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个概念仅存在于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破产法中定义了以下几个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另外,优先债权的优先体现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较特殊的是设定了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该债权以担保财产拍卖变现价值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破产费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费用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