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行为影响粮食生产的论文
1农户行为理论
针对我国农地经营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不同于国外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我国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土地细碎化严重,农户的生产很难如舒尔茨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以市场为导向,同时我国当前农产品商品化率2006年已达到65.6%,也并不完全符合恰亚诺夫的理论。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学者在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观点。如高帆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制度、技术进步使农户具有一种“过渡”性质,农户的生产目标正从满足自身需要向利润追求演变,但仍有显著的“半自给,半交易”特征。孔祥斌等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农户种粮的机会成本不断升高,农户的目标和土地利用方式也会随之发生三个阶段的变化,分别为追求粮食产量最大化、产量与利润最佳化、利润最大化阶段,随发展阶段的提高,农户会更少追求粮食产量,更多追求经济收益。江永红等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角度出发,将农户行为的不同目标视为制度、市场化水平、收入水平不同发展阶段农户不同突出需求的产物。“过渡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近年来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变化,也可以从一些学者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李翠珍等发现改革开放后北京市粮食生产可以分为1978-1990、1991-1998、1999-2005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大,投入品持续增加,粮食单产逐渐提高,第二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有所下降,粮食单产达到最高并保持稳定,第三阶段农户更加重视经济作物,粮食种植面积与单产均大幅下降。同时,学者发现尽管直接经济收益非常低,但是农户仍然重视粮食生产的原因在于种粮还有着某些间接受益,如对家庭基本生存的保障、较低的风险、以及粮食产品可以成为如畜牧业等其它较高收益生产的投入品。某些农户会优先种植作为主要口粮的粮食作物,之后再选择其它作物。
2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影响
2.1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
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中,耕地质量评价指标由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别三者组成,当前的研究者也普遍认同耕地质量是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的综合体,由土壤质量、地形坡度等自然因素与对耕地投入、管理水平、区位等社会经济因素共同构成。农户行为同时对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产生影响。学者对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的研究基本围绕耕地利用质量与耕地综合质量和粮食生产的关系上。例如徐梓津等根据贵州省关岭县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在确定耕地自然质量的基础上加入农户投入行为指标的耕地综合质量评价方法。张贞等提出了类似的加入农户投入行为的耕地质量修正方法,并且将农户收益看做耕地综合质量货币化的表现,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测算了不同农户投入行为对耕地产出的影响程度。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对东北地区耕地质量评价的研究中加入了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考量,将机械化程度、亩均化肥施用量、地膜施用量和农村用电量等农户技术选择、要素投入等行为作为耕地利用质量评价指标,并利用GIS软件计算了耕地利用质量、自然质量与粮食单产的相关系数。总体而言,目前的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相关研究数量较少,角度较为单一,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反应耕地综合质量的耕地产出,或以耕地自然质量变化为归依,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的本质的认识比较含混。
2.2农户行为对耕地自然质量影响
在与农户行为相关的耕地质量问题中,现有研究普遍将土壤质量作为耕地自然质量的标准,研究表明土壤质量受农户土地利用方式、技术选择、化肥、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学者们广泛探讨了农户不同经营行为的影响。综合性研究如杨景成等发现保护性耕作、提高复种指数、合理的轮作换茬、有机肥料和化肥的施用以及弃耕农田还林还草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则能够显著地影响土壤有机质动态,提高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丁忠义等使用GIS空间分析对曲周县的研究对比了1980年与2002年的土壤调查数据,发现盐碱地治理、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农户土地改良活动使该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提高。土地利用方式方面,廖晓勇等对三峡库区万州地区的研究发现,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的通气、透水能力大小、人为扰动影响、表土覆盖程度各有不同,从各种理化标准看,耕地质量从优到劣的排序为林地>柑橘园>旱地。侯鹏程等比较了江苏省吴江市稻田、林地、桑园、菜地、果园、旱地六种常见土地利用方式,发现稻田的土壤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利用方式。从培肥、耕作方式角度,学者们普遍认为长期投入有机肥、进行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有助于耕地质量的提高。如王鹏等在湖南省祁东县的研究认为,当地减少有机肥投入,增加化肥投入,导致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理化性状变差,土壤自然肥力降低。邓祥征等基于土地动态模拟系统,运用CENTURY模型对我国各主要农业生产区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变化进行了模拟与预测,研究表明实施秸秆还田与保护性耕作能够有效促进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的增加。不过这种也有学者举出反例,如Campbell等研究发现,保护性耕作对土壤有机质的汇集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壤肥力的影响,肥力贫瘠情况下免耕并不总能提高土壤有机质水平。
3农户行为对粮食生产影响
关于农户的不同生产行为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学者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肥料施用上。如宇万太等对海伦、沈阳、桃园三地的研究表明,农户施肥对作物产量形成的贡献率随气候热量增长由北向南逐渐由0.31提高至0.42。徐卫涛等利用我国31个省级地区1999-2007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当前粮食产量与化肥施用量关系,提出应当依靠科学施肥、增加替代要素投入等方式减少化肥投入,提高我国粮食生产效益。李忠芳对我国典型农田21个长期肥料试验的分析表明,在长期不施肥条件下玉米和小麦年平均产量表现为下降趋势,仅施用化肥时玉米、小麦和水稻的年产量同样呈、下降趋势,增施有机肥可提高作物产量。保护性耕作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黄国勤介绍了江西省稻田保护性耕作的12种常见模式及其效益。何进等根据1993-2000年在寿阳县和临汾市以及2002-2003年在定兴县的综合试验,发现采取深松与免耕耕作技术的试验地粮食产量均显著高于采取传统耕作技术的土地。刘立晶等对河北省的研究发现,当地保护性耕作使玉米和小麦产量提高分别达到11.8%和9.7%。
4农户行为影响因素及其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研究
当前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是农户对各种内外因素的响应以及这些因素引起的农户行为变化产生的影响,许多关于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问题的研究也涵盖于该问题之中。
4.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被认为是对农户行为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种粮收益的提高会提高农户种粮收入,激励农户进行更多的粮食生产,并保护用于生产的耕地。粮食价格水平是受到较多学者讨论的因素。如王竹芹等对2003-2009年26个省面板数据的研究则认为,粮价提高对于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产量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罗峦认为,即使在粮食商品化率比较低的时期,预期粮食价格也是刺激农户粮食生产行为的重要因素。Rosegrant等研究了印度尼西亚粮食作物的动态供给反应函数,利用1969-1990年的国家数据,分别对总产出模型、播种面积模型和单位产出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价格支持政策对印度尼西亚的粮食产量具有重要影响。也有研究者认为粮食价格对农户无法产生有效激励。陈飞等基于适应性预期模型对我国29个省市1995-2008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预期价格因素对小麦、水稻、玉米三种主要作物生产的影响,发现预期价格水平的影响不并显著。张淑萍在河南省的调查发现,7成农户认为粮食价格不合理,8成农户认为种地不划算,表明当前粮食价格水平仍然偏低,一定程度的提高不足以对农户产生有效激励。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廖洪乐等、丁忠义等。农业收入比例的影响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谢蓉等通过对上海市郊本地与外来农户间的对比发现,农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外来农户,有着较高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肖建英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研究表明,农业收入比例与农户采取保护性耕作的意愿为正向关系,在1%水平上显著。赵华甫等研究了北京市平谷区的农户,由于户均耕地面积小,更加以地块细碎化,当地农户农业收入比重很低,农户大多兼业,因此缺乏耕地保护意愿。陈美球等通过对江西省952个农户的农户调查也发现,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因素是农业生产收入过低。在当前阶段,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职业、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农户兼业化趋势加剧,除了粮食价格,农民外出务工对粮食生产与耕地质量的影响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非农就业带来的首要影响是农民劳动力相对价格产生变化,农户行为也会发生相应变化。田玉军、李秀彬、辛良杰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研究表明,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引起的农业劳动力机会上升的影响下,农户倾向于选择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劳动力要素边际收益更高的作物,种植结构也趋向于向这几种作物集中,一些质量较差的土地则被撂荒退出了生产。李德洗利用2010年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对河南省4200个农户调查的数据发现,在本地就业和外出务工的农户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增加了小麦玉米的种植比重,但粮食亩均产量下降了。陈风波等发现,江汉平原地区农民的外出务工引起当地水稻种植制度由种植两季转为种植一季。钱文荣等还讨论了非农就业带来的汇款收入的影响。研究认为农民外出务工的汇款收入同时产生了增加化肥农药投入的正面因素与减少劳动力投入的负面因素,但总体上仍会引起水稻产量下降。李谷成等的研究也认为在农户外务工成员汇款的增加会降低在家务农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4.2农地产权制度因素
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长期以来研究者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是刺激农户行为进而影响耕地质量变化的根本因素。如谭淑豪等认为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如土地的频繁调整会降低了耕地产权的稳定性,将导致农户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代之以不利于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短期行为。石志恒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农户进行调查研究也发现,更长的承包期限对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则有正面影响。高明的农户调查中,三分之二的被访农户愿意对其承包土地作长期性投资,其余的农户不愿对承包地长期投入的主要原因是认为30年的承包期难以真正实现。马贤磊对江西省丘陵地区的农户调查研究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因素对农户的耕地保护性投资行为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农户的风险厌恶倾向加大了农地产权因素对农户耕地保护性投资的影响。张振环等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对我国1952-2008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显示出产权制度稳定性对耕地单产和质量变化有显著正向影响。
4.3耕地质量因素
由于更高质量的耕地给农户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和更低的生产成本与风险,因此研究者也将耕地质量本身作为刺激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进行了研究。如,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技术对东北地区的研究表明,因为中高产田的预期收益较高、由于灾害发生严重减产的风险较低,农户投入意愿较高。张衍毓等根据对陕西省横山县的'调查提出,农户对不同质量的土地有着不同的行为响应,因为对于较高质量土地有着更高的收益预期,因此对质量相对较高的土地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有机肥、化肥以及劳动,这使得不同质量土地之间的质量差异越来越大。孔祥斌等对北京市大兴区1982年、2000和2006年的农户土地利用和土壤肥力变化数据的研究表明,不同农户、不同地块利用投入的差异逐年增强,地块间肥力的空间差异性也显著提高。
4.4补贴政策因素
为实现粮食增收、耕地质量提高的目标,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持续提高,许多学者认同通过补贴以及农业投资等方式引导农户。国外学者如Hellin和Schrader分析了瑞典农户秸秆还田的激励因素,提出了以政府为主体通过补贴来促进秸秆还田、减少直接焚烧的设想。国内的刘明月等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河南省宝丰县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显示,政策的补贴力度和对农户焚烧秸秆的处罚对农户是否采取秸秆还田有显著影响。高明认为提高种粮补贴额度是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力措施。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实效,如陈春生认为以政府为主体主导的粮食补贴与提高粮价本质上是短期性的,稳定粮食生产的重点还是在市场化改革之中培育出一个经营能力强、抗风险水平高的“主力农户”群体。张秀林等也不认同把提高收购价格作为促进生产的主要方式,而主张通过引入新技术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户自身竞争力。
5总结
保障粮食生产与改良耕地质量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两大问题,在我国以小农户为主,农户是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产生影响的最重要因素。相关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研究;从研究内容上看,学者们研究了不同类别的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的直接影响,也探讨了农户响应不同内外因素产生的间接影响。当前研究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深化和拓展。第一,学者们对耕地利用质量本质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在对其评价时所选取的指标各有不同,远不如对耕地自然质量标准的认同度之高,研究者还需要进一步明晰耕地利用质量的概念;第二,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户决策时将农户视为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的理性人,但正如农户行为理论指出的,我国小农的行为处在“过渡状态”,其决策并非完全依据经济理性。因此,研究者可以尝试探索基于有限理性的农户行为影响。;第三,农户行为、耕地质量、粮食生产三者之间的影响相互交叉,而学者的研究往往仅针对其中两者,所以,对三者之间动态关系的分析可能会成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季节性返乡耕种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较前明显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依赖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农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种植或养殖收益维系生活,随之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日渐增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利用工作和参与调解的便利条件对綦江县安稳地区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各村主要干部以及50位农户,现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调查表明,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速度快、类型多、行为欠规范以及少量违法流转行为存在等4个方面的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安稳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目前,各村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30%。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以流转主体为标准,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 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80%。 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给个体工商户开办采石场为主。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0%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 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有偿流转的比例正呈上升趋势。 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8%。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根本没有;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我镇有极少部分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住房、小城镇项目建设等。这些建设用地只有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其中,非煤矿山建设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生产。 (二)流转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农户之间买卖房屋后,为了耕种土地的方便,买卖房屋的农户绝大部分都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住在甲社的农户不便于跑到乙社去耕种土地。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设、萤石矿厂、乡村公路以及大量开办的采石场都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高速公路、210国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属于国家依法征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种植大户,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这种现象在我镇很少。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一) 流转纠纷特点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大,递增趋势明显。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相安无事。因此产生纠纷的微乎其微,纠纷所涉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大约2%左右。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以及采石场的临时占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巨增,还有煤矿采空区对地面的影响而引起的纠纷数量日益增加,流转纠纷所涉面积占各类土地纠纷所涉面积的30%。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 流转纠纷,是流转当事人之间基于流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产生的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以下纠纷、事件。 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这种因流转纠纷引发的财产、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加,目前约占到流转纠纷总农户数的30%,此类纠纷往往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如上坝村村民张某和刘某之间为了两小块耕地(约0.3亩)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不服调解,刘某将张某种植的白菜撤了,张于2005年5月起诉綦江县人民法院,因未登记确权而撤诉,但至今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二是行政纠纷,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土地补偿数量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才告结束;古南镇的居民张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仍不服,现正在民事再审之中。三是上访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时,由于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的补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不理解,曾上访到了建设部,又如张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不服,上访到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转纠纷的形成,既有宏观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观上行政管理、流转行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调整。1996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国家征收农业税和按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2005年调整为免征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这使得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所负担的费用日益减轻,收益随之提高。我市从2003年逐步减少并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以及退耕还林的补贴,原本因为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谋生而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农民纷纷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部分农民都是争议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但由于当初流转时与对方约定不明,受流转方理解为无偿转让并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当初对承包经营权无所谓或着急外出打工一时找不到受流转人而将土地抛荒后,经村安排给其他人种植的,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仍记载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转方不让出争议的土地而形成纠纷。特别是,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厂矿建设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个条文。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约束当事人流转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为细化的规定,但对本文提及的上述问题仍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依据。 3、证据方面的尴尬。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所涉当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镇、村领导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纯粹要求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协议,举不出证据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也难以保证事实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虑基层社会稳定又可能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基层组织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裁判难以顺利执行;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4、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流转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报村里同意或备案的流转只占到全部流转面积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次,几经转手,原承包经营权人外出回来后不知向谁要地,而村里也不尽了解,容易产生矛盾。 (2)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转时原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重视,所以一般情况下流转约定都不是很明确。有些流转虽有明确的口头约定,但因没有书面记载,流转双方容易产生矛盾,一旦形成纠纷,还难以查证约定内容。 (3)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如不少协议上有某甲将土地“给”某乙种植或养殖的条款,形成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解释,流转方解释为“转包”或“代耕”,受流转方则解释为“转让”。 5、镇、村管理服务的欠缺。 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的状态。镇干部忙于本职工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既无管理服务的动力亦无压力,因而使组织形同虚设。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干部没有管理的意识, 认为村里中心工作都忙不过来,群众自愿流转不必操那闲心。因此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调查中镇、村干部对所在镇、所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流转面积和农户的情况,心中无数,没有一个村建有完整规范的土地流转情况台帐。镇、村调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也是草草的应付了事。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没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后,有的村因农户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将矛盾户的证书暂且扣留后又忘了发放,这些情况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调查中有10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绝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三十内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邻里家边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见外,甚至认为,只要自己持有证书,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土地使用权都是自己的。 8、村级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各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90%的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村里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转台帐。有些村干部对农户报到村里的流转行为的管理也不依法进行,既不要求农户签订书面协议,也不按规定办理批准转户或备案手续。 9、没有土地仲裁机构发挥纠纷仲裁作用。我县今年才设立土地仲裁机构,几乎没有群众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向谁申请仲裁,各村干部对如何申请仲裁也说不清楚。这使得流转纠纷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法院。 三、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特别是增加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的具体内容。 3、建议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修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建议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5、建议省人大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充分调查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纠纷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对策 在目前流转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达到减少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发证的农户,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证书向农户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若委托村委会具体负责发证,应明确下列要求:(1) 确保户户有证。无论过去基于何种原因,现在有什么理由,一律不得扣留农户证书。 (2)保证土块、面积、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者的记载内容要相一致。 (3)加强纠纷调解。对发证过程中发现的因流转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农户间或农户与村之间的矛盾,要加强调解,保证补发证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及时协调解决。指导村组公开发包、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必要时可采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条款要平等、具体、全面。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坚持稳定和完善相统一的原则,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3、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在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中,县、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 县人民政府对变更、撤销、更换、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请,应依法及时审查办理。我镇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县府法制办申请撤销居民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半年多了仍无任何结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做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于形式。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两级政府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转情况,并制定有效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相关措施。 4、大力宣传法律。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不能流于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流转标的、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告知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报批准、备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导农民多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为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多进行短期流转,少进行长期流转。 法制宣传的另一个重点,应当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其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的以及经常处理土地问题的村干部,要组织专门培训。这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运行,预防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5、纠正违法流转行为。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 1、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建立台帐。对本村内部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流转户,动员并指导其按约定内容补签流转合同,补办报村批准可备案手续。流转合同应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村收执存档。村委会根据当事人补签的合同的补交的申请,办理批准可备案手续,并将上列情况记入台账。调查、补办手续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并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可谓一举三得。 2、规范并登记今后的流转行为。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导流转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批村批准功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每一起流转均有帐可查。这样必然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即使发生纠纷也处理有据。 (四)司法方面的对策 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破坏、干扰新一轮承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对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稳定。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着稳定农村生产关系的原则认真处理,维护生效合同的严肃性,通过办案,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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