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部队基层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目前,不断深化创建活动主题,部队党组织生活得到进一步规范、严整化已经成为部队发展的主旋律,这对边防部队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许多有利因素,同时也使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基层一线单位,始终。范文关于新时期部队基层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由搜集自网络或网友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主要是关于工作,基层,部队,关于,党员,监督,党建,干部,党组织,制度的,希望大家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目前,不断深化创建活动主题,部队党组织生活得到进一步规范、严整化已经成为部队发展的主旋律,这对边防部队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许多有利因素,同时也使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基层一线单位,始终存在提升组织生活质量进度跟不上、党建工作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搞好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笔者根据当前基层单位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党建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思考。一、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新时期面对新形势,基层党的建设还存在一些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存在重业务培养、轻思想武装的错误思想,不能有效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致使少数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更有甚者对自身职业理解存在误区;二是少数党组织工作不够规范,疏于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生活松懈,致使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三是基层部分党员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缺乏全局意识,不关心群众疾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滋长,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基层党建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认为辖区治安维护、处理案件等业务工作是硬任务,基层党的建设是软任务,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基层党的建设摆不到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党务干部兼职过多,职责难以落实。由于业务工作的影响,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抓基层党建工作。三是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造成监督难、难监督,使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四是经费短缺。由于财力状况,党建经费难以保证,如骨干培训,创先争优,表彰奖励及信息交流难以落到实处,直接影响到党建活动开展,致使党员教育活动缺乏活力、感召力和吸引力,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难以到位。二、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建议面对当前基层党建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针对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特性,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党建工作谈几点建议:(一)理清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增强按照党的建设新特点、新格局搞好基层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基层党的建设到底怎样抓?要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思路。首先,要围绕讲学习、讲正气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的建设。讲学习是基础,讲政治是核心,讲正气是保证。各基层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基层党员干部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的“三不讲”的问题,努力改进工作,真正这样做了,基层党的建设就能出现新气象,达到一个新水平。其次,基层党的工作是教育人、引导人、凝聚人、塑造人的工作,不能停留在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层面上,必须着眼于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着眼于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着眼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行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建工作抓深抓实,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基层党建水平基层党建工作千头万绪,事务性工作很多,政治性任务也不少,眉毛胡子一把抓,平均用力,必然顾此失彼,忙于应付。要想“打好主动仗”,必须“唱响主旋律”,也就是要围绕中心工作,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行重点突破。一是抓基础,把党员管理经常化、科学化。首先要严把入口,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始终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坚持实行“四化”管理:即申请公开化、确定民主化、培养制度化、考察规范化。严把“四关”:即发展对象的确定关、培养教育关、审批关、转正关,确保吸收的每一名新党员都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其次是广泛开展党性实践活动。要把深入开展“党员奉献日”等党性实践活动作为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管理的重要途径,给党员干部压担子,交任务,有意识地把他们放到艰苦环境和关键岗位上挑大梁、唱主角、当先锋、做模范,经受实践的锻炼和考验,不断强化党性观念,提高工作能力。再次是加强党内监督。首先要强化监督意识,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碰硬、勇于负责的精神,理直气壮地履行党章和《条例》赋予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严格对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掌握人、财、物权的党员干部的监督;其次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当前,必须要突出和加强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监督、发挥先锋作用的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执行干部路线的监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第三要完善党内监督的机制。做到组织监督和党员、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更须重视专职基层监督作用,使党的纪律在党内监督中发挥应有的威慑效力,以此有力推动党内监督工作。二是抓根本,把配套制度落实好。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做好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基层党组织要完善和坚持基层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一经制定,就要严格执行,确保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抓作风,树立正气。基层党组织面对复杂的辖区环境,无时无刻部经受着各种诱惑的考验,因此,要认真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在本单位官兵要大力提倡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讲奉献,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大力提倡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尽职尽责,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大力提倡实事求是、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弄虚作假、瞒上欺下、言行不一、华而不实;大力提倡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奢侈挥霍。总之,要在整个基层造成浓厚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党务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党务工作干部的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党务工作者搞好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党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从基层的主要领导干部到各个干警、官兵,都要关心支持主要领导的党务工作,在了解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了解党建工作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基层党组织了解中心工作、参与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条件。基层单位在总结工作时,要在总结业务工作的同时,更要总结党建工作,要关心党务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管理学是经管系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培养管理型人才的基础学科。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管理学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管理学基础论文 范文 篇一:《法理学视域下企业制度建设思考》 一、引言 从管理的依据和环境而言,成功的企业一般都会经历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 文化 几个特定的阶段。其中管理制度的出现和完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固化优秀的管理 经验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风险的重要环节。制度作为一个行为控制系统,一方面引导人实施有利于制度目标实现的提倡行为,同时限制人可能出现的不提倡行为,制度自身的限制性要求导致了制度的复杂性。目前尚没有一整套成熟的理论予以支撑制度建设过程。从本质而言,制度管理是法律思想的重要体现,因此将法理学的逻辑构架移植于制度建设中,形成制度建设自身的理论体系,成为保证制度建设工作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有力支撑。 二、制度本质 制度建设是在既定的管理框架下,挖掘管理价值的探索性工作,是保证企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基于基本的法学思想,在开展制度建设之前,先要确定企业的“宪法”,明确企业的性质,经营的目的,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将是制度建设的基础,每项制度的形成都有其自身的管理原则,这些原则都服务于企业“宪法”。制度的运营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很难要求所有企业都像“华为”一样拥有自己的“基本法”。比较实际的做法是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其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可以说公司章程就是企业运行的“宪法”。整个制度建设工作都应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制度规定的管理原则都要服从于公司章程,保证制度建设的公正性。制度建设的各个环节够围绕制度本质开展工作。 三、制度体系 企业的经营发展涉及众多领域,管理范围也相对广泛。因此需要参照法律部门的形式对制度进行分门别类,同时确定制度关系。 1.制度分类。 制度分类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营业范围区别对待,依据管理领域范围划分制度类别。一般而言制度分类基本包括行政管理、 财务管理 、 人力资源管理 、安全管理等,并根据企业类型有所调整,研发类企业设置科研管理、质量管理,制造类企业设置物资管理、生产管理,贸易公司设置经营管理、客户管理。根据不同的经营重点及管理侧重,结合具体的管理层级,大致相同的企业也会形成不同的制度分类。 2.制度关系。 虽然制度领域各有不同,但是受众群体却互有交叉,在运行过程中管理原则和规则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确定制度间的优先等级就显得尤为重要。制度关系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同层级制度间的关系,是指由于机构层级不同导致的制度管理效力的差别。以集团公司为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制定了管理制度,母公司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子公司,这两个层级的制度属于隶属指导的关系,即母公司的制度较子公司制度优先。一种是同级的不同类制度间的关系,是指在同一层级机构中,由于业务重点的不同导致的制度运行冲突时的优先关系。这类优先关系主要用来解决诸如“因为自卫而杀害保护动物”是否合理的问题。就一般的管理优先程序而言,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具体的优先原则随着公司业务重点的发展而变化。以科研单位为例,一般优先顺序为:安全-科研管理-质量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经贸企业、生产企业给予不同的管理重点其制度优先顺序也有所不同。 四、制度设立 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其合理性显的尤为重要,需要设计严谨的制度设立程序,保证制度合情合理兼顾效率。制度审查程序应该体现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征求意见,二是逐级审查。“征求意见”注重意见的征集的广度,需要有一定的样本量,这样才能征集出制度中共性的问题,这一方面有力于制度问题的发现和整改,另一方面也是管理 措施 在实施前宣贯的另一种形式,在互动过程中柔性的实施管理提升。“逐级审查”体现了制度审查的程序性,能够通过程序实现问题的不断聚焦,同时也是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核心的关键制度建议通过高层级的决策机构进行讨论确定,最终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形成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应该以上述原则形成《制度管理章程》暨“立法法”,保证制度设立程序的合理性,当然制度管理章程必然是需要通过广泛的征求意见且以“总经理办公会”一级的高层级决策机构确认确定的。在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建议按照制度类别预先圈定各管理领域的资深管理人员建立“制度审查委员会”,在制度审查过程中保证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准确性。 五、制度运行 制度运行过程中一方面要解决制度执行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制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管理效力变化的问题暨制度的解释。如果说可预测性是对制度执行者的限制的话,那么制度的解释就是对制度制订者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可预测性,按照管理制度办事,按照管理制度惩处。制度建设工作的成败表象是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但是关键是实施过程的可预测性。如果制度成文在册,但是无人执行,违反制度没有惩戒和纠正,那么制度的规范作用无法得到体现,反而会引起管理秩序的混乱。 2.制度解释。 企业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的,但是制度是相对固定的,在用“老制度”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不乏要对制度进行解释,注意这个解释是以制度中管理原则为依据,针对新的实际情况,对固有的管理规则进行细化,并不是没有边界的解释。 六、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制度建设过程环节多,问题多,难点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针对几个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1.零星管理事项没有制度依据。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会发现要处理某些零星的事项没有管理依据,使管理活动步履维艰。首先要看有没有以往类似事项的管理实践即“判例”,如果有就按照原有判例实施管理措施,如果没有看是否能够借鉴同类型企业涉及该事项的管理制度,可参照执行,形成新的“判例”,如果没有,那就按照公司章程,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分析问题,确定管理方案。 2.制度运行评估。 企业的不断发展的,制度的相对固化的。用固化的标准管理变化的事物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对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适应企业新的发展实际,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一方面加强新建制度针对试行期间问题反馈修改,保证新制度起到作用;另一方面加强老制度的修订工作,通过修改调整继续发挥作用。3.制度内容的宣贯。制度的编写审查过程虽然广泛的征求意见,但是总体而言还是相对封闭的,制度的效用是建立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的,因此有计划有步骤的针对制度管理领域进行必要的培训 教育 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企业不缺好的管理制度,管理效果长期上不去的原因就是教育宣贯不到位,没有形成制度管理氛围。 七、结语 制度建设工作是 企业管理 规范化程度的重要体现,是企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以法理学逻辑构建制度建设工作流程,明确制度的本质,规范制度设立程序,强化制度运行管理,从体系化角度确定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和重要功用。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的理论化研究和实践性经验,提升制度建设能力,实现企业管理水平的实质性提高。 管理学基础论文范文篇二:《浅谈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思考》 我国的高等院校(除部分民办高校外),实行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资金的筹集 渠道 也逐渐多元化。在资金的使用方面,高校通常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物资采购以及后勤保障等业务。加强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高等院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指引。 一、高等院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 内部控制是高校内部风险防范的机制,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充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的目标。目前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定到执行,存在着较大的脱节,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内部控制的意识淡薄。有些院校的领导对于内部控制不重视,把内部控制当作一种形式,未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导致内部财务工作人员对于内部控制认识不到位,内控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中的重要部门之一的内审机构严重缺失。 2.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执行情况不理想。 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直接影响到了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很多高校领导权力得不到有效的束缚,而依托高校建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很差,无法按照制度执行相关的工作,导致一些高校的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内部审计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基础的层面,难以深入下去,甚至个别高校中出现内审部门与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的情况。此外,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一些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更新速度慢,难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导致内部控制系统制度产生漏洞。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最突出的就是执行不到位,不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执行,严重地削弱了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效力。 3.会计 岗位职责 不明,会计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高校财务部门工作比较繁重,需要处理各方面的事物,仅教职工报账,就是十分庞杂的一项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员进行处理。有时候会出现人手短缺,导致一人多岗、工作交叉等情况的出现。而财务部门的很多岗位是不相容的,这样很容易出现内部控制的漏洞。一些办学规模较小的高校中,内部控制方面的工作没有独立出来,而是由财务部门来完成,这样的内部审计结果也就无法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此外,很多高校中财务人员职称、学历、年龄结构不合理,对于新的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新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够,导致专业知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高校内部控制水平低下。 4.缺乏有效的外部评价系统,审计监督力度薄弱。 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设计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其中缺乏有效的外部评价机制,即没有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督。在《规范》中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对内部控制实施的效果如何没有评价的机制,这对于提升高校内部控制效果十分不利。此外,高等院校的内部监督力度也相对薄弱,目前,我国的高等院校的内部监督主要由内部审计部门担任,但是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在实际的审计监督过程中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很多时候流于形式。虽然各大高校每年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但是从实际的审计监督效果看,效果不理想,仅仅是对个别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而且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威慑力。 二、强化高等院校内部控制的对策 1.高校领导重视内部控制,提高整体的内部控制意识。 目前高校内部还是呈现较为明显的集权制,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制度的实行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内部控制意识的强化需要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后,还要以身作则,积极督促,提高执行的效果,而不是仅仅把内部控制制度当作一种形式。如果高校的领导都不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时,下面的员工就很可能出现消极应对、敷衍了事的情况。因此,高校领导的重视至关重要。 2.依据最新的 规章制度 ,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高校必须根据新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自身的财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在《规范》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针对性强、执行性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强化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工作,这样可以与制度的执行效果形成有机的衔接,从而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防止内部控制执行效果不到位而出现的舞弊、挪用公款等问题。这就要求高校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明确岗位职责,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岗位分离是财务工作的基础,不能因为工作繁重,而产生内部控制制度中禁止的岗位交叉和一人多岗的情况。要在内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对于不兼容岗位的工作必须分离。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有关内部控制重点的学习。高校可以选择一家师资力量雄厚的会计培训机构,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此外,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引入奖惩机制,对于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而对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消极应对、执行不到位的,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适当进行处罚,从而有效的提升高校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管理学基础论文范文篇三:《试谈新形势下管理学教学改革应用》 一、《管理学》课程特点 管理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主要学科,是培养管理型人才的基础学科。管理已经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管理、国家的管理、团队的管理等等,都离不开管理学的理论支持。在社会发展相当迅猛的今天,要想让经济成为推动国家向前发展的动力,主要靠有效的管理,其次就是科技的支持。因此,管理学已经成为经济类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培养合格的管理人才服务。 1.管理学的实践性较强 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管理学中没有亘古不变的管理定律,具体的问题应该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因此,单凭学好课本上的管理学理论是无法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必须将实践融入管理教学中才能从根本上掌握一门科学。管理学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掌握管理经验,在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因情定因,做到活学活用,因此,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2.管理学是一门软科学 首先,管理的宗旨是通过有效 方法 的将各种资源进行分配和利用,争取以最少的投资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另外,管理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是通过对被管理者和其他条件,创造出一定的社会价值,管理的价值也是通过被管理者的价值而体现出来的。管理是一个过程化现象,不像普通的商品,生产出来、销售出去就能换取一定的商业价值,管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才会体现出它的价值。 3.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管理学是人类所有学科中较为复杂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了人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分配关系。管理学兼具了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人类学、工程学等知识,是这些知识融合而成的学科。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管理者需要用不同的知识进行管理,因此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 4.管理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 将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是近几十年的时间,管理学的历史还很短,在经验的积累上还不太完善,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拓展。管理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管理学也正处于转型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管理学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管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 各个高校的管理学教学环境都设立在课堂中,并且多数的情况下,限制在理论讲授的形式和内容中,缺少知识的突破和形式的创新,顶多是在课堂教学中插入情境教学,但是学生们同样没有真正的将理论知识进一步的运用。因此,在管理学课堂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特别严重。教师主要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讲述了一遍,即使里面穿插案例分析,也是那些经典的老案例,对新形势下的管理工作缺少指导意义,对具体的实践活动没有多大的帮助。而且教师以及学校都没有给学生安排管理实践的机会,以至于学生的经验都是从课本上得来的,缺少时代特征。 2.课堂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落后 现在的大学课堂依然是以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法,学生处于被动的位置,不符合“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体地位过于突出,以至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并且现在的教学评价模式依然沿用传统的评价模式,以分数判断一个学生的成绩好坏,评价过于死板和形式化,不能准确的评估学生发展情况。 3.教材建设落后 管理学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发展,是一门发展迅速的学科。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国内外各大企业的管理理念也在不断的变更,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层出不穷。原有的老教材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社会对管理人才的需求,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但是我国的大部分高校还没有意识到这个情况的严重性,有的意识到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改善这个情况。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得不到成就感。 4.案例教学较少 案例教学是讲授教学的补充,在无法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的时候,案例教学是增加学生管理经验的最好办法。但是由于学校的师资力量限制,许多教师在案例的收集及分析方面做得不到位,以至于给学生提供的案例分析少之又少。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管理经验的需要。 三、新形势下管理学教学改革的内容 新的管理学教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新的管理学教学改革的宗旨是,不仅要创新教材、完善教材,并且对教学的方法和教学环节进行改良。 1.科学编制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教学活动的指明灯,教学大纲应该跟着社会的发展进行不断的变更,尤其是像管理学这种发展型的学科,需要不定时的增加或删减教学内容,以达到与时代发展情况的匹配。科学的教学大纲不仅可以提升教学效率也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应该将教学大纲的科学性编制放在教学改革的首位。教学大纲的编制应该秉持与时俱进,增加实践的比重,增加范例教学、以及课外实践教学等方面的内容。 2.加强教材建设 教材是管理学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科学的实用的教材作用下,学生才会学到更加科学的知识,对教师和学生的成长都有一定的帮助。教材的建设应该借助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并结合时代的大背景,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评价。教师可以在规定的教材之外,开设辅助教材,将自己平时收集的材料进行汇总,把其中较好的内容装订成册,给学生们传阅。在一定的积累以后,进过学校教研组,甚至是有相关教育部门的大讨论,将优秀的教材内容在更大的范围内传阅。 3.对 教学方法 进行改革 教学方法的好坏,关系着教学效果的好坏。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教学方法与学生的适应程度。比如说,较为活跃的班级,教师应该增加课堂教学的严格程度,在他们积极思考的同时,要强调思维的严密性,切忌在过于活跃的课堂氛围中,忽视系统教学的重要性。相反在沉闷的课堂中,应该用生动有趣的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除此之外,教师应该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主导地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调换学生与教师的角色,让学生讲,教师听。 4.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 实践是管理专业学生提升能力的主要途径,是学生将间接经验付诸实践的重要方法。学校可以与一些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在暑假或者在校时间,把学生分配到各个企业进行学习和实践,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并要求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 总结 自己的实践经验,做好书面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从《管理学》课程特点入手,分析了管理学的特点,管理学不仅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并且具有综合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其次就我国管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现在在管理学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然后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在实践中下进行管理学教学改革,首先应该从编制科学的教学大纲入手,加强教材的建设,与此同时应该加强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通过实践检验教学效果。 猜你喜欢: 1. 管理学基础学习心得800字 2. 管理学基础心得体会 3. 学习管理学基础心得体会与感想 4. 管理学基础知识要点 5. 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管理者论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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