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道德永不过时,社会无论何时都需要道德的力量去维持,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以道德为话题高三 议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1
人们对道德规范的敬重,人们心目中的诚信、道德人格和做人的尊严,就是人们的道德信仰。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它要解决的是“我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应该怎么做事?二是我应该怎么做人?二者不可分割,后者比前者更根本,且要通过前者表现出来。道德信仰涉及这两个方面,但其核心是第二个方面。道德信仰是对道德理想目标的确认和笃信,是对怎样做人的设定,是对理想人格的'设定。道德信仰以人格来证明或显示人性的神圣和尊严,显示人的价值。
一种道德信仰的确立,代表着一个道德价值体系的形成,又是对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人格、道德观念、道德动机的整合,从而将人们的各种关于道德的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个高低有序的道德价值观系统,成为规范一个人全部人生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框架。整合一旦完成,作为一个价值系统整体,道德信仰又对道德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 传统 文化 中,“诚”非常接近道德信仰。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所说的“诚”是真实无欺的意思。天是真实无欺的,人也应该追求真实无欺。达到至诚就能使人感动,达不到至诚就不能使人感动。荀子也重视“诚”,认为“诚”是所有德行的基础。他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把“诚”当作最重要的道德观念的是《中庸》。
《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可见,至诚是一种尽性知天并达到天人合一的崇高境界。这是中国特色的道德信仰,它不依靠宗教,不通过神学,而从人性与天性、人道与天道的合一,从相信人性善并通过尽性知天的途径,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的人生境界。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做出了很多伤天害理之事。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缺乏道德信仰是其中最普遍的原因。当前,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在加强诚信 教育 中,我们应高度重视道德信仰的重要性。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2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会无数次遇到诱惑。今天,我们就学了一篇课文《钓鱼的启示》,主要内容是讲一位爸爸带着儿子去钓鱼,儿子钓上来了一条非常大的鲈鱼,儿子很得意,可实际上离钓鱼开放日还有两个小时。爸爸让儿子把鱼放回湖中,儿子乞求父亲不要把鱼放回去,父亲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硬是把鲈鱼放了回去。因此,儿子从这件事中懂得要放弃贪欲,三四十年过去了,他成为了一位建筑设计师。
儿子虽然不想把鱼放回湖中,可是,他听了爸爸的教诲,放弃了大鲈鱼。他的成功是因为他有一个道德感非常强的爸爸,时时教育和引导他成为一个正直、诚实、有道德的人。在儿子成为设计师的道路上,他遇到了许多与那条鲈鱼相似的诱惑,可每一次,都会想起父亲的教诲,每一次都能抵制住那个诱惑。
我也有过面临着道德抉择的时候,有一次单元考试,我考了98分,我大喜过望,可是翻到背面一看,不对啊!怎么减了分,应该是才对。哦!我知道了,一定是赵老师给我算错了分数。这是,我的心里出现了一个魔鬼,他在对我说:“你不去告诉老师,她也不会知道的,你还可以在考核上多加1分。”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充分,甚至心里就准备这么做了,可是,我的心里又像是飞出一个天使,她也对我说:“你应该去告诉老师,虽然少加一分,可你却是个道德高尚的人。”
于是,天使战胜了魔鬼。我选择了听天使的话,去找赵老师把分改过来,可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赵老师竟然说:“孩子,这分送给你,算作你诚实的奖励。”我听了真是太高兴了,这时,我仿佛把一块重千斤的石头放了下来,感觉身上一下子轻松了很多。这只是我学习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道德只是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实践起来却很难,感谢赵老师能在我抉择的时候给予我鼓励和鞭策。讲不讲道德就是一瞬间的选择,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有道德的人,不要被荣誉、金钱等等一系列诱惑人的东西所打倒,让道德常驻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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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切的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邪恶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上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那不透明的世界时,潜伏在其心底沉睡的欲望开始苏醒,于是,就有了那个邪恶的隐身人以及这部惊悚的影片。
真正的不安并不来自于片中的可怕情节,而是来自于我对自我的拷问,“当没有任何规则制约时,你会做坏事吗?”我的答案竟是:我会!这是源自人性之下的潜伏的欲念,也许外面每个人心底都静置着邪恶,而禁锢邪恶的束缚一旦开启,那么就有了人类历史上诸多暴行。
我认为,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在于控制欲望,这也是人类摆脱野蛮的标志。起先对于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长久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理念,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是我国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但古人云:无德必之,唯德必危。这就是说,没有强制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的 方法 ,儒家所谓“以德治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
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和流动,却可以约束由欲念产生的行为,这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规则。我们的邪念可能将某种道德颠覆了千次万次,但带有惩罚性的规则使得邪念无从迸发,并扶正着道德之树,从而形成了法制社会。可谓“人性本恶,而人行总善。”
道德是规则的基础构建,但违背道德却未违背规则,纳撒尼尔·霍桑笔下的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的人物,也许是出自对流浪的热望,他在某一天离家出走,却只到离家仅有一个街道之隔的旅店住下,并且一住便是二十年。这个离家出走的流浪者更引人注目,读者不禁会由此丈量他距社会伦理道德间的距离,他违背了道德,脱离了本位,但我们不能说他有任何越轨行径,而老练的霍桑为我们解答了难题,他在最后写道:“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被规范地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永远地地遗弃。”这个威克菲尔德将被事实上也的确为这个世界所遗弃。在这里,威克菲尔德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一种社会法则。
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塞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却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就只有遵守所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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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我曾经读过这样的一个 故事 :有两个小男孩在沙漠旅行,有一次他们为了一件小事打了起来,小光打了小明一记耳光。被打的小明,跑到沙地上写了一行字:今天,我的好朋友打了我一记耳光。第二天,他们走在沙漠上,发现了沙漠绿洲,他们兴奋地跑到水边喝水,小明一不小心掉到了水里,小光看见了,奋不顾身地救了他,小明在石头上刻了一行字: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小光看见小明的两次举动截然不同,十分不解,便问道:“为什么我打了你,你在沙地上写,而我救了你,你却要在石头上刻?”“当我被伤害时,我会让它快点遗忘。消失,比如风把沙子的痕迹抹掉,相反,如果朋友帮助了我,我是不会让任何东西磨毁它,比如把字刻在石头上,让它天长地久,永远铭记!”说完,两个小男孩紧紧地抱在一起了。
道德有时也是一种爱心。2008年5月12日是一个让人永远无可忘怀的日子。恶运是在2点28分向四川袭来,8级大地震让大地震动起来,眨眼之间,一栋栋高楼大厦以变成废墟,那一个个幸福的家庭被这无情的地震给拆散了,到处都传来孩子们那痛苦的哭声,同时,一个个叔叔阿姨躺在地上,闭上眼睛长久地睡着了……看到这个情景,我恨不得立马插上翅膀,飞到四川,和那些无助的小朋友说:“你们并不是没有了亲人,我们都是你们的亲人朋友,让我们手牵手,肩并肩,共同面对困难!”大家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捐款,当然,我也不例外,我捐了10元,虽然很少,但这也是我的一片心意。
因为我知道要学会有“德”,懂得给别人机会就是给自己机会,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今天拉人一把,明天当你陷入困境时也会有人拉你一把。生活是一面镜子,学会道德,对生活时时保持微笑,生活也会还你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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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外乎有如下观点,财富就是金钱,财富就是知识,财富就是阅历………严格来说这些观点没有问题,但笔者认为高尚的职业道德也是宝贵的财富。
比如这个船主和漆工的`故事,船主交代给漆工的任务是刷漆,所以漆工只要能认真完成刷漆任务即可,但职业道德告诉这个漆工,这个洞可能会让这艘船沉没,所以道德的力量让他但这个漆工却在刷完漆之后补上这个漏洞。而正是这个不经意举动使漆工不仅赢得了船主大量的额外奖励,而且还赢得了大家的尊重。
德国哲学家康德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深深感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灿烂的星空就是我们的理想,而实现理想的途径就是要具备崇高的道德。
西汉名相张良在椎击亲王未遂几近穷途末路之时,不厌其烦为一老人穿鞋,而正是陷入绝境的张良依然保持的这份恭敬,让他最终获得绝世才学,成为一个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一代名相。而在张良的成功其实就是道德力量的再现。而当今社会,因何18路人会面对受伤的2岁小依依而见死不救生,因何号称世界一流的动车故障频出,因何会有那么多曾经风光无限的贪官落马,根本原因在于道德缺失。因为道德缺失,所以缺少了同情心,因为道德缺失,所以忘却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为道德缺失,所以忘却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所谓道之不存,德将焉附?
吴斌,一个最普通的客车司机,驾驶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途中,意外遭受金属片袭击,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吴斌用尽最后力气,换挡、停车、拉手刹、打开双闪灯,拯救全车乘客,而这一系列动作完成之后,吴斌倒下了。吴玉兰,一个普通的老师,面对无耻的劫匪,虽头破血流依然,保护659张考生准考证。从这些人身,我似乎看到道德的力量在中华这块大地上茁壮生长。
吴斌走了,但省委书记为他留下了眼泪,数万群众自愿去为护送他的灵车,整个中国为吴斌而感动,中国最美的司机的称号将是我们这个民族最大的财富。吴玉兰老师受伤了,但她面对凶残劫匪依然想着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她的行为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职业道德。
高尚的道德就是最大的财富,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高尚的道德去支撑,建设民主、文明、和谐的未来中国需要高尚的道德,让我们一起呼唤,期待高尚的道德能占据每一个的心灵,高尚的道德能够在中华大地上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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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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