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来源:江门职防所 申请职业病诊断流程一.申请者可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00,下午2:00—5:00)到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所办公楼5楼)领取申请表格。二、提交资料:(一)当事人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和既往史;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在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材料;7.身份证复印件;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二)尘肺病晋期诊断申请者:1.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2.接触粉尘职业史材料; 3.近年医疗健康检查资料(含复印件);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患者)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诊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接触粉尘作业者的X线胸片要确证为申请人本人的胸片,如经多次拍片,应同时递交,单凭一次胸片结果,可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三)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可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四)在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后(壹仟伍佰元正)才能正式受理。(五)申请人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六)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七)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职业病诊断工作在受理后30天内组织诊断,完成后在20天内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十)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将于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档案中,诊断结束后,不予退回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