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级管理学院工业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由于本人硕士论文在2***年*月*日前无法完成定稿,在学校规定提交答辩论文的时间无法提交论文,在此申请延期答辩。 本人承诺在准备下次答辩期间,定期查阅学校相关公告网站,及时了解答辩流程及时间安排,按时提交相关文件参加答辩。申请学生: 指导老师: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文地址: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原上海农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为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兽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迫切需要,培养热爱祖国、热爱畜牧兽医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服务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的兽医技术与管理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简称“兽医硕士生”或“VM-M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定本规定。一、培养目标兽医硕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1.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兽医现代化服务。2.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专业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备较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我国兽医事业的现状,了解国际兽医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有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能独立担负兽医科技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项目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3.具有健康的体格。二、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兽医硕士生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按兽医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兽医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攻读学位期间在上海交通大学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三、培养方案兽医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兽医硕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特别是根据畜牧兽医生产发展需要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加强实务科目和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上突出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补充一定的推广、经济、管理和社会学知识。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相应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还应设置一定量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类课程。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与学分安排,同时应对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位课教学大纲、学位论文(设计)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四、培养计划1.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必须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确定,其方式可以由学院统一制定或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和兽医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兽医硕士生培养计划经兽医硕士所在领域的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备案。2.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兽医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兽医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兽医硕士生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修改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五、课程学习兽医硕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所选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都是必修课,都必须列入培养计划,且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兽医硕士生为拓宽知识面选修的其它课程为任意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列入培养计划。马克思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课程属公共学位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授课,校内教学的课表由研究生院排出并下发兽医专业学位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的课表由学院排出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院组织开设,要求能反映畜牧兽医生产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使兽医硕士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兽医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必修课的最低标准为修满32个学分(18个课内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1.学位课程 不少于19学分(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2)第一外国语 4学分包括基础外语2学分,专业外语2学分,两者成绩平均后记为外语成绩。(3)专业基础和专业课 不少于12学分2.非学位课程 至少修满必修的最低学分兽医硕士生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中期考核,重点审查兽医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对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不到者,可在所学各学位课程中选成绩低于B的课程进行重修和重考,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重考成绩不降级,但一律登记在重考栏内。兽医硕士生三年内平均级点不到或一门课程重考二次后平均级点仍不到,予以中止学业处理。六、学位论文1.兽医硕士学位论文是兽医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医硕士生进行兽医科技研究、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兽医硕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2.兽医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或导师小组集体指导下由兽医硕士生独立完成。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第一导师由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可以聘请硕士生所在地区的相当职称人员为第二导师(由地方人事部门推荐,由学校遴选),硕士生的论文工作由第一导师全面负责。3.兽医硕士生一般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并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作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对于科研经费的来源、试验器材的采购和加工计划等应提前考虑并采取措施。4.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实际,应是畜牧、兽医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包括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或应用背景的问题(既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畜牧兽医技术项目策划、技术改造项目,又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还可以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兽医硕士生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左右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时,兽医硕士生应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阐述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研究、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论,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需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兽医硕士生的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导师对中期报告给出评语。导师评语应包括对该生所做工作的评价,特别是计划完成情况、个人学习工作表现以及对后继工作的估计等方面作出评价。6.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能体现兽医硕士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风。7.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课题意义的说明、国内外动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途径;本人在课题中所做的工作;理论分析和公式;测试装置和试验手段;计算程序;试验数据处理;必要的图纸、图表和曲线;结论和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等。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七、论文撰写兽医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可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中“二、撰写规范”和“三、打印及装订要求”的规定。八、发表学术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兽医硕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的名义和兽医硕士生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需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刊物的封面、目录及文章的首页;若是论文被录用,需提交论文录用通知和全文。否则,不予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九、答辩细则1.为使学位论文工作的正常进行,兽医硕士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联系,导师也应主动关心学生,并对指导小组的情况作必要记录。学位论文定稿前,导师必须详细审阅、修改论文,并写出论文审阅意见。学位论文经导师定稿后方可付印。2.兽医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审定通过,可向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并提出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要求,本人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专业学位),教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在《硕士学位申请表》(专业学位)中成绩栏上加盖成绩管理人和管理部门印章。3.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通过后,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论文评阅材料的送审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学生本人或导师介入。校外教学点的兽医硕士生须在校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4.学位论文必须经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不担任评阅人)审阅同意后,方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果有1名或者2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答辩,则暂缓学位论文答辩,须经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论文评阅,第二次论文评阅仍应聘请第一次持否决意见的评阅人参加。5.从论文定稿到组织论文答辩应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必须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含校外专家1名,评阅人1名;答辩主席须由教授担任,导师不担任答辩主席),3名委员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导师不担任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可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名,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正式聘请,同时确定答辩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工作。6.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兽医硕士生的学位申请材料须报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答辩的硕士生可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论文修改、补充后,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不通过者,一律作结业处理。7.凡申请提前或因故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兽医硕士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确认生效。8.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1)主席宣布开会;(2)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10至15分钟);(3)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4)宣读论文评阅意见;(5)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作者答辩;(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上的内容由答辩秘书统一填写),拟定“答辩决议”;(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的决议。9.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学院专人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10.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决议书原件一并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汇总后交学院学位秘书,由学位秘书负责交校档案馆教学档案室存档。11.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为了保证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提前答辩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要在上海考动物医学方面的研究生还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此外相关的还有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水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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