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7
绪论 10-13
第一节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10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10-11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1-12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及存在的问题 12-13
第一章 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及特征 13-19
第一节 患者隐私权的内涵 13-16
一、隐私权的概念 13
二、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分析 13-16
第二节 患者隐私权的特征 16-19
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16-17
二、患者隐私权具有有限让渡性 17
三、患者隐私权具有易受侵害性 17-18
四、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认定与保护具有复杂性 18
五、患者隐私权对特定第三人具有可克减性 18-19
第二章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9-24
第一节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9-20
一、独处权理论 19
二、亲密关系自治理论 19-20
三、一般人格权理论 20
四、信息控制理论 20
第二节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具体分析 20-24
一、保护患者隐私权是保护患者人格权的必然要求 20-21
二、保护患者隐私权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 21-22
三、保护患者隐私权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22-24
第三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4-33
第一节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24-26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法律法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4-25
二、《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5-26
第二节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6-33
一、患者隐私权保护范围较窄 26-28
二、对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的冲突缺少规定 28-31
三、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不明确 31-32
四、关于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的规定不合理 32-33
第四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33-46
第一节 完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及保护原则 33-37
一、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33-35
二、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原则 35-37
第二节 完善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37-46
一、扩大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7-39
二、明确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之间冲突的'协调规则 39-41
三、明确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41-43
四、确定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中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 43-46
结语 46-47
参考文献 47-50
致谢 50-5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51
摘要 3-4
ABSTRACT 4
引言 7-8
第1章 法官释明概述 8-13
1.1 法官释明的含义 8
1.2 释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8-10
1.3 释明性质的澄清 10-11
1.4 释明的分类 11-13
1.4.1 辩论性释明与处分性释明 11-12
1.4.2 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 12
1.4.3 事实释明与法律释明 12-13
第2章 法官释明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13-24
2.1 释明制度与相关诉讼原则的关系 13-17
2.1.1 释明制度与辩论主义 13-14
2.1.2 释明制度与处分主义 14-15
2.1.3 释明制度与诉讼指挥权 15-16
2.1.4 释明制度与当事人平等原则 16
2.1.5 释明与程序参与原则 16-17
2.2 释明制度具有重要法律价值 17-21
2.2.1 公正价值 17-19
2.2.2 效率价值 19-20
2.2.3 社会价值 20-21
2.2.4 权利保障价值 21
2.3 法官释明能够促进实质正义目的的实现 21-22
2.4 法官释明可以防止诉讼中遭遇突袭 22-24
第3章 我国法官释明的立法、实践及其问题 24-34
3.1 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 24-26
3.1.1 释明制度能够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4-25
3.1.2 释明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 25
3.1.3 释明制度制度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 25-26
3.2 我国释明制度的立法评析 26-30
3.2.1 法官释明的立法梳理 26-30
3.2.1.1 立法中的应当释明 26-28
3.2.1.2 立法中的禁止释明 28-30
3.2.1.3 释明的其他规定 30
3.3 我国法官释明的司法实践探索 30-31
3.4 当前我国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 31-34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构想 34-42
4.1 法官释明的基本原则 34-36
4.1.1 公开原则 34
4.1.2 中立原则 34-35
4.1.3 适度原则 35
4.1.4 同等原则 35-36
4.1.5 个案释明原则 36
4.2 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36-37
4.3 释明的行使主体 37-38
4.4 释明的内容 38-39
4.4.1 举证的释明 38
4.4.2 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的释明 38-39
4.5 释明的方式 39
4.6 不当释明的救济措施 39-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5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5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关于人格的心理学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人格的心理学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自达尔文提出进化论以来,已经在生物学届掀起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也推动了对物种起源的研究。但是这些变革重点在于对生理机制的探讨,却未能重视对个体心理的研究。进化心理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口,诞生至今已经为很多心理学研究提供另一个视角。它综合已有的进化生物学理论,拓宽了人格心理学的研究思路。本文将结合已有研究,对进化心理学的人格观做一个简单介绍。
关键词: 进化心理学;人格;形成;影响因素
近三十年的时间里,进化心理学成为心理学领域内一个新兴的研究范式。它综合进化生物学理论和心理学的研究法则,拓宽了心理学的研究视角。人个心理学的主要探究对象――个性和个体差异,金华心理学家都已经开展了运用进化论对这两个核心概念的探讨。他们将心理机制与应对策略作为人格的研究重心,认为在长期进化过程中,是选择与适应促使了人格的形成。
一、人格的产生
每个流派关于人格理论的构建,都离不开对于人性的探讨,因为这是人格理论的核心所在。例如,Freud强调人的性本能,Maslow强调人的自我实现,Adler强调追求优越,Hogan、McAdams、McClelland、Wiggins等人认为人们重在追求地位、权力、声望和亲密感等等。但是,上述种种观点都只阐述了人性是什么,却忽视了其产生的开端与过程[1]。进化心理学家则往前有了一个飞跃式的进步,他们不但阐明了对于人性起源的观点,而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挖掘。在他们看来,人性是所有个体共有的属性,它是我们的祖先在进化历程中逐步形成的,其组成成份是多样的心理机制。
(一)人格的产生是适应与进化的结果
人类进化过程中,必然会遭遇两类挑战:生存以及繁殖。它们在进化历程中会怎样影响又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人格的形成?进化心理学家认为这其中扮演着最重要角色的是选择,选择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性选择和同类选择。物种在寻觅配偶以及抚养后代的过程中会产生竞争,这就是性选择,目的在于获得优势资源使得基因更好地传递下去;而同类选择更类似于利他行为,不过行为的对象限定于自己的亲属,因为亲属相较于其他人其基因相似度更高,所以通过互惠行为为亲属创造和共享资源也是一种适应,其目的仍是确保自己的基因能够更好地延续下去。在我们的进化历程中,我们一代代通过遗传得以保留的多是有利于我们生存繁衍的特质,这也就达到了适应的效果。也就是说,群体中绝大多数个体在一般环境下均能够发展出即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的适应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出三种产物:适应及其副产品以及噪声。人性便是由这三者构成。
(二)基本需要产生基本人格的基本系统
进化心理学家在进行功能分析后,将人类的心理机制进行了划分,指出个体心理机制的形成绝非偶然。提出人格这一系统形成过程中最为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就是个体的适应性。MacDonald认为,从哺乳动物到灵长类再到人类这其中是有连续性的,为满足人类的从低到高物种需要,相应地产生了五个系统:行为的趋近系统、抚育――爱的系统、行为抑制和责任系统、经验开放系统,每个系统会都会产生不同行为策略[2]。
二、人格的影响因素
在人格心理学研究的历史中,人格和个体差异一直两大关注焦点,尽也许不同时代的人格心理学家的关注点不尽相同,其中对人格的关注已取得许多共识,但在个体差异上还有很多相左的观点。
(一)遗传
有研究者认为,在进化过程中会带来三种产物:适应、噪音、适应的副产品,这三者之中,我们所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机制就是适应的最终结果,而噪音和副产品带来的则是个体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并非自然选择的产物。
托比和科斯米兹用反应性遗传这一概念来阐述心理机制是如何进化的。他们认为,遗传是一种将输入个体信息进行传输的最重要机制,个体最后还会选择性地给出应对方案。也就是说,进化过程中不仅仅需要对环境中的问题进行适应,并且需要将其与自身已有资源进行协调。后续研究表明适应过程也操纵有关个性激活与形成的机制,并且影响遗传,引起个体适应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差异[1]。例如,所有个体生而具有侵犯性的倾向,其是否激活会与环境保持同步。侵犯性是人格特质中普遍存在的,其可遗传性为零。但是侵犯性的激活则会收到个体人格的作用,可遗传性较高。由此看来,通过遗传获得更健壮体格的人的侵犯机制更可能会激活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的自我评估机制能评估可遗传性,且能影响侵犯的心理机制的激活。
(二)环境
在人格影响因素这一点上,许多进化心理学家对遗传说持以反对意见,他们认为适应过程中产生的个体间差异并非噪音或垃圾,相反,这些差异对于个体具有重要意义。在我们所共有的心理机制与环境相互影响下,人格开始出现个体差异,这一过程对于个体来说也是具有适应意义的。早期经验的在人格塑造中的重要性就印证了这一点。
有研究表明,早期经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境因素。个体由于经历的早期环境事件不同,会采取不同的心理策略。每个个体生而具有多种可选择的心理策略。其中,早期经历会影响策略的选择进而决定哪些会得以保留。研究表明,女孩在其最初的7年之内,作为重要他人的父亲是否出现在关键事件中将会使其在今后的人生中的性选择策略出现巨大差异。如果生来或过早缺失父爱,这些女孩在进入青春期后会倾向于认为亲本资源是不稳定的,多疑配偶关系是难以维系的,异性难以相信,她们会在短期的性关系中获取最多的利己资源。而她们那些充分感受父爱的同伴,长期性的性策略会得到激活,她们会主动投入到寻求安全且持久的成人依恋关系之中,并且进一步将其感受到的爱投入到下一代身上。事实上,每个女孩一开始都具有这两种应对机制,只是早期经历的差异导致她们激活机制的差异最终变为个体差异[3]。环境重要性的体现,表明了一定程度上人格的可塑造性。
三、评价
进化心理学的人格观拓展了人格研究的视野。自人格心理学研究以来,对人性的探讨多触及人性的本质,而忽视了人性的产生。进化心理学的人格观这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新的尝试,试图对进化论与人格心理学进行整合,将繁殖与适应作为个体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进而能解决一些其他观点未能解决的问题,有利与我们对人格进行更深的思考。特别是在异性吸引、竞争、婚姻关系的确立与终止,进化心理学展现的观点对心理学其他学科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当然,进化心理学对于人格的体系构建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进化观的人格心理学,关注的只是对人格的起源多停留在解释阶段。其次,该学派构所构建的人格观多是推论性的,我们无法通过时间倒流发生去解释,因为缺少详实的资料,很可能会导致推论中间出现谬误。最后,进化心理学过于强调选择适应等自然条件的作用,缺少对复杂的人类社会中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的分析。
人本身就是如此复杂,人格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每种理论都只能很好地解释人格的某个侧面而非全部,进化心理学视角亦是如此。但是,站在进化心理学这个视角的人格观,无疑已经开阔了我们的视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人格体系。
参考文献:
[1]Wolf,M.& Weissing,F.J.(2012).Animal personalities:consequences for ecology and evolution.Trends in Ecology & Evolution,27(8),452—461.
[2]刘征,&赵青.(2010).进化心理学在人格领域的运用概论.南昌教育学院学报(5),120—121.
[3]王申连,&郭本禹.(2011).当代人格研究的新取向:进化心理学.南京晓庄学院学报(1),75—78.
一、积极心理学的概述
积极心理学(PositivePsychology)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产生于美国心理学界,创始者为美国心理学家Seligman和Csikzentmihalyi。Seligman在研究人类抑郁、焦虑、偏见等负性情绪的过程中,注意到心理学不仅仅应对损伤、缺陷和伤害进行研究,也应该对人的优秀品质进行研究。1997年Seligmen就任APA主席,提出“积极心理学”这一名词,2002年Snyder和Lopez主编的《积极心理学手册》的出版正式宣告了积极心理学运动的独立。此后,很多的心理学家逐步涉及到积极心理学领域,并逐渐形成积极心理学的研究思潮。其实,积极心理学的研究渊源,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Terman关于天才和婚姻幸福感的研究,以及荣格的关于生活意义的研究。
马斯洛、罗杰斯等倡导的人本主义思潮对现代心理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心理学研究者开始探索和研究人的积极层面,大大地推动了积极心理学的发展。目前关于积极心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积极的情绪和体验、积极的个性特征以及积极的情绪对生理健康的影响以及培养天才等方面。具体分为三个层面:在主观的层面上是研究积极的主观体验,包括幸福感和满足、希望和乐观主义,以及快乐和幸福流,也包括它们的生理机制以及获得的途径;在个人的层面上,研究积极的个人特质,包括爱的能力、工作的能力、勇气、人际交往技巧、对美的感受力、毅力、宽容、创造性、关注未来、灵性、天赋和智慧等;在群体的层面上,研究公民美德,和使个体成为具有责任感、利他主义、有礼貌、宽容和有职业道德的公民的社会组织,包括健康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区、有效能的学校、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等,这些研究中有许多因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有较强的相关性。其中,关于个人层面上的积极人格特征(positivepersonality)研究是积极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改善心理学的应用,促进人格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又积极的意义。
二、积极心理学中“积极的人格特质”的研究
积极心理学对于积极的情绪体验研究的较多,对于改善人的精神状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积极心理学是以人类的自我管理、自我导向和有适应性的整体为前提理论假设的,所以,积极的人格特质是积极心理学得以建立的基础。Sheldon等人2001年把“因果关系感觉轨迹”应用到自生个人目标的研究中,通过测定“因果关系感觉轨迹”提供一条量化的途径去揭示积极动机和一些较难理解的积极心理学概念。积极心理学具体研究了24种积极个人特质,包括乐观、爱、交往技巧、美德、工作能力、感受力、创造力、天赋、灵性、宽容、毅力、勇气、防御机制、智慧、关注未来、自决等,这些特质许多早期都被研究过,随着积极心理学的兴起,有关研究又蓬勃发展起来。积极心理学家认为培养这些积极特质的最佳方法之一就是增强个体的积极情绪体验。心理学家认为,积极的人格特质主要是通过对个体各种能力加以激发和强化,当激发和强化使某种现实能力或潜在能力变成一种习惯性的工作方式时,就形成了积极的人格特质。积极的人格有助于个体采取更有效的应对策略,包括自我决定性、乐观、成熟的防御机制、智慧等,其中引起关注较多的是自我决定论(自决)和乐观。Ryand和Deci对自决这一特质进行了研究,从三个方面研究了自决人格特质的形成:先天学习、创造和好奇的本性是其形成的基础,这些先天的本性还必须与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外在的生活经历相结合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动机和价值,心理需要得到充分满足是其形成的前提,他们从人的本质出发研究了自我决定理论,以个体的内在动机为出发点,探讨了三种相关的人类需要:胜任(competence)的需要、归属(related2ness)的需要和自主(auto2no2my)的需要。他们认为当这些需要得到满足时,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将是乐观的。在此条件下的个体受内在激励,能够充分发挥其潜能,能够积极地寻求更大地挑战。Ryan和Deci认为阻碍需要的满足,会引起消极的心理结果。
在积极的个性特征中,引起较多关注的是乐观(optimistic),因为乐观让人更多地看到好的方面,有时会产生“乐观偏差”(optimisticbias),即判断自己的风险要比判断他人的风险要小,盲目乐观而不够现实。这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现实主义会提高成功适应环境的可能性,而乐观则会使我们有比较好的主观感受。如何在现实与乐观之间达到某种平衡?Schneider(2001)讨论了一种“现实的乐观”,认为“现实的乐观”与现实并不相互抵触,因此原则上不会产生不现实的对于环境或事件的评价,能够作到乐观而又不自欺。这种对于“现实的乐观”的研究是积极心理学的很好的注解:使生活更加富有意义。在对成熟的.防御机制的研究方面,心理学家Vailliant提出要描述积极的心理过程必须在生命全程中研究。因为一个真正的积极的心理适应机制应在一生中得以展开。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他对三个大的成人样本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在所得结果的基础上,Vailliant总结了利他主义、升华、压抑、幽默、预期等成熟的防御机制对成功以及快乐的生活的作用。
关于智慧的研究,美国心理学会的第一任主席Hall曾努力试图研究出一个智慧随年龄变化的模型,但并未得到广泛的关注。然而,近年来,对智慧的研究又有所回升。Baltes和Stawdinger报告了一系列的研究,他们已经建立一个复杂的模型,将智慧视为在追求个体和集体的优秀过程中用来组织知识的一种认知和动机的启发性运用。他们对智慧的定义为一种有关生存的基础实用的精妙的知识系统。Hillson和Marie(1999)在问卷研究的基础上将积极的人格特征与消极的人格特征进行了区分,认为积极的人格特征中存在两个独立的维度:(1)正性的利己特征;(2)与他人的积极关系。前者是指接受自我、具有个人生活目标或能感觉到生活的意义、感觉独立、感觉到成功或者是能够把握环境和环境的挑战;后者则指的是当自己需要的时候能获得他人的支持,在别人需要的时候愿意并且有能力提供帮助,看重与他人的关系并对于已达到的与他人的关系表示满意。积极的人格有助于个体采取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更好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压力情景。对压力的应对策略可简单划分为趋近策略(例如解决问题或者寻求社会支持)和回避策略(例如逃避或者否认)两类,趋近策略比回避策略在应对压力中更为有效。有研究者利用“大五”人格来研究人格因素与应对策略的关系,结果表明尽责性、宜人性和开放性维度与趋近应对策略之间有显著的关系,而神经质的维度与回避策略相联系,而神经质的反面,情绪的稳定性,则与趋近的应对策略有关。
三、关于研究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
KennonM.Sheldon和LauraKing在《为什么需要积极心理学》中指出:“非常遗憾,心理学家对如何促进人类的繁荣与发展知之甚少。一方面是对此关注不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戴着有色眼镜妨碍了对这个问题的价值的认识。实际上,关注人性积极层面更有助于深刻理解人性。”积极心理学倡导探索人类的美德:爱、宽恕、感激、智慧、控制和乐观等等,许多传统的心理学研究分支如临床心理、咨询心理、社会心理、人格心理和健康心理学等等,都可以在积极心理学的范式中将注意力转向对于人性积极面的研究,强调人性的积极面可以使心理学研究的各个分支都更加注重于培养和调动人性中固有的力量,从而使得治疗、咨询、培训、教育、人际交往更为有效和顺畅。当然积极心理学的研究还不成熟,缺少完整的理论框架,不成体系。与传统的主流心理学相比,积极心理学尚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大量的实践研究。尽管积极心理学作为理论至今仍存在缺陷,但并不阻碍“积极”这个理念被更多的人们所接受。Seligman和Csik2szentmihalyi在“答对积极心理学导论的评论”中坦承积极心理学命题存在不足,但他们以更乐观的态度预言了积极心理学的光明前景。西方关于积极心理学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心理学工作者,特别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心理学工作者继续探索。
例如,积极心理学强调快乐、满意等积极的情感,认为应该重视、强调人性种这些积极的情感和积极因素,然而中国古人曾云:“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劳其筋骨,苦其心志……”,而一些常识似乎也表明,很多成功的人在其成功的过程中经常要强迫自己去做一些很烦琐、艰难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很痛苦,而快乐的人似乎容易“玩物丧志”,成为事业上的失败者,人们的这种常识有其科学依据吗?如何才能做一个快乐的成功者?消极情绪和积极情绪是否可以转换?如何转换?完善、健全的人格如何塑造?等等,这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如果能够得到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有效的解决,必将促进积极心理学、乃至心理学本身的进一步发展。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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