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德同宣同讲,深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篇一 一、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及研究现状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现状。虽然现阶段各高校普遍加强了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比如高校广泛开设了大学生《创业基础》课及相关课程。但是,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关注更多的是创业意识激发、创业能力和创业品质的培育,很少向学生讲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常识和专业法律程序,就算有所涉及也只是浅尝辄止。由此,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普遍缺失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更有部分创业者挺而走险,迈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此外,为数不少的大学生创业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运用现行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大挫伤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从国家层面来看,现阶段关于大学生创业问题的规范多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令出多门、杂乱、层次低且实操性有限,缺失立法位阶高、系统化的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和养成,同时也间接地削弱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动机的形成和创业能力的塑造。 2.“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研究状况。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系统、专项研究较少。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后发现,以“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有2558篇,以“大学生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只有41篇,占所有创业教育论文的,检索到的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仅有6篇;而以“大学生创业者”和“法治素养”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为0篇。由此不难看出,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我国在现阶段对大学生创业者的研究偏重于对创业者的创业策略分析,对创业者思想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等基本创业素质的研究,对创业者管理能力的研究和创业者部分个体特征的探索等。比如,李幼平(2011年)指出,“影响大学生创业的主要个体因素为自身能力、性格及学识……大学生创业特征直接对创业绩效发生作用。”[1]李海东(2013年)指出,“大学生创业者素质不仅是书本知识、间接经验和熟练的专门技能,更重要的是指有关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处理社会关系、问题的技能和技巧……大学生创业者应当克服自己的弱点,将其转变为优势。”[2]此外,部分课题组也对大学生创业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但研究层面大多停留在创业机制、创业路径和创业者个体创业素质的探索上,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问题较少涉及,课题研究的片面性可见一斑。故此,系统研究“创客”时代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必要性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法治中国梦”的应有之意。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和基本方向,勾画出了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高校大学生肩负着实现“法治中国梦”的伟大历史使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创业者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其法治素养的高低必将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产生影响。因此,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推动“法治中国梦”实现的重要环节之一。 2.利于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高等学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基本功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转型升级、各领域倡导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和创业人才培育主要阵地的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目前我国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重要功能之一。高校主动探索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路径,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刀阔斧地推进创业教育,有利于高校主动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3.利于推动应用型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改革、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3]2015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高校办学思路应“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4]当前,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唯有积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课程体系改革紧密衔接融合,将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努力探索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科学路径并付诸实践,才能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超前实现自身转型发展的改革目标。 4.利于提高大学生创业绩效、实现以创业促就业。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针对如何解除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党和政府开出的一剂良方是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局面。但是,长期以来,大学生创业的现实情况异常严酷,大学生创业意愿高、践行少、成功率低。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问题,凝练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培育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科学路径、培育大学生创业者法治思维,从而避免出现因不懂法、不守法或过失违法犯罪最终导致创业失败,对于有效提高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和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基本路径 1.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全新育人体系。第一,统筹全局、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从高校层面出发,对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并非某个院系一家之事,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应当有全局性的顶层设计。高校应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之中、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专业教育与创业法治教育有机结合。在具体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注重淡化专业界限,加强专业、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强化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以此实现促进教师和学生协同创新创业,这也是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结的需要。此外,创业法治教育还应具有针对性,与创业相关的部分核心法律课程应考虑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对与创业相关的次要法律课程可考虑作为任选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对有实际创业需求的学生,可考虑设置专题选修课或开设双学位课程。在高校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考虑在现有的通识课程中,适当进行课程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的教育,比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适度通过课程改革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的教育,在就业指导课程中强调大学生劳动法律知识教育等,从而保证教育的连续性、覆盖学生从入校到毕业的整个时间段。 第二,深入开展课程改革、合力打造全新就业创业育人体系。对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并非某一教学单位或某一职能部门单独作战就能完成的,应形成在学校统一协调下的教学单位与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携手推进的育人体系。首先从课程体系设计层面来看,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应关注创业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实践运用能力的培育。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可依据企业创办、经营、管理的时间轴线将创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二是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如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财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三是与市场主体管理行为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四是与市场主体维权相关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调解法等。其次在具体教育教学实施层面来看,应打造以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的课程设计方案,应彻底改变过去“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全面推行案例式教学、项目式教学、体验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逐步扩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内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提高。 2.将创业法治素养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目前,在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际大学生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牛津国际青年创业大赛(YBD)、哈佛大学“中国大智慧”(HSEC)、AWS全球创业大赛等赛事。统观以上赛事,国内竞赛多由政府主导,重点关注的是育人目标,旨在营造创业氛围、倡导创业文化,竞赛性和展示性明显多于创业实操性。而国外赛事则多由学会、企业、高校主办,政府参与极少,重点关注项目的后续转化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兼顾创业竞赛的教育性和实操性,提高创业竞赛的专业性和仿真性,实现由教育导向至实战导向的转型是当前我国创业竞赛及创业教育体系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避免创业者因缺失基本的法治素养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或遭受他人非法侵害,应在改良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时,将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凝练成具体的考核内容,科学合理地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比如,可通过构建创业法律实训测试系统,来测试竞赛参与者处理创业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主要包括模拟企业创办登记文件的填写、模拟经营性法律文书的签定、模拟法务事件的处理流程等等。 3.构建“国家、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法治培育机制。尽管大学生创业者在主观上具备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对提高创业绩效影响深远,但若只有主观意识而无具体实践行动,法治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为使大学生创业者法治实践和谐健康运行,应积极构建“国家、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法治培育机制。在此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国家主要负责优化创业法治环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有针对性地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治实践环境,包括可考虑有针对性地制定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专项法律援助等;高校应承担起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培养、创业法治常识教育普及和创业法治文化宣传的责任;行业协会则应积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相关行业法治实践的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 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篇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学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当前,高校法制课堂教学效果还不够理想,需要采取多种举措进行优化,以更有效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 加大资源投入。一些高校对法制课堂教学不够重视,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制课堂教学质量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应加强法制课堂教师队伍建设。目前,高校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在同一门课程中讲授,任课教师的专业学科背景绝大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难以完全胜任法制教学任务。应在加强对现有法制课堂教师法律专业培训的同时,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并吸纳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另一方面应加大法制课堂教学经费投入。除了加大法制课堂日常教学所需经费投入,还应加大传统“小课堂”之外系列校园法制教育活动经费投入,如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校园文化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建设与维护等。 丰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教条僵化、现实针对性差、缺少实践环节,是高校法制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优化法制课堂教学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在丰富教学内容上必须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使高校法制课堂教学内容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相适应。首先,应树立从法律知识传授、法律意识塑造和法律能力培养三个方面设计每一堂课教学内容的理念。其次,应从现实生活中挑选典型案例作为教学素材嵌入法制课堂,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再次,应关注我国立法与司法动态,及时选择一些合适的材料补充进课堂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根据相关调查分析,教学方法是影响高校法制课堂教学效果的第一大因素。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理论讲授式教学方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法制课堂教学要求。高校法制课教师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提升学生法律素养为导向的教学理念,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情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问题式、案例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通过设置问题引发学生思考,通过生活中的现象(案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的积极性,通过讨论、探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通过社会实践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与此相适应,可以将法制课大班教学改成小班教学,并适当增加法制课的课时。 完善评价方式。“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是当前高校法制课堂教学采用的主要评价方式。从实际运行效果看,这种教学评价方式对法制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测和提升作用十分有限,导致一些学生根据期末考试“过关”需要来学习法律,功利色彩浓重,体会不到学习法律的乐趣,偏离了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这一教学目标。应引入现代教学评价方式,充分发挥其对法制课堂教学活动引导、调节、反馈和改进的作用。具体来说,应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为目标综合设计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评价方法,特别是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提高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评价比重,以引导学生不仅重视掌握法律知识,而且重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篇三 法律修养也称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近年来,大学生法律修养在整体上并没有明显的提高,许多大学生对法律认识不足,马加爵案、刘海洋案、药家鑫案、李刚案等频发的大学生犯罪彰显出当代部分大学生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漠视法律的尊严。据有关统计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到其中的17%。另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犯罪的人数占高校总人数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因此,新时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1 大学生要养成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是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不仅肩负着给学生宣传并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还志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的方法有很多,诸如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律实践等,大学生可以在实践中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大学生要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进入新世纪以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和大学生身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据调查,南方某城市校园犯罪的大学生中,有31%的人员来自重点院校,其中甚至还有博士生、硕士生。这不禁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我们的大学教育不应仅注重学生的成绩,还需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法制教育对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修养、思维方式及精神状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能有效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因此,现今的大学生应当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原理、法律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大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方法,积极投身于法律实践 什么是法律方法呢?简单说法律方法就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去思考解决现实具体问题的一种方法。大学生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就必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实践来形成的,可以说,法律方法离不开法律实践,因此,大学生要积极投身于社会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运用法律方法,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树立法律信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 (1)让学生直观地了解法律的运用过程。引导大学生关注社会热点,从法的角度剖析热点的成因以及尝试思考如何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热点中的问题,让学生感受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巨大作用。 (2)学校在制定各种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学校制度建设的同时,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 (3)积极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开展社会实践,坚持校内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和各类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局限于校园,而应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走向社会去了解法律的社会影响力。 2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党的十七大强调,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继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以适应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于民主的法治思维方式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于人们的头脑当中,因此只有不断进行教育,才能改变人们的固定思维模式。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必要条件,就是在大学生中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借用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以说,所有尊重法治的人们都应当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理性推崇,也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大学生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提高。他们认同正义、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化法律观念,但大多数仍停留在感性认知水平上,只有使大学生在情感上认同法律,对法律产生崇敬、依恋和尊重的情感,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并树立起法律信仰。而正确树立和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前提是形成法律的情感,以社会、国家、学校在改善法治环境、加强法制教育为途径,逐步建立起整个国家的法律信仰的良好氛围当代,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伟大复兴的重任,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3 变革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 当今各个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都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规划,没有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知识作为一门课程来对待,也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大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养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 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前提。而当前高校教育的实践忽视了法制教育,甚至将其同法律知识教学相互混淆,法律知识的教学又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连贯性。现行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已经成了各部门法的大杂烩,内容庞杂,教材越编越厚,由于教学课时少,内容多,很多高校教师授课要么蜻蜓点水,要么疲于应付,师生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交流,讨论课、典型案例、社会现象分析等也因课时限制而不能很好地开展。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不少,但只是停留在笔记里,划在书本上,缺乏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真正培养。看过“大学生提高法治素养的途径”的人还看了:1. 如何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基本素养 2. 提高大学生礼仪素养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3. 当代大学生提高个人修养的途径有哪些 4. 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途径有哪些 5.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真的好难,找了半天也找不到,不好意思。
自己修改整理一下: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123 浏览 4 回答
116 浏览 5 回答
177 浏览 4 回答
177 浏览 5 回答
98 浏览 4 回答
238 浏览 4 回答
89 浏览 6 回答
156 浏览 2 回答
224 浏览 5 回答
92 浏览 3 回答
342 浏览 2 回答
313 浏览 3 回答
245 浏览 3 回答
277 浏览 4 回答
154 浏览 6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