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值班律师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其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值班律师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该种服务属于法律援助律师;第三,值班律师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但其本身不属于法律援助律师;第四,值班律师作为刑事裁判中的“准辩护人”行使职权,但是不出庭进行辩护。通过对我国法律及相关文件的分析解读,不难看出:首先,值班律师的职责不仅限于向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包括选择诉讼程序以及变更强制措施。其次,值班律师也属于法律援助律师,但并非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法律援助律师。大多数法律从业者并不认为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和法律援助律师划等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即使不满足条件,被告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在此制度下,法律援助律师有办案补贴和独立通道,但是值班律师则不归属于此类管理范畴。针对不出庭辩护的值班律师,由于其不仅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在上述审判过程中,值班律师的职责更接近于审前辩护律师。故通过分析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能够看出,辩护律师不仅只在审判阶段出庭辩护,还在审前程序中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综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值班律师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内的实际地位约等同于审前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