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中的自愿性越小,相应地,他的责任也越少。外部施加的暴力的强弱与担负责任的多少似乎构成了某种反比关系,这是自然的,因为责任总是与行为的自愿性相关联的,而暴力正好是与自愿性相反对的东西。然而,在托马斯看来,既然暴力不能作用于意志的意欲活动,只能作用于意志的命令活动,所以,暴力的强弱与责任的多少之间反比关系只适用于意志的命令活动,而对意志的意欲活动无效。这意味着,不管遭受多么强大的暴力,行为者都应当为其行为担负责任。就意志的肇发活动而言,既然它总是自愿的,所以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绝对的。 四、无知与非自愿行为 我们知道,在托马斯看来,自愿行为的两个必要条件是:内在原则和目的的知识。如果说,行为者因受外部暴力强制而在意志所命令活动方面不是自愿的话,那么,同样,由于缺乏目的的知识而产生的行为也是不自愿的,也就是说,出于无知而完成的行为属于非自愿行为。既然出于无知的行为是非自愿的,人们自然不应为此担负责任。假定贝克给客人约翰一杯热茶,但是贝克有所不知的是,之前买回来的绿茶当中含有毒物质,结果约翰中毒而亡。虽然,约翰的中毒与贝克的行为相关,但是,当贝克递给约翰那杯热茶时,他没有意图想给约翰下毒,他只知道,他是在热情招待客人;他只知道,他递给客人的是一杯热茶——实际上,他递给约翰的是一杯有毒的茶水,但是,他并不知道他递给约翰的是一杯有毒的茶水。在这种情况下,贝克递给约翰一杯含毒茶水就是非自愿行为。同样是递出一杯含毒的茶水这一简单行为,由于行为者的知识与无知之间区别而导致行为性质的重大差别:如果贝克知道茶中有毒,他仍然将含毒茶水递给约翰,他就是意欲给约翰下毒,那么他的行为就是自愿的;如果他不知道绿茶中含有物质,他无意给约翰下毒,他只想用热茶招待约翰,那么他递给约翰的含毒茶水这一行为就是非自愿的。显然,这种对行动所处的环境的无知是先行于意志活动并且是意志欲求做了本来在知道这样的环境不会做的行为的原因。因此,托马斯说,“这样的无知是绝对非自愿的状态的原因。”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由无知导致的非自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就外部强制与意志活动而言,强制只能作用于意志所支配的活动,而不能作用于意志的肇发活动,因此,意志的肇发活动在绝对意义上是自愿的;然而,现在我们看到,就先行于意志活动的无知与意志活动而言,甚至意志的肇发活动也能够由于无知而成为非自愿的。这从更深的层次反映了在一个完整而单一的行为中意志与理性的功能是互动的。自愿与非自愿是意志的可能规定,而知识与无知是理性的可能的规定;就理性处于无知的状态下,单纯意志也不能发挥作用。“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意欲行为,是自愿行为。因为它们既包含知识,也包含意志,所以就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而言,行为就不完全是人的行为或自愿的行为。”[xxviii]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最终行为的原因或理由是什么,它们都不能归结为意志的活动的结果,因而这样的行为不可能通过意志活动而成为自愿的。总之,先行于意志活动的无知而导致的行为是非自愿的。 当然,并非出于一切形式的无知而完成的行为都是非自愿的。托马斯根据无知与意志活动的关系将“无知”分为三种情况:与意志活动同时发生的无知、后于意志活动的无知和先于意志活动的无知[xxix].我们已经分析了先行于意志活动的无知而产生的行为为什么是非自愿这个问题。那么,后于意志的活动的无知而导致的行为究竟是非自愿的,还是自愿的呢?所谓后于意志活动的无知当然就是指意志活动先于理性的认知活动,这意味着,尽管行为者是在对相关行为的环境的实际无知的情况下完成某一行为,但是,凭借意志的机能,他本应当认知行为的环境。既然意志先行于理性,意志活动先行于理性的认知活动;既然自愿性属于意志的本己的规定,那么,“意欲不知道”(willingnottoknow)就意味着无知本身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出于这样的无知的行为不是非自愿的,而是自愿的。 在托马斯根据无知与意志活动的关系而区分的三种无知的情况中,最复杂并且最有趣的无知是那种与意志活动同时发生的无知。所谓同时发生的无知是指这样的状态:某人做了某个事情,却不知道自己做了这个事情,也就是说,他在无知中做了某个事情,并且即使他知道了他也会做这个事情。如,在朦胧的夜晚,约翰在林子旁边远距离射杀了他认为是一只鹿、而实际上是他的一个敌人,就是说,他在无知中射杀了他的敌人,而射杀他的敌人正是他本想要做的行为。既然相信自己射杀了一只鹿,而实际上射杀的是一个敌人,这是出于无知,那么他在无知中完成的行为首先不能被认为是自愿的;同时,既然这样的行为也并非与他的意志活动相冲突,——射杀那个敌人正是他的意愿,那么他在无知中完成的行为也不能是非自愿的,托马斯说:“这种无知并没有使这种行为成为非自愿的(involuntarium),像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因为它并没有导致任何与意志相抵触的东西,而是使之成为与自愿无关的(nonvoluntarium),既然不曾被知道的东西就不可能实际上被欲求。”[xxx]假定这种无知的情形即“在无知中做了本来想做的行为”,托马斯把由此产生的行为描述为“与自愿无关的”,这似乎模糊了“自愿”与“非自愿”之间的严格界限,从而使这类行为的道德评价变得含糊不清。麦金纳尼在讨论这类行为时说:“一个人在这种情况发生后表现如何将使他明晓他的真正倾向或欲望。实际上,我们需要从道德上鉴定对这样的事件的反应。如果在完全偶然的情况下刚刚干掉他的劲敌的猎人,暗自窃笑、沾沾自喜,相信他射杀的是一只鹿,那么他几乎不会被认为在道德上是无辜的,尽管确实他并没有犯下谋杀罪行。但是,那当然是他对已经发生的、道德上应予谴责的事情的反应。”[xxxi]麦金纳尼试图将这种“与自愿无关的行为”与道德评价联系起来,以确定行为的归责特性,然而,他似乎强调的是猎人事后对他的行为的反应,而不是当他行动时他的实际的意志活动状态,而后者对于这种行为的道德评价是十分关键的。从基本的意图来说,这个猎人是想杀死他的敌人;但是,当他决定实施射杀行动时,支配他的意志活动和行动的决定因素并不是他的基本意图,而是射杀一只鹿这样实际而具体的意图。尽管他实际杀死的是他的敌人,但他并不知道被射杀的对象是他的敌人,无知中止了他的基本意图本来要发挥的作用。如果在作道德评价时,要考虑的是具体而实际的意图,那么,这个猎人显然在道德上不能被认为是在从事谋杀行为,因为无知决定了他的行为是非自愿的,而非自愿的行为不满足道德归责的基本要求;而如果在作道德评价时,要考虑的是基本意图,那么他的行为应被视是谋杀,因为这种行为正好符合他的基本意图。然而,无论如何,没有任何理由将道德评价与猎人事后的反应和态度联系起来,不管这种反应和态度是否符合他的基本意图。 五、结语 毫无疑问,自愿行为问题是道德哲学的主流论题。从根本上说,人的行为的自愿性是道德行为的特性,所以,如果说道德哲学的任务是探究人的道德行为的性质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自愿行为理论本身直接就是道德哲学的基础。从西方伦理学史上来看,实际上,任何道德问题的探讨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回溯到这样一个基源性的问题:何谓人的行为?这个问题含括几个子问题:人的行为与其它身体事件的区别是什么?人的行为的根本特性是什么?为什么只有人的行为是可归责的、因而是道德行为?从以上我们对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的考察分析可以看出,托马斯对所有这些问题都给予了非常明确而清晰的回答,其中托马斯最根本的主张就是,人的行为的自愿性是基于人的意志和理性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即基于发源于行为者的内在原则。这就是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的核心原则。自愿行为问题通常被认为是近现代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问题的前身,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实际上是对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尽管如此,我在这里着重要指出的是,托马斯决不是自愿行为理论的始作俑者,实际上,在西方伦理学史上,第一次提出自愿行为问题并对之作出较为系统阐述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而不是托马斯,而且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在确定的程度上是直接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3卷第1—5章,亚里士多德详细讨论了自愿行为问题[xxxii],他提出的自愿行为的著名原则是,当支配行为的“原理”或“始因”(principle)是内在于行为者时,这样的行为就是自愿的行为[xxxiii].显然,这也正是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的基本原则;此外,亚里士多德也详细讨论了强制和无知与自愿行为的关系,特别是混合性行为所牵涉的复杂性。因此,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行为学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托马斯是在炒亚里士多德的冷饭,因为在最关键的方面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学说,这就是,托马斯在讨论暴力强制与自愿行为的关系时对意志活动的双重规定所作的重要区分,特别是他的这一主张即肇发性是意志的本质规定。我在前面已经指出,这是托马斯对西方伦理学最原创性贡献之一。托马斯的这个主张表明他明确地洞识到了自愿行为的最深层结构,而恰恰在这个关键的层面,亚里士多德的自愿行为观念则有浅尝辄止之缺失。所以,从这个关键点来说,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是对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行为学说的深化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