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河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所修各门课程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考核合格,其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根据《黄河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者;
3、四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不含);五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8学分(不含);专升本学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不含);
4、英语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5、全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者,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6、违背学术诚信者,学术(论文)抄袭、造假的等;
7、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以上内容参考:黄河科技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