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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学位硕士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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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学位硕士论文答辩

本人是******级管理学院工业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由于本人硕士论文在2***年*月*日前无法完成定稿,在学校规定提交答辩论文的时间无法提交论文,在此申请延期答辩。 本人承诺在准备下次答辩期间,定期查阅学校相关公告网站,及时了解答辩流程及时间安排,按时提交相关文件参加答辩。申请学生: 指导老师: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文地址: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原上海农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为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兽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迫切需要,培养热爱祖国、热爱畜牧兽医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服务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的兽医技术与管理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简称“兽医硕士生”或“VM-M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定本规定。一、培养目标兽医硕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1.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兽医现代化服务。2.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专业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备较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我国兽医事业的现状,了解国际兽医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有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能独立担负兽医科技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项目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3.具有健康的体格。二、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兽医硕士生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按兽医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兽医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攻读学位期间在上海交通大学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三、培养方案兽医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兽医硕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特别是根据畜牧兽医生产发展需要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加强实务科目和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上突出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补充一定的推广、经济、管理和社会学知识。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相应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还应设置一定量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类课程。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与学分安排,同时应对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位课教学大纲、学位论文(设计)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四、培养计划1.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必须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确定,其方式可以由学院统一制定或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和兽医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兽医硕士生培养计划经兽医硕士所在领域的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备案。2.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兽医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兽医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兽医硕士生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修改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五、课程学习兽医硕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所选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都是必修课,都必须列入培养计划,且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兽医硕士生为拓宽知识面选修的其它课程为任意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列入培养计划。马克思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课程属公共学位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授课,校内教学的课表由研究生院排出并下发兽医专业学位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的课表由学院排出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院组织开设,要求能反映畜牧兽医生产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使兽医硕士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兽医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必修课的最低标准为修满32个学分(18个课内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1.学位课程 不少于19学分(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2)第一外国语 4学分包括基础外语2学分,专业外语2学分,两者成绩平均后记为外语成绩。(3)专业基础和专业课 不少于12学分2.非学位课程 至少修满必修的最低学分兽医硕士生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中期考核,重点审查兽医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对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不到者,可在所学各学位课程中选成绩低于B的课程进行重修和重考,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重考成绩不降级,但一律登记在重考栏内。兽医硕士生三年内平均级点不到或一门课程重考二次后平均级点仍不到,予以中止学业处理。六、学位论文1.兽医硕士学位论文是兽医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医硕士生进行兽医科技研究、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兽医硕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2.兽医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或导师小组集体指导下由兽医硕士生独立完成。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第一导师由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可以聘请硕士生所在地区的相当职称人员为第二导师(由地方人事部门推荐,由学校遴选),硕士生的论文工作由第一导师全面负责。3.兽医硕士生一般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并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作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对于科研经费的来源、试验器材的采购和加工计划等应提前考虑并采取措施。4.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实际,应是畜牧、兽医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包括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或应用背景的问题(既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畜牧兽医技术项目策划、技术改造项目,又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还可以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兽医硕士生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左右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时,兽医硕士生应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阐述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研究、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论,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需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兽医硕士生的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导师对中期报告给出评语。导师评语应包括对该生所做工作的评价,特别是计划完成情况、个人学习工作表现以及对后继工作的估计等方面作出评价。6.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能体现兽医硕士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风。7.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课题意义的说明、国内外动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途径;本人在课题中所做的工作;理论分析和公式;测试装置和试验手段;计算程序;试验数据处理;必要的图纸、图表和曲线;结论和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等。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七、论文撰写兽医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可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中“二、撰写规范”和“三、打印及装订要求”的规定。八、发表学术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兽医硕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的名义和兽医硕士生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需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刊物的封面、目录及文章的首页;若是论文被录用,需提交论文录用通知和全文。否则,不予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九、答辩细则1.为使学位论文工作的正常进行,兽医硕士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联系,导师也应主动关心学生,并对指导小组的情况作必要记录。学位论文定稿前,导师必须详细审阅、修改论文,并写出论文审阅意见。学位论文经导师定稿后方可付印。2.兽医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审定通过,可向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并提出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要求,本人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专业学位),教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在《硕士学位申请表》(专业学位)中成绩栏上加盖成绩管理人和管理部门印章。3.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通过后,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论文评阅材料的送审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学生本人或导师介入。校外教学点的兽医硕士生须在校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4.学位论文必须经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不担任评阅人)审阅同意后,方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果有1名或者2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答辩,则暂缓学位论文答辩,须经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论文评阅,第二次论文评阅仍应聘请第一次持否决意见的评阅人参加。5.从论文定稿到组织论文答辩应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必须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含校外专家1名,评阅人1名;答辩主席须由教授担任,导师不担任答辩主席),3名委员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导师不担任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可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名,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正式聘请,同时确定答辩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工作。6.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兽医硕士生的学位申请材料须报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答辩的硕士生可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论文修改、补充后,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不通过者,一律作结业处理。7.凡申请提前或因故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兽医硕士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确认生效。8.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1)主席宣布开会;(2)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10至15分钟);(3)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4)宣读论文评阅意见;(5)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作者答辩;(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上的内容由答辩秘书统一填写),拟定“答辩决议”;(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的决议。9.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学院专人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10.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决议书原件一并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汇总后交学院学位秘书,由学位秘书负责交校档案馆教学档案室存档。11.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为了保证兽医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提前答辩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要在上海考动物医学方面的研究生还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此外相关的还有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水产大学。

学位论文暂缓表决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文地址:

会的。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十七条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导师做出以下处理: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暂缓学位授予论文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新增7种行为被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细化调查处理职责分工……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07年,为落实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3月28日下午,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对照2019年9月25日的“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可知,与三年前相比,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两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局。2022年8月25日的“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的落款单位有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显示,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等7种行为,被新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则》重申,对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等。《规则》列明,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据科技日报报道,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全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日上午,小西在平台有看到一位硕士研究生的提问:导师要求小论文一作挂自己师母,二作是自己,这样对我以后大论文抽查和申请博士有没有影响?事实上,此类事情之前在学术圈内并不少见,小西一样有听过、见过。但是,在严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背景下,还有导师敢这么大胆搞夫妻档,要求学生文章挂媳妇一作,真有底气啊!在你的疑惑中,我们可以确定2件事:1.导师爱人(师母)未参与论文工作,没有贡献度署名一作属于已学术不端。在家照顾你们导师不算贡献,尴尬!2.这篇文章会作为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将作为申请毕业、授予学位的支撑材料。基于此,同为研究生导师的小西针对此事的看法是:对你影响非常大,远不止是学位论文抽查、申请博士等环节。教育部201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此文章是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一作非指导老师的话,抽查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除非是不列入学位论文和答辩表)。毕竟,专家不清楚一作和通讯的关系,就算知晓也会瞧不起此事的。或者说,这件事总归是个“雷”。谁敢保证有没人举报你导师,要是你之后某个师弟、师妹比较刚,就悲剧咯!目前,学术不端可是终身追责的。之前,已有不少研究生因已发表文章出问题,被取消学位、收回双证。同时,不清楚你们学校在学位授予(硕士毕业)文件上的具体内容,大部分高校是要求申请毕业时提交的文章(已接收或发表),学生自己必须是一作、二作(仅限于导师一作)或讯作者(比较少)。因此,此时你需要认真翻阅下学校的《研究生手册》,肯定会有类似规定。这篇文章可能将无法作为毕业支撑,还需再完成相应数量的文章。大白话就是你白干啦!师母一作、你二作和导师通讯的文章没有意义。事实上,很多高校在博士人才引进时,比这个要求还严格些。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直接无法认定为成果(除NCS等顶刊),不符合应聘要求。因此,不少团队会靠考虑给博士生发表文章一作,利于其求职。遇到不肯给的,二作(导师一作)也符合毕业要求,得看入学前面谈时两人如何约定。硕士新生在选择到时也可以提前打听下。硕士生求职时,企业HR不太看发表如何,论文二作(导师一作)能毕业就行。走博士申请-考核的话,院校同样认可学生二作,但前提是导师一作,并非是师母或其他人。没其他文章的话,很有可能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去年,我校就有一位副教授评教授时,人事处发现其几篇文章挂了媳妇通讯(自己一作),学校有文件不得发文搞夫妻档。不符合条件的他被取消资格。你试着委婉的和导师沟通下,说明厉害关系,也会影响他日后的各类评选。当然,我们也知晓学生在此事上的话语权不大,硬刚可能无法毕业。实在谈不妥,争取个共同一作(排第2),或者导师一作(自己二作、师母通讯)也比现在强些。最后,小西想说类似这样坑的导师真不建议跟,哪怕圈内知名。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即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报考博士,有已经发表的论文,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而对论文的要求,会因报考的学校而异。若有明确规定,不认可共同一作,则两人同为一作是有影响的。而没有这方面规定,则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就会被认可,只是相对于独立第一作者而言,认可度更低一些。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论文答辩暂缓申请书

**同学已经完成培养方案中的各项要求,考试成绩合格现申请论文答辩。本论题为……。内容共分为几部分……。论题的意义……。现论文已经全部完成,摘要的英语翻译意思符合,并已通过指导老师的审查。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本人收集大量资料,细心筛选,阅读并加以理解,通过对一些案例的认真分析,最终对论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人承诺,成果出自本人和指导老师的帮助,内容真实有效。

答辩申请报告

答辩的目的是进一步考察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论文是否由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收集的答辩申请报告,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毕业设计(论文)审核小组的领导和老师你们好:

在微积分学中,泰勒公式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以各种形式出现而贯穿全部内容,因此掌握好泰勒公式是学习微积分的关键一环.本文主要研究泰勒公式及其在求极限方面的应用.它是通过几个典型的例题,说明几个类型的问题,也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过程.我们又称之为研究式学习(归纳).这种研究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推理过程的研究式学习也是训练严密逻辑思维的有效方式.

本文通过对利用泰勒公式求极限的探讨,尤其是给出了泰勒公式在其它方面的应用,显现出泰勒公式的应用之广泛.其研究结果在求极限等问题时可以提供一些方法的参考,也同时能给相关学科研究人员在解决比较复杂的不定式极限问题时能有一定的思路指导.

本人论文自2009年2月开始至本年5月完成,主要进度情况如下:20XX年2月:构思论文的大致结构;20XX年3月:查阅相关国内外文献;

20XX年4月:根据前量步的准备工作,完成初稿;

20XX年5月:在老师的指导下,对初稿进行修改,使其完善和严密,定稿打印装订,并进行答辩.

经过反复仔细修改和严格审查,并经过导师的指导认定,本论文按时完成,特申请本论文按时答辩,请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尊敬的毕业设计(论文)审核小组的领导和老师你们好:

经过近14周的努力,通过对螺旋棒零件的调研、翻阅相关的参考文献和资料,进行需求分析、系统研究、系统设计,最终完成了螺旋棒零件工艺规程设计及钻夹具的研究和设计。在翻阅相关参考文献的阶段,通过查阅相关的机床夹具设计、切削用量手册等书籍,掌握了本系统研究设计的基本方法,基本掌握了如何操作该夹具对零件进行正常加工。同时查阅外文资料并完成了对外文资料的翻译工作。在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阶段,通过对可行性和系统进行分析,在确定设计确实可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认真学习螺旋棒零件工艺规程设计以及钻夹具设计的相关知识,严格遵循,老师的指导,按时完成任务,虚心的向同学请教和学习。目前,毕业设计(论文)、中英文翻译、调研报告、3张A0图及相关资料文档均已完成,在此向老师提出答辩申请进入下一阶段的论文答辩,希望老师同意。

注意:论文答辩申请书范文的写作主要是写自己完成论文进程和完成论文的工作情况,并写自己是否可以按时答辩或者延期答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尊敬的学校及院系领导:

我在2007年3月至2008年8月期间,进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方向为公共卫生与医疗政策研究。在学习期间,我不仅学到了本专业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方法工具,而且也获得了导师及授课老师们孜孜不倦的教诲,使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并根据所学知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写成了毕业学位论文——《浅析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该论文虽因个人学识的不足,难免挂一漏万,存在不少缺憾;但毕竟是对前段学习和工作的总结,并以此作为日后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的起点。

在论文成稿之时,我除了要感谢学校和领导给予我深造的机会,以及导师和其他老师们的倾囊相授外,也向学校及院系领导申请答辩,望学校及院系领导批准。

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于:

一方面,新中国解放后,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获得了较大发展。从血液来源上看,由以往主要为有偿献血变为现阶段主要为无偿献血,献血的人道主义精神得到较好的体现。据卫生部2005年公示的我国各省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及排序的数据显示,自1998年我国出台无偿献血法以来,自愿无偿献血占采集临床用血比例由1998年的5%增长到2005年的,计划无偿献血占采集临床用血比例由1999年的减少到2005年的,无偿献血占采集临床用血比例由1998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从法制建设上看,国家对血液的管理也逐步进入法治轨道,卫生部于1993年2、3月相继颁布了(93)第29号部长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卫医发(93)第2号文《血站基本标准》,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006年又颁布了《血站管理办法》。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用血安全得到较好保障,能够较好维持血液的安全、有效供给。

另一方面,我国的血液管理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问题。从献血方面来看,部分地区存在的有偿供血仍在严重威胁血液安全。根据2004年10月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内地仍有百分之十五的临床用血来自于有偿供血,尤其在部分偏远农村地区,无偿献血工作严重滞后;有些地区依然存在有偿供血、频繁采血现象,“血头”、“血霸”组织非法卖血时有发生,血源性传播艾滋病、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直接威胁着供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同时,各地在献血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等部门往往为了完成献血的行政任务而被迫采取一些非正规的操作手段,结果导致更多问题的出现,这许多的问题彰显了我国的献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从供血方面来看,血液管理机构(主要为血站)的管理存在混乱、低效的情况,不能形成与血液使用部门(医院)的有效对接,血液供给的正常性、有效性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导致部分地区经常出现“血荒”现象。因此,对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的基本内容:

首先,回顾和总结了采供血管理的基础理论。在该章中,明晰了采供血行业的相关概念,并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对血液物品的性质和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进行了的必要的理论分析。

接着,分析了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的现状,即:回顾了我国血液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

最后,在吸取发达国家供血管理体制的经验及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改善方案。这些主要措施有:加强采供血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管制的主导作用;构建政府与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的多方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无偿献血机制。

创新见解

(1)本论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范式,对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采用了系统分析方法。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研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关系到供血系统内部的诸多要素,更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社会层面,因此,只有运用系统分析的观点,才可能得出相对科学而体系化的结论。

(3)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论文力求在对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展开研究时,将其实践操作与理论指导相结合,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以使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的改善方案能在理论的指导下,开拓创新,实现实践中的突破。

(4)采用了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所谓宏观分析,即是回顾和总结采供血管理的相关理论,以在宏观上确立一个大的指导范式;而微观分析,则是在前述指导范式下,分析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的改善建议。通过将上述二者的有机结合,达到点面兼顾,从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我国采供血管理体系构建的走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① 因为无法参加答辩,可以申请延迟一年毕业 楼主在概念上有误区 1、论文分2部分,一是论文写作,二是答辩,两个成绩回都合格答,综合为论文成绩合格 2、论文成绩合格,该专业下全部单科成绩合格,一些地区需要通过学位英语的,成绩合格,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本科毕业 因此楼主先获得论文的总成绩就可以了,之后再一起办理毕业手续,两者不冲突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到楼主,望采纳! ② 硕士论文推迟答辩申请书怎么写 本人是复******级管理学院制工业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由于本人硕士论文在2***年*月*日前无法完成定稿,在学校规定提交答辩论文的时间无法提交论文,在此申请延期答辩。 本人承诺在准备下次答辩期间,定期查阅学校相关公告网站,及时了解答辩流程及时间安排,按时提交相关文件参加答辩。 申请学生: 指导老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③ 没有按时交论文和参加答辩,可以延毕吗还是直接不能拿到毕业证 可以延毕。 在提交答辩申请后,因故不能参加答辩的学生,可申请延缓答辩(以下简称“缓答辩”),参加下一次毕业论文答辩。 申请“缓答辩”的学生,须在4月15日之前,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缓答辩”申请,否则视同无故不参加答辩处理。提交“缓答辩”申请的学生,将在其参加完下一次毕业论文(设计)的论文答辩后得到论文终评成绩。 (3)延迟答辩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答辩申请有关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的方式。答辩申请提交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4月5日,拟参加答辩的学生须按时在网上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没有按时在网上提交答辩申请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 3.提交答辩申请后,学生须按要求参加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者,论文终评成绩为“不及格”。 4.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不能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5.在提交答辩申请前,学生务必先在网上提交论文终稿,同时需在3月28日至4月5日答辩申请提交期间,将论文终稿打印稿一式三份送到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103办公室。所提交终稿打印稿内容需与网上提交的论文终稿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出现差异,答辩成绩评审将以打印稿内容为准。 ④ 我是大四学生,能申请延迟论文答辩吗 自考生可以,统招不行. ⑤ 研究生延期答辩了,如何写延期答辩的理由,才不影响找工作呢着急!!! 生病了,因病需要休息所以无法按时完成论文,所以延期。 ⑥ 延迟递交劳动仲裁答辩书申请报告怎么写 不需要写延迟答辩书,可写好后当庭提交,如还需延期,则开庭可故意缺席一次,仲裁庭会另行通知开庭时间,到时必须出庭,出庭时提供答辩书即可。 ⑦ 本科论文答辩网上申请时间错过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如果是自考本科通过了毕业答辩的时间,那么可以等到下一次,因为这个时间是比较宽松的。 ⑧ 研究生论文答辩过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吗 论文答辩通过了,正常毕业后可以申请暂缓就业,这样可以以应届生的身份找工作等。 ⑨ 由于硕士毕业论文重复率高,被要求延迟半年答辩,请问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详细理由怎么填写,谢谢! 建议写成论文未完成,一般硕士学习年限要二年至四年的弹性学制,推迟一下也没什么的 ⑩ 请问,如果毕业答辩通过了,还能顺利申请延期吗 那么想不开呢,毕业前各种表不填试试能不能延期

1、延期答辩申请书: 因本人近期家中有急事(或得严重伤风感冒),因此无法按规定时间递交毕业论文答辩,请系统领导给予延期按排答辩。

申请人:xxx。

年月日。

2、本人就读硕士研究生以来,师从XXX教授。研究生期间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所修课程总学分为29分,其中学位课程17分,达到了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对学分的要求。

在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以来,积极参与实验室科研项目。在参与的XXX课题中,主要负责核心理论的攻关工作,通过刻苦钻研,取得了相关科研成果,为后续实验平台的顺利搭建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在对科研项目研究的基础上,依据获得的科研成果,完成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已通过了硕士学位论文的格式审查。

综上所述,本人达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分的要求,完成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已按培养计划完成了规定的全部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现申请电子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请予以审查,准与答辩。

特此申请

导师评语

该学生在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掌握了仪器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在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中积极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关键技术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反映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具备从事电子科学领域的科研工作能力。

该生在论文研究工作中,查阅和分析了相控阵天线测试诊断领域国内外最新的学术文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撰写中所引用的资料真实可靠、研究方法正确、所得数据详实、写作规范符合要求、文章结构逻辑性强,达到了学位论文的要求。

该生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能够熟练阅读相关专业外文文献,具备较好的英语写作和会话能力。

毕业论文盲审暂缓答辩

每个学校不一样,甚至学校里面每个学院也不一样,我们学院是在答辩时如果盲审结果未出,那么默认盲审通过,不会推迟答辩,而且你再也不会知道自己的盲审成绩,也可能是由于答辩后通过的话没人去关系自己的盲审成绩了吧。如果有人没有顺利毕业,我们学院的规定是导师扣奖金,扣下一届研究生招收名额。

抄袭、或是论文逻辑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 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

本科毕业论文将每年抽检一次,抄袭撤销学位。教育部制定并印发《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以上内容参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硕士论文盲审不过的很少,博士论文盲审严格些,不过的要多些,但不过的机率并不高。如果盲审不通过,需要进行修改,并推迟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甚至一年、二年才能再次参加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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