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整治是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宽裕”的动力。通过土地整治,将粗放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农用地的结构和布局,不仅能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还为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促进农业生产的“横向”拓展;同时,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提高水平,能有效增加耕地的生产潜力,建立高效农业、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的“纵向”延伸。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促使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实现“生活宽裕”。土地整治有利于农村“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实现。土地整治通过对路网的规划、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以及农田和村庄周边林带的设计,可以美化自然生态景观;通过对空心村的拆除、旧民居的规整,使传统农耕文化和民风民俗中的积极元素得到有效保护,有利于建立节约高效的“特色”新农村,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活环境。整洁美观的居住环境不仅能减少邻里之间不必要的矛盾,还能促使农民追求高层次文化,提升乡村文明的高度。土地整治注重公众参与,营造“管理民主”的社会保障环境。土地整治一直坚持将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作为前提和基础。前期的调研、中期的规划设计以及后期的实施过程,都积极听取当地群众的建议,充分吸收农民的意见,尊重当地的习俗,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愿意、整治后农民满意,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农民真正受益,促进农村的民主管理水平。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契机,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现今,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较大,若单靠政府一方之力,难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城乡统筹、增减挂钩试点,可考虑将建新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余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来出让,并拿出部分出让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