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4、我校学分制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服从国家需要,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品行端正,诚实守信。(2)学业标准: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5、凡本科学生具有下列任何一款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1)虽然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范围选修课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未达到校内授予学士学位分数线者;(2)普通本科学生(特招、对口、英语、日语学生另行规定)英语四级成绩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规定者;(3)在毕业学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