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借记卡虚拟卡是指客户使用已开立的实体中国银行借记卡通过柜台、网银渠道申请开立的无实体介质的虚拟中国银行借记卡。通过与原实体中国银行借记卡关联,中国银行借记卡虚拟卡可在交易时自动调用实体中国银行借记卡关联账户(仅限主账户)用以办理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中银快付,以及银联无卡自助消费业务,并可单独设定交易限额、卡有效期,可提供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电子渠道安全支付便利。拓展资料:一、虚拟信用卡的属性及优势虚拟信用卡是基于用户网络账号推出的可透支消费的数字信用卡。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上述两类虚拟信用卡应当是信用卡。从发卡主体看,均为中信银行;从审核过程看,按照申请、审核和寄卡的流程进行操作;从功能上看,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消费等信用卡的基本功能。除载体以外,虚拟信用卡与传统信用卡并无本质区别。虚拟信用卡具有成本低、时间短、方便快捷等传统信用卡无可比拟的优势。支付宝用户申请虚拟信用卡只需要在支付宝钱包移动端内的“中信银行”公众账号内操作,即时申请、即时获准。与传统发行信用卡的审核、发放模式不同,虚拟信用卡将运用用户在网络上积累下的海量实名制信息及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大大缩短了传统信用卡在线提交申请、客户经理现场确认、评定额度和寄送卡片等漫长的传统审核流程。二、发行虚拟信用卡存在的问题(一)发卡主体涉嫌违规以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为例,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信用卡管理有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支付宝推出虚拟信用卡,虽然是跟商业银行合作发行,似乎没有涉足银行业务,但商业银行在其中是否发挥了发卡行的作用值得怀疑。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的受理、审核和催收过程中,支付宝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受理中,支付宝提供了信用卡受理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后台风险控制。审核中,中信银行授信的依据来源于支付宝提供的用户实名制消费和信用记录数据。在催收过程中,如果用户逾期,由支付宝负责向客户分期催收欠款。如果用户拒付,支付宝将以永久关闭其支付宝账户作为惩罚手段。可见,支付宝在虚拟信用卡发卡及后续管理中并不仅仅扮演了中介服务的角色,而是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发卡主体实际上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中信银行单一主体变成了两个合作主体。(二)不符合信用卡的办理流程。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第39条等条款,虚拟信用卡的办理流程与之存在较大出入。在审核环节,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承诺“即申请、即发卡、即支付”.这就决定了发卡银行根本无法按照监管部门“三亲”要求,对申请人进行“亲访、亲签、亲核”.虚拟信用卡发卡机构对用户的信用度审核,主要依据支付宝的网络数据积累,根据用户的实名制信息和消费记录信息来确定授信额度。一方面,支付宝的网络数据积累是否足以控制信用风险值得商榷;另一方面,这一网上简易审核流程并不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严格意义上讲,虚拟信用卡在符合监管标准方面还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