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建设现代化畜牧业强省必须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编者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5日发出通知,对如何保持我省畜牧业稳定发展的势头,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其主导思想就是,要把转变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我省畜牧业的基本思路,并以此来制定畜牧工作的方针和措施。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畜牧业强省的意见》刊登于后供各地畜牧部门学习参考。我省畜牧业已经连续28年持续稳步增长,多项经济技术指标名列全国前茅,生猪出栏和猪肉产量居于全国首位,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分散养殖和粗放经营越来越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彻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推进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确保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畜禽产品,已成为新时期畜牧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和构建现代化畜牧经济强省的必然途径。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以确保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推进畜禽规模化饲养和标准化生产为突破口;以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发展为重点,以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来建设现代化畜牧业强省。二、基本原则1、把动物疫病防治控制与畜牧业投入品监控结合起来,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2、把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环境建设结合起来,促进生态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同步改善,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3、把畜牧业科技创新与适用技术普及推广结合起来,着力构筑现代化畜牧业生产体系,建立种、养、加、销一体化的经济结构。4、把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要求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养殖户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坚持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三、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实现畜牧业“四改五化”,即通过改良畜禽品种、改善养殖环境、改变饲养管理、改革经营流通,建立一套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畜牧业健康养殖体系,努力达到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产业化、畜禽产品安全化,构建现代化畜牧经济强省。具体任务:“十一五”期间,无疫区建设充分发挥作用,重大动物疫病有效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明显改善,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实现达标排放,畜产品全部实现安全化;推行畜禽的适度规模饲养和标准化生产,商品猪适度规模饲养出栏量占总出栏的比重达60%以上,建立一批畜禽标准化饲养基地;畜禽良种率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将我省建成全国最大的种畜禽生产基地;推进畜产品精深加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严格禁止私屠滥宰,严格对病死畜实行“四不一处理”,生猪的工厂化屠宰加工达60%以上;到2010年,畜牧业产值实现193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60%,农民人均畜产品现金收入每年增加50元以上。四、保障措施(一)加强技术培训,实现从业人员技能化一是努力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开展对养殖户的技术培训,力争在2010年前把养殖户普遍培训一次,改变农村的卫生习俗和养殖习惯,提高养殖技术水平。引导农民分工分业,走专业化饲养的路子,逐步实现从业人员专门化和技能化。二是加快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到2010年,使30%以上的养殖户获得绿色证书,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配备具有大专学历水平的兽医和畜牧专业人员。乡镇兽医人员达到中专学历水平以上。三是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重点对定点屠宰加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动物疫病知识培训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推行屠宰加工人员上岗许可制度。(二)规范饲养技术,实现畜禽生产标准化一是加快畜牧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严格按照优良畜禽品种标准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从环境与设施、品种与繁殖、畜禽饲养投入品管理使用等方面实行规范化饲养和标准化生产。“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60个标准化商品猪生产基地(县)、60个标准化商品禽生产基地(县)、20个标准化肉羊生产基地(县)、10个标准化肉牛生产基地(县)、10个标准化奶源生产基地(县)。二是加大畜牧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培育优质、高效、抗逆性强,具有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畜禽新品种(系)与配套系。抓紧新饲料开发,研制安全饲料加工配制技术。推广畜禽疫病快速诊断和监测技术,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的制定。以适度规模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为载体,将成熟技术集成配套,组织实施畜牧业“科技入户”工程,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圈,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机制。三是努力提高畜禽良种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引种、培育、推广相结合,做好良种的扩繁和推广工作。各地应积极研究和制定畜禽良种补贴等优惠政策,发挥畜禽育种科研单位的作用,扶持民营科研机构,继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畜禽良种工程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畜禽种业集团,加快畜禽良种生产的产业化,力争把我省建成全国最大的种畜禽生产基地。(三)加大监控力度,实现饲养管理科学化一是强化对动物疫病监控。在充分发挥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作用的同时,重点抓好种畜禽场、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动物疫病监测和产品质量监控,建立产品安全的把关、溯源、设限和布控体系。强化适度规模场、生态养殖小区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建设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做好流通防疫监管。二是加强畜产品及其投入品的监管。重点落实源头治理,市场监督等措施,继续加大畜牧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对养殖、加工、流通实行全程监测。推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除在养殖环节加大力度外,重点加强对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质量监控。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和生产过程的管理。生态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要建立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生产经营和防疫管理体系。推行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治污、统一服务、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要依托当地资源,积极构建 “果园养猪”、“山地养鸡”、“稻鸭共育”等畜禽生态循环模式,促进畜禽养殖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水平的提高。(四)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体系建设配套化一是建立多种领域、多种形式、多种功能的畜牧业服务体系。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依托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加工营销龙头企业等组建畜牧业成果转化中心、创新服务中心、专家大院、专业协会、信息网络等,将良种推广、疫病防控、投入品管理等传统的服务项目与环境治理、投资管理、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现代服务项目有效地结合起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内容、充实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效能。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的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建立规范的养殖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养殖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探索启动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管理规范(GMP),良好兽医规范(GVP)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等行之有效的受理体系认证。为我省的畜产品特别是猪肉制品的外销和出口打下良好的基础。(五)创新组织形式,实现经营流通产业化一是培育壮大骨干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逐步形成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产业集团和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群体。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争取上市融资,增加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二是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围绕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业。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保鲜肉和方便肉制品。扩大加工规模,提高产品档次,打造知名品牌,增加外销出口,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和畜牧业综合效益。三是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扶持现有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做强做大。四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的联结纽带,把农户、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小区及畜产品加工企业有效地联结起来,处理好企业和农户之间、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生态养殖小区、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及散养农户的技术水平和养殖效益,增强其规避疫病灾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六)加大扶持力度,实现政策投入制度化一是解决好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凡是生态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用地,一律作为农业用地。不得占有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种养业协调发展的原则,把发展畜禽适度规模养殖以及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所需的土地列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农民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和滩涂发展畜禽的适度规模养殖。二是调整省级财政畜牧专项资金结构。规范引种补助标准,重点支持对畜禽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农户的引种补贴,加快良种推广进度。三是支持养殖户、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的沼气建设。畜禽粪便是很好的有机肥,也是沼气能源的最好原料,在当前耕地肥力下降、能源紧缺的情况下,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尤其必要。财政资金和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应重点支持养殖场户的沼气建设,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四是加大对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围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工程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场的圈舍改造和粪污处理以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等。引导农民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建立畜禽生态养殖小区。五是加大金融机构对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坚持和推广小额信贷,农村信用联社要支持规模饲养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体系,龙头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成立担保公司为所带动的农户提供担保贷款,扩大基地规模,做大做强企业。六是在全省推广生猪养殖保险。建立畜禽养殖保险体系,对于防范和降低养殖业风险特别是推进病死家禽“四不一处理”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应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广。推行初期,可由各市、县政府制定鼓励、支持养殖户参加生猪养殖保险的办法,促进养殖保险顺利开展。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稀土元素作为猪饲料添加剂的应用重庆市畜牧科学院 景绍红 402460摘要:稀土元素由17种元素组成,稀土元素及其化合物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国,一些稀土元素中的盐份和镧系元素(如其中的镧和铈等)被作为饲料添加剂应用于畜禽生产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有大量文献表明添加微量稀土元素混合物的饲料不仅能提高猪、牛、羊、鸡等的体重,而且还能增加奶类和蛋类的产量。近五年,很多西方国家从我国进口稀土元素作为饲料添加剂应用于猪的研究。结果表明:稀土元素可增加猪的日增重和提高饲料转化率,是一种新型、安全并且实惠的新型促生长剂。本文综述了稀土元素主要是镧系元素在国内外农业特别是养猪业的应用研究成果并解释了其潜在机理,为以后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关键词:稀土元素,镧系元素,猪,体增重,饲料转化率1. 前言50多年来,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畜禽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如肉类的药物残留;粪便给环境造成的污染;过度使用使动物产生对抗生素的依赖性甚至抗药性等。从2005年底开始,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在欧盟已经被全面禁止。目前全球人口不断增加,动物蛋白需求量不断增加,唯一的方法是增加肉类生产。而全面禁止抗生素会严重影响动物断奶后的健康和产量。这样一来,建立动物卫生保健战略和发展新型饲料已迫在眉睫,人们需要新的促生长素替代品作为饲料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必须有效、安全并且有助于环境保护。比如说益生菌、益生素、酶类、有机酸还有中草药提取物等。目前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一种新型的稀土元素或稀土元素混合物添加剂,包括钪、钇和镧系中从镧到镥等元素。稀土元素在地壳中并不是非常罕见,但数量有限。特别是镧(La,57号元素)、铈(Ce,58号元素)、还有镨(Pr,59号元素)。镧和铈主要存在于地质浓度类似于重要微量元素钴的地质区,因而不算太稀有。由于世界上80%的稀土元素存在于我国,我国成为了这些元素的主要供应方,它们主要以浓缩品、氧化物、合金的形式出口给其他国家。稀土元素主要应用于冶金、化工、电子工业和农业。其中,大约25%的镧矿石被用来制作碳弧灯;25%被用于镧、铈合金的生产,这些合金可以用在火石打火机、镁合金和某些合金铁生产;25%用于玻璃工业:如钕镨混合物、铈盐和其他的镧系元素在玻璃上色和脱色工艺上有重要用途。最后还有25%的镧产品被应用于其他行业,比如电视器件、催化剂、激光器和饲料添加剂。2.稀土元素在国内农业的应用2.1.在种植业的应用在我国,稀土元素,通常是铈、镧和镨的混合物,在农业种植中作为肥料增强剂已经被应用了40余年,并且卓有成效。促进生长和增产的原因至今不清楚,但据推测可能是由于稀土元素与钙元素的相互作用对细胞质膜的结构和功能产生的影响增强了光合作用和酶的活性。这些效果已被其他国家所证实。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科学家发现施有稀土元素的土壤可以提高15%的农作物产量 ,而且不会残留于农产品。在水溶性的研究中,Tucher等证明了培养基中的镧系元素对植物中的矿物质产生强烈影响,但由于稀土元素的盐是水溶性的,土壤浓度不会有大幅度增加。2.2.在养殖业的应用国内还进行了许多养殖业研究,诸多结果被报道。这些报道指出,添加少量稀土元素的饲料不仅能增加牛、猪、鸡、鱼和兔的体重,还能增加牛奶和鸡蛋的产量。此外,饲料转化率在以上物种都有提高。稀土元素可加强猪生长性能。何若钢等(1998)发现,饲喂补充了稀土元素日粮的平均体重为7千克(5-9千克)组小猪,体重可增加5%到23%[1];饲料转化率可提高4%到19%。在体重13-17千克组,体重可增加11%到20%,饲料转化率提高5%到9% [2]。陈樵等(1994)研究发现,生长肥育猪(30—50千克),稀土元素添加剂可使体重增加9%--13%,饲料转化率提高6%--8%[3]。王和许(2003)发表的最新文章,提出体重可增加13%,饲料转化率提高7%。总的来说,并不是某些特定的稀土元素添加到饲料中,而是以铈 、镧、镨 为主和其他一些镧系元素中某些成分组成的混合物。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添加这些稀土元素的硝酸盐和氯化物,而最近的研究主要采用添加有机盐类象柠檬酸和葡萄糖之类,有时再辅以氨基酸的蛋氨酸、赖氨酸、谷氨酰胺之类。不同研究采用不同浓度。在国内,猪饲料一般采用100 -600毫克/千克浓度。较大的浓度差异导致研究数据缺乏可比性,从而使对稀土元素的作用机制的理解更困难。3.稀土元素在国外饲养研究应用欧美国家的饲养条件明显不同于国内,他们更注重家畜品种的选育和饲料的优化,家畜对生长促进剂和增强剂易感性较低。1999年,Rambeck 等首先进行了一系列猪的饲养试验。用稀土元素盐饲养72只德意志和皮特兰仔猪,平均体重7千克,分为两组,对照组饲喂纯氯化镧( ),试验组 + + 3%C ,以75毫克/千克和150毫克/千克添加到全价日粮(能量:13兆焦耳/千克; 大麦,20% 小麦, 豆类)饲喂五周。结果表明,饲喂了稀土元素混合物的试验组效果最好。体重增加了5%,饲料转化率提高了7%(P〈〉[4]。在He(2001)等进行的另一个试验中,体重千克的杂交仔猪饲喂 300毫克/千克含稀土元素配方。一个月以后,试验组体重明显增加了19%,饲料转化率提高了11%。继续添加一个月后,体重比对照组高了12%,饲料转化率高3%。在瑞士进行的猪场实验把猪分为两组,一组97头仔猪 (初始重千克),一组176头仔猪(初始重千克)(Schweizer Edelschwein,2003)。分别饲喂16天和30天,与对照组比较,添加了200毫克/千克稀土元素混合物的实验组体重增加3%-10%,饲料转化率提高2%-9%。这是第一次猪场实验证明稀土元素作为添加剂是有效的。由于负离子的存在,稀土元素盐的生物利用率会受到影响,稀土元素中柠檬酸盐的影响也被考虑。Halle等(2003)发现,柠檬酸盐可以显著提高鸡的体重达7%。但Schuller等(2002)发现,在同样条件下,氯化盐既不能提高体重也不能提高饲料转化率,因此柠檬酸盐被广泛应用于仔猪饲养试验。另外因为柠檬酸盐比氯化盐的吸湿度要小,作为饲料添加剂比较容易置放。在一项持续了六周的饲养试验中,50、100和200毫克的柠檬酸盐添加给28只仔猪(每组7只,体重千克)。按照剂量比例计算,体重增加高达22%,饲料转化率达19%。2004年,Kessler研究发现,柠檬酸盐对整个育肥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以250毫克/千克的浓度添加到饲料中,对照组达104千克需102天;而实验组只需93天;日增重分别是782克/天克/天;饲料转化率分别为 VS ;差异特别显著。稀土元素对家畜的健康和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没有影响。对胴体和肉的质量检测数据显示,所有被测家畜肉是E或U级(两个最高等级,EUROP等级制)。其他有关肉质参数也没有受到稀土元素的影响,例如,PH1和PH24,肉色和瘦肉率均很正常。从试验猪采取的肌肉、肝脏和肾脏样品中,实验组和对照组的稀土元素含量都很低。尽管实验组镧的含量比对照组高,但所有试验猪的镧沉积速度都很低,接近检测极限。也有研究发现稀土元素添加剂对体重和饲料转化率没有影响。例如,Halle(2003)等做的一项有关猪的肥育试验,在饲料中添加不同稀土元素负离子氧化物,浓度为100毫克/千克,却没有表现出促生长效应,也许是本试验的浓度太低所致。在另一个实验中,稀土元素氯化物(300毫克/千克饲料)几乎对体增重( 对比对照组)和饲料转化率(+对比对照组) 没有作用。4.结论稀土元素对猪生产性能产生显著影响的机理目前尚不十分清楚。据分析,虽然胃肠道对稀土元素的吸收很少,但可影响胃肠道微生物的组成,从而促进日粮中营养成分的消化和利用。高浓度的镧系元素通常可以抑制细菌的生长,低浓度的镧系元素可能促进细菌生长。稀土元素既有微量元素的特征,可划为营养类添加剂;又可以增加胃肠道消化率和稳定有益菌丛,可被视为益生类添加剂。从目前在国内外养猪业的应用效果来看,稀土元素是一种高效、低价、安全的新型饲料添加剂。参考文献1.何若钢,夏中生,《稀土对生长肥育猪生产性能的影响》,广西农业科学1998年(5)-243-2452.李德发,余伟民,《添加稀土对生长猪生长性能及氮平衡的影响》,饲料博览1992年(4)-3-43. 陈樵,高家骅,《稀土的表观消化率及添加稀土对日粮粗蛋白粗脂肪表观消化率的影响》,江苏农业科学1994年(1)-59-614. Rambeck ., He, ., Chang, J., Arnold, R., Henkelmann, R. & SuB, A Possible role of rare earth elements as growth promoters. In: Vitamine undZusatzstoffe in der Ernahrung von Mensch und Tier. Symposium, 22-23 September 1999, Jena/Thuringen, German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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