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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别除权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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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别除权论文范文资料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扩展资料:

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

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政府法制网

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1)关于为什么,楼上朋友已经说的很充分。(2)但你对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含义的理解有偏差:只有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才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2、“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抵押权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扩展资料:

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要求: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权

优先债权人指的是公司债权人在债务高于债权无力偿还时,或在公司正式宣布破产时,如在索偿或以其财产抵偿债权人的损失时,其为优先于别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是指拥有无担保公司债权的人。

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等。

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普通债权是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

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因其本息没有直接财产担保,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清理,普通债权人只能行使求偿权,且求偿顺序位于有担保公司债权人之后,因此其损失往往最重。

所以,在公司面临破产危险时,债务人(公司)往往与普通债权人达成合解协议,一方或双方作出让步,放弃或改变自己的权利,以避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使普通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区别

1、公司破产后

优先债权人依法得到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普通债权人则是在偿还了优先债权人后得到剩余补偿金。如没有剩余则不补偿。

2、对应人不同

优先债权人是指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3、所能行使的权利

优先债权人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也有拒绝的权力,但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只有被动接受。

4、法律上的表式

优先债权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表明语句概括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表述语句存在分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债权人

关于股权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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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股权激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的配置、流动及其运营逐渐成为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无疑,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使股东充分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委托代理关系也进一步变化。

管理层作为企业直接运营者,相较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拥有信息优势。同时管理层拥有信息披露的决策权,因此管理层能够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方式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不论是实践情况,还是理论研究都证明管理层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进行谋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运行秩序。

股权激励是指在对公司进行业绩考评的基础上,以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或股权的其他方式作为对管理层或其他核心人员奖励的激励方式。让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期权,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减少因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消除代理问题的方式被广泛采用。但是,在另外一方面,随着对信息披露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由于管理层相较于外部的投资者具有对于公司的信息优势,同时又拥有信息披露的决策权,因此管理层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方式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而当管理层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其薪酬很大部分来源于股权激励计划,那么就有足够的动机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方式使自己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4月,金发科技高管因在股权激励行权后违规减持股票被证监会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更有一些学者发现金发科技的管理层为了能够使自己利益在行权的时候最大化,通过信息披露行为来操纵股价。对于管理层在行权日前后的行为,如减持公司股票,一直以来都是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但是对于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前后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公众媒体和学术界都还没有给予很大的关注。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来说,授权阶段与行权阶段同样重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行权价格的确定是根据草案摘要公告前3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与前一个交易日孰高来确定的。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管理层有动机通过各种方式,如策略性信息披露等方式操纵授权日之前的股价波动,以取得一个较为有利的行权价格。

在金发科技调查案中,证券报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创始股东为何自己对自己进行股权激励”。在28年3月,证监会就己经出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备忘录》),其中规定持股超过5%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可见,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大股东及其家族成员进行自我激励的公司己经引起了媒体与监管机构的注意。但《备忘录》的法规对由全部由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的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因为职业经理人通常只持有公司少量的股票或根本不在公司持股。因此,在《备忘录》之后,不同控制权特征的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可能出现不同的信息披露行为。

在理论研究中,很多学者也证明管理层通过不同的信息披露行为为自己谋禾!]。过去的研究发现,在公司盈利信息报告中,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等方式来调节反映在报告中盈余信息,扭曲经营成果,以提高自身的薪酬或保留自己在企业的职位。另外,也有学者证明,管理层在公司某种事件前后,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公司回购股票,SEO等事件。近年来,随着股权激励计划被上市公司逐步采用,在股权激励计划事件前后的进行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也成为管理层为自身谋取最大化利益的途径之一。

管理层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对信息披露进行管理,以达到影响股价的目的,而获得一个有利的行权价格。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应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但目前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研宄大多都集中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上,而忽视了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对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

本文期望通过研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情况,对管理层在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探讨,为监管机构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参考。

研究意义

从实践方面讲,本文首先对个案进行剖析,初步揭示了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征。然后对颁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进行深入探究,充分揭示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对股价造成的影响,间接衡量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最后,通过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的信息披露公告分布进行分析,揭示该行为的普遍规律。通过本文的研宄,可以让企业利益相关者建立对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的深刻理解。

从理论方面讲,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究内容。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对如增发、股票回购等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但对股权激励下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本文的研宄可以对该方面进行补充。同时,目前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宄,对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的还比较少。因此,本文对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探讨,可以丰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宄内容。

研究内容与框图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利用市场反应及信息公告分布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

第一章为导论。

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宄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现阶段,管理层利用策略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自利,特别是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候,但是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学术界,对这种策略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事件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丰富学术界对于股权激励和信息披露的研究,也可以为监管机构立法立规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本文釆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

第二章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与其信息披露行为相关理论。

主要介绍了与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策略性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并对信息披露衡量方法进行总结。

通过对股权激励实施的基础理论、股权激励的类型、实施动机和效果的讨论,为本文讨论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做出铺垫。然后通过阐述信息披露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内容,对信息披露进行基本了解。然后归纳信息披露行为衡量方法中基于指数体系和市场反应的衡量方法,为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提供理论依据。最后,本章总结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基础理论、动机和经济后果,为本文整体的研宄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为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机理及案例分析。

主要介绍了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制度,和影响信息披露行为的因素,并选取典型公司进行案例分析,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规很多,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或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前后的研宄也表明控制权特征和两职是否合一等因素会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在我国特殊的制度基础上,研宄不同特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是具有实际意义。最后,本章选取了典型公司一一金发科技,进行案例分析,揭露其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章为基与管理层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通过讨论信息披露行为的市场反应,间接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衡量。在对总体样本的市场反应进行研宄的基础,本文并讨论了在不同控制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情形下,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的差异,以衡量不同特征企业的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差异。

第五章为基于管理层信息披露公告分布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进行研究。通过讨论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直接研究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特点。并通过建立模型,检验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在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和两职是否合一下,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是否存在差异。

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对本文得到的研宄结论进行总结,并根据研宄所得的结论提出建议,并分析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宄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研宄,本文对典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行为进行剖析,为后续研究提供思路和奠定基础。接着,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情况。并通过建立模型,利用SPSS专业分析软件分析在不同控制权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下企业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差异。

股权——一个特殊时期产生的特殊发财机遇我们手中的钱能够有一个大或较大的增长机遇?这是每个人,尤其是上班族们最关心的问题,手中的钱来之不易,精打细算,省吃俭用,可是需要开支的地方依然太多,日常开支要用钱,人情交往要用钱,孝敬父母要用钱,穿衣吃饭要用钱,孩子上下要用钱,最后还要省下钱来买房子,可每月的收入呼吁这么多,怎么分配?怎么安排?投资生意风险大而且获利不高,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这就是我要告诉你的一个投资理财新思路。请详细听我说明。股权,一个可以让你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且相对风险又小的获利机遇。尤其适合拿工资的上班族,寻求投资记忆的人们,这个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大家都清楚,原先的各大、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当企业要扩大就需要资金的补充,一直以来都是向国家银行贷款来解决这个问题,多年来许多企业或破产或倒闭,结果是银行贷款追不回来,成了死帐,呆帐。这种情况给国家造成的是几百亿的损失无法追回,迫于这种原因,国家做出了停止向民营企业贷款的决定。但是有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他们在良好的发展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补充。国家做出了打开国门,让优秀的企业走出国门,到国外上市融资的决策。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九条意见》的发布和实施。许多的优秀及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小型企业纷纷走进了美国各个证券市场。用上市来为自己融资。同时又扩大企业的国际知名度。但是美国的法律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即“凡是要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其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人数不低于800到1000人,否则不予上市。”该规定是为了防止股权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被人为操控。而将股权细化的决定。这就使得那些要上市的企业必须将自己原有的股份(股权)出让20%左右,通过我们的国家的产权交易中心的以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产权交易中心将这个信息分布在各省、市的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发布。并通过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的平台,为投资股权的个人和机构服务。而投资股权就会使投资者得到三大块的 好处:一、 成为企业的股东,同时享有企业的分红。二、享受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增值。三、企业上市后的高额回报,也是最吸引人的地方。例如:我们公司2004年成功推荐的已在美国上市企业--杨凌博迪森。2003年10月国内股权转让每股元人民币,到上市封盘前已上升到元人民币,仅4个月就增值到元/股。2004年3月2号在美国上市后当天的开盘价元美元,折合人民币30元左右,而后一直保持在6-8美元之间波动。期间的利润使投资每股可获得约在50元人民币左右。我公司成功推荐的第二支上市企业—分众传媒。2003年国内转让价格元人民币,封盘价在人民币。2005年7月12日成功在美国上市,当天收盘价美元。对于投资者来讲,这两块的利润可谓惊人!这就是股权的魅力。这种机遇只能提供给有远识,有投资胆略的人们。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国内股市低迷,造成大量股民手中的股票被深深的套牢,使人民谈股变色。许多人将股票与股权混为一谈,固执地认为现在股票被套牢了,哪还敢去投什么股权?等等,再加上这个机会崭露头角,国人知之甚少,也使得有众心理的人们不敢问津,反而提出:这么好的事怎么会无人知道?会不会是啊?我还是再等等看,等大家买了我也投一点'''''甚至有人一听说这大声呼叫:“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哪有这么好的事?要真有这等好事,你为什么不去卖房,借钱来投资啊?”等等。所以说,机遇从来都是垂青有识之士,成功仅为先迈出一步的人准备。而股权,这个高额利润的特殊产物,他能提供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两年,君不见,91年国家首次发行原始股,国内无人敢买,全部都是采用扣工资,党员干部带头买的方式来执行。结果是买的人全部发财,由此引发的一场全国人民炒股热潮,当时在深圳,为了认购原始股要排几天几夜的队,而排到了还要抽签才能买到。抢先一步的人们发了财,这样的例子,可以从房地产、贸易、半工厂等许多方面得到认证。十几年前做什么都好挣钱,而现在做什么都难挣钱了。甚至是有做有赔。股市的第一桶金成为了过去。股权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第二桶金的机会。1999年2月17日,以生产数码无线电话称雄市场的广东企业桥兴环球产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因而成为我国第一家境外的上市的民营企业。由于受中美签署入世协议利好因素刺激,侨兴环球股票17日升幅达268%,上涨美元,开盘价美元,收市美元,成交创下天量。1999年12月31日,股价飙升到28美元。几天内扶摇直上,价格荣登纳斯达克市场一周涨幅十大股票第六位,市值一周内增加了亿美元。国外记者形容:形容中国民营企业股票像坐上火箭一样往上涨。2 股权转让当年可口可乐公司刚起步时,也发行了上市前的股权转让,可是认购的人并不多。可美国的巴非特—世界第二富豪,却独具慧眼将手中的全部资金投入股权,而且上市后不抛售。现在他每年仅从可口可乐公司的股权分红就是几千万美元。比尔盖茨当年起家时仅有6万美元,是与别人合作创办了微软公司,如今他的资产是400亿美元,如果他当年哪怕让出1000股股权,他今天就将减少7000万美元,中国西部的股权神话家——吴墀衍(深圳大学的老师)。10年前他用手中仅有的6万元人民币投资股权,到今天拥有亿的身价。2004年吴老师又是投资15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康旺抗菌的股权,并同时认购了其他优秀企业的股权,吴老师最早是投资百龙数码科技起家的。吴老师当时以元买入原始股200万份,一级市场价格为元,以开盘价元抛出,以元购入陕西解放原始股20万份,以开盘价13元抛售。元买入长安信息35万股,以开盘价元抛售。仅10年的时间从6万元一跃成为拥有亿的富豪。股权的另一个魅力就是无须像买股票一样天天要看股市行情,提心吊胆,因为我们投资是上市前用低价位购进的,买进后无须操心,坐等上市即可。上市后,以最保守的估算就是跌到1美元,投资者依然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可图。如果我们投资的企业有极好的前景和产品在世界市场占有率做保障,就是不上市,坐享股东分红,与企业的共发展也有利可图。也有人担心:我投资了股权。但是他又在美国上市,我该怎么交易呢?很简单,你的股权要交易买卖,仅须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或上市公司证券部,将你的姓名、身份证号、股权人证编号、开户帐号报出,自己确定一个抛售价位,产权交易中心会将你的指令输入电脑,等股市行情升到你指定的价格后,即会自动抛售,并将钱存入你的帐户,一切程序均由电脑操作,既安全可靠又省时省力,何乐而不为呢?美国股市有200多年的历史,雄居世界金融帝国之首。每日的股市交易量30多亿。700多亿美元股票日成交量占世界总量的55%以上,仅纽约主板和纳斯达克小资本市的市值就汇聚了12兆美元的资金。良好的管理及最先进的电脑系统成为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每天世界的股民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都成千上百万之多,我们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呢?投资股权与投资股票的根本区别:(一)投资股权包括几项权利:1、固定资产权2、自有知识产权3、企业专利权4、企业分红权5、销售收益权等(二)投资股票的根本区别:1、风险小,股权的风险可控制,股票的风险无法控制。2、股权获利空间大,股票的风险急大。3、投资股权可以和优秀企业共发展,投资优秀的企业股权是投资未来。与企业的获利双赢。4、股权包含5种形式。而且股票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股权是金融产品,是生意先起步性投资。什么生意能有如此的魅力呢?现在做任何生意能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吗?比尔盖茨先走一步,才成为今天的首富,如果他等毕业后才开始,就不是微软的天下了,可口可乐因为先走第一步,才成为牢居世界饮料行业的老大,无论后来者如何前扑后续也无法占领制高点。麦当劳因为先走了第一步,才成为当今世界快餐行业的龙头,即使肯德基穷追猛打也只能排行老二。“旺旺”食品因为先走了第一步,才成为现在休闲食品的旺哥,各类休闲食品尽用美女、明星大做广告,也只能望“旺”兴叹。这样的案例太多了。

关于赋权论文范文资料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履行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从责任落实上把严,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主体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1、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

相互监督具有内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2、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

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3、讲究监督方式方法。

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4、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

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从制定规范上把关,增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完备性。

加强制度建设,依靠法制搞好党风,是邓小平同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做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行监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保证。

1、制度建立要严明。

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款。

2、要完善权力规范。

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减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还权于市场,如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

3、要坚持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导致目前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制约。

当前应围绕依法治权,及时将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提升到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行zd规层面,加快权力监督立法进程,构筑法制体系。尽快出台《监督法》、《廉zd》,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执行制度要严格。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再好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做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做好表率。其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再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

四、从实践操作中把向,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

组织监督关键是要解决上级组织监督能为、少知情,同级组织监督知情、不敢为,下级组织监督既不知情、也不能为的问题。重点要强化三种组织的监督力度,从三个方向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1、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

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最易接受,最见效果的监督。主要是要采取措施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在如何知情上下功夫。因此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在检查监督中,切忌走马观花,凭汇报、凭印象“打分”,这样往往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上级可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全有必要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

2、要强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往往力不从心,处于监督弱势。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规格。监督规律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其主体、客体地位必须平等,所以有必要赋予纪检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同的级别规格,避免出现站在别人“屋檐下”监督别人的“以小督大”的弱势局面。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以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改革下级纪检机关人员的任免方式,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纪检机关在征求下级纪检机关所在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任免。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审计、检察、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3、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

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对于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五、从畅通渠道上着力,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

1、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

要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官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人、财、物的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直接调查听证等形式检查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权力是否按程序运行,是否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公开用权。要引导人民代表正确行使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各级国家领导干部选举权、罢免权、弹劾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发表严肃负责的政治见解等。

3、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

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的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5、要强化新闻监督的职能。

要制定《新闻法》,在确立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对新闻工作者的地位、职责及其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真正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改革新闻体制,象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新闻记者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曝滥施职权、权钱交易丑行于光天化日之下。

[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要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要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规范教育和建设,要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网络。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的纯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就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进行了调研,并对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进行分析,感到领导干部腐败主要是权力失去监督,规章制度弱化,政治学习虚化,理想信念淡化,个人的私欲恶性膨胀等原因所致。其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可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势在必行。然而,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应着力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领导工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不仅党的领导和机关要严格遵循,政权机关同样要严格遵循。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实践一再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得好,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就有了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党内生活不正常,班子就会出问题,个人也会出问题。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要严格落实十六字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而且一经作出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都无权随意更改。二是要严格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的落实。对那些过于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要严格规范、合理配置和科学分解,使分解后的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减少或杜绝在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的可能。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正职对党委和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切实加强班子的内部监督。三是要严格检查、赏罚分明。要加强对贯彻集体决议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纠正偏差。坚持做到奖惩分明。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执行集体决议过程中,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各行其是,把自己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拒不执行决议者,以及失职渎职者,一定要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组织纪律。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 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从严监督,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事前监督,一是要抓好决策民主化,这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指标体系的类型及构建原则:1.指标体系的类型传媒竞争力的评价指标,是用来评价传媒在实现一定目标(中长期或短期)过程中拥有的竞争优势所采用的标准和尺度。指标体系是一系列指标的构成体,这些指标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并相互作用,指标体系通过揭示这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律来反映传媒竞争力系统的结构状况,考察系统结构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辨明系统功能和效益的演变动向和发展趋势,最终达到对传媒竞争力系统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依据竞争力评价的目的以及指标选取的范围,可以将传媒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综合指标体系和单项指标体系。单项指标体系只针对研究对象的某一方面进行评价,所选择的指标也只限于与这一方面相关的因素。其功能是评价传媒的局部竞争力。综合指标体系针对研究对象的全部领域进行评价,所选择的指标涉及传媒的各个方面。其功能是评价传媒的整体竞争力。依据指标体系的内在逻辑关系,又可将其分为描述性指标体系和分析性指标体系。描述性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系统的实际状况或条件,如资源、环境条件等。它按照一定的体系汇集社会经济各项统计中能描述传媒竞争力状态的各项指标。描述性指标体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功能:①汇集描述传媒竞争力状况和趋势的基本数据,力图全面、翔实地反映传媒竞争力发展的基本状态;②它是搜集传媒竞争力数据的框架;③它是协调、统一各项统计的基础。分析性指标体系主要是分析计量评价对象各因子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各因子的发展趋势,如有关资源效率、经济效率等方面的指标。分析性指标体系的指标具有高度综合性和创新性,可以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洞察和把握传媒竞争力存在及发展的状态和趋势。但是,分析性指标体系在设置和应用中会碰到指标权重难以确定的问题。另外,传媒竞争力评价指标的标准(标准值或基准值)也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随着时间的变化和外在条件的变化,标准也应该做相应的变更。依据竞争力评价的对象范围,可以将传媒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总体性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类性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性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所有传媒进行综合评价的系统,针对的是传媒竞争力的同一性问题;分类性指标体系是对不同类型的媒体进行评估的系统,它可以解决媒体的差异性问题。两者可以互相参照,但一般说来,总体评价方法可以为分类评价方法提供理论依据;而分类评价则可以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媒体的具体评价,积累大量的实际数据,为总体性评价提供实践基础。本文的首要目标是构拟一个总体性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实际应用为主要目的可以再构建分类性的综合或单项指标体系。为了既能反映一个媒体竞争力的现实存在状态,又能体现这种竞争力的发展趋势,我们将试图使指标体系的描述性与分析性统一起来。但无论是哪一类的指标体系,都应具有实用性、定量化和综合性等几个一般性的特征。2.构建指标体系的原则根据传媒竞争力的性质、层次和存在形态,传媒竞争力的评价不可能基于单个指标数据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就能完成,而必须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与此相应,确立评价指标也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中国传媒业正面临着日益加剧的竞争态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是传媒应对和驾驭市场竞争的必由之路。那么,传媒竞争力应该由哪些指标来表征?通过实施一定战略来提升传媒竞争力的效果如何才能得到科学的评估呢?要对传媒竞争力进行实际监测,对传媒竞争力提升战略的实施效果进行检验,就必须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监测度量方法,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初步构建了我国传媒竞争力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同时说明了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和评价方法。一、指标体系的类型及构建原则1.指标体系的类型传媒竞争力的评价指标,是用来评价传媒在实现一定目标(中长期或短期)过程中拥有的竞争优势所采用的标准和尺度。指标体系是一系列指标的构成体,这些指标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并相互作用,指标体系通过揭示这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律来反映传媒竞争力系统的结构状况,考察系统结构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辨明系统功能和效益的演变动向和发展趋势,最终达到对传媒竞争力系统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依据竞争力评价的目的以及指标选取的范围,可以将传媒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综合指标体系和单项指标体系。单项指标体系只针对研究对象的某一方面进行评价,所选择的指标也只限于与这一方面相关的因素。其功能是评价传媒的局部竞争力。综合指标体系针对研究对象的全部领域进行评价,所选择的指标涉及传媒的各个方面。其功能是评价传媒的整体竞争力。依据指标体系的内在逻辑关系,又可将其分为描述性指标体系和分析性指标体系。描述性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系统的实际状况或条件,如资源、环境条件等。它按照一定的体系汇集社会经济各项统计中能描述传媒竞争力状态的各项指标。描述性指标体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功能:①汇集描述传媒竞争力状况和趋势的基本数据,力图全面、翔实地反映传媒竞争力发展的基本状态;②它是搜集传媒竞争力数据的框架;③它是协调、统一各项统计的基础。分析性指标体系主要是分析计量评价对象各因子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各因子的发展趋势,如有关资源效率、经济效率等方面的指标。分析性指标体系的指标具有高度综合性和创新性,可以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洞察和把握传媒竞争力存在及发展的状态和趋势。但是,分析性指标体系在设置和应用中会碰到指标权重难以确定的问题。另外,传媒竞争力评价指标的标准(标准值或基准值)也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随着时间的变化和外在条件的变化,标准也应该做相应的变更。依据竞争力评价的对象范围,可以将传媒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总体性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类性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性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所有传媒进行综合评价的系统,针对的是传媒竞争力的同一性问题;分类性指标体系是对不同类型的媒体进行评估的系统,它可以解决媒体的差异性问题。两者可以互相参照,但一般说来,总体评价方法可以为分类评价方法提供理论依据;而分类评价则可以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媒体的具体评价,积累大量的实际数据,为总体性评价提供实践基础。本文的首要目标是构拟一个总体性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实际应用为主要目的可以再构建分类性的综合或单项指标体系。为了既能反映一个媒体竞争力的现实存在状态,又能体现这种竞争力的发展趋势,我们将试图使指标体系的描述性与分析性统一起来。但无论是哪一类的指标体系,都应具有实用性、定量化和综合性等几个一般性的特征。2.构建指标体系的原则根据传媒竞争力的性质、层次和存在形态,传媒竞争力的评价不可能基于单个指标数据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就能完成,而必须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与此相应,确立评价指标也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现实评价与预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现实评价就是对传媒竞争力的已实现指标的评价,预期评价就是对传媒竞争力的发展空间的评价。现实评价对应于传媒的实际竞争力和短期竞争力,预期评价对应于潜在竞争力和长期竞争力。二是经济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一家媒体有没有竞争力既要看它的经济效益如何,又要看它的社会效益如何。传媒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是一种辩证统一关系。三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传媒竞争力的决定因素有些是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有些则无法进行量化分析,只能用定性的方法来评价。一般来说,资源因素的大多数内容,环境因素和能力因素的部分内容,是可以用量化指标来表征的;而知识因素的绝大部分内容,以及其他因素中无法进行量化分析的内容,都只能用定性指标来表征。四是总体评价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总体性评价与传媒竞争力评价的理论范式和基础框架相结合,可以为分类性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它所体现的是传媒竞争力的一般特性,所以很难不经改造而直接应用于对各类不同媒介的评估。分类性评价可以针对各种不同的媒体进行深入研究,充分揭示不同类型媒体之间的差异性。但仅仅靠分类性评价,又很难全面反映存在于所有媒体之中的本质规律。只有将这两类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好传媒竞争力评价中的同一性与差异性问题。二、总体性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性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就是将所有媒体看成是一个具有共同属性的整体而构建的评价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尚未考虑各种媒体之间的差异性。通过这一系统的构建,可以为各种分类评价系统的构造提供理论框架。1.指标体系构架用指标体系去评价传媒竞争力,其基本目的在于寻求一组具有典型意义并且能全面反映传媒竞争力各方面要求的特征指标,这些指标及其组合能够恰当地表达人们对传媒竞争力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定量判断。传媒竞争力主要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果要使它建立起与定量指标的联系,就必须先找到一个中介环节。一方面,这个环节要能反映传媒竞争力对它的要求;另一方面,尽管这个环节仍较为抽象,但它与定量指标间的相关关系较传媒竞争力更为直接和简单。我们将这个环节称为传媒竞争力的表征系统,它构成传媒竞争力评价的第一层次,即中介层(或称表征系统层)。在中介层的范畴内,可以划分出若干个主题,我们将其作为第二个层次,即主题层。然后,再选择与每个主题层相匹配的具体指标,由这些指标构成第三个层次,即指标层。这三个层次最终形成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结构框架。我们主要采用社会经济统计学方法,根据决定传媒竞争力的系统性影响因素、确立评价指标的基本原则以及实际数据的可获得性,确定传媒竞争力评价的总体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结构系统如图1所示。(注:本图在第三层次(指标层)中只列出“市场占有率”中的三项指标作为示例,其余主题子项可依此类推。)2.评价内容说明首先,在主题层中,有些内容子项之间可能有较强的替代性,因而在实际评价中不一定需要同时运用结构图中的所有子项。例如,在“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之间替代性较强,可以只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评价内容。其次,每个主题子项皆由若干个评价指标构成。在这个结构图中,我们只列出了“市场占有率”中的三项指标作为示例,其余主题子项皆可依此类推。再次,指标层中的每个指标又可以根据需要再分解出更为细化的指标。3.评价方法说明综合评价是实践中经常要遇到的一种做法,通过综合评价,可以提高人的总体认识能力,与此同时,也可以扩大我们对问题的分析研究范围。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综合评价有着自身的一套工作程序,其主要环节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指标的取值及其变换;对各个评价指标进行赋权;构造综合评价模型等。下面,我们主要就指标定值与变换,指标权数的确定,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等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1)指标定值与变换在传媒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中,涉及到的具体评价指标为数众多,在这些指标当中,从其信息功能来看,有的是描述传媒活动经济绩效方面的,有的是反映传媒活动业务能力方面的,还有些则是刻画传媒活动的社会属性方面的内容。从指标数值的表形式来看,有的是绝对数,如总收入,净利润等,有的是相对数,如:市场占有率等。为了保持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在具体设立评价指标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一些定性描述方面的因素,也就是说,在传媒活动综合评价中,既包括定距和定比测量尺度的指标,如:市场占有率、收入、成本、经营规模、资本实力等,也包括部分定类和定序测量尺度的指标,如:企业文化、经营环境、品牌、服务水平等。另外,各个指标的取值大小和方向,可能分别代表和说明着不同的问题。所有这些情况一致表明,在进行综合评价之前,对各个评价指标的取值及其变换做出适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评价指标的取值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①逆指标正向化处理。所谓逆指标是指,该指标的取值越小,表明现象发展或存在的状态越好,如:单位产品成本,产品(服务)投诉率等。对于逆向指标,为了使它们能同正向反映指标综合结合起来,道理上需要实施正向化变换。逆向指标变换的方法有:第一,倒数变换法,采用的公式为:其中,XJ为逆向指标,Xij表示进行倒数变换之后的结果。第二,基准变换法。如果逆向指标存在最小定额值XL或最大定额值XU,此时,可以采用下列公式进行变换:或②定类和定序测量指标的数量化处理。只能采用定类和定序尺度测量的指标,其结果首先直接表现为文字、符号等。那么,要想把有关这些指标也纳入到评价体系中去,就必须首先要对其实施数量化处理。对此,我们可以采用量表技术来给相应的评价指标赋值,也可以借助专家打分系统。③定距和定比尺度指标取值的变换。由定距和定比尺度得到的指标值,一般都直接表现为数值。对这些指标进行变换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计量单位在综合评价当中的干扰。其中,最常用的变换方法是功效系数法,公式为:进行指标定值和变换,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办法。每一个方法都有自身的特定功能和用途,也有专门的适应对象,因此,在选择什么样的处理方法之前,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对比。(2)指标权数的确定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各个评价指标在综合评价结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有鉴于此,为了使评价的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和可信性,原则上就要求,应该对每一个评价指标赋以不同的权重。尽管指标权重的确定在综合评价中的意义非常明显,但是怎样给评价指标赋权,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下面,我们仅对实用价值较大的指标权数确定方法——专家咨询法和层次分析法,进行相应的应用讨论和说明。①专家咨询法这种指标赋权的方法,又叫做“德尔菲法”、“老手法”。其具体做法是:召集或挑选同行业的一批专家,先让他们分别根据个人的经验和主观感受给每个指标确定一个权数,经过处理后,将第一轮的赋权结果反馈给各位专家,并进行第二轮评估,如此反复几次,直至专家们的评定意见比较吻合时为止。专家咨询法赋权,由于是同行专家共同评定的,因而得到的指标权重一般比较客观。另外,这种赋权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而且也容易理解。正因为如此,在社会问题的综合评价中,专家咨询法使用得比较广泛。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如果评价指标的为数比较多,有可能会造成不好把握分寸。②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是美国匹茨堡大学数学运筹学家T·L·萨绨教授在上个世纪70年代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将这些组成要素按支配关系进行分组,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递阶层次结构,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各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最后综合人的判断确定出各个要素的相对重要性的总的排列顺序。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指标权数,一般要经过这么几个步骤:第一步,构造判断矩阵。所谓判断矩阵是指,位于同一层次的各个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的判断值。第二步,计算单一准则下各个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在这一步,主要是根据判断矩阵,计算对于目标而言各个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次序的权值。第三步,进行一致性检查。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的主观认识的偏好的差异,判断矩阵很难会有严格的一致性,但应该要求要有一个大致的一致性。为此,就需要进行一致性检验。关于一致性检查,主要涉及三个指标,即:一致性指标(C·I·),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一致性比例(C·R·),三者之间的关系为:(3)综合评价模型的构造对评价指标体系中各个评价指标信息进行综合提炼,从而上升到总括性的认识,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合适的模型。能够汇集一系列评价指标信息的数学模型,不妨称之为综合评价模型。多指标综合评价模型的种类有很多,对于传媒竞争力综合评价问题来说,模型构造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简单适用,不能搞得太繁琐,二要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假定Xij表示第i层第j个指标的评定值,Wij表示第i层第j个指标的权重,W′i表示第i层的权重,则二阶评价体系的综合评价公式为:如果权重进行了单位化处理,则上式又可简单表示成:对于多阶综合评价问题,可以做类似的处理。此外,以上关于评价方法的说明,同样适用于各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后面不再赘述。三、分类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上述总体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架,我们可以按不同类型的媒体来构造各种分类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如“报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电视媒体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广播媒体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等等。分类性评价必须按照各类媒体的特殊性和生产经营规律来确定具体的评价指标。限于目前研究进展的程度,这里我们以报纸媒体为例,构拟了一个报纸竞争力的综合性评价指标系统。请见图2。由于只有将同一性程度较高的媒体放在一起评价才有可比性,因而这一系统在用于评价报纸时,还要对媒体进行更具体的分类。通常的分类方法是按报纸的内容属性和读者范围,将所有报纸分为党报、都市报和其他各种专业报三大类。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评价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抽出主题层中的任一子项及其所属指标,作为单项评价系统。如“市场占有率评价系统”、“品牌评价系统”、“成本评价系统”或“报纸成长性评价系统”等等。当报纸的评价体系研究达到一定阶段后,我们便可以将这些经验和方法应用到对杂志、广播、电视等不同类型媒体的评价之中,建立起各种更为细致和实用的分类评价指标系统。(作者系南京大学传媒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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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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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写作采其首要的光辉作用为主着手譬如莫泊桑的《羊脂球》中羊脂球的职业是妓女但身处其国家将亡是却能体现出奇伟大的爱国情操;又如小仲马的《茶花女》一位高贵,善良的巴黎名妓的悲剧等等。都是一些歌颂女性的伟大篇章。

女权主义从一种社会思潮到哲学思想的发展,并非一朝一夕的,而是经历了理论和实践斗争发展的多个阶段的。从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看来,朱莉娅·克里斯蒂娃把女权主义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由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女性作为平等的参与者加入既定社会秩序的权力,在“普遍化”的背景下考虑女性问题;第二阶段“差异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女性内在固有的积极性,摒弃社会秩序,主张建立一种女性能够摆脱男性影响而生存的社团或群体;第三阶段则是在后现代背景下形成的当代女权主义理论,把“平等”与“差异”、“男/女”对立的二分法作为强制的形而上学范畴,女权主义的目标必定致力于发展一个超越男女性别对立的社会。 第一阶段或第一浪潮 女权主义兴起和发展大约在19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 女权运动与是反封建运动相结合的,早在法国大革命时就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叶规模壮大起来。这个阶段主要与社会自由解放的革命运动一起,成为社会革命的重要部分和衡量社会解放的标准和尺度。女性们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认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男性与女性是平等的。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目标基本实现。在早期的女权主义在理论层面上的差异性研究中,主要是围绕着自然性别(sex)来展开的。女权主义性别sex的考察指出,性别是给与的或强加给女性的,描述了女性与男性在身体上的生理特征差别,具有启蒙的作用。西蒙·波伏娃《第二性》;注重生理性别(sex)差异,是指男女之间在生理上的特征表现出的自然性别,但是她破除了性别是天生的看法;波伏娃指出,所谓自然性别sex,事实上并非是天然形成的,人们的性别区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给与的,被强加,尤其女性作为低等的性别,和男性作为优越的性别,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在序言中,西蒙·波伏娃尖锐地指出,“女性是什么?有人说:‘女性仅不过是个子宫而已’”。但是谈到某些女性,她指出,“在今日,女性的处境指示出,女性是和男性一样是一个自由自主的个体,虽然在这个世界里男性还是尽量处处压迫她们,推到比男性次要的地位,而且希望她们永远停留在附属的地位,把她们的命运限制在狭窄的范围之内。”第二阶段或第二浪潮 女权主义在20世纪60-70年代, 兴起于美国,其基调是要消除两性差别,它引发了女权主义的理论研究热潮,更多的女性为争取女性在文化、历史、习俗上的更多自由而投身到这场斗争中。注重社会性属的考察,分析了性属所造成的性格的差别,形成了各个方面的女权主义的理论创建;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差别;女权主义理论作为正式的学术研究,此间逐渐发展成为人文学科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这里《第二性》尽管发表较早(1949年),但它对女权运动的第二次浪潮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波伏娃促使女性超越生理局限,更多地关注到政治、法律对女性自由的束缚。凯特?米利特的《性政治》(1969年),把“父权制”概念引入女权主义理论,并为它注入了新的含义,父权制不仅指男性作为权力中心统治女性,而且包括男性长辈对晚辈的统治。米利特将性别与政治直接且突出地联系在一起,用“父权制的男性沙文主义”统治,把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视为人类社会历史统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不合理的政治形式,激起女性与整个人类联合起来推翻父权制的统治。米利特将这种激进的政治态度带进文学批评,以此反对当时占绝对权威的新批评理论,成为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典范。于是,人们开始提出了性属(gender)概念,即社会性别,或称其为历史性别或文化性别。性属理念是揭露性的批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被社会不平等给与性别的印记,可以看到性别之间的主次划分和优越从属的区别。在《性属/社会性别机制》一文中,特利沙·德·劳力提指出,对于社会性别而言,“不仅仅是在每个词、每一符号都指代一种物体、一件事情或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这种意义上的再表现。社会性别事实上是对一种关系,一种隶属于一个阶级、一个团体、一种类别的关系的再表现。……所以说,社会性别并非指代一个个人而是指代一种关系, 一种社会关系。换句话说, 它为一个阶级而指代一个个人。” 可说是“与社会不平等机构有机地连结在一起的”。他认为,性别—社会性别体系既是一种社会文化建构也是一种语言机制,一种指定个人在社会中的意义(身份、价值、声望、在血族关系中的位置以及社会地位等等)的再表现体系。如果社会性别的再表现代表着不同含义的社会地位的话,那么某个人被表示成或自表为男或女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整个社会性别的意义体系。发现女性被社会给与的卑下性别和社会性属的理论,导致了自然性别论的破产。社会性别的再表现也就是社会性别的建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社会差异就显露出来了。一方面可以看到男女之间横亘着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同时表现为社会价值观赋予的女性气质与男性气质之间的截然不同。社会对女性的气质的规定打造了女性形象,从而也规定了女性的命运和女性的生活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有的人看到,社会性别理论的贡献在于性属"gender"概念,人类才意识到,有阶级历史以来任何人类社会阶段上都有社会性别。只是没有作自觉的观察和了解。在人类认识到了性属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人的身心被建构成了一种历史的和社会的性别——性属。这些过程随着时间推演而不断改变。历史学家斯科特在《社会性别:历史分析的一个有效范畴》中对性属/社会性别概括道,性属/社会性别是组成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成分,是区分权利关系的基本方式。在这里,他强调了两点:第一,性属/社会性别是社会关系的表现,不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第二,性属/社会性别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

议论文 是以理服人的 文章 , 记叙文 和 说明文 则是以事感人,以知授人的文章。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性别歧视500字议论文5篇,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性别歧视500字(一)

经我调查发现,在这个“道貌岸然”的社会里,性别歧视越来越严重。

如“老弱妇孺”一词。很明显是在把妇女和老人、小孩及弱势群体相提并论。这不正是对女性的歧视吗?也许有人说这是语言 文化 ,是古代的东西。可是,电视中天天宣传保护妇女 儿童 等弱势群体,还成立了一个妇女儿童保护基金会,怎么没有“男人保护基金会”,这分明是对妇女的歧视吗。

还有些人,刚从歧视妇女这个极端走出来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歧视男性。比如在西方舞会上的规矩:男人邀请女人跳舞,女人可以拒绝;而女士请男人跳舞,男人必须接受。为什么?难道我们男人就只有被女人像选羔羊一样挑选吗?还有,男人不能和男人跳舞,否则会被认为同性恋,而女人可以。这一切都很不公平吗,分明是对我们男人的歧视。

而且还有一些双向歧视。就拿大家熟悉的“女士优先”来说吧。我认为这“女士优先”有两层含义。

一:歧视女士,因为世界历来就有礼让弱者之风,特别是绅士的英国人,因为女人比男人弱而让着她们。

二:歧视男性,世界普遍有具有弱肉强食的思想。因为男人弱小吗?现在本来就是阴盛阳衰的年代,所以要臣服于女人,让着女人。‘哈哈,不知道是谁创的这句话,同时打击双方人马;厉害。不过,他的性别呢?不会是中性人吧?我只听说过中性笔哪!

以上就是我的举例,其余还有许多例子,相信大家在生活有也深有体会,就不说了,再见!

性别歧视500字(二)

今天我们看了一部关于两性 教育 的影片,虽然它只是一部短片,但是却带给我无比的收获。

两性平等教育其实是在小学阶段必须学习的重点,记得从一年级开始老师就已经开始教导我们一些简单的两性教育,而且从一年级到五年级大约每隔一个月就会播放一些两性平等的影片,我发觉二年级看的时候的感想和现在五年级看的感想有很大的差异。而这部影片是在叙述庄子民和王姓同学在面对异性同学时所接触到的种.种,而王姓同学因为喜欢一位异性朋友,造成心理的不 平,他们后来还因为一些事情而造成许多严重的事,不过经过长辈的教导,后来他们的感情又变好了!

我觉得在我们班上、社会上甚至国际往来上都有一些人忽略了两性平等的重要,不但造成别人名誉、地位上的损失,还让别人遭受到身心上的煎熬。在我们的班上就有一些人有一些不尊重别人的观念,像是在 上体育课的时候就有一些男生认为:“这个只有男生可以做,那个只有女生才会去做。”,这虽然只有几个字,但是它对他人,自我都有极为重大的影响,例如美国最严重的种族歧视就是黑人和白人的一连串事件,从前黑人都必须当奴隶,忍受白人充满忽视的眼光及鞭子的抽打,他们大部分是一生下来就是奴隶,没有别的选 择,直到林肯总统上任时,才提议要解放黑奴,经过一连串的战役,美国才解放了黑奴,但是在林肯成功的那一刻就结束了他的生命,真是遗憾。“人之初,性本 善”每一个人生出来的时候都是纯真善良的,绝对不会有人一生出来就是邪恶的,所以就算我们是男生、女生,黑人、白人都应该和平共处,不应该以歧视、忽视的 眼光去看待,更不应该用言语及肢体动作来伤害别人。

有人说:“两性生而“不平等”,是上天的恩赐,世界也因此而缤纷多彩、绚丽动人。”我觉得只要记住“尊重、宽容、体谅”才是男女相处的根本之道,只有我们思想上能够转变,在行为上能确实做到,那么我想未来的世界,两性将以更美的姿态,激荡出更璀璨的一页。

性别歧视500字(三)

每年的三月八号是妇女节,这个节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意识到妇女的重要性,因为她们通过十月怀胎生下了孩子们,并且为她们的家庭付出了所有的一切。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得到了更多的尊重甚至是一些权利,但是不论男女,现在性别的歧视仍然还存在着。

对于女性的歧视,人们很容易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在上个世纪,女权主义这个词就诞生了,许多的妇女为了得到尊重而努力奋斗着。现在大多数的女性已经成长为了新一代,她们非常的自信并且独立着。但是在某些方面,女性仍然在努力的争取着和男性的平等地位,比如说对于工作的报酬和一些工作的机会。

还有就是一些对于男性的歧视,有的一些男性喜欢穿上五颜六色的衣服,或者是喷上非常浓郁的香水,这时候一些男性就会对他们产生,因为这样只有女孩子是这样,男人不应该这样做。但是事实上,男人也有权利做他们想要做的事情,但是一些舆论却限制了他们的行为。我觉得对于男人还是女性的歧视都应该被解除,每一个人都有着追求自己喜欢的东西的权利。

性别歧视500字(四)

今天,我读了《一次考试》这篇文章,真是受益匪浅。

这篇文章主要讲了一位女大学生去一家跨国公司应聘。到最后一轮考试,她觉得自己的实力比不上其他应聘者了。但是,这群应聘者在遇见一位乞丐时态度迥异,大部分人都有一种厌恶态度,但只有她友好地与他说话,并与他握手。第一天,她就受到聘用通知,原因就是她有尊重别人的美德。

“尊重别人是多么重要呀!”读完这篇文章,我就感慨万分。这位女大学生不顾乞丐的手多脏,与他友好地我握手,给了他做人的自尊。而其他人有的说“去去去,别在这时煞风景了。”他们没有顾及乞丐的自尊心,只想到自己的心情如何。有的人认为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钱。其实漠然,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是人的自尊。对待任何人,首先要尊重别人,讥笑、嘲讽别人,是一种很愚昧的行为。应聘考试上,考验的其实是一个人思想品格与能力才华,但更重要的是前者。而一个人的思想品格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别人。任何一个人都必须有这种品质,而且是发自内心的,无论他的身份地位如何卑微,都要能平等相待网,这远远

不是一种美德,而是做人的基本条件之一。

日本教育家福泽渝吉曾经说过:“有了高尚的心志,才能成为高尚的人物,所以我说人们要有高尚的思想,没有高尚的思想,就没有高尚的行为。”是的,一个人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尊重别人,以取笑别人为乐;对那些地位、身份卑微的人,就百般刁难,以异样的眼光和蔑视的态度去看他们,或许,即使他是研究生,即使他是博士后,在任何一家公司里工作,看不起其他同事,一心以为自己有才干,有能力,取消同事,同事将会越来越讨厌他,最终,无法在公司内立足。

性别歧视500字(五)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看待,也就是偏见,偏见进一步就会发展为歧视。每个人都有歧视他人的行为,不过表现在不同的领域里,表现程度也各不相同。

现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歧视的 方法 也分很多种: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分数歧视,特长歧视,血型歧视等等。因为歧视,许多民族都四分五裂,白种人看不起黑种人,黄种人看不起白种人等等。但是,回想一下,如果被歧视的人是我们,会怎么样?

我们班就有一个人,同学们天天看不起他,遇到他就要绕道走,但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他们也被人歧视,会是怎么样?

我们本不应该歧视,因为他也是人,也是班级的一份子,也是我们的同学,他不应该遭到这样的待遇。

我的观点是:大家都是同学,珍爱友谊,远离歧视,让我们的班级继续快乐下去!

慢慢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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