不能信任多数派会不顾自己的强烈感情而尊重关于个人权利的原则呢?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宪法》起草人对此的回答是:将维护个人权利的职能交托给多数或是交托给由多数所选出的政府机构将是天真的做法。必须创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无论在多数派的反对情绪多么激昂的情况下,它都将无所畏惧地伸张人权。各个联邦法院十分认真地担负起了人权 — 在美国通常称为公民自由和民权 — 卫士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将这些人权扩大到当年《宪法》起草人所无法预见的范围。例如,宪法上没有提到"隐私"这个词,但是,最高法院从保护不受无理搜查和保护通讯自由的条文中看出保护隐私权的意向。言论自由权,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不仅适用于电视和互联网,而且还适用于非语言的交流形式,如艺术表达和富有政治象征性的穿戴等。联邦司法体制在伸张人民的权利时,一方面能够以非如此独立的法院所无法做到的方式、不受民众情绪左右地遵从《宪法》规定,同时又鲜明地确立了自己作为政治生活互动体制一部份的地位。1954年,厄尔·沃伦领导的法院一致裁决,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给予所有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规定,从而间接承认并且鼓励了新生的民权运动。最终,最高法院感到,它不能将《宪法》解释为连私下的种族歧视也属禁止之列,但是,它的裁决促使国会通过了一些禁止私下种族歧视的法律 — 当国会制订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反对、被诉诸法院时,最高法院维护了这些法律。当沃伦·伯格领导下的法院第一次裁决男女平等属于《宪法》问题时,它实际上对妇女地位正在发生的变化予以了承认,并且给方兴未艾的妇女运动带来保证,即这方面的申诉会得到政府起码一个分支的认真对待。最高法院所表明的就是:那些不合众意的人,那些另类的人,那些质疑现存方式制度的人,当他们申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同样会得到正规审理。这,归根结底,就是法官为何由任命产生以及为何终身任职的理由。正如前面提到的总统大选中所出现的情况,公民很可能不同意最高法院做出的某项具体裁决。但是,司法体制的独立性给了选民一个保证,即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决几乎一向基于法律而不是基于党派政治,基于贯穿一切的民主原则而不是基于一时的激动情绪。独立司法体制最终的作用是实践美国的这样一个信念:多数人的统治,只不过是真正的民主制度的一个方面。民主制度还包含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即保护个人权利。提供这种保护,是联邦司法体制的首要职责。作者介绍:菲利帕·斯特鲁姆(Philippa Strum)是纽约市立大学布鲁克林学院布罗克伦迪安氏赠款专聘政治学荣誉退休教授、韦恩州立大学吉布斯氏赠款专聘宪法学客座教授。她在美国政府学领域,其中包括美国司法体制和人权方面,有多项著书和文章。
可以哦,小可爱我最近刚好被人跑单了。我把我的发给你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郑爽弃养事件为例摘 要: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本文从郑爽弃养事件的角度,从社交媒体言论自由、代孕自由两方面来探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关键词:社交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自律;微博一、郑爽弃养事件(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28日,一名叫张恒的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图片、音频,矛头直指他的前女友郑爽。表明他与郑爽在美国代孕生子。张恒的发言瞬间引爆了舆论场,使得事件不断地发酵。当事实还处于侦查阶段,媒体已经开始大肆地批判。短短数日之内,郑爽的过往被翻了个“底朝天”,从原生家庭、心理学、法律等角度分析事件,出现了如《是谁毁掉了郑爽》、《郑爽的后台是谁,冯小刚都怕》、《郑爽,逃避型人格无处可逃》等文章。2019年11月,郑爽在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恒偿还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拖欠利息。在一审的判决里面,法院支持郑爽全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张恒表示不服并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郑爽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普通的案子因为郑爽是明星的身份和代孕这个敏感的词汇成为了各大媒体争相爆料的热点话题,网友们先后在网上发帖进行声讨,纸媒、电视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等共同参与。郑爽代孕瞬间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此案牵涉到恋爱婚育、财产纠纷、人伦道德、代孕弃养、医疗法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郑爽的代孕行为属于违法;其次,弃养已经超越私德和伦理范畴,涉嫌违法。(二)法院审理一审中,法院认为,案涉款项宜认定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逾期利息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和经纪关系,主张劳务费及经纪报酬,可在证据齐备后,就此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爽借款2000万元;二、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爽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一审判决后,张恒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郑爽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爽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付目的为出借,张恒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对其抗辩主张作出证明或足以推翻郑爽提供的证据,故郑爽与张恒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恒若认为双方存有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涉及经济往来或同居期间存在有财产需要分割,可另案提起诉讼。关于张恒上诉主张借款期限为十年,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双方均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聊天记录中并无借款期限为十年的约定,且张恒在本案中抗辩人民币2000万元并非借款,则其不可能与郑爽达成借款期限为十年的约定。故张恒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张恒还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上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郑爽弃养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一)郑爽弃养案例中社交媒体言论自由乱象1.社交媒体言论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作用巨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今社会很多事物都不可避免的受到网络媒体的影响,司法行为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具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对于案件的审判网络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作用,可以使公民更充分的行使监督权,但是这样很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1]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都是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处理每一个案件的,但是以网络媒介为依托,大众对于司法审判的结果和一些细节的关注度变高,也就特别容易引发冲突。司法审判的过程严格按照司法的审判程序、司法的审判结果也是严格按照法律来定的,但对于发表网络言论的一些网民来说他们评判一个案件的标准更多的是依据自身的经验或者是道德的标准,所以对于同一个案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也就会与司法审判的结果产生冲突。2.社交媒体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有可能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隐私权是一项受到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格权,隐私权分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信的隐私权、个人的生活信息受保密等基本人格权。网络言论自由的表达以互联网为依托,拓宽了言论自由的表达空间。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从网络接收信息以及把自己所要传达出去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外传达的过程。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可以帮助人们获得真理。隐私权是保护公民的一些隐私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不当会给隐私权造成威胁。社交媒体言论可能产生以下的结果。首先,由于使用在线社交网络可导致一个分享的言论没有界定的复制、转发和传播,与传统的交流方式相比,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的人对其听众的范围难以控制。其次,在互联网上,由于进人门槛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和意见的传播者;同时,在网络空间,人们“自我泄露或要比他们在面对面时更加频繁或严重”,人们面对面交流不会说的言论,很可能在网络空间出现,这就“从根本上削弱了公开的和私下的言论的界限”,使在线言论具有改变隐私界限的作用。最后,在社交媒体上遭误解是常见的事。互联网的特点之一是传播信息迅速和受众广泛,但是这种光速的信息传播能力,由于层层转发以及更大范围和更多样化的听众,有可能产生被误解的风险。一个针对特定的、初始受众言论的文本可能是善意的或可理解的,在转发给不同的受众时,由于不了解该信息最早的具体场景,有可能被误解。郑爽弃养的事件引起了民众的愤怒,瞬间,郑爽就收到了弃养文件、工作合同等“人肉搜索”,看似是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但是当事人的隐私权却受到了侵犯。有关网络对于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上随意泄露他人隐私使其他的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最普通的方式浏览到,或者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的隐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二)郑爽弃养案例中关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思考1.代孕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代孕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不应予以支持。代孕的兴起和发展,对传统伦理道德、社会、家庭的价值观念构成了威胁,也引起普通大众的关注和国内学者近年来对代孕问题研究。国外对代孕目前有两大立法模式,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承认模式,二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止模式。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把女性的子宫当作生育工具,把新生的生命当作商品买卖,甚至可以随意丢弃,这条隐秘的黑色产业链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不止损害女性健康、物化剥削女性,更是践踏公民权益、败坏人伦道德。而张恒、郑爽作为中国公民,因为代孕在中国被禁止,就钻法律空子就跑去美国,这绝不是遵纪守法。《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条规定了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禁止人体细胞买卖的明文规定,在代孕语境下,即禁止精子、卵子的买卖,尽管在国家禁止代孕的立场下,代孕交易仍屡见不鲜,甚至已形成严密的产业链,秘密进行着精子、卵子的买卖行为,但禁止性的规定的出台,无疑会从中切断代孕过程的初始环节,进而否定了代孕整个流程的合法性。其次,代孕行为严重践踏了代孕母亲的人格尊严。梁慧星教授在其《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文中指出,代孕是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一种类型,故不应赋予其任何效力。刘长秋研究员在《代孕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专著中指出,代孕严重违背了康德“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的绝对主义的道德信条,是对女性尊严的践踏。从尊重女性的角度出发,他认为不管是商业性代孕还是利他性代孕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代孕母亲承受着生命健康面临损伤的巨大风险去为委托人孕育、分娩子女,并且在生育之后要放弃孩子的一切权利,这本就是对伦理道德的颠覆以及对代孕女性的不尊重。2.郑爽代孕弃养的行为会造成恶劣的影响2021年1月18日,网易娱乐曝光郑爽张恒通话录音等八卦,赚足了流量。所谓的“代孕合法化”代孕自由”,一直是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自由”一部分。与之配套的,某些自媒体还鼓吹卖淫嫖娼自由、吸毒自由等意识形态。现今支持“代孕合法化”的,都是新自由主义者的信徒,他们信奉市场决定一切,用钱可以买到一切东西——性、毒品、枪支甚至奇观。这种“市场神教论”的观点从来都屡见不鲜。正是因为新自由主义,乌克兰才从苏联解体时的重工业中心,变成了“欧洲子宫”——代孕产业集中地。捷克才会从一个重工业国家,变成了一个盛产女演员的国家。上层阶级卖掉国家财产,在私有化中声色犬马,在市场化中覆雨翻云,背后的代价只能普通民众默默承担。尽管跨国代孕被描绘为意愿父母与代理孕母双赢的状况,人权保障、妇女研究、生物伦理学及法学方面的学者却正在以积极的行动号召在全球范围内禁止代孕。有学者认为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给予了男性性别方面的特权,利用女性的身体进行实际上是将女性角色越来越局限于她们的生殖能力之上,代孕行为通常被视为与卖淫、出售器官等行为性质相同[4]。基于商业代孕协议,通过支付报酬利用女性身体(代理孕母“出租子宫”)获得子女,是将代理孕母物化为交易的对象,是对人的商品化,严重侵犯了人权。跨国代孕实质上是变相的奴隶制,是富有者对贫穷者的剥削。据统计,在印度或者泰国进行代孕的花费为63000至72300美金,其他费用如法律服务费用为6777美金左右,而在美国90400至226000美金不等,同时在美国进行代孕还包括各项法律服务费用为12000美金,这些数据表明跨国代孕并不是所有阶层的选择,其只对上流阶层开放,所以是上流阶层对中下阶层的剥削。[5]价格上的优惠和医疗技术水平的相近(比如印度的代孕服务机构集合了国内及国际上一流水平的医师及仪器),使得越来越多的意愿父母前往印度或泰国等国家进行代孕,这被认为是第一、二世界对第三世界的新形式奴隶制。其次,代理孕母被当作意愿父母获得子女的工具使用。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代理孕母与意愿父母之间在期间保持联系的很少,代理孕母在怀孕期间的一切行动都较少拥有话语权和决定权,医疗机构和意愿父母可以任意决定代理孕母的饮食安排和医疗进程,甚至可以随时决定让代理孕母终止妊娠,这被认为是奴隶制的表现之一。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一)法律的产生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人们追求、实现自由的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法律就成为追求自由的工具。自由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和扩张性。平等性要求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任意性往往因为人人直率的行为而带来彼此的冒犯和侵犯,扩张性又往往会以某些人的过分的扩张自由,扩张冒犯和侵犯。由此三者的结合使得因无序的追求自由而使矛盾升级、矛盾激化。然而,法律是理性的,它为自由找到了制衡点,它从客观的角度去解决因自由而产生的矛盾。同时法律又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人人可以追求自由,人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阻碍别人的自由。这种公平的适用性给法律带来了威严和自觉力。另外,法律的强制力也保证了法律实现自由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所以,自由需要法律的产生以实现其从应然到实然。(二)自由价值的存在规制法律的发展自由选择了法律,而法律也必须应当体现自由。因此,即使限制权利是为了更方便的实现自由,法律也不应当全盘的压榨和剥夺自由,这无疑是落后的暴君式和独裁者的法律的历史重演和回放。真正的良善的先进的符合人民要求和现实的法律应当充分体现自由。立法者应当意识到没有法律的自由和剥夺自由权利的法律都是万万不可的。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不应当遗忘其为人们实现自由的使命,不应当走向其他不利于实现自由的歧径。在法律的发展中也出现过个人的权威超越法律的界限、恶法损害人类自由的现象,这些经历和教训告诉我们,时时铭刻法律对自由的追求,可以防止法律变异、法律出轨。(三)如何正确处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自由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民主政治的构成要素和基础。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以至公民素质、民族精神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网络言论的表达更为便捷和自由,使得网络言论自由除了具有传统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功能之外,还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互联网为言论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是,限制自由是为了自由的实现。首先,完善立法,加强人民权利方面的立法。良法之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对自由的实现。另外,始终坚持由义务本位的立法传统转换为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使权利文化的观念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行动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定中增加对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人民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事实上就会满足对自由的需求和对自由的追求。其次,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公民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公民在形式自由权利时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不论是大明星还是普通人,任何公民违背上述的做法都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有例外。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再次,强化法制教育的宣讲活动,使人民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物质的支持,同时作为被保护的主体,人民应当学会将自由权利转化为现实。这是一种需要强化的意识,也是一种需要提升的能力。只有加强对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升人们对主体权利和主体自由把握和应用,才能真正的使应然追求变成实然现实。这是我们认识法律与自由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社会下人们应该具有的认知和进步。四、结语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遵守、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是限制权力的适当工具。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公共权力的直接来源便是法律,法律授予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公共权力。在法律授予之外,公共权力便没有存在和行使的正当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法律是民族的象征,是国家的尊严,是公民心中的守护神,郑爽作为明星,更应该遵纪守法,为其年幼的粉丝树立一个正面的形象。总之,自由是法律的一种价值追求,法律应当保障自由的实现。 从这一目标上来说,我们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中提升立法技巧和改善立法习惯,充分考虑和加强对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使人民主体和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