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21世纪热门专业2007-05-27 17:09一、产业结构优化的要求 在我国国民经济供求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矛盾是结构性矛盾,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是必然的选择。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尽快提高其在三个产业中的比重,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关键。 房地产业及物业管理属第三产业。我国房地产业的增加值还很低,1997年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仅为,占GDP的比重仅为2%,其中物业管理增加值的比重更低,这就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它的快速发展将为社会创造迅速增加的产值。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建造了大量物业,本世纪初房地产业的更加迅速的发展,又将为物业管理的迅速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物业管理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它的快速发展可以吸纳大量的社会过剩劳动力,大大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优化产业结构。二、信息和网络经济时代的要求人类进入了信息和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渗透进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因特网连结着千千万万的公司和家庭,以至于远程办公和电子商务成为可能和现实,网络迅速传递着信息,把个人--家庭--公司--社会--世界虚拟化为一体。物业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管理手段,为个人、家庭和公司提供广泛的信息和网络服务,有效地提高客户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可为自身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而信息和网络技术又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手段和前提条件。三、居住需求层次提升的要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作为生存需求的层次已日益得以满足,人们越来越追求其安全、地位、精神和自我实现的满足。这样,诸如电子防盗报警保安系统、信息网络及安全防范系统、网络医疗保健系统、电子商务及家政服务系统、健康娱乐服务系统、进修及再教育服务系统、电子与计算机保养维护等等设施和服务,将进入家庭、进入社区。物业管理的内涵和范围将大大拓宽,物业管理的前景将更为广阔。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人们处理好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在满足当代人福利的同时,不以损害后代人的福利为代价。发展房地产业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但不以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及景观和滥用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及环境资源为代价。物业管理可使房地产物业得到及时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约土地,保持环境绿化美化,使空气清新,景观美丽,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五、房地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新千年上半叶将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将得以体现,其增加值将大大提高。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物业管理是房地产服务的重要环节,其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业的发展快慢。物业管理消除了房地产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必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六、住房消费和投资的内在要求购买住房可消费也可投资。无论是作为消费还是作为投资的住房,都要求提供最基本的卫生、绿化、保安、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维修保养、营造浓厚的居住区良好文化氛围等优质经常性服务。这些服务收费要低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同时还要求提供优质和方便的特定委托性服务,如家政服务、物业托管、房屋维修装饰、家电维修等。这些服务按市场价格收费。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为住户提供方便舒适的生活和投资环境,使人在心里上得到满足,并使物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提升。物业管理企业将在提供优良的服务和经营中得到发展,并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和形象。我国的物业管理从深圳成立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开始,经历了20年的历程,已发展为一个独立的履盖全社会的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共发展的时间总体说还不长,物业管理市场也还不够成熟,因而存在着诸如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在管理交接过程中的纠纷、住户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收费不合理、业主委员会作用不到位及法律地位不明确、旧住宅小区和原公房住宅的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维修基金不到位或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有待完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职能有待完善等问题。因此,物业管理要成为21世纪中国的热门行业,就必须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努力提高自已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大力加速物业管理的发展。一、政府对物业管理应起指导监督作用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一是要管,二是要放。所谓主是指要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和引导,制定符合实际的物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对企业行为加以规范,创造物业管理发展的宽松的市场环境,并通过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行来协会定期进行评优和质量认证活动,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和经营质量,创建名牌形象,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二、在物业管理中市场应起主导作用所谓放是指物业管理要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让市场主体和市场杠杆充分发挥作用,从微观上搞活。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权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它们在物业管理中作为买方的主体作用。充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通过招标自主地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决定服务价格,体现其主人翁地位。作为卖方主体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通过优质的服务和多种经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需要,并以此得到回报。经常性服务在政府指导价上下限幅度内浮动,特定委托性服务和多种经营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通过招投标和优质服务,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的优胜劣汰。三、法律对物业管理应起保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和法律,是规范物业管理使之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要根据目前在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及其规律,制定并完善诸如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有关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产权、前期资金投入、物业管理前期么托合同期限]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后各种资源的交接、各地有区别的经常性服务谷格的上下限、优质优价、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责权利、物业管理的宏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职能、行业协支职能等方面的法规和法律问题。
1.物业和物业管理物业是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有价值(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毗邻场地,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而物业管理通俗的说法,就是对上文所说的“物业”进行管理,其具体定义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按照合同或契约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维修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对物业实施多功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并为物业所有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使物也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2.物业管理之“管理”管理的必然性房地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物业管理又是房地产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部分,必然随着房地产业发展而发展,再加上人民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适应广大人民共同与不同的需求的一种必然结果。对这部分经济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也已成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在物业管理未诞生前传统的房产管理是我国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型福利型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房管部门处于一种主导的地位,住户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从而使房管部门与住户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管理内容上,房管部门主要是对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管理内容单一,不能满足大部分住户的需求。而且房管部门提供的劳务是无偿的,由于实行的是低租金的制度,因此只能靠大量的财政补贴来填补管理经费的短缺,结果必然会导致政府建设的房屋越多,财政负担越重。这种传统的房产管理必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且对经济的发展有一点的阻碍作用。这也就必然导致了要有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来接替传统的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的经营性服务型的管理。实施管理的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企业。业主在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还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即多功能全方位统一管理,能满足大部分业主的不同需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其管理经费除自筹以外,还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兴行业;是在经济资源数量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对存量资产进行市场化经营而产生的一种新需求,然而也必定代替传统的房产管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管理的基本内容根据物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地位、作用、特点及工作内容,物业管理分为四个基本环节。策划阶段,前期阶段,启动阶段,日常运作阶段。物业管理的策划阶段的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制定物业管理方案,选聘或组建物业管理企业三个基本环节。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拟定,人员编制、选聘与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制定规章制度,介入物业租售等四个基本环节。物业管理的启动阶段工作包括物业接管验收,用户入住,产权备案和档案资料的建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式成四个基本环节。管理的特点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房产管理的新型的管理模式,其管理是有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特点。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是指物业管理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管理,诸如房屋、水电、情节、保安、绿化等。业主只需根据收费标准暗示缴纳管理费和服务费,就可以获得相关服务。这既方便了业主,也便于统一管理,是充分提高整个城市管理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措施。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是由专业的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将有关物业的各项专业管理都纳入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之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来从事相应的管理业务。物业管理的企业化。物业管理单位是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也不具备政府行为职能。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运行,不受任何行政干扰。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依靠自己的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争取自己得生存空间,用经营业绩取争取更多的客户。物业管理经营型。物业企业的服务性质是有偿的,即推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它同过收取服务费用实现自身的维持和发展。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 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 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 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 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 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 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 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 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 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 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 ,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 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 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 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 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 ,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 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 业 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 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 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 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 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 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 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 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 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 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 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 )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 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 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 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 ,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 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 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 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 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 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 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 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出 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 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 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 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 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 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 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 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 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 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 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 ,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 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 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 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 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 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 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 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 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 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 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 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 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 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 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 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 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 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 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 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 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 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 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 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 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 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 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 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 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 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 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 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 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 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 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 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常因物业管理费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为迫使业主或使用人 交纳管理费,在业主或使用人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 ,为此常引发诉讼案,业主和使用人以收费不合理、停电等构成侵权提起诉讼或抗辩。采取 停水电等措施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管 理费行为可依聘用管理合同追索,采取严重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经营、居住的停水电等行 为,是侵权行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停水电等是因业主、使用人欠费所造成,停水电等行 为不构成侵权。由于停水电等措施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的经营、生活,易使矛盾激化,妥 善处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办法》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 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而原《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则规定对欠费的业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电等措施。笔者认为,在业主 或使用人的确欠费的情况下,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是否违约或侵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或不可以采取停水电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如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 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物业管理费主要分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 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 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这三项服务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业主仅拖 欠公共性服务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采 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 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 公司不承担责任;如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致使有关部门停止供水 、电、气的,则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有关部门并未停止供水、电、气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公众代办 性质的服务费用的业主或使用人,能否采取停水、电、气的措施?笔者认为,对被拖欠费用 应依法追偿,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交纳费用的行为,侵 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关法规或规章中不宜赋 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权利。�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 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 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 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 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建议在物 业管理法律规范中,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 理体制,将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物业管理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操 作的程序、规则,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 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这里全是!同学加油!我是学房地产的,咱们算同学科了,祝你成功!
本论文在参考大量物业管理相关的资料的基础上,从理论方面对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再结合目前的物业管理情况和个人的认识,从物业管理企业创企业品牌和企业效益的两个角度来说明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三个方面的联系与实施企业品牌或企业效益过程中所占的比重,还探讨了这三个方面各自发展的方向。1.物业和物业管理物业是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有价值(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毗邻场地,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而物业管理通俗的说法,就是对上文所说的“物业”进行管理,其具体定义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按照合同或契约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维修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对物业实施多功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并为物业所有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使物也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2.物业管理之“管理”管理的必然性房地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物业管理又是房地产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部分,必然随着房地产业发展而发展,再加上人民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适应广大人民共同与不同的需求的一种必然结果。对这部分经济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也已成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在物业管理未诞生前传统的房产管理是我国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型福利型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房管部门处于一种主导的地位,住户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从而使房管部门与住户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管理内容上,房管部门主要是对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管理内容单一,不能满足大部分住户的需求。而且房管部门提供的劳务是无偿的,由于实行的是低租金的制度,因此只能靠大量的财政补贴来填补管理经费的短缺,结果必然会导致政府建设的房屋越多,财政负担越重。这种传统的房产管理必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且对经济的发展有一点的阻碍作用。这也就必然导致了要有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来接替传统的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的经营性服务型的管理。实施管理的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企业。业主在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还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即多功能全方位统一管理,能满足大部分业主的不同需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其管理经费除自筹以外,还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兴行业;是在经济资源数量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对存量资产进行市场化经营而产生的一种新需求,然而也必定代替传统的房产管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管理的基本内容根据物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地位、作用、特点及工作内容,物业管理分为四个基本环节。策划阶段,前期阶段,启动阶段,日常运作阶段。物业管理的策划阶段的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制定物业管理方案,选聘或组建物业管理企业三个基本环节。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拟定,人员编制、选聘与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制定规章制度,介入物业租售等四个基本环节。物业管理的启动阶段工作包括物业接管验收,用户入住,产权备案和档案资料的建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式成四个基本环节。管理的特点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房产管理的新型的管理模式,其管理是有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特点。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是指物业管理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管理,诸如房屋、水电、情节、保安、绿化等。业主只需根据收费标准暗示缴纳管理费和服务费,就可以获得相关服务。这既方便了业主,也便于统一管理,是充分提高整个城市管理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措施。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是由专业的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将有关物业的各项专业管理都纳入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之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来从事相应的管理业务。物业管理的企业化。物业管理单位是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也不具备政府行为职能。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运行,不受任何行政干扰。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依靠自己的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争取自己得生存空间,用经营业绩取争取更多的客户。物业管理经营型。物业企业的服务性质是有偿的,即推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它同过收取服务费用实现自身的维持和发展。参考物业论文:.物业管理之“经营”开展经营的必要性物业管理是一种微利性行业,较低的行业风险和较低的行业条件要求吸引了大量资金和人才的进入。资本对利润的追逐,加深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竞争,推动了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物业管理企业长期以来提倡的是管理与服务,而对经营的问题涉及较少。诚然,管理和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本业和对社会提供的基本产品,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市场基础。但是,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应是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和竞争的一种手段。作为企业,经营应是其基本的行为,只有依法进行经营,并获取合法的利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良性发展的目标。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忽视经营,会造成企业赢利能力的低下,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又形成物业管理企业的扩大规模,持续稳定发展的瓶颈,并反过来影响服务质量,会影响投资者和高水平人才的介入,从而限制整个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经营,使物业的管理定于“以业养业、自我发展”的道路,从而使物业管理有了造血功能,既减少了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压力和负担,又使得房屋维修、养护、环卫、治安、管道维修、设备更新的资金有了来源,还能使业主得到全方位、多层次、多项目的服务。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化,以及新的房地产形势的发展,经营越来越被提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日程上来,物业管理企业要得以快速发展,经营将是一条必由之路。经营的基本运作物业管理经营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运作:策划、组织、领导、控制。策划,物业的经营管理策划是指如何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当我门接手入驻一个物业项目,首先就要确定该物业项目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项目内的业主群体如何,整体的消费、服务需求如何,并不是所有的物业项目都是千篇一律的,每一个物业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有的情况,特有的风格、性格和专门气氛;再次,我们要分析企业的人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服务,物业企业都有能力开展,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给所服务的对象一个准确的市场定位,并恰如其分的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经济价值。组织,组织是指充分利用物业项目中一切可利用之资源,其中最主要的有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场地资源,以便最有效地达到经营管理的目标。比如,物业公司要组织中介服务,物业处的工作人员就是人力资源;企业要为开展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所必须的相关费用,既财力资源;场地资源最方便、最经济的就是物业处。物业管理经营组织就是将这三个主要资源协调一致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使物业公司更加稳健的达到经营目标。领导,组织是指充分利用物业项目中一切可利用之资源,以便最有效地达到经营管理的目标,每一个单独的物业项目又是一个综合性企业,它有一套完整的系统。控制,控制即监督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目标的实现程度。经营的特点物业管理经营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收益性、复杂性、综合性、创造性。收益性,投资者或租户付出货币获得物业长久或一定期限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经营场所或出租场地,通过经营实现其最大效益。复杂性,表现为设备配套复杂、业主或使用人构成复杂、对外关系复杂、环境复杂等。综合性,既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又有专项性和特殊性的服务内容。创造性,物业经营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场所,要求新、奇、特,给顾客留下强烈感观印象。4.物业管理之“服务”为何为服务行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是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组织者、提供者,集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寓经营与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性行业。那为何为服务行业?物业管理之“服务” 具有服务的四个基本特征既:服务的无形性。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客户,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无形的商品──服务。比如,物业企业为业主代定车船票,表面上看业主购买的是实物的车船票,实际上包含了以实物车船票为载体的由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服务的非存储性。服务产品具有难以存储的特点。例如,物业企业开展的中介服务,小区内的“中介房”一般若过了房屋的热卖期,就丧失了带来收益的机会;小区内的游泳池、球场、健身房等,若不能得到有效地利用,其空闲的时间将失去活力的机会。服务的统一性。服务的统一性指的是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是一个活动的两个侧面,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即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产品的消费是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完成的。比如说业主来办理入伙手续,物业工作人员为业主办理该手续是生产服务产品,而业主在办理手续的过程就是在消费服务产品。服务的业绩难以精确度量性。由于服务产品是无形的,且服务对象需求的多样性,从而导致了服务的业绩难以精确度量。例如,相同管理水平的两个物业服务人员,在同一个工作日里,一个服务人员接待的一般业主多些,而另一个服务人员接待的复杂业主多些,则单从数量上很难判断二者工作效率的高低。以上的这些特征都是服务行业的体现,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属服务业范畴。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涉及的服务领域广泛,其内容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下表(表J-1)对这三类服务内容在服务前提、服务主体、服务对象上进行比较。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必要的、基本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所有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针对性的专项服务为改善和提高业主的工作,生活条件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的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个别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服务除具有物业管理委托性和有偿性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综合性、专业性、政策性三个突出特点。综合性,小区居民是各式各样的,但是都要为其提供统一的物业综合服务。专业性,物业管理服务的每项内容都要求具体从事该项服务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政策性,物业管理人员要用法律、法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5.“管理”、“经营”、“服务”各相互之间的联系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寓管理与经营于服务之中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只有物业管理企业从管理上、经营上、服务上下好功夫,合理的配合与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个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才能为物业管理企业成功走上“品牌之路”和“效益之路”作铺垫。下面主要以物业管理企业的角度去分析物业管理企业要为创企业品牌和企业效益,“管理”、“经营”、“服务”应但如何择重、联系才能达到其相应的目的。再从“管理”、“经营”、“服务”三个方面比较创企业品牌与创企业效益的区别。为创企业品牌物业管理企业要创企业品牌其“管理”、“经营”、“服务”必须呈下图(图J-2)所是的比重,服务在三者之中占了最大的比重。只有认清服务与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把服务放在首位,因为优质高效的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打造信任度、美誉度和知名度的前提条件,而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的信任度、美誉度和知名度的重要标志。在这基础上在结合有效的管理手段,这样才能使物业管理企业走上“品牌之路”。而经营这一块在必要时可以作出适当的牺牲。从表面上看,物业管理中的管理与服务是有区别的,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管理的内容,就住宅小区而言,主要是对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治安管理,绿化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相关场地的管理和车辆交通管理等。管理的目的是使物业保值增值,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服务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包括一般服务;专项服务的;特色服务。 服务的宗旨,是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一个方便,安全、舒适、全面发展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由此可见,管理只是服务的构成部分,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宽广的多。管理具有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而服务则完全是自觉自愿进行的,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即要管理好,又要服务好,是物业管理的天职。但是,从物业管理中管理的与服务的实质来看,二者又是互相联系的,统一的,融为一体的。一是,管理之中包含服务。因为管理的对象是物业,而物业是为业主所有的,物的背后是人:管理的内容都是与物业的完好性,保值增值相关的。物业管理好,就是对业主最好的服务。例如,维修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性,符合业主的利益,也就是为业主服务。所以,物业管理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管理本身就是服务。二是,服务之中包含管理。良好的服务不能没有管理:要对业主服务好,就必须管理好服务的对象是人,即业主,而房屋是业主的财产和居住,服务的重中之重,就是把物业管好。例如,维修服务本身就是管理的一方面内容:再如,安全服务也是通过良好的治安管理实现的。所以,服务又是寓于管理之中, 服务本身也离不开良好的管理。三是,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物业管理中的管理离开了服务,就丢失了目的;而服务离开了管理这个手段,也达不到服务的目的。所以,管理和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二者是融为一体的。服务放首位,如何打造企业信任度、美誉度、知名度作为创企业品牌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担管理、经营的同时应该保证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把服务放在首位,才能使业主和住户们满意。只强调管理和经营,要人家服从,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从而才能打造企业的信任度、美誉度和知名度。而要做的这一点,是对管理和经营来说都相对比较难以实现的。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接管了某公寓的物业管理后,首先后抓的是一系列服务上的实事。在该公司进驻前,该公寓外墙砖随时会大面积脱落,一旦在脱落,就有可能砸到业主和客人的身上,其后果不堪设想。于是,物业公司仅用了不到10天的时间就完成了全部的外墙的修复任务,帮助业主们解决了一个非常大的潜在危害。而且该物业管理公司入驻后,钥匙得知有的业主家的电话有很长的时间不能通话了,经查是内部线路的问题,该公司会进行及时修复,保证业主的正常通话,得到了业主的好评。这样子该物业管理公司就逐渐赢得了企业的美誉度了。又如,业主家的空调噪声大,我们物业管理企业安排了修理;业主家的电视不清楚,我们调好了;业主家的洗衣机坏了,我们的员工也帮助修好了;暖气不热,我们从管路里清理出许多石子,保证了供暖温度;我们还做到了为业主代租房屋、代管房产等并不属于居住小区管理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要做的工作。但是通过我们的优质高效的服务,得了许多业主的信赖,从而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度。有了企业信任度和美誉度后,再得到享受过物业管理企业“信任度”与“美誉度”服务的业主的生活过程中的传播,就必然能打开企业的知名度。为物业管理企业打造企业品牌奠定良好的基础。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房地产商的背景,要生存只有靠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浓厚服务意识,物业企业在做物业管理工作,一定要先服务后管理,只有先让业主们信服,让业主们觉得我们的服务,我们的管理值得信赖,才能打造信任度和美誉度,业主才能接受管理,也才能再打造企业知名度。否则,先以管理者自居,片面的强调自己管理者的身份,势必形成和业主形成“顶牛”和“对着干”的局面,对物业管理企业走“品牌之路”非常不利。优质、高效的服务要结合有效的管理方法作为走“企业品牌”的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疏忽管理,一味的讨好业主,在抓服务的同时,也必须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业主的委托,保障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从而也保障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就比如说,在深圳物业管理信息网上就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接管的物业小区内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企业员工又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且有较高的服务水平。但是该物业小区内的收费率就是提不上去,这是因为什么原因呢?后来经调查发现,该物业管理企业在许多管理方面上都做得不到位。小区的车道、人行道上车辆随意停放,给其他业主的行驶带来极大的不便;小区的绿的植物多数已枯萎,使得业主享受不到优美的生活环境;小区的卫生也相当的不令人满意,果皮、纸屑示意可见,当然这跟小区业主的素质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大部分的原因还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从而影响着该小区的收费率的提高。即使服务在好,也影响着物业管理企业的信品牌。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物业管理要创企业品牌单纯盲目的加强服务工作、服务质量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还要配合有效的管理手段才是最有效的科学方法。总之物业管理企业要先理解服务与管理的联系后,把服务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发展人性化服务,有了信任度、美誉度和知名度,再配合上科学的管理,才能创造物业管理优质品牌。为创企业效益创物业管理企业品牌时要将服务放在“管理”、“经营”、“服务”三者当中的重中之重,且不能忽视管理的作用。而要创企业效益,则要把经营放在“重中之重”这个位置,也还是要由科学的管理手段来配合。走“企业效益”之路物业的“管理”、“经营”、“服务”应按下图(图J-3)的比重来发展,因为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盈利是实现企业效益的表现。与创企业品牌相似,创企业效益也是要先认识经营与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搞好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再结合规范的科学的管理方法,但是绝对不能忽视服务,服务是企业的信誉,这样才能走好“企业效益”之路。物业“经营”与“管理”的联系与区别物业管理经营与管理是有所区别的。物业管理经营的对象包括物业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开发商,及其它游离于社会的供应商等。物业管理经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主要体现在房地产服务域中的流通环节和管理环节等各个方面。主要包括,租凭代理、物业估价、交易咨询、中介服务、和项目策划等。经营的目的是盈利。而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管理的内容,就住宅小区而言,主要是对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治安管理,绿化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相关场地的管理和车辆交通管理等。管理的目的是使物业保值增值,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上述区别表明了,物业管理经营与管理的对象、内容和目的都不等同,但作为创效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与管理都要采用合理的科学手段,以达到企业的最终目的。但是物业管理经营与服务又是相辅相成的。有人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强调了经营管理物业、而会导致放松了管理,其实恰恰相反,因为我们经营物业的前提就是规范的管理,没有好的管理模式也就无从谈起经营,而管理对于经营物业来说,是“根”也是“花”。一个物业项目没有了管理,也就等于没有了“根”,没有了根,这个物业项目也就等于没有了生命。而许多的物业经营开展的越好也恰恰就是有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手段。经营与管理在物业管理中是相辅相成的,就在于经营管理者如何去认识、去操作了。从而为更好的创企业效益架“高速桥”。如何做好物业管理的经营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要搞好经营,不仅要了解市场,把握市场以外,还应掌握经营方法,抓住重点,充分挖掘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上的潜力,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还应做到以下几各方面,才能取得好的企业效益。加强经营观念和意识。物业管理人只有具备了强烈的经营意识,才能使物业潜力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员工要深刻理解物业经营是物业管理工作应有之义和份内之事,物业管理固然重要,而一项优秀的物业经营方案更可以使开发商、业主和客户得到更多的实惠。培养物业经营的人才队伍。物业管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物业经营是知识型、信息化产业,现代物业营销已进入到个性化、网络化整合型时期,没有富有经验的经营人才,物业管理经营就是空谈。因此,公司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经营骨干,适当引进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配合默契的经营管理团队。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搞好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无疑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工作和主要工作。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换取优价的回报,有效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使公司达到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物业本身为中心开展多种经营。这是对物业管理主业经营的很好的辅助和补充。由于公司在物业上占一定的优势,又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所以一旦经营得当,会得到很好的回报。开展专项经营活动。随着中国即将加入WTO,在完善市场管理以及与国际接轨过程中,物业经营、管理市场庞大,需要大量的法律、估价、测量、咨询专业人才。公司要始终保持业务合作,吸收经验,培养专业实力,要缩短差距,迎头赶上。与房地产经营相联系的经营。通过对经营性房产进行技术性的改造,或者实施对物业的功能或用途上的改变,提高公司物业的赢利能力,而获得回报。这种经营在商场、写字楼等物业种类上有很大的机会。扮演服务集成商角色。公司做社会服务资源的搜集者,统筹者和组织者。也就是说,公司不是业主服务需求的生产者,不再直接向业主提供有形服务,而是通过提供间接服务、人文服务和信息服务,组织和落实社会专业服务资源为业主提供服务,达到业主满意的目的。这样,让业主接受到更专业、全面、优惠的服务,提高公司本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把公司从基础性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本身的机构将显得更为精干,摆脱劳动密集型的形象,这有利于企业向知识型过渡,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生存和竞争能力;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服务,克服物业管理缺乏服务资源、能力以及“大而全”弊端;确立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地位,真正走企业型和效益型发展道路,摆脱不应有的社会责任,轻装上阵提高企业竞争力;成本容易核算和得到控制,经济效益也会有明显增强,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竞争力。向商业物业领域重拳出击。适应商业物业产权及顾客多元化,以经营效益为导向的特定需求,为促进商品交换而开辟新的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公司要根据商业物业的特定需求,为整体物业中的使用者的经营活动提供主动服务,使产权人、使用者等各类顾客的利益最大化,使商业物业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合理的、科学的经营手段也是要结合有效的管理方法物业管理企业在要创企业效益,在其从事经营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使经营与管理相溶。从管理物也到经营物业,既不能全力搞好经营工作,因而相应降低了物业管理的质量,也不能死死看守物业管理项目,而不搞创新经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物业管理深刻的融合于物业管理的工作中,通过对物业辖区的物业经营与管理的合力运作,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同时,为开发商、业主、客户策划并实施物业的合理的、科学的经营方案,才能发挥每一平方米物业的增效潜力,也才能增加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从而最终是企业走上“企业效益”之路。综上所述,物业管理企业效益来源于企业的盈利,而企业要盈利要有合理的、科学的盈利手段,也才能使企业实现经营的最终目的,所以搞好经营工作是创企业效益的“主键”。参考物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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