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一、传统语言学
(一)古希腊语言学
有文字记载的语言研究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
当时的语言研究是在哲学研究的范围内展开的,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希腊人就对语言问题进行过两场有名的大论战。
第一场论战是在“自然发生派”和“约定俗成派”之间展开的。
论战的焦点集中在语言的形式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上。
“自然发生派”认为,单词的形式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也就是说事物的名称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他们以语言中的象声词为依据,得出语言是自然发生的结论。
“约定俗成派”则认为,事物的命名是人们在实践中互相约定的,和事物的性质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语言中的象声词是极少数,即使没有它们也不会影响语言交际。
由此,他们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产物。
这场论战持续了很久。
虽然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但它促进了对词源的研究,对词的各种关系的分类产生了兴趣,可以说是开创了在哲学这个总的框架中研究语法的先河。
值得一提的是,战国末期的荀况(公元前335—255年)曾在其《正名篇》中指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
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由此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学者就持有与“约定俗成派”相类似的观点。
第二场论战与第一场论战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是在“变则派”与“类推派”之间展开的。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语法结构是否规则这一问题上。
“变则派”认为,由于语言是自然发生的,所以也是不规则的,并以语言中许多不规则现象作为立论的依据。
“类推派”则认为宇宙间日月的运行、四季的轮转是有规律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受法则支配的,语言也不例外。
它虽然有不规则的现象,但总体来说还是规则的。
由于希腊语既有规则的成分,也有不规则的因素,所以论战的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
但双方都对语法理论的产生有较大的贡献。
“变则派”的贡献在于他们辨别出了主要的语法范畴;“类推派”的贡献则在于他们确定了主要的屈折变化形式。
早期的希腊学者对语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词源学、语音学和语法学三个方面。
其中语法学所取得的成绩最为突出,对传统语言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8—348年)在“自然发生派”和“约定俗成派”的论战中持中立态度。
他认为,有些词直接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但有许多词,其语音形式与意义之间究竟有些什么联系是无法判断的。
他在分析单词与意义的关系时,把词分为主词和述词两大类(大致相当于名词和动词),是西方语言学史上第一个对词进行分类的学者。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位坚定的“约定俗成论”者。
他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是有规则可循的。
他在柏拉图的词类两分法的基础上把那些既不属于主词又不属于述词的词自成一类(大约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连词)。
他还注意到名词有格的变化、动词有时态变化等这样一些结构上的特征,并第一次给词下了定义。
后来的“变则论”者斯多葛学派(The Stoic School)又在亚里斯多德的词类三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词分为冠词、名词、动词和连词。
后来又把名词分为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
他们还对动词的时态和名词的格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认为名词有主格、宾格、与格、所有格和呼格之分。
在古希腊时期,对传统语言学作出较大贡献的是亚历山大里亚学派(The Alexandrian School)的特拉克斯(约公元前一世纪)。
他在名为《读写技巧》的只有15页的小册子中,把词分为名词、动词、分词、冠词、代词、介词、副词和连词八大类。
这本小册子对后世影响很大,在此后将近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欧洲的语法学家在分析其它语言时,仍将词分为八大类,尽管所用的术语略有不同。
特拉克斯对语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词法上。
最早对希腊语句法进行全面描写和分析的是公元二世纪在亚历山大里亚从事著述的狄斯考鲁。
他名词与动词之间的关系入手,再分析描写其它词类与名词和动词的关系。
同时,对动词与名词或代词在人称和数的一致关系、对一类词代替另一类词的替换关系等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他的句法分析和描写为后来区分主语和宾语、区别主从结构等奠定了基础。
(二)古罗马语言学
从公元前三世纪到公元前二世纪,希腊的统治地位逐渐由罗马帝国所代替。
到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的统治已相当稳固。
在罗马帝国统治西方文明世界的年代里,研究语言的空气比较活跃,并已经了解到古希腊的两次有名的大论战,也了解亚历山大里亚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对语言问题的看法和他们的成果。
瓦罗(公元前116—27年)曾对“变则派”和“类推派”的观点进行过详细地叙述和说明,同时也对拉丁语法作过大量的分析。
他把语言研究划分为词源学、形态学和句法学三大部分。
在西方语言学史上是他首次把派生结构和屈折结构区分开来,并发现拉丁语的名词除了有希腊语名词的五个格之外,还有一个夺格。
昆提利安(公元35—95年)是一位对教育比较关心的学者,在语法方面也有过一些论述。
他认为语言的正确运用应合乎推理、应仿效权威和引经据典。
在词汇的发展过程中,意义比其形式重要得多,因此词汇的选用应遵循自然逻辑和类推这一基本原则,即应合乎推理。
要判断现行的用法是否正确,则应求助于那些受过教育的权威人士,看是否能够得到他们的认可。
如果学者之间对某一用法意见不统一,就应在古代的经典中查找证据。
这些主张无疑对后来的传统语言学家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制定语法规则、对某一用法进行硬性规定时,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到这些原则。
在所有的拉丁语法学家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当属多纳图斯(约公元四世纪)和普里斯基安(约公元五世纪)。
普里斯基安所著的一套18卷的语法书可视为拉丁语法的代表作。
在这部巨著中,普里斯基安运用特拉克斯和阿波洛纽斯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对拉丁语法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描写。
他基本上全盘借用了希腊学者的语法体系,只是由于拉丁语没有冠词而将其改为叹词,甚至连瓦罗区分开的派生结构和屈折结构也没有被他接受。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的拉丁语法学家都同普里斯基安一样,注重用希腊语法的模式来分析拉丁语法,而对语法理论少有建树。
他们对语言学的最大贡献就是建立了拉丁语法。
普里斯基安的拉丁语法虽然没有什么独特的见解,但它对传统语法的传播却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后来的好几个世纪中,拉丁语法一直袭用这一模式。
在中世纪,其它语言的语法书相继问世,12世纪中叶就已经有希伯来语语法、阿拉伯语语法、古爱尔兰语语法等。
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几乎所有的欧洲语言都有了自己的语法。
但所有这些语法都是以希腊语法或拉丁语法为模式的。
二、历史比较语言学
(一)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形成
讨论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成就与发展,我们不能忽视古印度语言研究在历史比较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古印度的语言研究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就已蓬勃发展,富有成效。
巴尼尼(约公元前四世纪)的梵语语法《八章书》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其讨论问题的深入程度、自身的系统性以及表述的简练性是其他语法书无法比拟的。
在巴尼尼之后,古印度的语言研究更加兴旺,先后出现了十多种语法派别,尽管它们或多或少都打上了巴尼尼语法著作的烙印。
古印度的语言研究有两个方面是西方传统语言学望尘莫及的:一是对语音问题研究;二是对单词内部结构的研究。
虽然直到18世纪末西方学者才开始大量接触到古印度学者的语言研究成果,但正是因为古印度学者对梵语语音所作的准确详尽的描写才使得梵语同拉丁语、希腊语和其它日耳曼语言的比较成其为可能。
虽然语言学界公认19世纪是语言的历史比较研究时期,但早在12世纪,冰岛一位姓名不明的学者就根据词形的类似来确定冰岛语与英语的关系,进行了语言的比较研究。
14世纪初,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的《俗语论》问世。
虽然这是一本讨论方言问题的著作,但也涉及到了语言的起源问题:不同语言是同一源语经过时间的推移和说话人的移居而造成的。
16世纪的斯卡利格(1540-1609年)和17世纪的莱布尼茨(1646-1716年),都对语言的起源问题感兴趣,并试图将语言分成不同的语系。
到了18世纪,已经有人收集有助于比较研究的各种语言材料,如德国人帕拉斯的《世界语言比较词汇》就是一例。
18世纪末,西方学者开始接触并掌握古印度语——梵语。
通过比较研究,他们发现梵语和欧洲的几种主要语言在某些词汇层次和语法结构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其中,英国学者W. 琼斯爵士(1746-1794年)在1786年举行的亚洲学会上宣读的论文影响最为显著。
在这篇论文中,他根据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在动词词根和语法形式的相似性断言,这三种语言源于同一原始语言。
从而正式揭开了语言学史的新的一页。
(二)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发展
19世纪是历史比较语言学的世纪。
1808年, 施勒格尔(1772-1829年) 发表了题为《论印度人的语言和智慧》的学术论文。
他强调语言内部结构方面的研究,指出梵语和拉丁语、希腊语、日耳曼语等在词汇及语法关系方面有着亲缘关系,并首次使用了“比较语法”这一术语。
19世纪初从事语言历史比较研究的学者中,最著名是丹麦的拉斯克(1787-1832年)与德国的格里木(1785-1863年)和葆朴(1791-1867年)。
拉斯克在1811年出版了一本讨论古北欧语的语法书,1830年又出版了一本讨论古英语的语法书。
在这两部书中他首次使用语音对应关系来比较不同语言中的词源形式。
后来的“格里木定律”中的各种对应关系实际上是由拉斯克首先提出并用例子加以证明的。
格里木1822年出版的《德语语法》(第二版),用较大的篇幅来讨论字母,阐述了德语与其它印欧语言之间的语音对应关系。
他所发现的这些语音对应规律被后人称为“格里木定律”。
葆朴的语言研究目的是为了找出语言的原始语法结构。
他在《比较语法》一书中宣称,他的目的在于对有关语言进行比较描写,探索支配这些语言的规律及其屈折变化的起源。
就是在探索原始语法结构的过程中,他发现了比较语法的原理。
有人在评价他发现比较语法原理时认为他的发现可以同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相媲美。
19世纪中叶的语言学家几乎都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语言,其中最为著名、影响最大的是施莱歇尔(1821-1868 年)。
在他众多的著述中,最主要的当属《印度日耳曼语言比较语法纲要》。
该书于1861年出版,后来曾再版过四次,对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施莱歇尔根据语言的共有特点而将其分为不同的语族,并用谱系树形图来表示语言的历史渊源和体系。
他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影响,认为语言的生命同动植物的生命一样,都有成长期和衰老期,因此语音的变化是严格按照规律进行的,这些规律与自然规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研究语言发展史,研究语音的变化规律。
在《印度日耳曼语言比较语法纲要》中,他用了约三分之一的篇幅来研究语音。
他的这种观点对后来的青年语法学派的影响尤为明显。
(三)青年语法学派
青年语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叶,并在当时的语言学界占统治地位。
其代表人物有雷斯琴(1840-1916年)、奥斯特霍夫(1847-1909年)、勃鲁格曼(1849-1919年)、 维尔纳(1846-1896年)、德尔勃吕克(1842-1922年)等人。
青年语法学派认为语言之间的语音对应规律没有例外,所谓例外是由于不同规律交叉运用或其它因素所造成的。
维尔纳在1875年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讨论“格里木定律”中的例外问题,认为这些例外实际上是由于重音的变化所导致的。
他的这种音变规律后来被称为“维尔纳定律”。
青年语法学派还认为语音和形态的变化是由于类推所起的作用。
他们强调对现代语言及其方言的研究。
青年语法学派的观点及其研究推动了语言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并对同时代学者及后人有很大的影响。
三、现代语言学
在19世纪末的语言学界,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语言研究已到达顶点,科学的语言研究方法就是历史比较法。
20世纪初,语言学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转折而进入到现代语言学时期。
(一)索绪尔与结构主义语言学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1857-1913年),是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
尽管索绪尔在历史比较语言学,特别是在印欧比较语言学中作出重大贡献而在语言学界崭露头角,但真正使他享有“现代语言学之父”这一美称的却是他在1906年至1911年期间为日内瓦大学的学生开设的“普通语言学”课程。
1913年他去世之后,他的两位同事根据学生所作的笔记和他所留下来的讲稿整理出了《普通语言学教程》这部不朽的著作,并于1916年出版。
索绪尔主张把语言和言语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
他认为语言是抽象的语法规则系统和词汇系统,它潜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是社会产物,不从属于某一个人。
言语是说出来的话或写出来的文章,因此运用同一语言的人很少有同样的言语。
言语是由个人通过运用语法规则将语言单位组织起来的结果,因此言语是语言的具体体现,而语言则是对言语的抽象。
虽然言语是可以直接接触到的素材,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却应是语言。
他主张将内部语言学和外部语言学区别开来。
他虽然承认社会史、文明史等因素与语言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但认为这些因素不会触动语言的内部系统。
研究语言内部系统的内部语言学完全没有必要知道语言是在什么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因此在他看来,语言学就是一门研究语言内部系统的科学。
他主张将共时性的研究同历时性的研究区分开来。
在他之前,人们研究语言往往是纵向地追溯语言的历史,从历史的角度来解释语言现象,甚至有人认为唯有历时性的研究才是科学的。
索绪尔认为对语言进行共时性的研究,即对语言作出静态描写也是一门科学,而且还优于历时性的研究,因为对说话的大众来说,历史变化是很少在考虑之列的。
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在构成关系系统时存在于两种关系之中,即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之中。
组合关系与语言成分的线性排列次序是一致的,而聚合关系则是以语言项目中一定成分的选择为条件的。
索绪尔认为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体,也就是说语言是一套规则体系,而不是具体的材料。
规则体系是相对固定的,约定俗成的,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索绪尔对现代语言学的贡献还在于他确立了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所必需的特点。
他在《普通语言学教程》的结尾处指出:“语言学的唯一的真正的对象就是语言和为语言而研究的语言。
”虽然这段结论性的话语的后半部分在语言学界尚有争议,但它确定了语言学研究的对象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明确了语言学成为一门学科所需的特点。
索绪尔对共时语言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后来涌现出的各种学说和流派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他的这些观点的影响。
四、当代语言学
(一)乔姆斯基与转换生成语言学
本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1928年- )的《句法结构》问世在语言学界掀起了一场新的革命,并由此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学派——转换生成派。
转换生成派在美国结构主义学派的土壤上产生,并在同结构主义决裂和挑战的过程中成长起来。
乔姆斯基认为语言研究应致力于探索人的内在的语言能力,不应满足于对言语行为这种表面现象的观察和描写。
结构主义研究语言的目的是为了对语言进行分类描写,而在乔姆斯基看来,语言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形式化的演绎系统,一套有限的语法规则。
这套规则既能生成出无限合乎语法的句子,又能解释各种句子内部的语法关系和语义上的歧义性。
既然研究的目的不同,那么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也就大不一样。
结构主义研究语言的材料是随机搜集起来的大量句子。
乔姆斯基认为,随机搜集的句子是十分有限的,而句子的数量却是无限的,人们不可能将所有的句子搜集完全,所以,语言研究的不应是人们的言语行为,而应是人们内在的语言能力,因为正是语言能力使人们能够不断地产生并理解新的句子。
在研究方法上,结构主义是先搜集语言素材,然后通过一套发现程序对素材进行分析并找出规则,最后用所得出的规则来解释语言现象。
乔姆斯基认为,既然语言材料是无法搜集完全的,那么,从零星的语言素材中发现的规则必定是不完整的,无法说明所有的语言现象。
因此,语言研究的方法应当同自然科学中的研究方法相同,即先根据观察作出假设,然后再到实践中去检验或证明假设,并针对实际情况对假设进行修改。
这样多次地进行反复,直到能够正确地解释句子结构为止。
在儿童语言习得的问题上,结构主义接受英国哲学家洛克(1632-1704年)“白板说”的哲学观点。
洛克认为人的心灵的原始状态只是白板一块,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后来从经验中获得的。
由此,结构主义者认为小孩的语言是靠反复地模仿和记忆,使其成为一种习惯而获得的。
乔姆斯基认为“白板说”的观点很难解释这样两种现象:一是动物通过反复训练之后为什么不能掌握语言;二是供小孩模仿的句子无论数量有多少,但毕竟是有限的,小孩为什么能够理解并产生以前从未听见过的无限的句子。
乔姆斯基赞成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年)的“天赋观念”说,因此他认为人的大脑中天生就有一个“语言习得机制”,一旦特定的语环境触发这一机制,小孩就自然能够获得某种语言。
乔姆斯基还认为结构主义只是对语言结构的表层进行切分和描写,所以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具有相同结构的句子会在意义上有很大的区别等这样一些语言现象。
语言研究不仅应注意表层结构,而且还应注意其深层结构。
乔姆斯基在发展自己语言理论的过程中,主张将语言能力和言语行为区分开来。
并试图说明人的语言能力,试图用语言研究来说明心理活动,因此,他认为语言学应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
转换生成语言学在发展过程中曾作过多次修改,经历了早期理论、标准理论、扩充式标准理论和修正的扩充式标准理论四个阶段。
最近一个阶段的语言理论模式由句法、语音和语义三大部分组成。
句法部分包括基础部分、转换部分和格部分,基础部分生成出深层结构,然后通过转换部分生成出浅层结构,再通过格部分而成为带有格标志的浅层结构。
带有格标志的浅层结构既可通过语音部分而获得语音表达,也可通过语义部分获得语义表达。
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人民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自由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军队、武器,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希腊式的重现。政治与民主一谈到民主,我们就会想到当代西方的“人权”社会,但民主这个字眼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希腊的民主政治,一方面给予几百人或几千人以民主,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数以万计的奴隶与自由民参与政事的权力。当时希腊民主的要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生活自由。虽然此时的民主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只是对于公民的民主,但在几千年前,这种观点己远远超越了它的那个时代。相比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我认为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虽然当代西方政界口口声声说的是“人人平等,维护人权”,可是这种民主真实存在吗?比如美国,它的政治还是掌握在少数有钱有权的大资本家手中,体现在表象上是一个由其资助的“民主”代言人——美国总统。处于中,下层的公民在很多时候仍是被政治家玩弄于“民主”的假象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民主和古希腊的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古罗马早期的政治体制是仿照希腊的,后期从奥古斯都?凯撒起,“民主”便不存在了,转为君主专制,直到它的灭亡。罗马人最大的贡献便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又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之后陆续产生的《万民法》,《公民法》,《民权大法》更是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雏形。尤其是《民权大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后世西方法律中永恒的主题。除此之外,在宗教`文学、雕塑、自然科学等方面,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为后世西方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和活力。以上只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给后世影响的一些方面做了简要的探讨,我也只能用我粗鄙的文字去叩响西方古典时期那厚重的大门。但仅仅从这几个方面我们就足以看出,古希腊和古罗马对后世西方的影响是多么的巨大,多么地深远。也许从这种透入骨髓的深刻中我们能学会反思自己的文化,找到其中的精髓,重新合理地给自己定位,从而更有动力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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