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运用工程建设措施,通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开发,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实施深度开发,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实现再利用,从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其实质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是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的统称。
(1)土地整理的含义。土地整理是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环境而采取的一整套优化措施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权属的综合措施。从国内外的综合研究成果来看,土地整理的内涵应为:首先,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其次,土地整理分为城市土地整理和农村土地整理,或称为市地整理与农地整理。市地整理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用地结构不合理,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达到少占或不占耕地的目的,减轻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压力。农地整理是我国现阶段工作的重点,它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对一定区域内的田、水、路、林、村等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2)土地复垦的含义。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范围广泛,各种矿山企业的矿区废地复垦则是土地复垦中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排土(矸)场、矸石山、塌陷区、尾砂库、煤灰堆场等。其恢复后的土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确定其可供利用的类型,包括农、林、牧用地等。
(3)土地开发的含义。狭义的土地开发,是指人类通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等,使各种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如荒山、荒滩、荒地等,投入经营与利用。大多数学者接受的是广义的土地开发概念,即土地开发既包括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也包括对业已利用的土地进行追加投资和劳动、集约利用。按开发后土地用途来划分,可分为建设用地开发和农用地开发两种形式。其中,建设用地开发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的开发;农用地开发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开发。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内涵
潜力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生产力水平下对某种既定用途,某一指标可能提高或节约的能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是指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针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某种特定的土地用途,通过采取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所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降低土地利用成本的程度。
通常,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是土地开发潜力、土地整理潜力和土地复垦潜力的统称,其中,土地整理潜力又包括耕地整理潜力和居民点整理潜力两个方面。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实质
土地开发整理进行的主要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对洪、涝、旱、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在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排灌渠系统及其建筑物等进行改造。土地平整工程一般包括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平整土地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田间道路和生产道路的建设;其他工程是指土地整理过程中涉及的农田生态防护林及水土保持工程等。从所进行的主要工程可以看出,土地开发整理是对土地利用现状的整理,是为使土地利用结构、方式更合理充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以,土地整理潜力实质上就是土地利用潜力。土地利用潜力的含义是:“在一定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一定区域内,针对某种土地用途,土地所具有的潜在利用能力和生产能力”。它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两者都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针对某种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包含有“土地利用空间和土地生产能力”的含义。
(2)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是土地利用潜力的现实表现且前者只能等于或小于后者。
(3)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与一定的土地利用标准相互联系,而土地利用潜力与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相联系;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具有相对性,其潜力大小是取决于现状土地利用水平和整理标准;土地利用潜力具有绝对性,其潜力大小只与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有关,是在一定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固有的。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基本特征
(1)针对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总是针对某一确定的土地用途而言的,离开了潜力的对象,就无从谈潜力。
(2)地域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大小应是针对一定地域范围而言的,如全国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全县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具体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等。没有具体的地域范围,就无法进行潜力的比较。
(3)相对性。土地开发整理是一个具有大小或等级的概念,这是进行潜力比较的基础。也就是说,潜力是相对一定地域范围而言的,不同地域范围的潜力是不同的。
(4)多样性。由于对潜力涵义的理解不同,其表达的指标也是多样的。如土地面积、土地质量等。归纳起来,潜力应是“质”与“量”的统一。评价潜力时,既可用单一指标评价法,也可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5)复杂性。不论是表达潜力的单一指标,还是综合指标,其影响因素都是众多复杂的。如土地质量,既是土地自然属性的表现,又是土地经济属性的表现,与人们在利用的过程中对土地的投入量密切相关。
(6)时限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总是相对于某一时间或可预测时段内的生产力水平而言的,一般地,生产力水平越高,人们利用土地的技术能力越强,潜力越大;反之,则小。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原则
(1)坚持依据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的前提。当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开展土地后备资源调查,特别是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潜力调查;另一方面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规划要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地方经济转型相结合。
(2)坚持将土地整理复垦作为补充耕地主要途径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宜耕后备资源情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今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的潜力主要来自己利用但利用率低的土地和因生产建设破坏需恢复利用的土地,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是土地整理和复垦。
(3)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主要是保护我国粮食生产能力,粮食生产能力又取决于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系统。“十二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护要做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3方面管护,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使补充的耕地做到数量、质量和生态协调统一。
(4)坚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争取最大综合效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体制、机制及运作方式。特别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按市场经济规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等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决不能因为项目管理与实施,造成新的政企不分,违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另外,土地开发整理要适应农业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生态保护与建设、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围绕市场需求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