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以公道。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答辩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被答辩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答辩人就XX诉XX退还彩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女方收到的XX万元赠与款,已分两笔全部用于结婚,此款如同泼出去的水,已无法返还。
1、男方给女方的钱,是XX万元而不是XX万元。
女方收到XX万元证据:XX万元用于双方购买金货
XX万元存于农业银行辛庄储蓄所
2、其中,存于辛庄储蓄所的XX万元,女方用于办理婚事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证据:XX万元已在婚礼前全部取出,银行卡已注销。
3、其中,所购金货放置在婚房内,现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确实不具备返还条件和返还可操作性。男方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以为女方有钱,是误解、假想。
二、原告返还请求,属于只能够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
众所周知,结婚成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是儿戏,整个社会整个家族都万分重视,所以操办一个婚事儿,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确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三、客观地说,这场短暂的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质上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语手机在男方手中,还有XX万元是娘家给的嫁妆钱,也放在婚房内,现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怀孕并因生气而流产,给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四、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因本案情节与该条款规定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该条款显然不能生硬地适用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况的彩礼退还问题,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应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裁量。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五、本案诉争返还的财产属目的赠与财产,在目的已实现情况下,男方不能随便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案诉争财产是男方为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向其赠送的财产,双方已按习俗走进婚姻殿堂,现因男方对女方百般挑剔,轰女方回娘家,致双方分道扬镳的责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赠与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故不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
综上,请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秉承公平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双方已行婚礼、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女方有较大付出和损失事实给予考虑。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