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毕业生的话,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可能是人生第一次演讲,面对老师和同学会有一些紧张,同时也希望得到他们的肯定。
如果你是评委老师的话,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当然希望能够遇到优秀的毕业论文,这样对学校对自己都有一个交代。同时也会理解学生的辛苦,不会太为难学生
硕士论文答辩ppt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硕士论文答辩ppt,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硕士论文答辩ppt
一、硕士论文答辩想考察研究生什么
1、考察论文的真实性
2、考察相关知识与应用能力
3、考察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二、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一)、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自己硕士论文的简要情况(时间约20分钟)。
答辩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论文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所采用的原始资料;
(2)硕士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
(3)成果、结论和对自己完成任务的评价。
撰写答辩报告的注意事项:
1、突出选题的重要性和意义
2、介绍论文的主要观点与结构安排
3、强调论文的新意与贡献
4、说明做了哪些必要的工作
(二)、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问题,进行答辩(时间10~15分钟)。
提问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2)论文所涉及的有关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
(3)考察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有关问题。
答辩提问的类型:
1、对选题意义提问
2、对重要观点及概念提问
3、对论文新意提问
4、对论文细节提问
5、对论文数据来源提问
6、对论文薄弱环节提问
7、对建议可行性提问
8、对自己所做工作的提问
9、对超出论文范围的提问
10、没有标准答案的提问
答辩提问时须知:
1、应用能力与知识宽度的准备
2、作好常规性问题的准备
3、细节问题不可忽视
4、对自身能力的考查
5、对论文可行性把握
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约30分钟。
三、答辩及答辩表现
(一)、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1、备熟讲稿
2、准备多媒体
3、做提问准备
4、进行试答辩
5、调整好心态
(二)、怎样汇报效果好
1、脱稿汇报
2、突出重点
3、抓住兴趣
4、掌握时间
5、留下伏笔
(三)、如何巧妙地回答提问
1、听清问题记下来
2、围绕论文回答问题
3、不会回答怎么办
4、答辩态度要诚实
5、回答提问的技巧
(四)、答辩中存在的问题
1、准备不充分
2、紧张不自信
3、汇报不成功
4、答题不清楚
5、临场发挥不够
6、答题不懂装懂
四、硕士论文答辩的注意事项
(一)、答辩的准备
1、思想准备:答辩是学校对硕士论文成绩进行考核、验收的一种形式。研究生要明确目的、端正态度、树立信心,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这一环节,来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及表达能力。
2、答辩内容准备:在反复阅读、审查自己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写好供20分钟用的答辩报告。
3、物质准备:主要准备参加答辩会所需携带的用品。如:硕士论文的底稿及其说明提要及主要参考资料,画出必要的挂图、表格及公式,必要时准备PPT以备辅助介绍。
(二)、如何答辩
答辩时应注意:掌握时间、扼要介绍、认真答辩。为此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紧张,要以必胜的信心,饱满的热情参加答辩。
2、仪容要整洁,行动要自然,姿态要端正。答辩开始时要向专家问好,答辩结束时要向专家道谢,体现出良好的修养。
3、在报告硕士论文情况和回答专家提问时,要沉着冷静,语气上要用肯定的语言,是即是,非即非,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内容上要紧扣主题,表达上要口齿清楚、流利,声音大小要适中,要富于感染力,还可使用适当的手势,以取得答辩的最佳效果。
4、对于专家提问,不管妥当与否,都要耐心倾听,不要随便打断别人的问话。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当自己回答的圆满、自我感觉良好时,不要流露出自以为是的骄傲情绪。如果确实回答不出来时,也不可磨磨蹭蹭,应该态度坦然,直接向专家说明回答不出来,不要答非所问。对没有把握的问题,不得强词夺理,实事求是表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搞清楚,今后一定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教育硕士论文答辩有感
记得三年前,还在为考教育学硕士努力拼搏,然而转眼间却已到了论文答辩时,时光飞逝啊!
我是04级数学教育硕士今年答辩的第一批,安排在11月25日。由于两年前曾去旁听过硕士论文的答辩会,所以对整个流程早已心中有数。我认真准备好答辩时的ppt,并提早几天发给导师,在得到导师的首肯和指导后,于24日晚上在房间进行不断演练。因为向评委介绍论文的时间只有十分钟,而论文的内容有约四万字,所以要合理分配好时间。导师要求论文前面部分的研究意义、背景、选题缘由、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内容必须在3分钟之内完成,剩下的7分钟要重点花在论文的研究结果与分析上,这才是评委所希望了解的地方。为了控制好前面的这3分钟,我不断地分析详略,哪些可一带而过,哪些要多说,看着手表我说了一遍又一遍,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25日答辩的这一天到了,总共有10人,我被安排在下午第一个。这样上午答辩的同学我都可以看到,并可根据情况做出调整。上午答辩的同学论文选题都来自教学实践,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高一学生数学的口头表达能力研究,学生课内课外的提问方式研究,布置的作业量的有效性研究等等。这也体现了在职的数学教育硕士更关心研究自己在一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且都是实证研究,通过调查、测试、访谈等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和启示,而让我十分惊讶的是评委的提问,他们有的对文章中提到的有关内容让你作更深入的思考,有的询问你的理论依据,有的则直接指出文中的知识错误,也有的则质问为何在正式测试之前没有进行预研究。问题提的很犀利,也很专业。而评委对学术上的严谨态度让我更惊讶,如有些教授就直接问你某某外文文献你看了没有,哪句话翻译得是否到位,甚至连写参考文献的格式是否规范都指出来了,如标点符号的要求、外文字体的要求、附录与参考文献的顺序安排等非常细小的地方都会提问到。评委主席李士琦教授强调,这些细小的地方就可衡量出你是否搞过研究,是否有学术素养的标志之一。
在中午的休息时间,我根据上午评委的提问方式,又仔细考虑了一下针对我的论文,评委有可能会提哪些问题,我又该如何回答。下午我第一个上台,按预定的时间设想顺利完成了十分钟的阐述,随后评委有5分钟的提问。总共有七位评委,除了自己的导师不提问外,其余都提问了,且有的评委提了两至三个问题,记下问题后就到指定的教室去作准备,然后等所有人介绍完后,开始第二轮逐个回答问题。由于我的论文属于学术研究范畴,因而评委都提得很专业,没有过多涉及细节问题(我的论文也存在细节上的不足)。这样反而让我放心了,因为评委提的问题都在我的预想之中,事先我都思考过,所以我很顺利地完成了回答。评委也感到满意。
在结束了所有人的答辩后,我们离场,评委开始讨论,鉴定答辩结果。大约过了四十多分种,开始宣布答辩结果。最后我的论文获得了优秀,真不容易呀!要知道,华东师大对论文的要求是很高的,每次只有20%的人得到优秀,它不仅要文章有质量,而且还要答辩得令评委满意。
通过这次经历,我又体会到了做任何事情一定要准备充分,不能仓促上阵。比如有的同学对自己的论文思考不深,回答时只能用“我还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或“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等话语搪塞。更有甚者,有的对于自己所写的文章中的有关概念自己都还没有弄清楚,结果被评委问倒了,答不上来,最后的论文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的这篇硕士论文花了我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倾注了很多的心血,因而在此期间还没有在杂志上发表过文章。接下来准备好好整理一下论文中的一些结果,并写成一些小文章,争取在中学数学杂志上多发表一些,也算不枉我化了这么多的精力。
硕士论文答辩攻略
一、答辩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答辩,就是有“问”有“答”,也可以“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研究生在答辩会上宣讲自己的学位论文,并当面回答答辩专家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就一些学术观点展开辩解。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反映研究生全部学业的综合水平,也是校方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验论文的真实性以及考察研究生的理论功底、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的手段之一。对研究生而言,论文答辩有利于进一步陈述、补充论文内容,促进论文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发挥和展示其个人的才能。学位论文答辩是整个论文写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场精彩、成功的论文答辩,不仅可以引导研究生深化对研究内容的认识,还可以帮助研究生发现自己论文写作方法上的不足。
二、答辩的过程
高校要充分认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性,做好组织工作。首先,答辩委员会必须由答辩论文研究方向相关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其次,要制定严密、有序、全方位的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答辩的具体环节应科学化、规范化。这对保证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提高答辩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不完全一致,但总的看来,硕士研究生答辩的基本流程是相同的。
(一)宣讲论文
答辩研究生用20-30分钟报告学位论文内容。建议答辩者根据事先准备的讲稿,借助多媒体或幻灯片,边演示边介绍,并尽可能脱稿演讲。
(二)专家提问
专家以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基础并兼顾相关的知识进行提问;所提问题应具有考察性而非询问性,应难易程度适中、大小适度,先易后难、逐步深入,表述明确、具体、容易理解等。同时,专家对答辩研究生应适当启发、深入引导。
(三)回答问题
答辩研究生宣讲论文完毕后,要集中注意力记录专家提出的问题,以便做出完整的答复;并将幻灯片返回到“论文题目”页,以便专家准确提问。通常,经过短暂的准备后,答辩研究生用大约30分钟的时间对专家提问做出认真回答。
(四)专家表决
答辩完成后,答辩研究生暂时离开会场,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并对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进行小结,肯定优点,指出错误或不足之处。答辩委员会的小结内容包括评述论文内容和论文结构、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评价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等。最后,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论文答辩是否通过。通常,至少要有2/3的答辩委员同意通过,才能确定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此外,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要记录在案。
(五)宣布结果
答辩研究生重新进入答辩会场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和投票表决结果。对不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要提出论文修改意见,允许答辩者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另行答辩。
三、答辩的技巧
论文答辩并不等于是宣读论文,而是要抓住论文的要点进行概括性的、简明扼要的、生动的阐述,并对专家的提问做出全面、准确的回答。论文答辩是显示真才实学的好机会,研究生应该掌握答辩技巧,善于表现自己。
(一)答辩前的准备
1.熟悉论文,写好提纲
研究生必须对论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指掌,特别是要对论文的主体部分和结论部分进行反复推敲、仔细审查。首先,要明确论文的基本观点和主要论点的基本依据;弄懂弄通论文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确切含义,以及所运用的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其次,要仔细查阅论文中有无自相矛盾、谬误、片面或模糊不清的地方,以及有无与党的政策方针相冲突之处等。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要在答辩前做好充分准备,即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正、解说等。第三,在答辩提纲中首先要确定讲述的要点,然后围绕这个要点按照逻辑顺序列出以下内容:为什么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是怎样进行的、通过研究发现了什么等。最后,根据答辩提纲分别从论文中提取需要简要论述的有关内容,重点突出所研究课题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2.科学预测,处处设防
首先,要预先准备一份口语化的论文答辩讲稿,这可避免宣讲时因一时想不起合适的词语而出现过多的停顿。其次,论文答辩讲稿写完后,要进行多次的校核,以确保用语的准确。研究生可先进行一次由导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预答辩。正式答辩前的预答辩非常重要,可以让答辩学生及时补充论文内容的不足、修正谬误等。而且,预答辩时,专家提出的问题很可能也是正式答辩时专家提出的问题[1]。这可以使答辩学生对答辩问题有所准备。第三,要进一步熟悉论文答辩讲稿,以保证宣讲时可以做到脱稿,并有效地控制各部分内容的宣讲时间。
3.精选图表,强化效果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常要求将讲稿与多媒体幻灯片紧密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准备答辩幻灯片时,幻灯片的内容要简洁,控制在25~30页;宣讲用的图表数量要少,要使用可视性强、趋势明显的图,且不同曲线最好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由于学位论文使用的表格不一定适合宣讲时用,所以幻灯片中的表格项目应尽量简化,一般行不超过4项、列在10项以内为宜。此外,由于图比表更易理解,解释起来更节省时间,所以说明趋势、表示差距的表格可以改用图来表示[3-5]。
(二)答辩会的表现
1.开宗明义,消除紧张
在研究生的一生中,学位论文答辩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答辩时研究生应有足够的自信,站姿要挺拔,声音要洪亮,语言要清晰、流畅,对专家要有礼貌。答辩会上,除了要保证仪容、仪表大方以外,首先要努力组织一个好的开头,答辩一开始就抓住听众的注意力;讲述论文各部分时,要尽快涉及要点,语速要适当。答辩学生可以尝试使用恰当的表情和语言,包括手势、眼神等,以吸引听众,引起他们听的兴趣,但也要避免过分夸张渲染。
由于研究生缺乏相关的锻炼、对论文内容不熟等,所以答辩时容易紧张,以致答辩声音过小,或者说话含混不清,甚至始终不敢抬头,害怕与专家的视线相对。针对这些问题,研究生除了在答辩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外,答辩时可将视线集中在台下听众的额头部位,这样既可避免视线相对造成的紧张情绪,也可给人以自信的感觉。2.思路清晰,用语准确
答辩研究生在宣讲论文前要梳理出一条清晰的思路;回答问题时要具有针对性,突出重点,简练得体。回答问题时,首先要认真审题,要立即明确“该题主要应回答什么、从哪几方面论述、其中有什么难点、我将怎样回答”等,要做到胸有成竹。其次,语言要简练,不要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不要过多地使用“大概”、“可能”、“也许”等词语,也不要重复习惯性的口头禅。否则,很容易分散听者对正在讲述内容的注意力。此外,答辩中要注意用语的礼貌性和准确性,当然也不要过多地使用谦词,给人以讲述问题缺乏信心的映象,而要用充满自信、流畅、肯定的语气来回答问题[1]。
3.以纲带目,适当重复
在展开论述一个问题之前,应先把该问题的主要纲目分条述说一遍,然后再逐一展开。这样,可以增强条理性,强化记忆,使观点和材料有机统一,从而达到较好的答辩效果。同时,为了强化听觉效果,适当重复有关内容是答辩的有效技巧[2]。例如,在答辩结尾时,总结全文是一种特殊的重复。最后扼要地复述一遍论文的主要论点和结论,可以加深专家及其他听众对论文的理解。但是,要注意结尾陈述不要太长,否则会显得过于罗嗦,从而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4.控制时间,灵活组织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要讲的内容讲完,并让听众完全理解所讲的内容,是答辩成功与否的关键。首先,在正式答辩前,答辩者不仅要多次试讲,还要熟悉所用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免用时忙乱、耽误时间。其次,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者要注意随时调整语速和叙述的详略,不要等到没有时间了才发现很多重要的内容还没有讲。
多媒体或幻灯片是较为先进的演示工具,其优越性已越来越为许多科学工作者所认识。正确地使用幻灯片,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使答辩者灵活控制整个答辩过程;而且可以调节听众的情绪,使宣讲显得生动活泼。因此,答辩者应认真做好幻灯片。幻灯片的内容不宜过长,尽量避免论文内容的罗列,要有主次感,要用最简练的语言概括整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每张幻灯片上的项目不要过多,应尽量使人一目了然。此外,制作幻灯片时要充分考虑清晰度,追求背景色与文字的互相衬托,所配的解说词要简洁明了,要留出看清每张幻灯片的时间等。
5.弄清题意,如实回答
在答辩中,要先听清楚专家的问题,认真领会题意,正确理解专家提问的动机,并针对问题核心抓住重点回答;不要答非所问,从而引发更多的问题。在回答问题时,答辩研究生要保持谦虚的态度,对自己没有把握回答的问题,可以申明理由;对个别专家在未搞清论文大意的情况下提出的一些问题,要认真回答,适当说明。特别要牢记,要尊重答辩专家,不要过分争辩。
答辩时答不上或答不好问题,不一定都会影响答辩成绩。因为有时候专家看某个答辩者的论文写得好,答辩也不错,会有意提出1~2个学术难度大和争论多的问题,以便与答辩者进行深入交流,从而进一步对答辩者的研究能力进行考察[1]。所以对答不上来或没有理解清楚的问题,答辩研究生应向专家如实讲明,或把自己的理解说出来,千万不要不懂装懂、胡乱对付。
硕士论文答辩问题
(一)良好的开场白
开场白是整个论文答辩的正式开始,它可以吸引注意力、建立可信性、预告答辩的意图和主要内容。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应包括:引言、连接、启下三个作用。良好的开场白应做到:切合主题、符合答辩基调、运用适当的语言。应避免负面开头,如自我辩解等(如“我今天来的匆忙,没有好好准备……”),既不能体现对答辩委员会专家的尊重,也是个人自信不足的表现,答辩者在各位专家的第一印象中大打折扣。牢记谦虚谨慎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谦虚并非不自信。同时也要避免自我表现,洋洋得意,寻求赞赏。过度的表现,会引起答辩委员会专家的反感。
(二)报告的中心内容
报告的中心内容包括:论文内容、目的和意义;所采用的原始资料;硕士论文的基本内容及科研实验的主要方法;成果、结论和对自己完成任务的评价。在答辩报告中要围绕以上中心内容,层次分明。具体做到:突出选题的重要性和意义;介绍论文的主要观点与结构安排;强调论文的新意与贡献;说明做了哪些必要的工作。
讲稿一般采用幻灯片的方式展示,做到主题明确,一目了然;精选文字,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适当美化视觉效果,加深印象。幻灯片制作具体注意事项见本章上节。
答辩时应注意:掌握时间、扼要介绍、认真答辩。为此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必紧张,要以必胜的信心,饱满的热情参加答辩;
2.仪容整洁,行动自然,姿态端正。答辩开始时要向专家问好,答辩结束时要向专家道谢,体现出良好的修养;
3.沉着冷静,语气上要用肯定的语言,是即是,非即非,不能模棱两可;
4.内容上紧扣主题,表达上口齿清楚、流利,声音大小要适中,富于感染力,可使用适当的手势,以取得答辩的'最佳效果;
(三)答辩委员会专家可能提出的问题
研究生报告结束后,答辩委员会专家将会提出问题,进行答辩,时间10~15分钟。一般包括: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论文所涉及的有关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考察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有关问题。
评委可能提出的问题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答辩委员的研究方向及其擅长的领域;
2.可能来自课题的问题:是确实切合本研究涉及到的学术问题(包括选题意义、重要观点及概念、课题新意、课题细节、课题薄弱环节、建议可行性以及对自己所做工作的提问);
3.来自论文的问题:论文书写的规范性,数据来源,对论文提到的重要参考文献以及有争议的某些观察标准等;
4.来自幻灯的问题:某些图片或图表,要求进一步解释;
5.不大容易估计到的问题:和课题完全不相干的问题。似乎相干,但是答辩者根本未做过,也不是课题涉及的问题。答辩者没有做的,但是评委想到了的东西,答辩者进一步打算怎么做。
(四)如何回答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问题
首先要做到背熟讲稿,准备多媒体,调整心态,做提问准备,进行预答辩。在随后的汇报中突出重点、抓住兴趣、留下伏笔。忌讳讨论漫无边际,由于课题是自己知识的强项,讨论时毫无收敛,漫无边际,往往是内容复杂化,过多暴露疑点难点,给提问部分留下隐患。一个聪明的研究生应该“就事论事”,仅围绕自己的结果进行简单讨论,这样提问往往更为简单,回答更为顺畅。
到了提问环节,专家提问不管妥当与否,都要耐心倾听,不要随便打断别人的问话。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当回答完整、自我感觉良好时,不要流露出骄傲情绪。如果确实不知如何回答时,应直接向专家说明,不要答非所问。对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实事求是表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搞清楚,今后一定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总之,答辩中应实事求是,不卑不亢,有礼有节,时刻表现出对专家的尊重和感谢。注意答辩不纯粹是学术答辩,非学术成分大约占一半,要显示出自己各方面的成熟,要证明自己有了学术研究的能力。
想必关于自我介绍大家都知道,而在论文答辩的过程中,自我介绍的时候,需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其次,答辩人陈述
其实自我介绍只是答辩的开始,接下来才是进入正轨。主要内容如下:
(1)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
第三,提问与答辩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如果在答辩的过程中,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第四,总结
学员在进行上述的程序完成之后,也就代表自己的答辩也即将要介绍了。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最后,就是论文答辩完之后,考生们需要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一、首先是开场白:各位老师,上午好!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二、 内容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本文分成……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这部分主要论述……第二部分是……。这部分分析……第三部分是……三、 结束语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和系统存在的不足。这篇论文的写作以及修改的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经验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但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谢谢!
参加2021年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这是大学毕业的一个转折,也相当于人生的一次演讲。
人生难免在这次答辩中都会有所紧张,大部分都是第一次站在那么多人的舞台上演讲;台下除了有老师、考官、还有学生。这些其实都可以看成是您的听众或粉丝。毕业以后很难再有这样的机会,让这么多人看到您,听到您的发声。
这一次的论文答辩体验。也会给您在今后的工作面试中积累一些经验。特别是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如果这一次答辩。您有独特的见解和想法,也敢于表达,您会特别出众。在工作的面试中您也会是出众的那一个,入职您喜欢的行业是唾手可得的。
所以希望您的努力,加油!
现在论文答辩越来越严格,难度也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参加答辩忙得焦头乱额,累的精疲力尽,紧张的浑身发抖,心跳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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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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