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病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里,相信大家面临着许多挑战,也收获了许多成长,这也意味着,又要准备开始写工作总结了。你所见过的工作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重性精神病工作总结(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重性精神病病人督导管理
20xx上半年中心管理重性精神病病人12人,规范管理率100%,督导管理是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我们除了通过电话对病人进行服药指导和督促外,还定期组织人员到病人家中和监护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指导病人进行治疗和服药。对病人服药情况的督导管理,我中心将病人的督导工作进行了下放,由各卫生站人员负责其所属区域内的重性精神病病人督导及定期进行随访,由于他们和病人居住场所比较近,服务的对象又主要就是各站管辖居民,因此相对比较熟悉病人的情况,比较容易和病人沟通交流,督导起来也比较便利,有效地提高了病人的服药依从性。
二、对各站精神病防治工作检查和指导
我们加大了对各卫生站卫生防病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加强了对重性精神病病人的发现和督导情况检查力度。根据制定的考核办法和标准,每月开展一次对各卫生站的日常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评分考核,每次检查和考核都仔细查看重性精神病登记本,并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大大提高了各卫生站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意识。
对入项病人服药情况管理方面,首先组织对各卫生站医生进行督导培训,对辖区的每一例新入项病人,中心工作人员都带领卫生站医生到病人家中给他们进行现场指导。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基础较为薄弱。这不仅严重影响重性精神病病人的发现率,也严重制约了整体的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
(二)重性精神病培训指导力度尚嫌不足,培训指导的内容、频次和力度上还须加大。
(三)重性精神病防治宣传力度还需加强。虽然开展了一些初步的重性精神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但是无论在宣传手段、对象和宣传的区域上还是太过于单一和局限。
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作为九项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之一,是我们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这项工作对我们非常陌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有相当难度,对此,我们单位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在年初把它列入今年中心中重点工作之一,首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重性精神病患者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和不断完善工作流程,通过一年来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展较规范管理,已收到初步成效,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转变观念,真正重视,制定计划,重在落实
国家非常重视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已把它纳入九项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之一,因此中心首先召开会议,将制订的《20xx年重性精神疾病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交由大家学习和讨论,达成共识;同时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为做好这项工作奠定组织和领导基础。
二、工作流程科学化,任务职责明确化。
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明确目标,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重性精神病工作制度》、《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流程图》以及《重性精神病管理随访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考虑到辖区居民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不多,要求他们结合以前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登记并与居委会联系,逐户摸底排查。明确任务,分工到人,责任到人,保证完成目标所规定的任务。为了做好落实,我们制定明确了工作小组的个人职责。
三、加大宣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重性精神病患者是容易受歧视的群体,我们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精神病防康复意识。我们利用宣传栏、健康处方和定期随访广泛宣传精神健康知识,不断引起社会关注,使共同参与到精仿工作中来。
四、强化培训、指导,确保项目质量。
由于这项工作对我们是项全新的工作,不管从专业知识、管理经验都十分缺乏,经费紧张,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很困难。为此我们选派了分管领导和责任医师到专业精神病医院进行培训,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学习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xx年版)》,使医务人员提高专业业务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五、管理效果
20xx年我们单位管理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建档率100%,患者检出率‰,规范化管理率100%,在管患者病情稳定率100%,未发现有患者肇事肇祸等现象。
六、存在不足
1、因硬件、网络等问题,前期随访未能及时录入网络系统。
2、经费欠缺、人员紧张。
3、知识宣传、健康教育普及力度不够。
4、相关人员业务知识有待加强。
重性精神病是高复发、高致残的疾病,并且重性精神病人始终潜伏着不稳定因素,面对这些庞大的精神病患者的群体,加大社区的健康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早期识别重性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应对能力,预防向慢性和残疾转化,实现患者回归社会。我中心工作人员深入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大家都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健康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
根据相关根据健康教育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健康教育工作年度计划》,课件安排表,组织开展各类人员的.重精管理治疗的相关知识培训:为重精患者及家属在后街社区开展《精神病分裂症的相关知识》、釜江社区《精神病的社区康复与护理》、西湖社区《老年人抑郁症的早期治疗与康复》,5月28日在本中心为工作人员开展《精神卫生法》的相关学习。
(二)
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的开展重精的健康教育,在《世界睡眠日》、《精神卫生日》等特殊节日在社区、街道、广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举行大型义诊宣传活动,发放重性精神病的各种宣传材料,健康教育处方,现场咨询,免费义诊,测量血压。。我中心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教育内容,共刊出4期图文并茂、喜闻乐见重性精神病的宣传栏:1期《怎样早期识别精神病》,6期《世界睡眠日》。11期《精神病的中医治疗》,12期《精神卫生法宣传。我中心还通过播放VCD、健康教育处方的发放等进行宣传。提高了大众对重精的知晓率。
(三)
我中心在5—6月份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了免费体检,对于不配合的我们要耐心解释宣传政府及上级规定及管理意义争取合作,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对在我中心就诊的精神病人实行优惠,力所能及的减免费用。
(四)
我社区的工作人员,在社区健康教育中,向患者和家属宣讲药物治疗的种类、作用、服药时间与注意事项,治疗方法等,巩固和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增加服药的依从性,学会自我控制和避免各种诱因,从而提高疗效,降低发病率和复发率。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和文体娱乐活动。我中心的蔡雨兰心理咨询师定期给病人专业的心理指导,促进心理健康,对精神病人进行解释支持性心理治疗,提高对精神病的认识能力,耐心引导、热心关注,帮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鼓励病人参加劳动、活动,指导病人正确对待生活、家庭及工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增加病人对社会心理因素的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
虽然本年度取得了一定成绩,由于各方面的因数,但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需求还有差距,不足之处。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把健康教育工作做得更好,造福社区群众。
20xx年我区基本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确保我区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为做好下一步的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落实职责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作为十项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之一,已纳入了卫生工作重点,疾控中心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张建安主任任组长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了由疾控人员参加的精神疾病防治组。同时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在项目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进行明确细化,突出三项制度的落实(排查制度、随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之趋于常态化和制度化,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将重性精神病的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目标,年末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评分评估。
二、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网络管理
组织医疗卫生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逐户上门走访,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确保不遗不漏。对排查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以及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全面采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制定救治、服务等措施。共排查重性精神病人2555例,纳入网络系统管理1699人,其中残余性精神病3例、单纯性精神分裂症8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25例、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40例、分裂情感障碍50例、缓解状态双相情感障碍5例、混合型躁狂抑郁症4例、混合型发作双相情感障碍2例、紧张型精神分裂症147例、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94例、精神分裂症81例、精神分裂后抑郁276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177例、偏执型精神病36例、其他分裂情感性障碍3例、其他精神分裂症7例、其他双情感障碍1例、青春型精神分裂症78例、轻或中度抑郁发作双相障碍91例。
三、加快资源整合,建立、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医疗卫生单位互通信息、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发挥整体优势,切实将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救治、服务、管控等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了卫生、民政、公安、妇联和教育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格局。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农村地区以提高乡村医生对于常见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和跟踪随访治疗能力为主,重点培养乡镇卫生院兼职人员,熟悉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宣传要点和核心信息,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对农村常住及流动人口、乡镇企业工人等进行宣传教育。
城区主要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倡导社区居民对已经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和家庭给予理解和关心,平等对待病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以集中培训为主,采用分层、分级、自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精神疾病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培训内容以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患者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计算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民警和居委会工作相关知识与技能等为主,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有力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强化长效管控机制
积极与市精神病卫生中心配合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确保随时送达、随时接收;同时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预防救治体系建设,严格做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导检查,一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对相关单位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二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督导小组,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为了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健康教育效果,真正把健康知识送到千家万户,特别是让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掌握和提高精神病防治健康知识,小北岗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精神病知识健康教育讲座计划和方案于20xx年月日在我站健康教育室举办了20xx年第二期精神病健康教育知识讲座。现将活动作如下总结:
一、讲座的目的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生活和工作面临较大压力,为了全面提高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不断提升群众的身心健康质量,通过精彩的讲座能够帮助大家普及患者家属们关于精神疾病康复方面的知识,化解消极心态,将消极心态转变为积极心态,活出最佳状态。
二、经验与体会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搞好此次精神病知识健康教育讲座宣传活动,制定了本次活动的计划,并对参加活动的人员作了详细安排。同时为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诊治。
2、突出重点:本次讲座让前来听课的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认识到了重性精神疾病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通过对广大群众进行系统的健康教育,针对精神病的发病病因进行讲解;对早期识别精神病的重要性、早期干预精神病的重要性、如何才能早期识别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的预防进行正确的讲解。
3、健康教育讲座活动效果:本次健康教育讲座本次讲座共有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及其家属20人参与。现场发放健康教育处方1种20份、健康教育传单1种20份,通过此次讲座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认识到通过药物维持治疗、家庭干预、环境支持、功能恢复、技能训练摆脱依赖性,重性精神病患者是完全可以提高生活质量和重返社会的。既普及了患者及其家属关于精神疾病康复方面的知识,又使他们对精神疾病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获得了广泛赞誉,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举办效果。扎实做好精神疾病康复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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