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授予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标准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期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通过《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5、达到学校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考试要求。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在毕业前经学校组织评议仍未撤消者;行为规范综合考评两次为丙(不合格)者; 2、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3、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的学分数,或平均学分绩点∠者; 4、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及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5、国家四级英语未通过者; 6、在校期间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两次以上(含两次)或退学试读者。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订。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行制订。 第五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